矿山医疗救护协议规定(汇编两篇)
发布于2024-07-06 09:20,全文约 4705 字
篇1:矿山医疗救护协议
甲方:________煤矿
乙方:________医院
为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立足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抢救”的原则,协助煤矿做好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积极有效的降低或控制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甲方职工在生产作业中因自然灾害、交通、瓦斯、水灾、火灾、顶板、机械、运输等意外事故发生人身受伤和发生职业危害需要救助的事项,由乙方负责组织医疗救援
二、协议期限:长期。
三、甲方职责和任务
1、甲方负责对职工进行“三大规程”的教育培训和演练,确保规范作业,减少人身伤害。
2、甲方提供必要的矿井相关图纸和线路。发生意外事故时,甲方有必要的急救设施和组织现场自救。
3、第一时间向乙方发出救助请求,并简要说明事故状况。
4、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
5、及时结付医疗费用、急救费用和相关费用。
四、乙方职责和任务
1、每年配合甲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紧急情况自救知识培训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第一时间接受甲方的救援请求,并保证足够的医护力量投入救援。
3、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向伤患者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救援服务,并向甲方提供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伤患者未与甲方联系而直接就诊时,乙方应在做好伤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时,随即与甲方联系,确认伤患者身份和付费手续。
5、协助甲方为伤患者提供转院和其它医疗救援服务,以及工伤职工社保报销相关资料。
6、对甲方新职工上岗前健康体检工作负责,严格把关,核实人员,杜绝职业禁忌和不宜接尘人员蒙混过关。
7、为甲方职工提供病理的和心里的咨询服务。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先行施救,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备忘录,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2:矿山医疗救护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矿山的资产、资源的利用率,保证资本运营的需要,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选矿厂员工的积极性,拟对国涛选矿厂现有人员工资减半(不含冬季锅炉工工资),所减工资由选矿厂承包对外加工矿石解决。矿石来源有以下二种方式来供应:
1、加工浩洲矿山矿石;
2、对外收购周边的矿石或带料加工;具体方案如下:
一、承包方式
1、选矿厂整体承包 (含设备、厂房、不包括原有的材料、 备件和易损件等)。对甲方自有的矿石乙方加工,甲方支付加工成本费用。
2、乙方自行收购和管理矿石、自行组织生产所需物资;自行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和安全进行组织和管理;甲方对自行收购和带料加工矿石的生产指标、生产成本等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私自转租,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
3、工资减半是指选厂固有人员20xx年12月份的工资标准减半(不含临时工工资,管理人员一名及维修人员一名的工资由公司全额支付)。经核定减半后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工资数额为每月-------万元。
二、承包的管理办法
1、浩洲矿山的矿石:
⑴、乙方必须无条件加工浩洲矿山的矿石,浩洲矿山的矿石汽运到国涛选矿厂所需运输费按12.5元/吨由公司承担(矿石在原矿仓处的二次倒运费,再加2.5元/吨的费用)。
⑵、浩洲矿山的矿石运至国涛选矿厂原矿仓由公司生产部、质检部、选冶部、国涛选厂共同监督检斤、取样、化验后交由国涛选厂承包人进行加工。
⑶、矿石所需加工费用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定按 100元/吨,由公司承担(包括加工矿石所需的原材料、水电、人员工资、及相关的一切费用)。
(4)、工艺流程中的物料归甲方。
(5)、矿石加工过程中公司派人监督,甲方选冶部负责调整各类矿石的加工顺序。加工完成后,选矿流程中的物料乙方不得自行清理,如需清理须经甲方选冶部同意在派人监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所选出的精矿归甲方所有,甲方销售。
(6)、精矿销售,乙方负责清理装袋、装车,甲方按10元/吨支付费用(精矿湿重)。
2、乙方自行收购的矿石:
(1)、由乙方自行组织加工生产,一切费用自理(化验室费用及化验员工资由公司负责)。
(2)、如乙方自行收购或带料加工的矿石数量较大,生产天数不足时,可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可优先乙方加工自购矿石。购矿费用乙方自理,如购矿量较大,乙方资金短缺时,甲方可视情况提供资金支持,使用甲方资金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矿石加工的各项技术指标乙方自行管理控制,甲方选冶部给予配合。
(4)、该部分矿石的各项成本费用乙方自行控制,如出现亏损甲方不负责任。
(5)、矿石加工过程中及工艺流程清理时公司派人监督管理。
(6)、精矿销售,乙方负责清理装袋、装车、销售。
三、关于承包期间的安全管理
1、实行选厂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2、所有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所有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体检,并经职业病防治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离岗人员必须进行离岗体检,并将体检单原件交给公司安环部备案。
4、选矿厂必须建立上岗人员花名册,并将复印件交公司安环部、选冶部备案。
5、选矿厂必须配备一名有《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选矿厂的安全管理。
6、选矿厂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因无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7、选矿厂必须严格按环保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排放尾矿,并按“尾矿库设计方案”对尾矿库进行规范筑坝,否则出现问题,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8、选矿厂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否则因此出现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9、选矿厂必须接受公司安环部的安全监理,随时接受公司安环部的安全检查。
四、关于承包的其他相关事宜
1、乙方在承包期间如不能自购或待料加工矿石,甲方自有矿石不能满足乙方生产供应时,由乙方自行解决所需人员工资的50%(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各一名除外)。
2、选矿厂应在加工完每一类矿石后及时进行结算,每一类矿石在加工完后及时按理论回收的金属量进行结算。在加工甲方矿石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每月预支加工费,待矿石加工完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如由于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加工费造成生产无法进行,损失由甲方承担。
3、选厂承包时间应不少于一年。本次承包时间从20xx年3月18日至20xx4 年3月18日。如不继续承包,承包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在承包期内公司若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包人,并在承包人生产完所存矿石后实施,否则承包人有权生产,加完现存矿石后办理交接或继续承包使用
4、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收取一定数量的资产保证金,即人民币5万元,保证金主要用于承包期内厂房、设备安全、尾矿库安全、防止资产丢失损坏。如在承包期内未发生上述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安全责任,保证金将全部退回给承包人。否则有权扣留相应金额保证金,补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不足部分责任方补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整体移交时双方对厂房、设备、办公、居住、生活等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状况以交接单形式签字确认,并附以照片。
6、在承包期间由于存在资本运营及外部的一些检查等工作,乙方必须给予积极配合,确保甲方所需要的场面及人数,所发生的乙方正常生产以外的动力费、材料费、招待费、人工费,经选冶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由甲方支付。
7、在承包期间,简单的房屋维修、尾矿库维护费、道路维护费由乙方承担。涉及到房屋、尾矿库、修路、防洪、植树绿化等的大型投入甲方负责。
8、承包人有责任对承租的厂房、设备、流程进行看管。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更改原有生产流程,不允许改动设备,不允许乱接乱拉电源和损坏原有厂房及其他房屋结构。否则公司可在保证金中扣回。
9、承包人在生产过程中,要按国家、行业、设备生产厂家和公司的房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如发现在生产过程中未执行设备维护、保养有关规定,影响了设备的使用寿命,公司有权责令承包人停产,并要求承包人正常修复设备直至完好。承包人如不执行以上规定,公司可派人自行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可在保证金中扣回)。承包人须配合公司所派出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
10、设备租赁的总体原则:除设备主体的关键部件正常磨损外,其它易损件、消耗品等,在租赁期满后要保证承租交接时的磨损程度。租赁结束后按承租时的标准,相互找齐费用。
11、设备易损件、消耗品的采购,以设备原厂或原标准指定采购单位。如有变化须征得公司相关部门的同意,采购不低于原厂质量标准的备件。
12、在承包前由双方人员共同对设备及设备消耗件、物资材料,包括球磨内钢球等进行清点。材料、物资等价格按公司进价转给承包人,如承包人不用,公司另行封存。
13、按国家相关规定每年向环保部门缴纳的固定性环保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14、乙方用电计费以供电单位电费收据为准,电费标准执行原有的矿山用电标准。甲方浩洲矿山生活用水所需电费经甲方根据以前非生产期间电费情况核定为每年1.8元,由甲方承担,但乙方需对浩洲矿山及选矿厂的生活用水加强管理。如供电单位的电费调整,则进行相应调整(水源井的水泵维护费用由公司承担)。
15、甲方提供供暖锅炉,锅炉取暖用煤(含停电发电供暖)、人员工资及电费由公司承担。
16、承包人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交甲方一份备案。
17、乙方须对生产进行严格管理,文明生产,不得出现影响甲方形象的行为。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一些必要的外来参观、检查等接待活动,保证甲方资本运营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及运转检查。但乙方不得拖欠所雇用人员的工资,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保证金。
1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运行情况下所有相关手续和相关管理部门征收的费用,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产,甲方可以顺延乙方的承包期限。停车期间所发生的人员工资由甲乙双方核准后,甲方承担停车期间人员工资。
19、承包期内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因素,致承包人不能正常生产的,公司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如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所拖欠的人员工资、材料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并且不得影响公司自行生产或继续对外承包使用。
21、在承包期间,乙方生产所需的办公费、招待费、小车费等费用乙方自理,甲方人员去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资本运营及各大局检查所发生的招待费经甲方选冶部核实后由甲方承担,。
22、乙方收购矿石及对外加工矿石所产的产品,在收购、生产、销售、运输等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违法活动、偷逃税款等由乙方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
23、在经营过程中,为达到双方利益共赢,甲方需要增值税发票时,乙方有偿提供,增值税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50%。
五、其它事项
1、合同的份数: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地点为赤峰市。
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且乙方支付保证金后生效。
4、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双方处理完财务、物资、设备、设施等相关手续后自行终止。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