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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精选七篇

发布于2024-07-06 14:03,全文约 5861 字

篇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被处罚人:湖南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男,60岁,系湖南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 由:非法占地

经动态巡查发现,20xx年5月,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xx县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占地建厂房,20xx年7月6日,我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公司于20xx年10月注册成立,坐落在xx县云集镇工业园内,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塑胶管材、板材的生产及销售。你公司于20xx年5月18日与xx县云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协议用地30亩(具体以地块红线为准),土地坐落在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该宗地建设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于20xx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xx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经实地测量,已建成围墙、厂房,实际违法占地总面积为16576㎡,土地类型为荒草地。

20xx年4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告字[20xx]06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听告字[20xx]0603号。并已签收。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亦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建设围墙、厂房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就动工建设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土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

2、对非法占地面积按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柒佰陆拾圆整。

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政务中心缴款(开户银行:xx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帐户:xx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1000

8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xx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xx年八月五日

篇2: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北京家装饰设计中心:

你单位于x年12月28日,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利用宋丢失的身份证,将宋作为你单位投资人。你单位所提交的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中的《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中“宋”签名均不是宋本人所写。上述事实有宋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北京家装饰设计中心冒用宋xx名义非法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情况说明》、郭永智身份证、律师证复印件、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文鉴字第127号】、王伟身份证复印件、北京中企开元注册代理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王伟《调查笔录》、北京家装饰设计中心登记档案材料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局做出撤销你单位x年12月28日设立登记许可的决定。

我局于x年8月22日,向宋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宋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宋认为此事与其本人无关不听证。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房 山 分 局

x年9月20日

篇3: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____________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_____(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_____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_____(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_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_____(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男,汉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12220xx,联系电话:。

刘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时30分,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伟(执法证号:430720xx、陈(执法证号: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区人民路育英小学前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湘J298SL小车正在下客,当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查实,你的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到,收取包车费叁佰叁拾元人民币归你本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现场摄像记录、现场笔录、刘询问笔录、湘J298SL小车行驶证和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这一运输行为属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了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xx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处罚幅度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之规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运管处罚告知[20xx]035号),你于20xx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立即停止了旅客运输,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按要求将车上旅客转运,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经营,又是初次违法,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表示自愿放弃你本人的听证权利,不再要求组织听证。本机关经集体研究,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的确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表现,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地址:xx市洞庭大道xx00号),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5736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年10月11日

篇5: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申请许可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认定,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____事项,已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现决定,准予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你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____________(自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生效)。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印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申请经办人__(签名) 机关办理人__(签名)

送达人______(签名) 被送达人____(签名)

送达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机关办理人、存根各一份。

篇6: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_______: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_______行政许可,属于下列第____种情形: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篇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受处罚机构名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市xx区路x号领袖xx1栋楼

主要负责人:曹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是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数据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x5年1月至x年4月,你公司根据利益需要,选择性地将部分自身代理的车险业务通过其他机构或人员的端口出单(俗称“送单”)或将其他机构及人员代理的车险业务通过本公司端口出单(俗称“收单”),导致相关业务未如实录入你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资金也未如实在公司财务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及财务数据均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其中,“送单”业务涉及代理保费20,093,652.62元,手续费4,834,671.72元,“收单”业务涉及代理保费3,287,394.63元,手续费890,035.78元。上述业务涉及保费占同期保费总额的6.78%,涉及手续费占同期手续费总额的6.67%。二是2,029,064.67元代理收入未入账。x5年9月至x年4月,你公司收取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给予的展业手续费和业务推动费共计2,029,064.67元,因无需开具相关发票,该收入未纳入公司代理收入账,直接经财务部员工杨某、黄某个人银行卡进行收支,且无相关会计凭证记录。三是发放佣金财务处理不实。x年1月,你公司佣金发放台账显示发放佣金2096笔,共计7,045,067.77元,而对应会计凭证显示发放总部佣金5034笔,共计7,045,067.77元,佣金发放笔数相差2938笔。

二、委托未执业登记人员从事保险销售。x5年1月至x年4月,你公司共有销售人员5415名,有5299名销售人员未在你公司进行执业登记,占比97.86%,涉及代理保费294,575,047.10元,佣金67,193,551.2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台账、银行卡交易记录、佣金发放台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保险法》(x5修正)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大,依据《保险法》(x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三十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并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按下述账户上缴罚款,在缴纳罚款后的10日内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缴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账 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梨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监局

x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