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规章制度【通用八篇】
发布于2024-07-07 13:24,全文约 4075 字
篇1:公司行政审批职责
1、处理和维护主管日程,准备和完成各类文件报表;
2、及时准确的更新员工通讯录;管理公司网络、邮箱;
3、负责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发放、登记管理,办公室设备管理;
5、员工考勤系统维护、考勤统计及每月工资的核算
6、对员工领用办公用品登记造册,向新入职员工登记发放办公用品,对离职员工收回办公用品;
7、负责公司日常账务处理,审查原始单据,整理会计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8、配合财务经理,完成出纳工作做好各种帐务的处理工作,处理发票的领用、开具发票等相关事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篇2:行政审批职责具体内容
1、文件、档案、资料的整理、分类、归档、记录;
2、电话记录、打印文件、复印资料;
3、日常报表的收集、整理、汇总、传递、上报;
4、遇突发事件,紧急联系相关负责人,协助解决;
5、收发邮件、信件,及时转交相关人员;
6、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7、(包括:公司内部信息、资料、文件、人事、档案、会议内容、计算机信息、财务等)
8、处理各部门人员的报账事宜,审核、汇总、传递工作;
9、协调各部门人事关系,使之工作能顺利、高效完成;
10、完成上级管理层交付的临时工作;
11、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干净等。
篇3:公司行政审批职责
1.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工作,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工作,创造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
2.负责公司的食堂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园区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和装修管理等综合事务工作;
3.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避免公司资产流失和浪费;
4.全面负责公司守卫管理工作,包括守卫值班、公司治安状况、消防安全及公司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人员、财产的安全;
5.负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推行,执行与追踪,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权威;
6.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和司机的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度、使用、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及人身的安全;
7.负责公司办公楼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服务工作,确保后勤保障到位,工作顺畅和环境优雅;
8.负责对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协助公司处理各项突发事件;
9.负责做好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确保安全;
10.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办公秩序和纪律状况,确保工作正常有序无违纪现象;
11.负责公司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安排;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篇4:行政审批职责具体内容
1、 行政事务:人员接待、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发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环境维护、项目部饭卡管理(保管、发放、充值、统计、回收);
2、 人事管理:招聘管理、入职离职手续办理、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维护、等工作;
3、负责项目人员门禁录入管理、考勤管理;负责分包结算单的收集、上报;负责项目部直属工人的考勤、工资核算;
4、 资质建设:人员证书管理、公司建筑资质证书管理等;
5、 总部对接:定期汇总数据,和总部保持密切沟通;
篇5:行政审批职责具体内容
1、整理公司全年项目申报计划,对申报项目进项可行性分析、推进意见及前期准备;
2、负责协调整合公司资源,参与公司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验收等各环节工作,并负责申报项目的报送,直至项目完成;
3、收集项目申报、批复文件等相关数据,并进行文字汇总、编写申报材料;
4、查找、搜集公司各类产品的项目申报信息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5、紧跟国家发布的最新政策,搜集跟公司战略发展相关的重要项目及政策信息;
6、组织开展政府项目申报及全流程管理,做好各环节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合理合规;
7、及时了解掌握政府各类扶持政策及审批注册流程;
8、协助总经理做好日常工作、对外交流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篇6:公司行政审批职责
监控所有退回供应商的维修/更换费用
确保以优质的方式为客户包装货物
准备与向客户交付备件和设备有关的交付订单和运输文件
确保在所有文档中都记录了正确的设备和备件零件号
确保在及时的经理人手中向客户交付货物
协助向内部客户发放物料
接收,检查和验证交付给商店的设备的项目,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进行所有库存单位的库存周期盘点并确保准确性
维护接收和发布的所有物品的正确记录
根据公司的规定和程序,确保适当的内务管理,安全性和商店库存的布局
参加公司的年度盘点
跟踪所有交货时间表和发货日期
协调中国海关清关进口
协助办理银行账户相关事宜
15.接受上级指派的临时任务
篇7:公司行政审批职责
1、负责业务部各类综合行政事务及业务支持工作;
2、部门预算管理、文案处理、营销物料统计、部门日常宣传等工作;
3、负责部门基础行政工作,包括部门会务支持、文档管理、权限管理、物资管理等工作;
4、负责部门人力资源及部门文化建设相关工作,包括考勤管理、流程管理、评优管理、岗位管理、员工关怀、员工入离职管理及部门团建文化建设等;
5、协助业务部总经理进行运营管理,包括销售团队日常跑动管理、项目数据分析、市场运营分析、营销渠道拓展等;
6、协助部门日常业务流程相关工作。
7、完成业务部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8: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_规章制度_网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XX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