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的汇报【精品14篇】
发布于2023-12-04 17:54,全文约 29093 字
篇1:第二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_工作汇报_网
第二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
按照安顺市建设局的工作安排和部署,紫云自治县建设局于5月5日-5月7日、6月5日组织人员对全县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两次大检查。5月5日-5月7日配合教育部门对在建的7个教育工程进行检查,要求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4个;6月5日对县城周边的5个在建工程进行检查,要求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3个。从检查情况显示,各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有了进一步加强,多数工程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比较重视,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安全隐患基本得到消除。通过检查,同时也发现少数工程项目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对这些问题我们已采取措施正在进行整改。下面就这次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从这次检查,我们发现全县在建工程项目的大多数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有了进一步重视,先后建立健全了各项责任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及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以及危害性较大的分部分项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等,这些制度建立后,多数施工企业都能认真抓好落实,并定期组织检查落实的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再抓落实。由于通过制度落实抓安全生产,使不少安全隐患得到了及时消除,确保了安全施工无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得到了安全保障。
二、施工现场安全设置情况
在建工地多数都设置了大门,也设有小门,门头有企业标志、两侧有安全标语、在进门处悬挂安全标示牌;2、临时性设置:施工场内设有值班室,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的办公室;3、围档:有些工地实行了全封闭围档作业,围档不低于1.8米,临街面还书写了宣传标语;4、施工用电:多数工地都对用电进行规范设置,线路基本整齐,乱搭乱挂现象有所减少;5、临边防护:通过第一季度的检查,多数建筑物的临边都设有防护栏杆和踢脚板;7、材料堆放:材料能分类堆放,摆放基本整齐;8、监理履责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从这次安全检查的情况来看,在安全生产上虽然比过去有进步,但对照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与要求相比仍相差一定的距离,有待今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措施,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有个根本好转。通过这次检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意识仍较淡薄。特别是少数建筑企业的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表现在对安全设施投入上打折口,采取能省则省,能少则少,能变能变的手法应对安全生产经费上的投入,对安全生产仍抱有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
2、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少数建筑企业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检查无定期,且次数少,发现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
3、安全设置不规范。表现在有的工地不围档作业,更谈不上设置大小门,在施工用电上,少数工地的电线乱搭乱挂,有的甚至摆在地上,非常零乱,对临边防护也未按规定进行设置;少数工地的材料也未分类堆放。
鉴于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已引以高度重视和关注,为了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尽最大努力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根据这次检查的情况,对各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安全上存在的隐患用书面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情况由建设局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对整改仍不到位的,进行必要的处罚,接受处罚后仍须整改到位。
2、强化安全监管。每月定时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在限期内仍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将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3、加大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工地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篇2:化工企业安全调研与知识宣讲活动材料_汇报材料_网
化工企业安全调研与知识宣讲活动材料
护航化工安全 实践中国梦想
为促进化工安全发展,构建平安和谐社会,7月8日至14日,化工企业安全调研服务队在xx市xx区及周边地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调研活动。
队员们深入化工企业内部,结合周边群众采访调研,全面了解化工企业的安全保护措施,思考化工企业技术升级、工业转型的未来发展问题。在服务队对大块镇周边化工厂进行实地参观、走访的过程中,队员们发现,正在运营的化工厂做了一定的安全防护工作,但多数厂区投入使用早,一些设施比较老旧,存在着安全隐患;厂区离居民区距离过近,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危害群众的生活。在随后进入周边群众进行采访调研并搜集实践活动的相关材料时,
有群众向队员们反映:化工厂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对住在工厂旁边充满担忧。由此,为进一步调研化工企业的安全防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服务队又走访了河南恒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队员们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考察了生产、加工等操作车间,员工休息室、安全生产部等地方,了解到公司的安全防护工作比较到位:张贴安全标语,非戴安全帽不能进车间,从国外引进控温技术,以减少安全隐患等,而队员们也结合个人的学习经验,从生产工艺、企业生产安全的宣传工作方面向相关负责人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例如着重注意解决像给水排水、设备抗压耐温、空气灰尘等多出现在生产第一线上的安全问题;向周边群众宣传化工安全防护知识,以消除群众疑虑和担忧等。
针对在化工企业内部进行的调研情况,队员们在牧野湖、文化宫和航空啤酒厂家属院对群众进行化工安全知识宣讲,队员们以发放安全知识宣传页、采访、讲解等形式,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防范情况并联系化工安全生产,耐心详细地为群众讲解了化工安全生产对人民生活社会安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在近一周的实践活动中,队员们深入调研,倾听民意,认真思考,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关注化工安全生产的意识,也坚定了大家为促进化工安全生产,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的决心。
篇3: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汇报_汇报材料_网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汇报
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汇报
畜禽屠宰安全大检查工作主要任务是: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整治工作重点,规范生猪屠宰管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强化牛羊禽定点屠宰、健全屠宰管理机构与执法队伍;整治措施,加大对定点厂的监管力度,确保肉品质量;全面检查定点屠宰厂的冷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落实屠宰管理和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和经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并追究监管人的责任。
因食用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导致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及省商务厅高度重视,先后下发紧急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市开展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发生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县(市)也先后成立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10月7日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立即召开专门会议,会上*局长对这次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做了进一步安排部署。
二、整治重点:
这次开展肉类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是紧紧围绕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生猪屠宰管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强力推动牛羊禽定点屠宰、健全我市的屠宰管理机构与执法队伍。整治重点是:1、市、县级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2、生猪。定点屠宰厂宰前检疫与静养情况;3、生猪定点屠宰厂同步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情况;4、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情况;6、生猪定点屠宰厂冷库储存肉类情况;7、生猪定点屠宰厂台帐制度落实情况;8、牛羊禽定点屠宰管理进展情况;9、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私宰窝点;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屠宰种公母猪肉的屠宰厂(点);10、向*供应畜禽产品的生猪屠宰厂派驻驻厂人员情况;11、单位或个人对活猪灌水、灌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12、为未经许可给屠宰生猪的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措施: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级商务部门要整合商务执法力量,加大执法检查的频度和力度,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对私屠滥宰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私宰窝点要坚决取缔,并按最高处罚额度进行处罚;对私屠滥宰户要建立个人档案资料,时刻对其跟踪监管,彻底根除私宰“专业村”、“专业户”。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加强与公安、卫生、质监、畜牧等部门的配合,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杜绝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对定点厂的监管力度,确保肉品质量。首先,为从源头上彻底消灭“病害肉”、“注水肉",我办加强了对定点厂监督员和巡视员的管理,强化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管,保证定点厂严格按国家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并对肉品品质进行严格检验。其次,全面检查辖区内每一家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验收和静养制度、肉品销售和无害化处理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出厂种公母猪肉等违法行为;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生猪进厂验收、宰前静养、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台帐管理和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等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对存在静养不解绑、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问题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监管人的责任。
(三)全面检查定点屠宰厂的冷库。要组织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的冷库进行一次全方位、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冷库卫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储藏私屠滥宰肉和病害肉、注水肉、种公母猪肉现象。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对储藏私宰肉、病害肉和注水肉的,一律取消其冷库经营资格并追缴售出的违规肉品。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既要大力宣扬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和先进经验,又要对私屠滥宰大案要案进行曝光,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以案示警,激励和鞭策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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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月份安全工作汇报材料_汇报材料_网
九月份安全工作汇报材料
我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消防、防震演练、会议精神及主要内容,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秋季安全工作的实效,提高学校秋季安防工作的力度,特别注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提高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教育局的有关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部署,推进我校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学校一是在校内加大安防宣传教育力度,张贴各种宣传画教育学生,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消防安全教育落在实处。二是加强对本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三是在开学初对学校内部大安全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排查,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加大整治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四是在学生广泛宣传电力使用安全小常识活动。五是在十一放假期间,对学校不安全的用电线路进行了整改。在安防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安防、整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坚持以防为主,各责任人员,要对自己的辖区,进行安全综治检查,发现的隐患能整改的及时整改,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争取尽早解决,同时,学校教师加强值班值宿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安全不留隐患。学校安全工作主要进行了以下内容:
1、学校认真贯彻执行防疫工作,预防甲n1h1流感传染,坚持晨检、午检、并发了致家长的一封公开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
2、利用班队会,对学生进行地震、防震、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宣讲活动,并进行了演练。
3、学校开展以安全防火、交通安全、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预防一氧化碳中毒为主题的班队会,对学生进行专项的安全教育。
4、在十一学校放假期间,学校抽调了专门的人员,对学校的用电线路进行了维护整改,极大的消除了学校及学校门房的安全隐患。学校还拿出资金,对学校的警示牌进行了更换,学校大门上悬挂了预防流感的横幅。
5、坚持路队制放学,值班教师把学生送到安全的路口,保证学生安全回家,家长放心学生高高兴兴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6、学校还在十一学校放假期间,进一步加强了学校值班工作的领导。
篇5: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汇报_汇报材料_网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汇报
现在全国,从上到下、从大到小、各行各业都在讲安全。近期,从全国几起冲击校园和幼儿园的暴力事件来看,安全和生命直接连在了一起,这使得安全工作更为重要。为了保证我们这个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我把我们平时做的、近期做的和准备要做的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1、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分工
园长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园的安全工作。
书记是安全责任人,具体分管教职工的安全稳定、思想教育工作。
副主任是安全责任人,协助园长分管安全工作,具体分管食堂、门卫、园舍设备、室内外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副主任是安全责任人,分管教师和各个班级幼儿的安全工作。
工会主席是安全责任人,分管保育员和卫生保键的安全工作。
2、每年园长给各位分管领导签订责任书,分管领导再和所分管的人员签订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如果安全工作那个分管面出了责任事故,就层层追查相关分管人的责任。
3、每学期各分管领导都要对各分管层面的人员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加强教育,强调安全管理,落实责任,让每个教职工充分的认识到,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重点。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修订补充各种预案,并要求认真执行、严格落实。严格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每个工作人员除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外,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
二、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
1、积极学习和领会上级的安全文件精神,把会议精神传达给班子成员和全体教职工,并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
2、及时关注全国各地关于幼儿园安全方面的一些案例,带领全体教职工及时学习,总结其经验教训,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
3、根据局领导苏书记的指示精神,我们园长规定,每次教职工大会,各个分管领导的会,都要把强调安全放在首位,就是逢会必讲安全,让教职工进园就有一份安全责任。
4、每学期至少一次逃生避险疏散演习,提高幼儿和教职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下一步我们准备在有关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搞一个外来侵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三、层层管理,落实责任
(一)教育教学
1、教育教学中,教师每年都要制定安全计划和总结,每学期都有安全教育记录本,每节课都要渗透安全教育内容,以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保护幼儿的自身安全。
2、在教育教学中,我们把培养幼儿常规作为教学中的重点,尤其是小班新来的,先培养他们各种良好的习惯和安全保护意识,比如说让幼儿在喝水、洗手、如厕等环节中要养成排队的习惯,不让幼儿追跑、拥挤。
3、接送幼儿时,我们要求,早上家长要把幼儿交到老师手中,下午再由老师把幼儿交到家长手中,我们对家长的承诺是:早上高高兴兴来,下午安安全全归。
4、我们要求老师在一日活动中,对幼儿要做到四心:爱心、耐心、热心、细心,把幼儿视作自己的孩子,照顾好他们的吃、喝、拉、撒及一日生活,同时教师要备好每一节课,设计好每一节活动和游戏,让幼儿愉快地接受各种知识,掌握各种本领。
5、中午幼儿休息,要求老师加强巡视,密切关注幼儿的睡姿,盖被子等情况,绝不允许老师睡觉。
(二)卫生保健
1、预防接种现在有防疫站接管,我们只是督促家长按时接种。
2、晨检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项,目前为了防控手足口,我们不让家长进园,早上7:45——8:15送孩子,家长送到大门口,保健大夫和每天值班的领导在门口严把晨检的第一关,查看幼儿的手、口等精神状况,幼儿自己进园找各自的老师,到点后老师把孩子统一领到班内。下午4:30——5:00送孩子,是按照小、中、大班的顺序一个班一个班的送到大门口,家长在大门外接孩子。
3、幼儿在班内,老师随时关注幼儿的精神面貌,发现异常,及时和保健大夫沟通,保健大夫再决定幼儿是否接回家中。
4、因幼儿在园是一日生活,所以消毒工作尤为重要,平时我们要求生活老师要做到:餐具、餐桌是餐餐消毒,口杯是天天消毒,毛巾玩具周周消毒,空气一周两次消毒,寝室、活动室保持开窗通风,保健大夫定期不定期的对各个班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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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经验汇报材料_经验交流材料_网
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经验汇报材料
近几年来,我区教育系统未发生一起重大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何抓好中小学校安全管理,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领导,努力构建职责明确的长效机制
为确保教育稳定,我们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当作了头等大事来抓,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长为成员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良好的领导机制。全区所有学校都相应建立了由学校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班子,并成立了护校队137个,培养了综治骨干500余人,形成了强大的综治队伍和创安网络。
同时,我们积极建章立制,完善了有关安全教育、道路交通、饮食饮水、用电用火用气、学生宿舍、集合集会、楼道疏散、疾病防控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并重点完善了安全工作责任制度:一是层层签订综治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了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责任包干制;二是强化了预防领导渎职的一把手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三是将安全管理工作与学校、教师评估考核紧密挂钩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这样,让人人都增强了“一岗双责”意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而构建了点面结合、人人参与、整体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管理,认真抓好学校创安的常规工作
学校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贵在坚持,重在常规。在日常管理中,我们主要抓好了以下工作。
一是定期研究创安工作。我局对学校创安工作坚持定期研究、专题布署、及时反馈,充分发挥了指挥、统筹的作用。每年召开的有关安全工作的专题会议不低于30次,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工作任务,确保了工作的及时有效。各校则紧扣我局的工作安排,由政教处牵头认真抓好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向我局反馈情况,并坚持把创建平安校园与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文明班级(学生)评比等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是适时开展隐患排查。我们十分重视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开学、期中、期末三个重要时期都派出了由局领导带队、各股室干部参与的校园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到全区130多所学校就饮食、饮水、交通、消防、用电、危房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拉网式的排查,真正做到了“排患务尽”,不留死角。平时则随时组织工作人员下校明查暗访,对于发现的问题都当即向校方一一指出,并责令整改。
三是狠抓整改督办落实。对于排查出的重大校园安全隐患,我们除了向学校口头指出和责令整改外,还专门以教育局的名义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并实行跟踪督办,严格验收,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学校,我们严肃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如去年我们就整改了40多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了安全管理中的“定时炸弹”,并对3名校长进行了诫勉谈话,确保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四是严格坚持值班巡查。局机关和各学校在节假日均实行了领导带班值班制,特防期实行24小时值班,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除做好值班守护外,各校护校队还特别注重对“三无”人员、外来人员的盘查和学校周边的巡查,有效防止了违法犯罪分子入校滋事和校园周边抢劫、勒索师生事件的发生。
三、拓宽思路,全面实现安全工作的综合治理
在抓好常规管理的同时,我们还积极拓宽思路,认真抓好与学校安全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实现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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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汇报材料_汇报材料_网
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欢迎你们不辞辛劳、迎着寒风莅临我们xx煤矿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就xx煤矿创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工作向大家做简要汇报。
xx煤矿系xx集团达竹公司的骨干生产矿井,始建于1959年,1972年正式投产,最初设计能力为21万吨,现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矿区占地434亩,距达州市约27公里,系川东北最大的煤矿,1995年被四川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XX年被评为“全国文明煤矿”,XX年被评为“xx集团高产高效矿井”。 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用平硐+斜井开拓,现有+330m和+120m两个生产水平,主采煤层为内、外连两层煤,厚度0.7-1.2m,倾角8-60°,煤种为低磷、低硫、中灰,属优质煤种。矿区常住人口近万人,职工1538人,其中采掘一线职工657人,二线职工454人。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事故可防可控、必防必控”、“平安、健康、零伤亡”的安全理念,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创新管理理念,狠抓培训教育、营造文化氛围、增添保障措施,在实现矿井本质安全上取得了良好成绩,创建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继XX年4月12日,我矿创造了建矿历史上第一个连续安全生产1000天的纪录后,截止今年的10月29日,我矿又实现了跨年度安全生产两周年的奋斗目标。同时,我们还大力实施科技兴矿、科技兴安战略,努力打造机械化矿井,先后建成了达竹公司第一个综采工作面和综掘工作面。今年,还分别创造了达竹公司综采、综掘的月度单产单进新纪录。通过推广应用大倾角皮带运输技术和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填补了达竹公司的空白,从而大大增强了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后劲。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近年来,为了把我矿建设成“达竹公司科学发展排头兵”、“全国同类型安全高效矿井”,我们高度重视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始终不渝地把它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为此,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矿长为副组长、其他矿领导为成员的省级安全文化示范矿井创建领导小组,由政工部、纪检审、工会、安监处、培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小组,制定和下发了《xx煤矿创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矿井实施方案》,加强了对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了创建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奋斗目标。
二、加大投入,保障到位
我们把创建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作为提升矿井管理水平,促进矿井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来抓,不断加大硬件投入,确保了创建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年初就把创建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所需资金列入了年度预算计划,矿财务全力确保了每项创建工作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二是充分利用专项资金加大了硬件投入。近年来,我们在绿化、美化、亮化矿山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在矿区主干道、工业广场、井下人行道等地添置了安全格言、警句灯箱,同时,集中改建了生产办公大楼、调度大楼,基层队办公大楼,并为各队建立统一的队干办公室、值班室、职工学习会议室,添置了计算机、多媒体等设备,从而极大地改善了职工学习条件。今年,我们还在井口、井下411及-411架空人车等职工上下班集中的地方,安装了三套听觉系统,定时播放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另外,我们投入一定资金建起了企业安全文化宣传长廊、在基层队办公大楼大厅、职工俱乐部门前、运动场添置了三个电子显示屏,改造了矿区广播电视收听收看系统。同时,建立了职工培训中心和“佐小云工作室”,建起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等。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在安全文化建设中,我们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召开“三个会议”、举办“三项活动”、促进“两项考核”、落实“一项达标”等措施达到安全文化建设的实际效果。
(一)狠抓培训,做到五个“不漏”。近几年来,我矿按照“建阵地、严培训、重学习、多引进”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倾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证,坚持做到五个“一个不漏”:一是新工人入矿培训一个不漏;二是岗前理论考试和理论考核评价一个不漏;三是签订师徒合同一个不漏;四是“师带徒”现场考核一个不漏;五是特种作业“两脱产”培训一个不漏,迄今为止,我矿特种作业持证达1274人次。
(二)强化学习,着力抓好“三会”。近年来,我们尤其在职工安全学习会、班前会、周一安全分析会上下足工夫:一是备齐学习材料,规范学习内容。我们组织精干力量编写了汇集32个典型安全事故案例的《警醒》《xx煤矿职工家属行为规范》以及分采煤、掘进、机运、通风等4个类别的《xx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系列丛书,并及时下发达竹公司编印的《案例教育》读本,以此作为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另外,由政工部、安监处、培训中心每月提前指定其他相关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三是固定学习时间,规范学习程序。在抓好每周二职工学习的基础上,我矿还把每月中旬及月底作为职工固定停产学习日,从而在时间和精力上为组织职工学习给予了充分保障,同时,制定专门文件,从考勤签字、主讲内容、包队督导、学习奖惩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四是狠抓学习质量,确保学习效果。我们要求每位职工在学习时都要认真做好笔记。政工部,安监处、培训中心每次必须到队考勤和抽查员工笔记,凡是抽查不合格者,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与此同时,我们坚持召开周一安全分析会,推行“安全管理周循环法”,推进安全生产精细管理,将安全管理细分为“一周”管理,分析和汇总上周安全生产管理动态,了解一周安全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事故、反“三违”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安排部署下周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难点,指出一周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此项管理法既使管理层及时准确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又使各基层区队及时反映问题,为基层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以实现“一周”的短期安全管理保证矿井长期的安全生产。此外,我们还狠抓班前会质量。对基层队班前会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规范,要求班前会不但要详细布置工作任务还要讲清当班安全注意事项,不但值班队干要讲,当班班长也要发言,参加班前会的职工必须在班前会记录上签字备查,同时规定当班职工必须在队会议室统一参加班前会,集中进行安全宣誓,每日值班领导必须参加并检查督促班前会,从而提高了班前会质量。另外,针对近年来农民工家属纷纷涌入矿山的实际,我们还抓了农民工家属的教育引导,通过采取各种办法,让新到企业的农民工家属积极参与和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来,实现把打工变员工、把农民工变为产业工人、把职工家属变成矿山主人的“三个转变”,从而扩大了安全文化建设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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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学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材料_汇报材料_网
中学安全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学校安全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它关系到全校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它关系到每个师生员工家庭的利益,关系到侨中健康持续发展。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抓校园安全就是抓学校发展,学校安全工作警钟长鸣。各部门、各科室及全校教职员工切实做到谨小慎微、扎实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了全校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构建学校安全网络。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其它行政及年级长
设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安全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及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统筹学校师生、财产的安全工作,负责起草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召开师生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常识培训等工作。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后勤组、教学组、德育组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任务到人,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时时、处处、事事的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以保证安全工作万无一失,杜绝安全事故。
二、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防范长效运行机制。
通过全校职工大会,学校宣传橱窗、晨会、班会、课间广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工作征文、交通安全讲座、观看安全教育录相、发放安全教育资料等形式在全校教职工和学生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食品卫生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让师生员工知晓和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观念和自我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党群结合、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制和坚持巡查、自查、督查“三查”相结合的制度。支持程序管理,逐级申报。各部门、各科室、及时处理,及时总结。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等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自查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问题不能积压,不能拖办,不能推诿。
学校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解决和处理相关问题,并作出计划部署,及时向全校公布学校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全校师生以主人翁精神关注学校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有功人员。
三、自查、自评,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
XX年10月1日-10月10日为自查周,各部门、各处室负责检查涉及到本部门、本处室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完整,是否健全,是否适合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需要,任务和责任是否落实到人,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定期检查更新各项安全设备设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检查的内容包括应急灯、灭火器、实验室、食堂、图书室、体育器材、会议室、教室、食堂等。做到校内没有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内带有腐蚀性的物品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体育器材做到牢固安全,食堂卫生和操作工序达标并严格对剩饭剩菜的处理。做到时空立体检查,不留安全死角,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讨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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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食品安全汇报_汇报材料_网
食品安全汇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xx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我镇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充分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文件,紧紧围绕科学监管理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保证群众的食品安全。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安全责任网络,确保全镇群众的食品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我镇下发《关于成立xx镇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以及《xx镇人民政府关于聘任下营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卫生院、农技站、派出所、学校、畜牧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构建了一只强有力的安全监管队伍。聘请各行政村、社区的卫生院或村委成员担任食品安全信息员,达到网络体系广覆盖,同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社区负责人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和考核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意识
(一)多渠道、多途径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充分发挥宣传栏、公开栏、黑板报、标语等宣传工具的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让老百姓学会鉴别与自我保护。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组织我镇辖区的餐饮单位负责人以及集体食堂进行专门培训,在学校开展传授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普及力度。
三、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一)加强督查督办,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全面了解食品安全情况,特别在“五一”与“六一”节日期间,镇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对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进行专项检查与督导,发现不足,提出改进的要求。
(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食品安全
1.对学校周边食品卫生环境进行清查整顿。全面推进校园食品管理,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对校园周边副食店、饮食摊点以及周边卫生环境进行整顿,消除隐患,确保学生有一个干净卫生的学习环境。
2. 开展打击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镇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加强培训学习,并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保证整治目标与任务的实现,工作分为调查摸底、自查自纠以及督导验收三个阶段,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着力改善环境,保障食品安全
四、存在问题及对策
针对群众食品安全知识以及维权意识缺乏的问题,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形式,广覆盖的方式方法,让群众看得懂,学得快。针对食品安全工作环节多,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问题,各部门采取各司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xx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我镇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充分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文件,紧紧围绕科学监管理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保证群众的食品安全。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安全责任网络,确保全镇群众的食品安全,认真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我镇下发《关于成立xx镇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以及《xx镇人民政府关于聘任xx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卫生院、农技站、派出所、学校、畜牧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构建了一只强有力的安全监管队伍。聘请各行政村、社区的卫生院或村委成员担任食品安全信息员,达到网络体系广覆盖,同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镇政府与各行政村、社区负责人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和考核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意识
(一)多渠道、多途径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充分发挥宣传栏、公开栏、黑板报、标语等宣传工具的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让老百姓学会鉴别与自我保护。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组织我镇辖区的餐饮单位负责人以及集体食堂进行专门培训,在学校开展传授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普及力度。
三、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一)加强督查督办,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全面了解食品安全情况,特别在“五一”与“六一”节日期间,镇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对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进行专项检查与督导,发现不足,提出改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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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11:安全稳定工作的汇报材料_汇报材料_网
安全稳定工作的汇报材料
近期各地不断有学生伤害事件发生,短短几天时间,国内发生了五起校园砍杀事件。XX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郑民生持刀杀害8名小学生;4月12日,合浦男子砍死8岁小学生,并伤害5名小学生;XX年4月28日下午,一名男子闯入广东湛江市雷城第一小学校园,持刀砍伤18名学生和一名老师;4月29日上午,一名男子持刀闯入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砍伤31人,其中包括28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其中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这些数字让人心痛,也让我们必须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
全国综合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XX年5月3日上午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会上强调,要立即行动起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继之后,我园认真按省、市会议提出的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保证学校稳定财产安全和师生平安。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头等大事,没有安全,园内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抓好安全工作必须克服麻痹、侥幸和厌倦思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居安思危 ,警钟长鸣。为此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园内的安全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细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全园无闲人,人人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
1、我园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制订了《幼儿园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安全制度,实行了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工作追究制。与每位教师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意识和岗位意识,使幼儿园安全管理覆盖到园内的每个区域,每个角落。
2、通过幼儿园宣传栏,班级黑板报,墙报,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并组织每一位幼儿家长召开有关安全教育的家长会。要求幼儿家长配合幼儿园抓好孩子的安全工作,并通过各种形式和各班开展的安全教育知识的评比活动,增强全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意识及自救能力。及时与家长沟通,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重视子女的安全教育,结合安全教育主题和节假日,提醒家长们在家里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3、调整并严格执行《幼儿园作息时间表》和《接送幼儿制度》。入园时间:早8:30分以前 离园时间:下午17:30~18:00(17:30小一、小二班离园;18:00中、大班离园)放学让家长一对一的接,重点路段有教师值班。(特别是楼道)
4、幼儿园聘请持有保安员上岗证的专业保安,严格执行门卫管理登记,检查制度。加大保安、教师和保育员值岗力度,维护园内清洁,保护幼儿安全。经常性地进行治安防范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即查即治不留隐患,夏季对幼儿进行防交通安全事故,防溺水,防中毒教育,向孩子进行安全教育。
5、抓好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与有关单位一起清理,整治幼儿园周围的安全隐患。
6、严格做好安全的预防工作,制定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如开展园内大型活动时,联系社区民警给予支持和协助。
三、加强检查,完善制度,持久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幼儿园每年都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年龄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及时整改了各种安全隐患。由于目标明确,各种安全制度和责任健全,措施得力,教育到位。我园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幼儿园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规范的法制环境和安全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
总之,为推进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做了很多工作,但仍有诸多问题,今后不断完善制度,持久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篇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13: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_工作汇报_网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和交通厅文件、会议精神,按照市局泰交安[]21号文要求,结合本市交通系统实际情况,自XX年7月23日至7月31日,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7月21日泰州会议以后,我局于7月23日下午召开了系统安全专题会议,会上就如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了专题布置。并以泰交发[]91号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及奥运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此次检查(督查)采取了个人、班组、企业自查、专项督查与综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7月23日-7月29日,各单位采取一人一表、一组一表、一企一表的方式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自查。7月23日-7月26日,各有关科处(站)按照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就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了专项督查。7月29日-7月31日,市局抽调有关专家、人员组成综合督查组,分别对系统各单位如何围绕奥运安全开展工作,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了综合督查。通过这次督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出隐患42起,已整改39起,正在整改的2起。特别是泰交安[]20号文通报的明查暗访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有关单位都已落实了整改方案并已逐步整改到位。汽运总公司多年来一直存在的无危险品检查仪这一隐患也已整改到位。投入四十多万元购置了危险品检查仪,8月8日前能投入使用。确保了危险品查堵工作的有效进行。古马干河南鑫肖季桥水上交通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通过挂牌督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已将建桥计划调整提前。目前正在整改之中,新桥面及桥桩已浇注,危险老桥正在拆除。隐患整改到位在即。目前,警示标志、助航标志齐全,监管责任到位,也得到了省厅督查组的认可。
总之,这次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有力推动了“平安交通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年”和“安全基础巩固年”等重点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全面排查了安全隐患,加强了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将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继续开展好“安全基础巩固年”等三项活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扎实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和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篇14:安监所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_工作汇报_网
安监所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
县安委会:
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乡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人民群众安定祥和,按照县安委会《关于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生字〔2012〕24号)文件精神,由乡党委、政府牵头,乡安监所具体实施,从2012年12月28日—2012年2月20日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督查的总体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经乡党政联席会研究,迅速召开了会议、印发文件,全面部署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成立以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武装部长、副乡长、副乡长、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并专门组织抽调乡精干力量组成专门队伍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在整个检查期间,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亲历亲为,深入企业现场,深入矿山井下视察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乡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重点检查露天采石场、地下开采矿井以及尾矿库落实安全措施情况,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和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等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安全保障的矿山,坚持一律关停。二是强化公共集聚场所的安全检查。针对市场、饭店、网吧、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特别是锡矿大礼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三是强化对危化物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乡安监所与派出所联合执法,元旦、春节期间突击检查,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的监控,责令其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四是强化学校、幼儿园安全检查。重点整顿检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安全,校园周边“三无”食品情况,防止食品中毒事故。加强对幼儿园接送车辆超在现象的监控,及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五是强化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乡领导小组按林业、气象等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劲爆,加强防范,严管重罚,杜绝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对重点林区、各生产作业点及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三)加强值班,及时报告
在元旦、春节期间,乡安委会严格落实领导代办值班制度,落实具体值班人员,明确责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同时要求全乡所有干部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必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二、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出口离主干道距离过近,班车停靠旁边占用主干道,影响学校师生安全。二是部分车辆存在超速现象。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货车主有超速现象,对群众出行安全造成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突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规划,制定出相应工作目标和措施,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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