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挺事迹材料(优秀16篇)
发布于2023-12-04 17:36,全文约 16456 字
篇1:2023年辽宁导游词材料
亲爱的贵宾们:
不说不笑不热闹。为了能够给大家提前构筑一个对大连的印象,今天将带大家进入一个美妙的世界。并为为大家朗诵一首自己创作的诗:
滨城美景日日新,满眼绿树芳草荫。
欧式建筑不胜举,城市雕塑铺海滨。
广场风格均自异,海畔美景怡身心。
空气清新人自喜,古人也要叹如今。
大连是一个充满诗情画意的城市,每一条街道、每一个广场、每一片绿地、每一栋建筑都会给人美的享受,在这个城市里生活的人过的充实,过的浪漫。下面请允许我在借用词牌沁园春赞美一下大连,滨城风光,百米槐景,千里海疆,看地跨两海,胶鲁南望,北接辽东,百年史长,气候宜人,景致秀丽,一万三千余平方,总人口,五百九十万,浪漫之乡。大连如此名扬,乃无数英雄共担当,建星海广场,华表矗立;长跑足球,各有名将。一年一度,服装节里,把酒言欢赏霓裳,俱往矣,同志再努力,更辉煌。
大连是一座既年轻又悠久的城市。她的发展是和中国的近代史联系在一起的。从1899年沙俄建造大连港为城市建立标志起,到今年已经走过100年的历史了。扶今忆昔,以一首满江红代为传情:历史长河,浪淘尽,风声不歇。回首忆,大连百载,满腔悲切。日俄争食中华土,满清丧权辱热血,叹百姓,空怀鸿鹄志,风华谢。上辈耻,终被雪,今代愿,情真切,共产党,勤政好学。北方明珠闪异彩,浪漫之都耀日月,再从头,建设大大连,朝天阙!
如果说大连是一首诗,那么她告诉人们的是她的抗争和她的奋斗;如果大连是一首歌,她告诉大家的是大连的成绩和辉煌。今天我要给大家讲的是大连之歌,不过不是唱的,是说的。每一首歌都是由七个音符组成的,大连也有这七个音符。do是1,大连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个被国家前主席__题词为“北方明珠”的城市,也是国家旅游局局长唯一认定的“浪漫之都”,这个开篇给大连之歌起了一个很好的开头;大连地跨两海,黄渤海分界线就在大连旅顺口区的老铁山岬角处,所以大连的海鲜很好吃。您说为什么?举个例子,如果两国人民合作生产出的下一代叫混血儿,非常聪明;两还共同培养出来的品种叫做混血鱼,味道就鲜美。(笑声)其实这是跟大连海域的含盐量和水温决定的。大连有三少,第一是自行车少,为什么呢?因为大连地域属于丘陵地带,上坡下坡比较多,上坡感觉不舒服,下坡吓得直哆嗦,上坡累得快死掉,闭着眼睛冲下坡,加上车子有点破,哎呦一声还没说,扑哧一下倒在地,您说这事多窝火?(笑声+掌声)第二是大连的交通管理员少,不过您不要以为大连的交通情况不好,其实在很多交通路口都有电子眼,违章之后,您的车牌和大名就上报纸了,您也只有乖乖去交费了。第三是大连人民素质低的比较少,大连市民有公约三管六不,即管住自己的口,不随地吐痰,不说脏话;管住自己的手,不乱涂乱画,不乱扔杂物;管住自己的`脚,不斜穿马路,不践踏草坪。怎么样?大连人不错吧!fa是4,大连由四个宝贝,马家军、实德队、薄熙草、服装节,这里需要说的是薄熙草,__在大连担任市长期间为大连做了不少的工作,现在大连的绿化覆盖率达到41%左右,优良的环境成就了大连良好的投资情况,空气中的负氧离子较多,小伙健壮、姑娘漂亮、小孩可爱、老人健康,大连的人民有福了,您也有福了,让您免费吸氧了。大连人为了纪念__在大连的工作,将这种草命名为薄熙草……
相信您对大连的印象一定不错吧?听讲完了大连的fa,我们再来看看大连的so,也就是5,大连是个旅游城市,大连旅游打出了五张牌,即浪漫之都是大连的品牌,北方明珠是大连的金牌,世界环境五百佳是大连的王牌,比赛在北京、观光在大连是大连的招牌,金石滩、旅顺等知名景点是大连的名牌,这可不是我说的,可是大连市旅游局局长柳振万说的。提到金石滩,我自创了一个词牌名叫做听春雨,写的就是金石滩,请大家先鼓掌,后欣赏(掌声)金石天工,鬼斧神造意重重,古今名人依旧在,细浪低吟听春风。马上拉硬弩,挥洒谈笑中,鲜花处,情至浓。顽石无美意,遥看探海一真龙。绝绝绝,漫步之处,还有美景不曾逢。la是6,大连被称作浪漫之都,必然有浪漫之处,总结起来有六大浪漫,浪漫的大海;浪漫的广场、绿地;浪漫的建筑;浪漫的人民;浪漫的节庆活动;浪漫的城市,反正就是一浪接一浪,用任贤齐的歌声表示就是(唱):一浪还未平息,一浪又来偷袭……最后我们来看看大连之歌的最后一个音符,xi也就是7,大连自古有七景,分别是,星海听涛、城雕赏月、冰峪丹枫、黑山夕照、塔观双海、金石天工、燕窝归巢。这大连七景形成大连独特的景观,丰富了每一位来大连游客的眼界。其实大连这么美,只是希望能够为您创造出好的心情,而一首歌也是靠七个音符的组织才能形成音乐,下面我就为大家演唱一首代表大连心愿的歌曲,一首周华健的《朋友》带给大家,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大家会唱希望能够一起唱!
篇2:2023年辽宁导游词材料
各位旅客朋友们:
大家好!
丹东是辽宁省矿产资源大市,地质构造复杂,成矿条件优越,矿种多,分布广,储量丰富。现发现矿产63种,已开发利用的45种。已基本探明储量的矿产地712处,其中大型矿床16处,中型矿床27处,小型矿床及矿化点669处。主要金属矿产有金、铅、锌、铜等,主要非金属矿产有硼、菱镁、大理石、红柱石、高岭土等。其中,硼矿探明储量达3亿多吨,占中国固体硼矿储量的80%左右;菱镁矿远景储量和开采量在国内都占有重要地位;高岭土、大理石、红柱石等矿储量丰富。
硼矿是全国的优势矿产,保有B2O3储量占全省的97.3%,占全国的56.4%。金、银、铅锌、水镁石、饰面石材等五种矿产是辽宁省的优势矿产,金和水镁石的储量和开采量占辽宁省首位。
丹东地区林业资源丰富,是辽宁省重要林业基地之一。森林主要分布在该区北部。丹东的森林处于长白山和华北两大植物群落的过度带上,两大植物群落的木本植物交替混生。长白植物群落的木本植物代表种有红松、沙松、紫杉、蒙古柞,华北植物群落的木本植物代表种有赤松、油松、麻栎、辽东栎、板栗、臭椿等。
这些森林木本植物群落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下,逐渐由红松柞木林逆演变为柞木杂木林,形成天然次生林。林木类型多为纯柞林或与桦、山杨、色树、榆树、花曲柳等混生阔叶杂木林型。全境森林覆盖率达61%,木材蓄积量3500万立米,居辽宁省首位,是辽宁东南部的天然屏障,丹东市的野生植物种类众多,分布很广,是国际市场的畅销商品。
据统计,丹东市有林地面积1397万亩,其中用材林818万亩,经济林421万亩,防护林102万亩,薪炭林47万亩。在有林面积中,人工林面积166万亩,天然林面积810万亩。按权属分,国有林64万亩,集体林855万亩,个人林52万亩。丹东市活立木蓄积量为3517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61.6%。[7]
丹东市河流众多,总经流量93.6亿立方米,丹东市水资源总是达90.3亿立米,取水量8.6亿立方米;水质优良,水的总硬度,PH值,生物原生质和透明度都优于国际标准;人均占有水量3968立方米,是辽宁省人均占有水量的4倍,人均水量是全国人均水量的1.5倍,为发展工农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丹东地区水资源充沛,水质优良,位居辽宁省之首。该地区不仅有充足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而且还有丰富的地热温泉和矿泉水资源。
丹东地区的主要水源为鸭绿江与瑗河,不仅水量充沛,且天然水质优良,属于重碳酸盐及碳酸盐的中性水,PH值为7.5左右,水质硬度低,年平均总硬度小于50毫克/升,氯化物含量一般在50毫克/升以下。除鸭绿江接近入海口处由于受海潮顶托影响。氯化物含量达300-400毫克/升,年平均氯离子总量为100-200毫克/升。
此外,生物原生质含量、透明度等指标适中,是发展造纸、食品、纺织等工业及生活用水的理想水源。全地区地下水除东港市丹大(丹东至大连)公路以南沿海一带受海水倒灌影响,矿化度大于1克/升外,其他地区的地下水均属于重碳酸钙钠型,为优质淡水。
丹东市江海岸线长328.9公里,其中海岸线长93.3公里,(不含岛屿线长32.5公里)。海洋国土面积3,500平方公里(525万亩),10米等深线以内海域180万亩,潮间带滩涂面积36.3万亩,潮间带以上可供养虾12万亩,种植芦苇面积27万亩。丹东市江岸线长235.6公里,境内大小河流1,600多条。
丹东沿海海洋生物种类繁多,可分为游泳生物、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三大类。沿海的游泳生物主要有脊椎动物鱼类82种,甲壳动物虾类19种,软体动物贝类41种和藻类2种。已发现近海鱼类有黄花鱼、鲅鱼、台巴鱼、同乐鱼、带鱼、牙片鱼;甲壳类有中国对虾、脊尾白虾、鹰爪糙虾、中国毛虾;底栖软体动物有托氏昌螺、扁玉螺、宽玉螺、脉红螺、香螺、李氏笋螺、泥螺、毛蚶、魁蚶、泥蚶、紫贻贝、密鳞牡蛎、长牡蛎、近江牡蛎、褶牡蛎、日本镜蛤、文蛤、青蛤、蛤仔、四角蛤蜊、中国蛤蜊、大竹蛏、长竹蛏、短蛸、长蛸、金乌贼、日本枪马贼。这些水产品是丹东沿海常见的枉息范围广、生长较快、品质上乘的海水生物资源。
丹东全地区淡水鱼类有70余种,其中鲤鱼、鲢鱼、草鱼、鳙鱼四大家鱼是主要养殖品种。搭配品种有鲫鱼、重唇鱼、池沼公鱼、团头鲂等。
篇3: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20xx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伴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查,事发高速路上的天桥两侧设有实心水泥护栏,紧靠两侧护栏外侧安置有防抛网。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当天黄某等三名小学生攀爬事发天桥西侧中段水泥护栏,趴在防护网和广告牌上,比赛看谁扔的石块能击中通行的车辆,往高速路抛掷石块击打往成都方向行驶的车辆,其中一块鹅卵石击中王某致死。
公安机关以黄某等三人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撤销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王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三名致害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事发天桥不存在质量瑕疵,成南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对其要求不能过苛,不构成侵权责任。黄某等三小孩在横跨高速公路的天桥上玩耍,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驶的车辆投掷石块,造成王某在乘车过程中被石块击打而死的严重后果。虽然三人中究竟是谁投掷的石块造成此后果无法确认,但确系其中一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征,故认定黄某等三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决该三人的六名监护人对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6979.40元。
点评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确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公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使他们攀爬高速公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例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丝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重庆 天降叉棍致害无法查清加害人
篇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周龙20xx年广西大学毕业。20xx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20xx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
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西安电视剧情节虚假侵害死者名誉
篇5: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20xx年,因赡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赡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两月后,四人又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兄妹四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可以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居住,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母亲不论居住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居住家负责,与其他三人没有任何关系。”“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担。”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居住赵大刚家的意愿。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20xx年1月29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自己为让母亲早日过安稳日子,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上述赡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居住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
点评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子女在父母去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认为没有这个权利。我认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的。在本案中,四兄妹由于赡养问题发生争执,曾经达成协议,但后来又签订了一方赡养其他各方无权戴孝送终的协议。这实际上是剥夺没有赡养母亲的一方祭祀权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善良风俗,而且违背身份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违反法律的约定。法院判决确认这样的约定内容无效,是完全正确的,正确体现了民法关于亲属关系平等的基本原则。
篇6:2023年辽宁导游词材料
冰峪沟位于庄河境内,由大连乘旅游大巴差不多2个多小时就能到达。“冰峪沟”也写作“兵御沟”,因为此地地势险要,易守难攻,历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
冰峪沟的雾非常奇,我们去的那天正好下了大雨,所以,空中有特别浓密的雾,由于风很大,吹得雾气在山间飞快的跑来跑去,真像是天上的仙女飘动的舞裙。游人们都非常兴奋,仿佛来到了人间仙境一般。冰峪沟的水真大啊!在雨水的冲刷下,山上的水滚滚滔滔地流下来,流入山下的英纳河,我们坐在游船上,感觉水好像随时都可能漫进船里似的,真叫人胆战心惊啊,河上的浮桥也被大水吞没了,已经禁止通行了。
第二天,雨停了,水差不多也退了,我们按计划要去爬龙华山了。啊!这里的山真美啊,既有云南石林的奇特,又有桂林山水的挺拔。有的像从地里冒出的竹笋,几乎直上直下,有的像展翅欲飞的雄鹰,惟妙惟肖,最引人注目的是那冰剑峰,它像一把刚出鞘的利剑,直插入云天。
我们爬山的时候,路很滑,路两边林木茂密,绿树成荫,有许多珍稀树种都是以前不曾听说的,果树也很多,随手就能摘到山核桃,山葡萄等野果。树上鸟儿发出悦耳的叫声,叫人心旷神怡。地上长满了大大小小的蘑菇,连罕见的冬虫夏草都长了出来。终于到了山顶——一线天。只见一块巨石立在山顶,真险啊!好像谁一不小心就能把它碰倒似的。从这里向上看,只能看见一小条蓝天。雨水从巨石上往下滴,像水帘一样,壮美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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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3年辽宁导游词材料
游客朋友们:
大家好!
欢迎来到鞍山千山旅游!
千山,古称千朵莲花山。位于鞍山市东南17公里处,南临渤海,北祖长白,总面积72平方公里,是我国重点风景名胜区。虽无五岳的雄伟,却有千峰之壮美,以峰秀、石俏、谷幽、庙古、松奇、花盛而著称,具有景点密集、步移景异、玲珑剔透的特色。千山属于‘园林寺庙型风景区’,自古以来就有“无峰不齐、无石不峭、无寺不古”之誉。千山北部景区庙宇成群,名声繁多,风景优美,是千山景观的精华所在。
站在千山正门广场,首先进入视野的是两根‘千华宝杵chu’。“千华”是取其千年华夏之意,“杵”是佛教的一种兵器,能降妖伏魔,驱邪安邦,所以,千华宝杵又具有镇山之意。宝杵分左右两根,左为道教,右为佛教。
千山大门是一座大型仿古山门,正中匾额上书‘千山‘两个大字。千山历史悠久,曾引历代帝王将相和文人雅士来游览观赏,他们留下了许多诗词、游记。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将来,千山都以其秀丽多姿的景色款待八方来客。
这是鞍山道观之首的无量观,是道教徒在千山建立起的第一座道院。始建于1667年。无量观为千山道教最大庙宇,共分6个建筑群,19幢建筑。从山下至山巅,人文景观星罗棋布,有明清开发的摩崖,有前人开凿的古洞,还有众多的庙碑和塔体。特别是于自然景色浑然一体的殿宇,或耸立于山巅,或相倚于崖下,或半悬于山涧之上,或嵌于峭壁之中。这里现有西阁、罗汉洞、三官殿、老君殿等建筑,景点繁多,素有这样的说法:走进无量观,景点连成片,石、塔、松、洞、天处处惹人恋,欲要细观赏,至少一天半。
西阁是无量观最优美的建筑,石墙的门额上刻有‘小蓬莱’三字,内又有一碑楼式小门楼,上额刻‘紫气东来’四字。
祖越寺为千山五大禅林之一,殿宇与自然景色浑然一体。初建于唐代,相传祖越从寺前经过,故名祖越寺。游览祖越寺,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山门”。山门又称“三门”,即数字的3,“三”象征佛教的“三解脱门”,即空门、无相门、无作门。
这里是龙泉寺。龙泉寺始建于隋末唐初,坐北朝南,居于群山环抱之中,是千山僧庙之中规模较大的一座。但随着历朝历代的山火焚烧、山洪冲洗都已不复存在,留下来的早期建筑都是明朝的建筑风格,为单檐歇山式建筑。黄山有迎客松,千山有迎宾石。俗语说:松迎客,文质彬彬;石迎客,实心实意。
沿石径而上,东西两山欲合处是一道石砌山门。古刹龙泉寺的第二道山门,走进此门也就走进了中国第一部反特故事影片《古刹钟声》的外景拍摄地。
后世盛传这里是王尔烈借馆读书之所,据此现已将其辟为“王尔烈书房”。王尔烈是遐迩闻名的.辽东才子。进入书房,会看到王尔烈70大寿文武百官送给他的百寿书画,其中有大学士纪晓岚画的鹤和礼部尚书刘墉写的“寿”字。
五佛顶是北部景区最高点,为千山风景区的第二高峰。这里流传着“登不上五佛顶,看不尽千山景”和“山高不过仙人台,庙高不过五佛顶”的说法。五佛顶开发于明万历年间,由于山顶时光秃秃的山峰,其上多沙而少土,无草无木,如僧人光秃的头,故名‘佛山头’。
在五佛顶群山簇拥中,有一座上阔下窄的山峰,有古城遗址,真是“山上有城,山中有峰”。山峰于古城浑然一体,这就是千山著名的古城峰。这古城的独特魅力,会使游人沉入到那久远的历史长河中,追溯那中华民族的沧桑岁月,寻求那美丽的传说和史实,更加激励我们热爱祖国河山的情怀。
千山风景名胜区共有名胜景点380多处,我们不可能一天内游完。为了不虚此行,其他的著名景点以及一些神奇的美丽传说,我会在下山的路上再细细道来,以便各位对千山风景名胜区有更多的了解!
谢谢大家!
篇9: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20xx年3月6日,郝某、张某在网站论坛上发贴,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由网友自愿报名参加的野外登山活动,公布了活动路线、集合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并声明“本次活动为非营利自助活动。户外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领队组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账目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组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孙某自愿报名参加。在活动中,原定路线有所变更,行走时间大大超出了原计划,一直持续到当天午夜,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孙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系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孙某的父母起诉,以郝、张组织行为导致孙某死亡,具有明显过错为由,要求郝、张及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各种损失40余万元。
海淀区法院认为,组织者郝、张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不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出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父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xx年11月,一中院判决认为,孙某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受害人自身的身体状况,组织者郝、张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点评
“驴头”、“驴友”索赔案,我在20xx年曾经点评过广西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在那个案件中,法院判决“驴头”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承担次要责任,其他“驴友”承担适当责任。我认为那个案件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不符合侵权法“自冒风险”规则的要求。什么叫做“自冒风险”规则?就是行为人明知所要参加的活动存在风险,仍然冒险参加,造成损害,无权就其损害请求其他相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美国的棒球比赛中,经常将球击到观众席甚至场外,造成观众或者场外其他人人身损害。这是好球!受害人因此而索赔,均被法院驳回,理由就是“自冒风险”。“驴头”、“驴友”自助冒险或者自助探险活动本身就存在风险,有可能受到损害,本案的发起人甚至公开了免责声明。孙某自愿参加自助风险游,应视为接受免责声明,这就是“自冒风险”。其间发生危险,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自冒风险”规则,免除其他组织者及参与者的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或者其他参与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则另当别论。如果没有过失,不得责令其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否则,“自冒风险”,却在危险发生之时责令无过失者承担侵权责任,与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显然不妥。因此,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理由充分,是一个经得起考验的判决。
北海 鳄鱼吞小孩饲养者构成侵权
篇10: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20xx年11月27日,沈阳某银行委托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到齐涛家所在地,沈北新区蒲河镇发送紧急通知即催账单。
账单内容是:“齐涛:您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截至20xx年10月透支欠款已经超过3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仍未还款,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您在20xx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我单位将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涛否认其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但催账单在齐涛的家人、朋友及周围群众中引起不良反响。
20xx年6月,齐涛经过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信用卡透支的齐涛另有其人,此齐涛并非彼齐涛。齐涛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为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催收账款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依据真伪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发送以透支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范围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害齐涛的名誉权,判决银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点评
典型的张冠李戴啊!天下的齐涛多了去了,银行再马虎,也要核查清楚啊!
银行怎能如此不负责任,给一个与此毫无关联的此齐涛发出欠款并且有涉嫌信用卡诈骗将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催账单呢?须知,这样的催账单,涉及到被催账的人的信用、名誉以及人格尊严,造成名誉权损害是必然的后果。
根据民法的规则,银行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以谨慎人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负责任。违反注意义务就有过失,银行对于自己过失造成的后果,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是无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
什么是过错呢?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行为的后果;而过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当一个主体负有注意义务,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没有尽到这个注意义务,就存在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银行对自己的客户负有注意义务,对他人也负有注意义务,却未经核实,就对没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齐涛,认定为彼齐涛,对其发出错误的催账单,造成了损害后果。有过失,有损害,被告当然就有侵权责任。
镇江 妻子侵占植物人丈夫的赔偿款
篇11: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原告潘某与被告贾某系夫妻,在20xx年9月5日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均受伤,贾某伤势轻微,恢复较好,潘某伤势严重,一直昏迷,处于植物人状态,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面对植物人的丈夫,共同生活了5年的贾某却生异心,在代替丈夫领取交通事故赔偿款35万元以及潘某的同学捐款1万元后,没有用来支付潘某的医疗费及生活费用,竟占为已有,于20xx年4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又撤诉。
20xx年10月,潘某的父亲作为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请求贾某返还潘某的赔偿金和受赠款。 法院认为,被告至今未用其代为原告领取的赔偿款35万元为原告交纳医疗费,被告也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结合交通事故后夫妻二人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代领的35万元事故赔偿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27万余元应返还原告,另在被告处的原告同学捐款1万元也应一并予以返还。
点评
点评这个案件,我的感觉是:无理、亏心。
最近几年,我特别注意研究对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的人的法律保护问题,植物人的法律保护是其中之一。其实,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没作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受到限制,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植物人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植物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个法律漏洞,必须填补。
因此,上个世纪90年代,各国都开始修订监护法律制度,普遍建立成年人监护制度,以保护好植物人、丧失心智的老年人在内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建立这个制度。
要保护好植物人的合法权益,就包括依法制裁本案中与潘某共同生活5年的妻子的违法行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受伤害成为植物人,接受的赔偿款和捐赠款是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配偶无权占有。
有人认为,这种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错误的。赔偿款具有人身属性,是受害人继续生存的财产保障,必须归属于个人。捐赠款明确归属于个人,《婚姻法》有明确规定。面对植物人的丈夫,妻子提出离婚,是可以理解的;但公然侵吞植物人的赔偿金和捐赠款,将会使植物人丧失生存的物质基础,何以忍心!?
本案判决还了社会一个公平,给了植物人一份关爱。好!
郑州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篇12: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合拍,20xx年12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在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平和平起义。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认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认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点评
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包括侵害死者名誉,能构成侵权责任,已经早有定论。但在电影《霍元甲》是否构成侵权的诉讼,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些人对此有所怀疑,因此,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也有怀疑。在历史文学作品中,对于历史人物进行描写,并非必须完全拘泥于历史真实,绝对不可以为表现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描写。电影《霍元甲》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不是历史事实,是编剧和导演为了表现作品的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写没有对被描写的人物进行人格丑化,对其名誉没有进行贬损,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写的事实不真实而认定为构成侵权。因此,认定电影《霍元甲》没有构成霍元甲的名誉,是有根据的。但是本案不同。《西安事变》在描写冯钦哉的情节中,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名誉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因此,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名誉利益的法定保护人,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作品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电视剧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宁明 愚昧驱"鬼"的侵权行为
篇13: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20xx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亲李玉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峰,相互爱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都被王峰拒绝。
20xx年4月,李玉生下女儿李小,办理了出生证明,继续找王峰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峰却以李小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不支付费用。20xx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义起诉,要求王峰支付抚养费,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峰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即做亲子鉴定义务。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要求做亲子鉴定,其举证责任转换,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尽管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亲,每月向李小支付抚养费2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项,即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亲子关系上,《婚姻法》还缺少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是必须进行补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与王峰同居,分手后发现怀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认为李小与王峰具有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王峰予以否认,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王峰承担对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为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平的,伸张了社会正义。这个判决完全正确。
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在亲属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关系,需要经过认领程序。子女认领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任意认领是“寻亲”,找到自己的亲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强制认领就是针对王峰之类的人,他们否认亲子关系,但有事实证明他就是被认领人的生父,法院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令其承担生父责任。本案判决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负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其实就是适用强制认领规则,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亲属法编》时,必须予以补充,以应司法急需。
北京 "驴友"自冒风险索赔无理由
篇1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
20xx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银海二年级小学生刘某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停业多时的“渔家庄”鳄鱼湖玩耍。刘某爬墙进入鳄鱼湖内,用弹弓和树枝挑逗躺在湖边的鳄鱼,一条鳄鱼突然扑上来,咬住他的脚并将其拖入湖中,被鳄鱼群活活吞噬。事发后,当地政府组织武警将其中一条吃人鳄鱼射杀,其余鳄鱼转移到了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刘某父母认为鳄鱼管理人刘家振和鳄鱼湖所有人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两被告辩称受害人擅自进入鳄鱼池,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鳄鱼湖虽然早已停业并设有警示牌,但鳄鱼湖外层防护墙墙体坍塌,内墙最矮处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进入,因此两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刘某父母对孩子监管不力,应承担20%责任;孩子葬身鳄鱼池给原告夫妇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两被告应赔偿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刘家振不服上诉。北海市中级法院审理中,进行调解,最终在20xx年9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鳄鱼管理人与小孩父母达成了赔偿16万元损失的协议。
点评
这个案件可以用“触目惊心”来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这个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有一个类型就是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说的是,在一个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经营或者活动中,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对防范儿童受到损害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起码要做到以下三点中的一点:一是消除这个危险,二是使儿童与该危险隔离,三是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不能发生。没有做到,造成儿童损害,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饲养鳄鱼显然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且对儿童具有特别诱惑力,同时经营者在鳄鱼池周围的防护墙坍塌,儿童很容易爬进来。因此,可以判断经营者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确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是公平的。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在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专门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一章,分别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案属于类似于烈性犬之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据此,鳄鱼饲养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沈阳 发错催账单侵害名誉权
篇15: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20xx年11月某日上午11点,重庆市高新区某建材市场对面马路上,21岁的袁正敏和丈夫凌勇正守在自己的百货摊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从临街楼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正敏的头部。叉辊长约半米,整个“Y”字形铁叉已经陷入头颅内。医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医生将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铁叉留在头中,将袁正敏送至医院。经抢救,袁正敏脱离生命危险,但伤害严重,正在康复之中。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地,封锁现场并提取证据,刑侦技术部门经过多次比对,无法找到破案线索,无法确定肇事人。自袁正敏受害后,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勇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将涉嫌肇事的渝州新城2号楼97户共计126名业主集体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所有被告无不惶恐,召集“应急维权大会”,奉劝肇事者主动投案,其他业主相互支招寻求证明自身无责的证据。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
这是典型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争执的焦点是究竟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这类案件也是发生在重庆,一座高层建筑物上抛下一个烟灰缸,致伤楼下过路人,法院判决该栋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20余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稍后,济南市一妇女被楼上抛下的菜板击中致死,向法院起诉该楼56户居民请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两种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对,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强调的是公平,但立场却不同。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该不该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如何规定具体规则,也是两种立场态度鲜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公平,则认为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共同承担;如果基于承担责任人的公平,则没有证据证明大多数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担责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断的讨论中,意见比较集中,倾向于在侵权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平责任,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确认为侵权责任,更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我选择这个案件进行点评,正是为了说明这个立法中的意见。
我在德国、荷兰等国家考察这个侵权行为时,他们的法官和学者都表示惊讶,理由是住在高楼上的居民怎么可以如此不负责任?相比之下,我们的国民是否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呢?应当特别告诫的是,肇事者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要把自己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推脱给他人为你负担!
新余 亲属法亟需规定强制认领
篇16: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20xx年,广西宁明县老翁农怀森(20xx年75岁)搬入位于宁明县某村作兰山山脚下的新家,此后即厄运不断:20xx年,农怀森跌断了脚,孙子去世;20xx年,农怀森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20xx年,农怀森家族连续死亡3人。农怀森认为自己的厄运来源于300米外作兰山上的两座坟墓,是它压了自己的气运,要求坟主罗建熊、梁燕东两家将祖坟迁走,罗、梁均不予理睬。
20xx年3月某日,农怀森自己动手将罗、梁两家的祖坟各挖了一个洞口以“驱鬼”。罗、梁两家十分恼怒,分别向广西宁明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农怀森挖坟掘墓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怀森挖掘罗、梁已故亲人坟墓的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构成侵权,罗、梁要求农怀森赔偿补修坟墓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判决农怀森各赔偿罗、梁费用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点评
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语是:愚昧。
其实,近年来,挖掘他人祖坟的案件常见,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驱鬼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坟的,并不常见。大概是老人年龄大了的缘故。
应当研究的是,挖掘祖坟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本案判决认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坟的行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祭祀权之外,还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点,就是侵害了祖坟的物权。祖坟在民法上,属于不动产,是构筑物。在祖坟之上,既有构筑物的所有权,也有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坟,就是非法侵害不动产,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如果全面观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是在非法侵害不动产的同时,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是一个多重的权利损害事实。在认定侵权责任的时候,这些都应当考虑到。
郑州 买房未登记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