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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责任承担承诺书范本热门10篇

发布于2024-07-10 00:48,全文约 12439 字

篇1:党员个人承诺书范本

根据党委关于开展党员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结合我所党支部的活动布署,为更好地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本人岗位实际,向党支部和全所职工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党章》规定,按照党员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

二、加强个人政治修养的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思想不动摇,践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方针,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努力提高自己政治觉悟、党性修养。

三、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制订学习计划,加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用地业务、国土管理等学习,制订行之有效的学习计划,并使学习大有成效。

四、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干好本职工作,要顾大局、识大体、埋头苦干,同时要敢于创新实践,发挥青年人的作用,为单位的进步发展无私奉献。

五、服务群众、团结同志,要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想法,多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 帮助群众解决难题,积极引导群众参加所内的发展建设,为所内的发展献计献策,做发展建设的促进派。

六、在工作、生活中带头弘扬正气,勤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作斗争,不搞阴奉阳违,不搞两面派,做扬正弃恶的实践者。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七、廉洁奉公,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在平时工作中要严于律于,要求别人的的同时更加要严格要求自己,不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难,搞“吃、拿、卡、要”等。

八、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各项活动。

篇2:党员个人承诺书范本

1.姓名许甜甜性别女出生年月1988。05职务或职业团支书入党时间20xx。12。08所在党支部外语文法系第三党支部公开承诺事项1。作为一名学生党员,最基本的就是学习,要一如既往的抓好自己的学习,继续保持专业前十的优势,争取再获奖学金。

2。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在课余时间积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以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并且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3。以先进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配合党组织和团组织做好各项工作,还要做到诚恳待人,说实话,办实事,不回避矛盾,不敷衍塞责,不推诿责任。争取在明年评优评先取得更好的成绩。

4。在班上要配合班长及各位班委开展每一次活动及班会。以身作则,努力在各方面做到,给班上其他同学树立正确的榜样,带动优秀的同学早日向党组织靠拢。

5。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盖章)1.

20xx年07月15日党支部审定意见(盖章)

篇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_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篇4:党员个人承诺书范本

我是一名共产党员,为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政治本色,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习和掌握工作要领,攻坚克难、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工作效率。本人结合岗位实际,作出以下承诺;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行动积极落实。每天广泛收集讯息,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不管在思想还是行动上时刻同党保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第二,遵纪守法,严于利己。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各项决议。

第三,提高专业能力,增强业务素质。工作业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实质性地工作效率。所以作为一名党员,一个具有先锋模范作用的代表,应深入学习考究,从多元化等方向发展,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素质

第四,服务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中应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始终做到心系党,心系群众。

第五,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不断加强责任感,增强事业心,努力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强一行”。学习和掌握工作要领,攻坚克难、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争做一名业务精、能力强的优秀党员!

篇5:党员个人承诺书范本

我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并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渗透到对学生的基础教育和素质教育中,为了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明其责,尽其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郑重承诺如下:

一是努力做学习钻研的模范。

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关心国家大事,留心身边的小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追求,潜心钻研、严谨笃学。

二是努力做争创佳绩的模范。

主动积极开展工作,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尽力完成任务。注意总结经验、摸索出更好的工作方法进而提高工作效率。虚心学习别人的先进工作经验,把自己的经验慷慨的传授给别人。

三是努力做教书育人的模范。

坚持以“有爱心、有诚心、有感恩心、有责任心”为引领,唱响“热爱教育、奉献教育、赞美教育”主旋律,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高尚师德,厉行师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四是努力做服务师生的模范。

从大局出发,一切以集体利益为重,个人利益为次。坚持满腔热情地服务群众,关心师生,尊重师生,积极为师生解难题、办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能注意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在同事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互助与反思、完善自我中共同提高。在同事中树立优秀党员的良好形象,并做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有困难找我”。

五是努力做弘扬正气的模范。

坚持饱含真情地促进和谐,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树“和为贵”理念,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带头弘扬正气,维护教育稳定。尊重家长,让家长放心、满意,为人师表,时时处处做学生楷模。严格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服从领导。

X年XX月XX日

篇6:承运人未克尽职守应承担经济责任_合同范本

承运人未克尽职守应承担经济责任

一、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发货人)出口861箱/8400件pvc雨衣,装40货柜eisu1303383于1998年7月31日从福州港起运,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附加战争险,保单号为fc07/9806342,保险金额45540.00美元,目的港为希腊的比雷埃夫斯港。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短少103整箱,另有6箱破损内容不齐,经保险当地代理united indurance &services co.ltd.现场检验,确认损失金额为5442.85美元,同时发现货柜的铅的封号046128与提单注明038445号码不符,并认为货损原因与此有关。随后将所涉整套单证寄送保险公司审核。

收货人提货时的货柜铅封号与提单注明的原始铅封号不符,这已表明货柜曾在承运人的照管期间被开封,对发生短少货物无疑属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鉴于此,及时对境外的收货人履行赔付义务,合计赔付货损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后,保险公司立即转入对承运人的追偿。

在追偿初期,考虑到案涉货损金额较小,保险公司与提单签发人evergreen(长荣海运公司)驻榕办事处以及一程船东马尾轮船公司致函联系,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后者亦有和解愿望,但其随后调查,变动的铅封号是福州海关验货时更换的,因而主张货损是托运人原装短少所致,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至此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述承运人应依法赔付因其管货不周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法庭审判经过

第一次开庭,被告辩称:第一,原告保险理赔不合法,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被告声称本案货物短少是发货人原装短少所致,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第二,被告进而提出,既然货物短少是发货人短装所致,本案不属保险事故,因此,保险人赔付属于错误理赔,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无效,也就无权行使提单的有关权利。第三,原告理赔过程有过错,没有认真核实集装箱换封的实际情况。第四,即使本案货损发生在海关抽验过程中,因第三人盗窃行为引起的,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尽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将码头开箱的事实告知原告。

上述抗辩咄咄逼人,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质疑旨在保险公司的整个追偿基础。休庭后保险公司为查明货物是否确属短装,要求发货人提供出货当时的装箱交接记录,但发货人表示实际装箱由工厂操作,目前因生意上的原因与工厂闹翻,相关证据无法取得。

那么货物短少、灭失究竟发生在什么环节?客观分析上述调查结果和现有证据,货物发生短少存在两种可能:要么发货人当时的确少装货物;要么短少发生在承运人接货后和最后封货柜之前照管期间。而保险公司经过研究本案的所有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随后基于以下的抗辩理由主张保险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无论基于何种情况被告均应对货物短少灭失负赔偿责任:本案的第mt806pir30e79ab号提单批注“shipper`s load & count”(发货人装载、点数),因而施封并非发货人进行的。在货物交接时,被告作为承运人在核对货物后施封,在理货后也未提出数量异议,在庭审时又无法提供理货单据,因而事实完全表明,被告在接受货物时并未发生短少及任何灭失,应当依法对本案货物短少及灭失负赔偿责任。即使承运人未及时修改提单记载的原始封号,而误导了保险公司对货物短少的事实判断,如果承运人主张保险公司理赔有过错,那么该过错显然与承运人的疏忽或未克尽职责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可见,承运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提单负责而不论该案货物发生短少的事实如何。

第二次开庭,被告再次提出抗辩:第一,最后的铅封号046128是福州海关抽验后重新封上的,提单上的,提单上的服务方式注明为“fcl/fcl、0/0”(意即满箱装承运人不负责货柜装箱、责任起讫是海洋至海洋或舷至舷),因此,承运人的责任不覆盖在此前后的任何区间。第二,本案涉及更改航期的事实,而7月21日出具的保单却载明航班船名为31日改期“闽台88号v9830e”而未附加任何船批单,因此,保险赔付是在非承保的航班航次条件下履行的保险理赔义务,保险人因此获得的代位求偿权依然无效。被告又一次对代位求偿问题提出质疑。

对此保险公司当场抗辩:承运人尽管不负责货柜装箱,但证据表明,案涉货物在1998年7月28日即已在承运人的照看管理之下(货物运进新港码头时已在承运人看管下施封,封号为038445),发货人已完成了货物交接手续并失去了对货物监管能力,按航运惯例也免除了监管货物的义务,对货物的监管义务转由承运人承担。因此,被告在提单服务方式/类型上注明fcl/fcl、0/0,属于免除及减少其责任之行为,按提单载明适用的《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规定,应作废并无效。所以保险公司方认为,本案货物短少发生于被告接收货物并加以铅封之后,被告另存有预借提单的违法事实,原告在给付理赔以及取得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的基础上,即使被告主张的货物短少系托运人短装所致的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得以成立,仍然不影响原告合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原告有权根据案涉提单向被告追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且被告对此负有完全的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1999年6月23日,厦门海事法院签署(1999)厦海法商初字第01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作为涉诉货物的保险人,所签发的保单经合转让后,与收货人之间形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收货人取得保单下的权利义务,与原告和托运人/发货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中的瑕疵并无关系,被告以托运人未尽通知义务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的辩称不予采纳。货物短少经目的港检验机构与船东代理联合检验,推测原因为失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据此理赔并无不当。被告认为本案货损短少是发货人/托运人未将部分货物装运,但不能举证,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被告作为本案货物的承运人,有义务按提单记载状况交付货物,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7条的规定,其与收货人间的权利义务依提单的规定确定。被告应保证按提单记载的包括铅封在内的集装箱表面状况完好交接,根据《海商法》第77条的规定,其提出铅封因海关查验而更换的证据不能对抗收货人。由于原告已取得收货人的代位追偿权,被告也不能以此对抗原告。因此被告之一提单签发人长荣海运公司应对货物短少承担责任,被告之二一程实际承运人马尾轮船公司在其承运期间集装箱交接完好,对货物的短少不承担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51、77、78条第1款、第25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理赔款5442.85美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1998年10月21日起至今实际付款日止利息;二、驳回原告对福州市马尾轮船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诉,向保险公司汇付了上述款项。

三、判决评析及代位求偿权深层定位的思考

综观本案,被告的抗辩亦有相当分量的事实基础,案涉货物铅封变动是福州海关的码头验货使然,而该批货物为塑料雨具,属低值易耗品,在码头监管森严的情况下,论理不易成为偷盗的主要目标。因而,本案货物原装短少的可能性似乎更大些,且被告提供福州海关第249号《作业流程表》为证,已尽举证义务,法院完全可以在被告举证的基础上认定货损属于原装短少,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值得思量,其实这也正是本案的典型之处。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受法制环境的限制法院不能应用法理判案,只能依据现有成文法律来判案,因此,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欲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予以保护,只能在判文上使用技巧,如:判决认定货物短少缘由的依据是目的港检验人的“推测原因为失窃”,并以此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据此理赔并无不当”,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予以保护。法院对货损发生的实际原因亦未查明,推测为失窃的模糊语言并不排除货物原装短少的可能性,而在此种情况下以“被告认为本案货损短少是发货人/托运人未将该部分货物装运,但不能举证”为由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疑内在包含着保险人善意理赔的法律保护。

而法院对善意理赔的保险人利益予以保护的意图,从其对本案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明显向原告倾斜亦可见一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主张案涉货损是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失窃所致,依据是货柜铅封变动以及目的港检验人“推测为失窃”的结论。被告举证表明货柜在进入码头前是原铅封号,海关验货后更换新的封号,所换铅封号在整个航程中均未再发生任何变动,因此主张在码头并未发生失窃,货损是原装短少。客观分析双方举证责任完成情况,原告明显处于劣势,因为推测为失窃与事实发生了的失窃显然不同,唯有真实的失窃才属于保险事故应予理赔,原告在被保险人索赔时,没有相反证据表明货损短少是其他不属保险范围的事故造成,所为理赔无可厚非,符合保险法及时赔偿的立法宗旨,也维护了自身的商业形象。然而问题在于被告完成了“铅封变动是海关在码头验货使然”的举证责任后,主张在码头货物失窃的举证责任论理又应落到保险公司头上,而保险公司并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支持该主张。但厦门海事法院则见仁见智,从被告主张“货损短少是发货人/托运人未将该部分货物装运但不举证”的角度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瓜果,究其原因,这显然是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倾向于保护善意理赔的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案判决中无疑昭示着保险人的善意理赔应获得法律保护的审判价值理念。

本案中保险人鉴于铅封变动及目的港检验人推测为失窃致使货损的结论下凭齐全的单证对货损予以理赔在主观上实无过错可言,但本案却属货物原装短少的可能性,却对传统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若因循传统保险代位权理论,在前述情况下保险人理赔将由于此后的事实证明确属原装短少而被判不是保险事故,则无保险代位权可言,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上切实的保障。尤其是在海洋货运险业务中,收货人往往是处于法律环境大相径庭的异国他乡,向其追讨错误理赔款撇开事实上的困难不谈,还存在着可能由于具体法律规定的冲突(即依保险人所在国无代位权,但依收货人所在国法律在该种情况下则有代位权)而得不到保护。因此,本案的审判实践对保护保险人的善意理赔、对维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既然传统的代位追偿权理论使保险人在追偿时受到限制,促使我们思考代位求偿权深层定位的问题。返观我国的《保险法》与《海商法》均未对保险代位权作详尽的规定。《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索赔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从立法的内容看,两部法律条文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了一个前提两个要件,一个前提即所发生的事故应是承保范围内损失(保险事故),两个要件分别为支付保险理赔款以及追偿已赔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追回金额超过赔偿限额的应当归还给被保险人。就保险代位权的立法要旨看,上述规定实质上是要求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应有保险合同上的依据。

然而,目前的立法实际仅是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依据作了规范,并没有回答到底什么是保险代位权,未对保险人在理赔时根据提交的齐全单证判断是保险事故,而在追偿时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明表明该损失并非保险事故时是否仍享有追偿权(本案假设的事实正符合这种情况)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甚至也未对保险人在承保责任外发生损失的自愿赔付时规定如何操作。这也是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处境,而该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始终被对方质疑,这在诉讼程序上并不鲜见。保险人作为原告在此类诉讼中,其代位求偿权问题经常被被告方利用作为抗辩的手段,被告方总是选择在保险人的追偿前提出先发制人,以达到回避在实质性问题方面的举证义务,而他们往往能够达到目的的原因之一,恰恰是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成立和行使要件、行使方法及其内容、代位权行使的保障和救济、代位权的行使限制等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没有提供完整的答案,法院的审判实务方面,也没有经典的判例可以援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力,但该从权力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文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代位权的问题,同样涉及被保险人债权的转让,《合同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亦即只要被保险人出具《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有效通知第三方责任方,就意味着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有效性毋庸质疑。否则,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之后向责任方追偿时诉诸法庭,却首先面临的将是法官对“保险理赔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审理,这对保险人不仅颇为不公而且会阻碍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不妨进一步设想,假如保险人在商业经营中从特殊的角度考虑(如保险条款不尽完善、政府部门的压力、与广大客户的关系等),对承保责任范围外的损失作了自愿赔付或通融一定比例的赔付,那么保险人取得在该自愿赔付或通融一定比例赔付的金融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上述《合同法》规定仍然适用自愿或通融赔付的情况,因为保险人的自愿或通融赔付并不排斥或否定其代位权的存在,理论上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其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当然发生;保险人放弃依照保险合同而享有的免于承担保险责任的利益,并不说明保险人放弃了保险代位权,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不因保险人自愿或通融赔付保险赔偿金而受影响,第三人仍得以其对被保险人的一切抗辩对抗保险人。所以,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时,仍然给予被保险人以赔偿的,可以对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因此,不论保险人的赔偿是否基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在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上,只要被保险人的损害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而因此将补偿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因此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当然有效,这样既方便和满足了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内尊重了当事人合同自由的权利,也杜绝了被保险人的诉权转让后双重获利的可能,符合保险损害的补偿原则,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法定赔偿下的代位权的立法实践下,应当许可和保护甚至鼓励自愿或通融赔偿情况下的代位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而不能、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以前者来否定后者。

篇7:党员个人承诺书范本

根据《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为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的权利,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各项权利,无条件地履行党员各项义务。

二、本人将按时交纳党费,并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

三、本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四、本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由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党组织生活;

(二)不按规定时间汇报思想和工作;

(二)不按规定缴纳党费;

(三)不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

(四)不按期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流动党员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8:党员个人承诺书范本

第一、思想重视、积极参与。思想上充分认识、重视此次"创先争优"活动的意义,按照活动方案要求,积极参与到活动当中,助力活动的顺利开展,借机检验自己的党性素养,主动查找不足,及时改进。

第二,遵守章程、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党的各项议程章程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更加深刻地领会"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求真务实,遵纪守法,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第三、勤俭节约、廉洁履职。胸怀全局、保持清醒,在工作中始终弘扬勤俭的作风,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把关,少花钱多办事,好钢用在刀刃上。要坚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摆正价值观,算好七本帐,树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第四,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立足自身岗位,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责任心,增强事业心,。要继续秉持勤奋、刻苦、用心的工作作风,做工作、干事情要花精力、用功夫、多付出,要高标准、高要求,身体力行、争做先锋、为广大员工树立榜样。

第五,从严要求、提升素质。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时刻提醒自己,共产党员是先进模范的代表,是不同于普通群众。要从严从难要求自己,无论是思想还是工作,无论是学心态度还是个人修养,都要从内心里提高要求,随时随地想到我是一个共产党员,不断锤炼自己的党性修养。

X年XX月XX日

篇9:出卖不合格商品被拒收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_合同范本

出卖不合格商品被拒收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飞达公司与东正电器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飞达公司购买东正公司价值30万元的vcd机,东正公司按期将vcd机送至飞达公司,飞达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批电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飞达公司据此拒收该批货物。不料,当晚突起风雨,造成电器全部毁损。双方均认为对方应承担责任,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正公司虽然将标的物送到了飞达公司住所地,但该批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作为买受人的飞达公司有权拒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出卖人东正公司承担。

本案的焦点是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又称风险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以下原则确定: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标的物在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即属第6种情况,东正公司已将飞达公司的电器运到双方约定的地点,但由于该批电器质量不合格,飞达公司有权拒收,在此情况下,作为出卖人的东正公司并未真正将货物交给作为买受人的飞达公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东正公司承担。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篇10:党员个人承诺书范本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我将按照上级党委和所党支部的布置,紧紧围绕活动主题,明确目标,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在职工中充分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现特向党支部和全所职工郑重作出承诺:

一、树立学习理念,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技能。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牢固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时时处处起好表率作用。按照所党支部制订的《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的同时,重点学习党的知识,了解党的历史,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着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关心时事形势,把握经济律动,提升应对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提升船闸管理和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二是加强人文知识的学习。培养自己广泛的兴趣爱好,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社会科学、哲学、历史地等各个方面的知识,努力扩大知识面,拓宽视野,提高自身的人文素养,提升综合素质。三是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推动岗位工作精益求精。作为一名船闸政工干部和文秘专职人员,不仅要精通船闸运行管理知识,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做到干一行、钻一行、爱一行、精一行,乐于奉献,不断创新,真正做到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使自己的思想、行动不断走向成熟,努力成为一个懂理论、懂业务的行家里手和党务工作的好助手,积极在岗位争作奉献,为党旗争添光辉。

二、立足本职岗位,以自身的努力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服从组织安排,顾全大局,埋头苦干,锐意进取,乐于奉献,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积极主动地协助党政领导做好全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船闸管理建设建言献策,认真履行一名政工干部的工作职责。积极协助股室负责人抓好本股室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促进团结和谐,合力共创星级文明股室,并向处先进股室的目标奋进。

认真撰写每一份材料,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持续提升自己的写作技能,充分展现一名专职文秘人员与时俱进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强化通讯宣传工作,按月办好《南大门简报》,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对内对外大力宣传单位的好人好事、好经验、好做法,倡导文明新风,弘扬单位正气,确保超额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年度通讯报道任务,持续保持处先进单位称号。做好各类政务信息的报送,做到及时、准确,重大信息无迟、漏报现象,加强政务网站的管理和维护,持续保持全处领先的位置。做好收发文处理,确保准确无误,规范齐全,并认真履行好催办职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加强同地方文明办的联系和沟通,在他们的帮助指导下,进一步推进市、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在保持荣誉称号的同时,充分激发全所干部职工的创建信心和热情,全所上下共同努力向更高的目标奋进。

三、践行党员宗旨,为打造南大门亮丽形象作出积极奉献。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时刻提醒自己,共产党员是先进模范的代表,不同于普通老百姓,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般员工。必须从各方面从严、从难要求自己,无论是思想上还是言行上,无论是工作态度还是个人修养,都要从内心提升更高要求,要无时无刻、随时随地焕发出党员应有的先进性。

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处、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自觉维护党员的良好形象。严格按制度办事,自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不做任何损害单位形象和职工利益的事。

主动深入一线班组,了解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职工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向职工积极宣传决策和规定,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向上;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需要,做好交流、沟通和解释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靠前解决船员的疑难问题,为船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核心价值观,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敢于同不良风气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严格要求自己,主动接受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始终保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带头树立和弘扬清风正气,全力维护苏北运河“南大门”的亮丽形象!

承诺人:

承诺时间: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