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例(汇总四篇)
发布于2024-07-12 17:12,全文约 7557 字
篇1:成都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成都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头道建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傅正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省双峰县民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鹏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双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正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万江国、陈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继雄担任记录。上诉人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被上诉人锦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成都鑫众化工有限公司,XX年12月5日经工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为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份委托加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如下主要事实:1、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生产高锰、铬钢系列产品,并按产品图纸生产;2、加工产品的数量为冲击块20件,材质均为锰8铬15(其他元素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交货期限为定金给付后12天;3、产品价格为13500元/吨(不含税价),以后遇价格调整,双方另行协商;4、关于产品质量,双方约定,加工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为出厂之日起120天,期间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加工方应负责退货,并负担因此产生的运输、差旅费等费用和损失;5、产品交付地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加工方负责将生产合格的产品运到邵东托运站,并发到成都龙泉驿区,运费由委托方承担,产品运到成都龙泉驿区后由委托方自已提取、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提出,双方如产生争议可聘请第三方进行鉴定;6、委托方应预付所定产品总额的50%做为订金,产品交付时付清余款;7、如一方违反约定,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8、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以补充协议方式延长协议期限;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图纸并分别于XX年9月18日、10月15日分两次预付货款5457元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的6228481700799029318帐户上;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为原告加工和交付委托加工的产品,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交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订货定金,被告亦未返还,原告遂向该院起诉。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的约定;原告按约预付加工费后,被告没有按约定为其加工交付委托定做的产品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系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的预付款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的账户,应认定是按被告指定而为,并不违反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被告所辩称的原告定金没有打入公司帐户,不履行加工义务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故对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履行、返还预付货款5457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XX0元,相对双方本次加工产品的数额来说,显然过高,该院酌情予以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9月12日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二、限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付货款5457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诉人华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追加戴聪英作为当事人系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汇款是按上诉人指定的没有任何依据。3、原审判决要上诉人承担违约金是不妥的。4、本案总交易额为10914元,却约定违约金2万元,明显具有欺诈性。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订立了委托加工协议,但因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的预付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协议约定,故不须返还所谓的预付款,更不须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锦鹏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虽然是有限公司,但其没有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完全分开,预付款打入到戴聪英的账上,可以视为预付款打到了公司账上。2、戴聪英的账号是上诉人告知的。3、违约金的判决是正确的,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的。4、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长期的合同,并不是只加工一次产品就没有生意往来了,故不存在有欺诈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峰公司与被上诉人锦鹏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按约预付加工费后,上诉人没有按约定为其加工交付委托定做的产品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系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的预付款打入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的账户,应认定是按上诉人指定而为,并不违反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定金没有打入公司帐户,不履行加工义务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XX0元,相对双方本次加工产品的数额来说,显然过高,故原审判决酌情予以核减合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不是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上诉人要求将其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魏 正 宇
审 判 员 万 江 国
审 判 员 陈 辉
XX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继 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篇2: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赁甲方商铺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商铺的位置、面积:
乙方租赁的商铺位于河北师范大学国培大厦 层 位置,建筑面积 平方米,商铺编号为: 。
二、经营品类和范围:
乙方经营项目为 ,乙方经营的项目必须服从甲方商品功能分区规划和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经营品类和品牌。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每年按上一年租金总金额的百分之 递增。免租期限为一个半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四、费用及缴纳方式:
(一)租金及缴纳时间和方式:
1、租金
乙方租赁期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日,首年度租金为 元(大写: 元整)(其中包含物业费),半年租金为 元( 元整 )
2、缴纳时间和方式
租金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到期前15日。其中,首期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个月付六个月,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缴纳,金额共计 元(大写 元整)。
(二)乙方租赁期间应交其他费用:水电费、空调取暖费等费用。
乙方需按照甲方签发的“缴款通知单”缴纳日常费用,缴纳时间以甲方财务部门规定缴纳时间为准,缴款通知单需加盖甲方公章。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作为保证乙方合法使用商铺及本物业范围内合法经营的履约保证,于开业前7日内缴纳。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修改有关治安、消防、水、电、气、经营和管理、营业时间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乙方实施。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和处罚。
2、甲方需要设备改造时,应提前30日以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停业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按顺延租期的方式予以补偿。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工商、税务、消防等管理部门的资料和证明等。
4、甲方依市场需求进行统一促销活动,如活动与乙方业务相关或大厦统一整体安排活动,乙方有义务通力配合,并承担部分活动费用。
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类营业证照,为乙方出具办理证照所需的各类文件。
6、物业建筑物外部及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满后,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2、乙方需要转租、转让商铺经营权时(乙方经营法人改变但是经营品牌不产生变化的情况除外),须以提前1个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方可进行。同时,乙方按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缴纳转让费。
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乙方从业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需与乙方签订劳务合同,所聘人员在从业期间的一切行为由乙方负责管理。上岗7日内从业人员必须办理上岗证、培训证、健康证等证件。
5、乙方自行承担对外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因违规而造成的各种罚款等费用。
6、乙方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7、乙方应妥善保管好商铺内的商品及私人贵重物品,商铺内严禁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如遇丢失、损坏,后果自负。
六、商铺装修:
1、乙方负责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2、乙方装修商铺前,必须按甲方规定交纳装修保证金,并提交商铺形象设计图纸,经甲方二日内审批后由乙方聘请有资质或有相应证书的公司或人员进行施工。装修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扣除乙方相应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剩余部分在两个月内退还。
七、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剩余管理费和保证金,同时对乙方按月租金的1—3倍收取违约金。
1、 未按甲方要求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营业执照的;甲方的原因除外。
2、 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各种费用,未依法纳税政府职能部门所收取的各项费用,拖欠状态持续10日以上的;
3、 故意损坏甲方的设施、聚众闹事破坏甲方设施、聚众破坏经营秩序、组织策划商户罢市等影响甲方经营和违反甲方规章的;
4、私自将商铺转让、转租、转借给第三方的;
5、利用所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的;
6、因乙方非法经营被新闻媒体曝光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
7、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用途及经营品类的;
九、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装修方案,不得擅自增加电器设备、更改线路、改变主体结构或其他设施。否则,甲方有权依据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逾期缴纳,逾期不足10日,以应交费用总额为基数,按日加收0.2% 滞纳金,且甲方有权在逾期缴纳期间停止提供水、电、气等物业和经营管理服务。逾期超过10日,视乙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将乙方商铺内的财产及商品清除或另行处理,保证金不再返回乙方,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3、甲方需保证乙方正常经营,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故意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非因故意原因,影响乙方经营超过3日,租赁期相应顺延。
十、免责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或损失,可免于对甲方的责任的追究:
1、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而临时的停水、停电或停止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等;
3、因本物业范围外责任所造成的供水、供电、空调、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公用设施设备的中断、障碍及损坏等;
4、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停止设施、设备运行而进行抢修或抢救,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事后需跟乙方做书面说明;
5、因乙方责任致使甲方停止物业服务、经营服务或达不到服务标准的。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乙方交纳租金、管理费及信誉保证金,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以下附件:
①盖有乙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盖有乙方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乙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能证明乙方经营权限的所有证件复印件,如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生产厂家执照等。
⑤场地平面位置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无法联系时可替代的联系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授权人)签字: (委托授权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篇3: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函号:_______
致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下称业主)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
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________楼宇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中国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楼宇》(注册名:________商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________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________________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即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60天,依据贵公司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现上述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各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30天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给各位业主。逾期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到时,贵公司将因诉讼程序而可能带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利后果,并将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房产继承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以下就是房产继承纠纷调解协议书的相关回答。
甲方(遗赠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_______________元,医疗补助费_______________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