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的条件程序【最新七篇】
发布于2024-07-15 21:31,全文约 15495 字
篇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成都海关计算机系统服务器维保服务目进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2。技术服务的内容响应时间不多于4小时。
3。技术服务的方式。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
3。技术服务进度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2)
(3)
(4)
2。提供工作条件:
(1)
(2)
(3)
(4)
3。其他:。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2。
技术服务费由甲方(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甲方:
甲方开户银行:地址:帐号:
乙方:
乙方开户银行:地址:帐号:
年月日
篇2:关于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项目的基本条件、程序、资金申请报告格式和评审要点_申报材料_网
关于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项目的基本条件、程序、资金申请报告格式和评审要点
关于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项目的基本条件、程序、资金申请报告格式和评审要点
关于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项目的基本条件、程序、资金申请报告格式和评审要点
一、基本条件
1、符合专项项目公告的要求;
2、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需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取得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建设具有明确的目标,建设任务合理,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项目法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能力,具有较好的业绩、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在合理范围(50%以下);
5、项目法人应具备使用拟产业化技术的权利,应具有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6、项目投资筹措方案已经落实,并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项目法人30%以上自有资金);
7、项目应以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备案不超过两年,包括已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落实主要原材料等外部配套条件;
8、项目必须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对于已开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应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
二、评审和实施程序
——发布公告,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技术方向;
——项目法人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
——国家组织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
——国家批复资助项目,明确项目目标、内容、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下达补助资金;
——项目验收及后评估。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点
1、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
(1)行业规划与产业政策
(2)产品特点与市场需求
(3)行业技术与发展趋势
(4)产业现状与产业化前景
(5)产业关联及社会经济影响
2、市场分析
(1)国内外市场
(2)产品定位
(3)目标市场
(4)分析与预测
3、项目技术基础
(1)成果来源、产权
(2)已完成研究开发情况
(3)技术或工艺特点和比较优势
(4)该技术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
4、建设方案、规模、地点
(1)主产与副产品(现状分析产品纲领)
(2)产品规模(资源目标经济实力)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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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流程及相关优惠政策_合同范本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流程及相关优惠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流程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流程及优惠政策
一、 技术合同种类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合同:
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4、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其网址: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 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 1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
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 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 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 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
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抵扣明细: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20xx]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xx]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xx]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篇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方: (公章)
(甲方)
服 务 方: (公章)
(乙方)
中 介 方: (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 同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委托方__份,服务方__份,中介方__份,鉴证单位__份,公证单位__份,承接方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2份(其中1份报__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篇5: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中国茶业协作网(简称中茶网,网址: )是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指导,北京义元商贸中心承办的以推进茶业发展,引导茶叶消费,传播茶文化为宗旨的组织。中茶网为茶业界各企业、各单位,各业界人士服务。
中国茶业协作网(以下简称甲方)与要求服务的各单位或各界人士(以下简称乙方)就各项服务范围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在中茶网主页上开辟以下服务栏目:
知名茶庄、产销名企、精品展销厅、网员俱乐部、茶业人才市场、茶叶批发市场、茶业艺苑、绿色茶园、经贸动态、市场导航、科技动态、信息咨询、供求热线等内容。
2.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下列一项至多项形式的服务:(参照《中茶网价目表》)
(1)刊登广告 (2)介绍产品 (3)展销产品 (4)组织贸易洽谈 (5)提供信息 (6)市场信息 (7)其它各种活动
3.甲方在《中国茶叶--精品导购》上进行的服务项目:同以上1,2条。
二、服务方式
a.乙方要求甲方就某项服务内容进行服务,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的服务费(具体价格参照《中茶网价目表)后,有权享有甲方提供范围内的各项服务,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对乙方的服务,否则,甲方必须承担对乙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b.服务的具体内容由乙方提供、甲方制作,甲方有权酌情修改,但需征得乙方同意。
三、交款方式
a.乙方对以下网络项目感兴趣,要求甲方为之服务,按《中茶网价目表》交费,具体如下(可选择一至多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交纳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交纳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交纳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交纳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交纳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交纳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交纳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交纳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交纳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交纳_____________元服务费;
若同时选择多项,则可适当优惠_____%--_____%,具体价格由双方商议。
乙方共选择 ___________项,共交纳 ___________元。
b.若乙方需在《中国茶叶--精品导购》上要求甲方进行某种项目服务,则应另加收该项在 《中茶网价目表》上相应价格的____%作为甲方的服务费。
乙方选择_______(a,b)项, 总共交纳_________元。
c.乙方选择下列第 ________项作为向甲方的具体交款形式:
1.现金 2.现金支票 3.转帐支票
四、服务时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五、违规责任
1.甲方因特殊原因变更办公地址或服务内容时,需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
2.乙方可以在网络上查看《中茶网》内容,检查甲方承诺的服务内容是否与《中茶网技术服务合同》规定的相符,若有不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甲方若变更其服务项目,例如增加或删减内容,因其中有与乙方要求的相违背或有损害乙方利益的, 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乙方不得复制、仿照甲方网页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方对甲方侵权;没有得到甲方允许或授权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建立茶叶网站,不得再以中茶网名义发表任何作品和以任何借口招收网员等。
以上各条希望双方共同遵守,如若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必需向对方赔偿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申请辖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第三份交由甲方网络部存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6:技术合同认定规则_合同范本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所订合同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的认定规则。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全文如下: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
20xx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 专利权转让合同
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 技术服务合同
2. 技术培训合同
3. 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 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村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分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七章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7: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项目名称:
委托人:
(甲方)
受托人
(乙方)
签订地点: 省(市) 市、县(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由技术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属技术服务,此条款填写特定技术问题的难度和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效益情况,具体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
属技术培训,此条款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进度。
属技术中介,此条款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五、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它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
六、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 划(/)表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_________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服务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注: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 履行。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 标准,采用
方式验收,由 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
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 。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技术服务报酬、培训或者中介报酬,大写): 元。
(二)支付方式
①一次总付 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 元,时间:
元,时间:
③其它方式: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二)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采取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双方约定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
委托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受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经办人)
(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印花税票粘贴处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经办人: 技术合同登记处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