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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抵押贷款流程和准备材料(汇编7篇)

发布于2024-07-27 03:21,全文约 14496 字

篇1:贷款公司抵押合同样本

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全称):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金数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被监管等情况。

四、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以及抵押物的隐蔽瑕疵。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或有关部门的同意。

六、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风险。抵押后若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有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愿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补充担保,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的相关损失。

七、同意抵押物的抵押率在上述抵押物暂作价的_____%以内。

八、抵押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二、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处分行为。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从抵押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和抵押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

二、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抵押物实际处置价值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以外的部分,抵押人同意优先偿还主合同的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的其它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四、抵押权人因上述原因行使抵押权时,无需另行与抵押人协商,可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章视作其与抵押权人就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事宜达成一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如遭遇抵押人阻挠,抵押权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和抵押物隐蔽瑕疵。

(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提存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主合同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抵押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抵押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否则,债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各登记机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特别声明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签约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2:贷款公司抵押合同样本

贷款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方式为按 (月)付息,每 (月)的 2 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应在银行开设帐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帐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按时将本息交至贷款人帐户。

第六条 抵押财产: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二、除非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三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贷款人的抵押担保。

三、若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财产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财产全部价值。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财产或其他有效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抵押财产,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特别约定如下:

一、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财产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物上权利。如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财产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物出险时保险理赔款在贷款人扣除本金、利息后多余部分应返还抵押人);抵押人应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予以提存。

三、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本合同对应的其中某笔主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五、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六、如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

第八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

发生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

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侵害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十三、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九条 抵押财产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

一、抵押财产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二、抵押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抵押财产为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及其他违约责任:

(一)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四)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后,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信息使用: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种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其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管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和提存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四、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如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依法应办理抵押财产登记的或者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财产登记的,在办妥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借款人方可要求贷款人履行放款义务;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应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或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财产登记而抵押财产登记手续未办妥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抵押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借款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八、本合同一式 三 份,贷款人、抵押人、借款人、 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3:贷款公司抵押合同样本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详情

第二条 抵押详情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最高额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上述登记中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变更为抵押权设立登记。乙方代理权限: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接受询问、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篇4:公司贷款抵押合同书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 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 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甲方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于乙方,作为编号为 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相关信息

1.1债权人 ; 1.2债务人 ; 1.3其他合同当事人 ; 1.4主债权数额:(币种: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1.5债务履行期限:自债权确定之日起 日内履行.

第二条 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及议定价值

2.1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币种: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2.2经甲乙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币种: )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状况(见下表) 抵押物名称 房地产证号 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用途 其 他 3.2甲乙双方承诺已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已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1)经核查,双方已确认抵押物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证书记载内容一致;

(2)若甲方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当甲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从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3)若抵押物(房地产)为非商品房性质或者未缴纳地价的,应当在实现抵押权时补足地价.

第四条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情形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或者乙方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主合同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2债权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订债权确定书.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5.2本合同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配合,并按照5.1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该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

6.1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甲方有权从乙处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由乙方保存的其他资料并依法注销抵押登记.

6.2 抵押期间甲方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合理使用权.

6.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7.1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瑕疵,并保证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 7.2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护抵押物的价值,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拆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擅自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7.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 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4 甲方在抵押期间发生失业、搬迁、个人经济情况和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 日内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5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包括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 等费用.

7.6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8.1 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对主债权及其利息、甲方应付的其它费用进行受偿.

8.2 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9.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抵押房地产进行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对其权属、坐落、部位、现状及权属证书记载等有关情况了解清楚.

9.2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保管的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应及时退还给甲方.

9.3 妥善保管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若遗失或毁损的应当负责补办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4 乙方将抵押权转移,应当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可选择公告方式.

9.5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担保债权的范围和抵押权的效力

10.1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债权.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债权时,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为准.

10.2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10.3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附和、混合、加工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一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十二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

12.1 抵押期间,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抵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12.2 抵押的房地产因甲方行为造成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12.3 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主合同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

(2)主合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请求甲方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甲方未根据乙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5)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14.1 当出现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乙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1)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14.2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参照抵押权设立时的约定价格,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乙方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损害主合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抵押权的消灭

15.1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消灭:

(1)抵押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2)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且无代位物存在的,抵押权消灭;

(3)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没有行使抵押权.

15.2 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权消灭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在抵押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6.2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成立与生效

17.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7.2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8.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2抵押权登记后,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变更内容涉及到抵押权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18.3 抵押权登记后,本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向 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抵押登记机构及 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附件

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5:公司贷款抵押合同书

抵 押 人: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

立协议人:

抵押权人:___________银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试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担保借款人__________与__________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债务偿还借款。该贷款种类为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贷款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

二、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_________(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占管。

四、_________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设有抵押,抵押额为:__________万元;抵押期限为________。

五、经双方协商此项抵押的抵押额为_____万元,抵押率为____%,抵押期限为____年,随____号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人在已设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额内不得重复抵押。在抵押价值额外再行设定抵押权的,应在再行设定抵押数之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6:公司贷款车抵押合同

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第一条借款内容借款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___________天。月利息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_________________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_________________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

3.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篇7: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为确保 (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权利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有的 (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协商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 (签字)

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利率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 抵押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保险

4.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抵押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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