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懂得什么【精品12篇】
发布于2024-08-02 22:51,全文约 12954 字
篇1:劳动纠纷起诉状集合版_合同范本
劳动纠纷起诉状(集合版)
劳动纠纷起诉状(精华版)
范文一:原告:刘××,男,30岁,原××公司职工,
住××省××市××镇××号。电话:××××××。
被告:××公司 住所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男,40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 〕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书证_____________件。
范文二:原 告 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籍贯______ 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被 告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案由: 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深宝劳仲 庭(案)字[ ]第 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
2.
3.
4.
事实与理由:
入厂时间:______ ,是否签有劳动合同:______ ,离职前工资:______,
离职前职务:______ ,离职时间:______ ,离职原因:______ ,
何时提起仲裁:______ ,裁决内容:______
不服裁决理由:______ 。
其他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______ 份
仲 庭(案)字[ ]第 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证明原件 份
具状人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劳动纠纷起诉状填写说明:
1.本文书是为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起诉,供原告使用的。
2.原告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起诉状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数提交,由人民法院送达被告。
3.请求事项是指起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用简短文字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劳动法律关系或权益,原告在这种争议中的要求和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事项。在写明诉讼请求事项时,必须明确每个案件的诉讼目的。
4.事实和理由。事实方面主要叙述民事权益纠纷形成的事实。证据方面应当充分列述。理由方面,主要依据民事权益争执的事实和证据,概括地分析其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其请求事项的合理性。
5.结尾要分两行写明民事诉讼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年、月、日。
6.写明本状副本若干件;物证若干件;书证若干件
7.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注意将证据、证人的详细情况写明。该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篇2:劳动合同纠纷协议
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通常为用工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______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名称)。
第二条 劳动协议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个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享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写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周不超过多少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劳动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变更 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须提前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
劳动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签订劳动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劳动协议条款必须齐全,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协议期限和试用期限;劳动者的工种、职务和职称;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生产和工作条件;教育与培训;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劳动协议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劳动协议的主体资格要合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有劳动能力的人。
(3)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例如,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雇工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等。
(4)劳动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的。
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
篇3: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合同担保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不适用于劳动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见,担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交易中债权的实现,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我们这里讨论的劳动担保,其目的不是要实现用人单位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要有违法行为,不损害单位利益,否则就对其行为给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要对劳动者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担保,这与《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担保相去甚远。而且,这种担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担保所要求的确定性,因为,被担保的所谓“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职务产生的,也可以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这种担保合同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想将自己因怠于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担保人的一种不平等合同,确定其法律效力难有法律依据。
二、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法领域。
民事法律领域里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订立民事合同时应体现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与另一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劳动法律关系从总体上看也属于民事领域,但是,劳动法律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所以,民事法律所体现和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劳动合同。同时,这种担保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自愿达成的,但实质上并不是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很多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要求提供保证人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情况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以期得到就业机会。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民事领域,就简单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只要法律法规无明确具体的规范予以禁止,且当事人自愿,则担保关系就应肯定。这一观点和说法明显忽略了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
三、劳动担保合同不符合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不符合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贯主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带有明显的社会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强调的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对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劳动法虽然并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规定,但是,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在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却有明确的体现,这些文件明确禁止各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作为订立合同前提的行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以保证人的方式提供担保,但是,这种做法本质上与强制劳动者交纳保证金的行为并无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样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所设立的障碍。因为,以物的方式担保和以人的形式担保都属于担保的范围,目的都是保证劳动者如果因违法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的利益有相应的保障。
因此,对于目前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简单地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应站在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高度,从我国劳动领域的现状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无效。
篇4: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分析
跳单中介合同的效力
---杜凯律师
【跳单名词解释】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法律规定】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上海某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结果: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杜凯律师分析】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以及我国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法理,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不能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如果中介公司服务很到位,并没有超出标准收费,买房者应当遵守中介合同约定,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并承担中介费用。当然,中介公司如果有上面案例中的行为,那么就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中介合同中约定为独家代理,也因是格式合同而无效。正像上面案例裁判所说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所以说,独家中介服务合同不一定绝对有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还是要遵守的。
篇5:租房合同案例分析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当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水电费、物业费,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以及承租人出现毁坏租赁房屋、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形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连续三个月未能缴纳房屋租金,问出租人能否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
【分析】: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没收承租人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中并未包括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情形,如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少于履约保证金额度,出租人在缺乏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直接没收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因此建议履约保证金条款中明确担保的范围(租金、水电费、租赁物修缮维护费用、物业管理费以及因可能侵害第三人利益而存在的赔偿保证金等)并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抵扣方式(如抵扣金额为承租方欠付的相应款项),同时还应明确抵扣的程序和通知方式。
篇6:劳动纠纷和解协议书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 ×××××××××。
2、×××××××××。
3、×××××××××。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篇7:租房合同案例分析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之前承租人需支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条款约定“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承租人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后出租人因第三人的原因未能交付房屋,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承租人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分析:本案中履约保证金条款未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定金性质,合同本身也没有约定在甲方违约时要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此,承租人只能根据违约责任条款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租人需要举证证明因出租人未履行交付房屋义务造成的承租人损失。
篇8:劳动合同纠纷协议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被答辩人的起诉书称我公司侵害了被答辩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并提交了公证书加以证明。事实上,该公证书只能证明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至于是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
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两份公证书中,侵权文章分别发表在企博网上的博客和淘宝网上的网店中。请注意,上述两个网站都不是我公司的官方网站,而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上平台。在这两个网站中开设博客、网店,发表文章均不需要创建人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无需将该网站、网页的域名在工信部登记备案。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在上述两个网站注册这样一个博客、网店,然后发布侵权文章,这在技术上没有任何障碍。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上述两个网站的博客、网店是我公司创建的。不能仅仅因为该博客、该网店中有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就想当然的认为侵权人是我公司,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综上,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与我公司毫无关系,望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9:成都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成都某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头道建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傅正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省双峰县民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鹏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双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正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万江国、陈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继雄担任记录。上诉人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被上诉人锦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成都鑫众化工有限公司,XX年12月5日经工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为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份委托加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如下主要事实:1、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生产高锰、铬钢系列产品,并按产品图纸生产;2、加工产品的数量为冲击块20件,材质均为锰8铬15(其他元素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交货期限为定金给付后12天;3、产品价格为13500元/吨(不含税价),以后遇价格调整,双方另行协商;4、关于产品质量,双方约定,加工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期限为出厂之日起120天,期间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加工方应负责退货,并负担因此产生的运输、差旅费等费用和损失;5、产品交付地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加工方负责将生产合格的产品运到邵东托运站,并发到成都龙泉驿区,运费由委托方承担,产品运到成都龙泉驿区后由委托方自已提取、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提出,双方如产生争议可聘请第三方进行鉴定;6、委托方应预付所定产品总额的50%做为订金,产品交付时付清余款;7、如一方违反约定,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8、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以补充协议方式延长协议期限;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产品图纸并分别于XX年9月18日、10月15日分两次预付货款5457元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的6228481700799029318帐户上;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为原告加工和交付委托加工的产品,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交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订货定金,被告亦未返还,原告遂向该院起诉。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的约定;原告按约预付加工费后,被告没有按约定为其加工交付委托定做的产品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系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的预付款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的账户,应认定是按被告指定而为,并不违反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被告所辩称的原告定金没有打入公司帐户,不履行加工义务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故对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履行、返还预付货款5457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XX0元,相对双方本次加工产品的数额来说,显然过高,该院酌情予以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9月12日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二、限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成都锦鹏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付货款5457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诉人华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追加戴聪英作为当事人系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汇款是按上诉人指定的没有任何依据。3、原审判决要上诉人承担违约金是不妥的。4、本案总交易额为10914元,却约定违约金2万元,明显具有欺诈性。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订立了委托加工协议,但因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的预付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协议约定,故不须返还所谓的预付款,更不须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锦鹏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虽然是有限公司,但其没有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完全分开,预付款打入到戴聪英的账上,可以视为预付款打到了公司账上。2、戴聪英的账号是上诉人告知的。3、违约金的判决是正确的,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的。4、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长期的合同,并不是只加工一次产品就没有生意往来了,故不存在有欺诈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峰公司与被上诉人锦鹏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按约预付加工费后,上诉人没有按约定为其加工交付委托定做的产品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系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的预付款打入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的账户,应认定是按上诉人指定而为,并不违反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定金没有打入公司帐户,不履行加工义务并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XX0元,相对双方本次加工产品的数额来说,显然过高,故原审判决酌情予以核减合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锦华之妻戴聪英不是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上诉人要求将其追加为本案当事人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双峰县华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魏 正 宇
审 判 员 万 江 国
审 判 员 陈 辉
XX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继 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篇10: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分析
__________阁下:
因你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履行还款义务,严重违约,所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现向你函告如下:
您与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________支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额为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期,并以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和亲苑小区12号楼一单元二楼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并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市第二公证处对合同办理了(________)________二证内字第________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现________支行已经合并到新华支行。截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你已连续三个付款期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另外,您已经累计47期没有按时还款,所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通知你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你三天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本金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元,罚息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元。否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中优先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违约金、赔偿金、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特此函告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1:租房合同案例分析
履约保证金条款的设计: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定后_____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履约保证金______万元人民币。支付履约保证金前______工作日出租人应提供合法收据,否则承租人有权顺延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承租人可用履约保证金抵付临近合同终止日相应月份的租金,直至数额为零。履约保证金抵付租金时,出租人应提供合法房屋租赁发票。当承租人同时拖欠物业费、水电费、房租费以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时,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抵扣,但应首先抵扣拖欠的房租费用。
租房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条款的适用问题:
1、履约保证金(常见的称呼如押金、订金、留置金、保证金等)是担保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履约的单方担保。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有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等特别约定,此处约定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属于金钱质押,在签订合同或履约保证金条款时成立,当正式交付给出租人时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约保证金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即履约保证金主要用来补偿违约后约定的违约金额度不足的问题,但也有法院判决承认履约保证金的惩罚功能。
3、房屋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条款未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定金功能的,不能发挥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双方的担保,当约定一方交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双倍返还,交付金钱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回,此种规定体现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担保范围没有明确约定的费用(如租金),当发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无法证明其损失已经达到或超过履约保证金保证的金额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
5、履约保证金条款可以约定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租人拖延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直接约定在合同临近终止时承租人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付相同数额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抵扣顺序,在同时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租金和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时,如承租人没有约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冲抵物业费、水电费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违约金将持续产生;在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达到一定金额时,很可能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因拖欠租金过多而导致出租人解约的条件。
篇12:劳动合同代签的认定标准分析_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代签的认定标准分析
劳动合同代签的认定标准
案例
张某于XX年8月3日到某餐饮公司应聘,经双方协商决定于XX年8月19日签署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日张某因字迹不漂亮故让陪同的朋友代为填写了员工信息登记表的前半部分,包括前半部分声明栏的签名和日期,“以下由公司填写”(载明存档资料)栏的签名由张某亲自所写,并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签字,当天即领取了工装。张某于签订劳动合同后两天即XX年8月21日才向公司提交最高学历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存折复印件等存档资料。
XX年7月30日,张某以“和管理组搞得不开心”为由书面提出辞职,后张某提出劳动合同系他人代签,签署员工信息登记表时各项存档资料前并未打“∨”,系公司事后自行添加。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1、如何确认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如果存在代签的情况是否劳动合同一定无效。
劳动关系的建立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仅落实在劳动合同签字中还可以通过对代理行为的追认、其他证据辅证及常理惯例判断。
在本案举证环节,从张某方面看,尽管员工信息登记表中前半部分及劳动合同中的签名非本人签署,但是张某朋友代签的行为是在张某在场且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对此行为没有异议,随后张某亲自在员工信息登记表“以下由公司填写”部分和员工手册中签名确认,并在签字后领取了工装,事后又主动向公司补交了各项存档资料。从公司方面看,公司从XX年8月即开始向其支付工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双方实际履行了该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张某以实际行动对劳动合同签名效力进行了追认。
根据公司的惯例,该公司与其他的员工均签署了劳动合同,与张某仅签署员工手册不签署劳动合同不合常理。公司在张某入职后即为其办理了完整的手续,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张某权益的动机和故意。张某在代签的劳动合同履行近一年都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从一般社会常情看,张某在将满一年时提出异议,明显存在利用法律条文机械理解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签署员工信息登记表时“以下由公司填写”栏中各项存档资料前的“∨”为公司事后添加,也无法出示证明本人非出于本意建立劳动合同的证据。
故法院确认他人代张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系张某授意默认行为,该代签名不影响被告已经确认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张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建议
劳动关系下午茶易博士提醒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一定要在员工各项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要求员工亲自到场完整填写应由员工填写的内容并签字确认,并注意员工信息的存档工作,确保证据的保存完整真实。以免员工以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质疑而导致未签订合同双倍赔偿的后果。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XX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XX年6月24日) 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