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服务流程【14篇】
发布于2024-08-08 12:42,全文约 29278 字
篇1:技术合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委托合同_合同范本
技术合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建设项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服务的建设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_________
1.2 项目地点_________
1.3 拟建建设项目规模
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层数: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层数:_________,其中含商服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层数:_________;住宅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层数:_________,管线名称:_________,长度:_________
1.4 其它: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服务内容:
2.1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
2.2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2.3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资料
2.4 比选规划设计方案
2.5 提供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标准咨询服务。
2.6 其他_________
2.7 任务完成日期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文件资料名称_________
内容要求_________
份数_________
提交时间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甲乙双方支付或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按省物价局黑价联[]16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2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规划技术服务费(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万元);或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甲方支付规划技术服务费总额度_________%,即(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万元),项目服务内容完成后_________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全部费用,即(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甲方委托规划技术服务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明确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和时限负责。
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乙方完成规划技术服务成果的时间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相应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技术服务成果的时间。
5.1.2 甲方变更委托服务项目或提供文件材料有误,导致乙方返工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因此返工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5.1.3 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展服务工作的,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费用的50%;乙方已开展工作的,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总额支付给乙方。
5.1.4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款规定的费用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规划技术服务费。甲方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滞纳金。
5.1.5 甲方应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5.2 乙方责任
5.2.1 乙方应按省物价局黑价联字[]162号和黑建规[]41号及有关规定开展规划技术服务活动。
5.2.2 乙方对提交的委托项目规划技术服务成果质量负责。
5.2.3 合同生效后,乙方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应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服务费用。
5.2.4 因乙方延误规划技术服务成果提交时间,每延误一天,乙方核减该项目规划技术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核减的最高限额为甲方向乙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事项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7.3 双方共同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本合同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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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
│ ├─────┼─────────────┤ │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 ├─────┼─────────────┤ │
│ 委托方 │经办人 │ (签字)│ │
│ ├─────┼─────────────┤ │
│ (甲方) │单位地址 │ │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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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总结_医院工作计划_网
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总结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是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由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也就凸现的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我院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并且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现将我院多年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院是持有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且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妇产科临床医务人员,都具有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都经过计划生育专业的正规培训上岗,并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
二、我院自XX年以来从未进行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且严格将计划生育手术控制在上环术、取环术及人流术,未发生过超范围的计划生育手术行为。而且在计划生育手术方面从未发生过医疗差错事故。
三、我院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坚持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且手术室及器械消毒严格,各项指标全都合格,保证了受术者的安全。
四、在病历书写方面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达到了档案室存档的标准。
五、自XX年至今,我院共操作了五百多例计划生育手术。现我院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方面拥有一支很有质量的妇产科队伍,其中包括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1名、医师3名,从而保证了我镇居民享有高质量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也受到了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好评。 以上是我院多年来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不足的地方,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工作欠缺之处,学习其它医疗机构的经验。今后我院仍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xx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我院还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突出重点,把握难点,理清思路,继续搞好宣传与优质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篇3:项目计划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生产加工企业。
因生产过程中对技术的需要,甲方有意购买乙方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发明专利。
但因甲方目前暂时还不能按要求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且尚不清楚政府管理部门是否会批准本产品的生产,因此双方不能签订正式的合同,而只能签订本“技术转让协议书”。
双方经过讨论,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一、由于甲方总经理到越南工作赶不回来,因此自乙方在协议书上先签字的六十天内,乙方不得与广东省内任何企业签订转让合同。
二、甲方为开发乙方的发明专利产品,需在两个月内完成向地方银行或国外银行借贷____万元人民币的相关手续。
乙方同意提供帮助。
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同意向甲方提供发明专利书的副本和《关于建立预案的调查研究报告》,不收取任何抵押金或是损耗费用。
四、在协商期间,当双方意见统一后将到公证机关签订具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然后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实施。
五、在技术交流完成后,甲方不负责纳税,不承担中间费用,一切由乙方负责。
六、在协商期间,乙方需在征得了甲方同意的条件下方可到甲方进行考察,但甲方不承担由于考察产生的任何费用。
同样,乙方也不承担甲方因到乙方进行谈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七、在协商期间,乙方有责任交纳每年的专利所有权费用。
如果因为没有交纳专利所有权费用而造成技术交流失败,乙方有责任进行补偿;
如果因为突发事件造成长期失败,所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在协商期间,甲乙双方要保证提供正确的联系地址,不管因何种原因而造成的需要实然改变地址和电话,则必须在六个小时内心尽快通知对方。
九、在协商期间,甲方要竭尽全力争取到资金、货款。
如果由于不能及时解决资金问题导致协议失败,则所有的损失和联系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与对方无关。
十、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生效,有效时间为自签订之日起六十天。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篇4:技术项目服务合同
(编号: )
委托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顾问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真实、平等的基础下,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 20__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的合作咨询服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承诺聘请乙方作为本合同所涉及服务的唯一顾问,提供全程咨询服务。
2.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箱: 】代表甲方行使各种权力与义务。该工作人员将作为本合同的主要联络人员,统筹协调甲方团队配合乙方开展咨询服务及项目申报相关工作。
3. 甲方须及时提供满足申报项目要求规定及乙方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甲、乙双方要全力解决协议有效期间遇到的问题,共同争取项目能顺利推进。
5.甲方须按照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报酬。
二、乙方指定专业团队为甲方提供以下的服务:
1.企业调研:乙方专业人员向甲方人员解释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的导向,引导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框架体系。按照体系要求,帮助甲方进行企业内部诊断,向甲方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2.方案设计:乙方在对甲方充分调研和诊断的基础上,与甲方充分协商和汇总企业资源,判断甲方提供资源的能力和潜力,向甲方提供以国家高新认定为目标导向的体系建设方案。包括:研发机构管理体系,成果转化体系,立项与产学研体系,知识产权体系,科技财务体系,人力资源体系。实现项目立项和进度控制、项目费用控制、人力配置管理、产学研过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主要功能。
3.规范和完善科技财务管理体系:建立科技财务支撑框架体系,指导甲方对近三年的研发活动进行梳理,确定企业技术方向,知识产权方向,立项方向,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研发经费的管理活动。
4.规范和完善甲方的知识产权体系:帮助甲方在近几年的研发活动中,搜集,整理和挖掘技术创新点,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方向。
5.协助甲方建立成果转化体系和产学研活动开展,乙方将与甲方协商技术创新方向,在乙方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中,帮助甲方建立并开始产学研活动,产学研合作的方向,研究与开发的范围。
6.乙方将在申报期按照相关规定协助甲方编制申报材料并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完成材料的在线申报和纸质材料的校审、印刷和装订。
7.乙方将指导甲方在国家高新申报后,公示之前按照体系进行逐步规范、健全,协助甲方准备高新抽查,检查。
8. 甲方费用结清后,乙方为甲方提供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或一项软著申请服务。(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产生的申请至授权阶段官费均由甲方承担)
三、咨询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作为委托方,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本合同所涉的咨询服务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1、本项业务委托需支付人民币共计 仟元整( )(不含专项审计等费用),付款方式为: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使用自有资金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 )。
甲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甲方使用自有资金向乙方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 )。
2、如果需要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铜牌费用,在领证时由甲方支付给主管部门。
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技术情况和资料的保密条款
1.非因法律规定之需,乙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甲方有关的商业、技术及其他业务信息负有永久保密义务,除非该信息已经合法进入公知领域;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与项目无关人员或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向社会披露,否则,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不论是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披露还是偶然、无意获得)以及因本协议履行所获得的任何成果都是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均为机密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这些信息自行使用或披露、透露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单位的非相关人员,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根据申报程序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或专家学者披露上述保密资料,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交。
4.本保密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五、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内容完成并结清费用终止。
2.若本协议涉及的项目未获得立项,本协议自行终止,各方互不追究责任。
六、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自行终止,致使该项服务无法实施时,乙方不返还已收的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如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致使项目不能实施时,乙方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
2.若因任何天灾、自然因素或公敌行为,政府政策及行为,火灾、水灾、罢工、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不受双方控制的原因的出现,使得本协议终止履行或无法进行,受阻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商议是否延期、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协议。
3.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咨询服务费。甲方逾期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以未付咨询服务费总额为基数,参照月息2%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甲方拒绝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终止项目实施。如因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导致乙方追索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七、 其它
1.甲乙双方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在变更一方未书面通知的,对方文件的送达均以本合同约定联系人和联系地址(含邮箱地址、QQ群/微信群)为准。
2.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协议履行期间,经协议双方签署的其它文件,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协议冲突得,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4.未尽事宜,协议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
签约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签约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篇5: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
_________。
第二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_________。
2.方式:
_________。
3.要求:
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条件:
_________。
第四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_________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_________方负担。
2.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担。中介方的报酬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支付。
3.支付方式为如下第_________种:
(1)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____%;
(2)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
(3)其它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
_________。
2.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的通知后_________天内及时做出答复;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开户银行账户为_________。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
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依照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_________;
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通知委托方改进或者更换;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八条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6: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加强生态能源开发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经济林开发建设,做好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在合作中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优势和企业资金及经营管理的优势,并在优势互补中实现互利共赢,广西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广西_________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合作项目及内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小桐树等可再生生物能源开发建设项目(下称"项目")的造林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技术指导及产品开发利用等技术服务,为乙方提供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乙方的经营收益与风险与甲方无关。
(二)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广西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广西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在基地挂牌),共同开展生物质能源研发、试验、推广等工作,同时乙方为广西林学院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实习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便利。
二、合作期限
(一)合作期限为五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如继续合作,双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协议书。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提出项目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的课题、项目和内容;
2、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有权获取乙方已经知悉的项目相关技术情报和资料;
3、有取得相关报酬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作为乙方的技术科研单位,为乙方的小桐树能源林建设项目提供技术依托,应当尽职尽责履行本协议义务,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及时交付科研成果,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和帮助乙方掌握科研成果。
2、甲方负责承担小桐树区域性种植试验、良种选育、优树选择以及小桐树生态经济效益观测与评价等。
3、与乙方共同组建"广西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广西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
4、负责会同乙方进行项目总结和验收(或鉴定)。
(三)乙方权利
1、确定及认可乙方项目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的课题、项目和内容等技术服务的方向和范围;
2、委派人员参与乙方项目相关技术的开发;
3、免费取得乙方掌握的项目相关技术情报和资料并无偿使用合作期间乙方取得的项目相关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
4、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进行项目总结和验收(或鉴定)。
(四)乙方义务
1、负责运营发展可再生能源林的推广与实施种植,并投入土地、人力资源及经营管理等相应费用。
2、负责各试验树种的造林和每年的林地抚育、管理。
3、共同组建"广西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与广西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研发示范基地和教学实验基地",为广西林学院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实习和科学实验方面的便利。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一)甲乙双方对在合作期间所获取对方的所有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均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二)以上保密义务期限为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三)合作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后,以上保密条款均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承担以上保密义务。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一)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已方的风险,包括已方的经营风险、员工的工伤风险等;
(二)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风险双方共担。
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一)甲方在合作期间或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科研经费完成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双方共有,双方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
(二)甲乙双方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的,所取得的收益甲方占x%,乙方占x%;
七、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小桐树等可再生生物能源开发建设项目(下称"项目")的造林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技术指导及产品开发利用等技术服务,为乙方提供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提供科研经费x元,乙方应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拨款至甲方账户;
(二)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所需必要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按乙方经理待遇标准执行。
八、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二)因乙方发展战略方向和经营项目出现重大转变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甲方工作无法取得实质进展,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无效,合作已无实质意义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协议解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并应退还乙方全部已拨付科研经费;
(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保密条款,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任何一方从事有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动的,守约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甲方不尽职尽责,造成工作停滞、延误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退还未使用的科研经费;
(五)甲方挪用或滥用科研经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并应当全额赔偿;
(六)乙方逾期拨付科研经费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二)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项目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小桐树试验实施方案、科研课题的建立、科研经费及差旅费的管理与支出、办公场所及合作科研成果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共享等重大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制定实施细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甲乙双方联合申报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或省市的科技项目和推广项目,共同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实现互利双赢的目的,具体方案另定;
(三)甲乙双方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实现信息及时沟通和资源共享;
(四)甲乙双方各自员工的工资待遇各自负责;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法定(委托)代表人:_________法定(委托)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名称:广西_________生物质能源研发中心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下面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8:项目技术居间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居间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介绍服务等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居间方将中银路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果树旅游文化商品博览底价交易中心工程项目部之建设居间服务介绍给委托方施工。
二、委托方必须出示有关建设施工资质,具备该项目建设施工条件。
三、居间方在委托方具备该项目建设施工的条件下,居间方提供准确信息介绍服务委托方将该项目承包。
四、居间信息服务费:委托方按该项目施工土石方每立方支付三角居间信息服务费给居间方。
付款方式:委托方承包该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委托方必须支付居间方信息服务费贰万元委托方进场施工十天后,委托方须支付居间信息服务费贰万元,余款按委托方土石方施工进度支付给居间方。
五、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中外劳动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国 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报挂号: 电传: )
乙方: 国 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报挂号: 电传: )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 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 国国境的签证和在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 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 国之日起到离开 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 公司 账户,并按 国 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 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 甲方将乙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 国 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 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 银行 账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 到 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账户.乙方人员从 返回 ,由甲方通过 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 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一)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一10平方米;
(二)其余人员为4一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饮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工作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 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
权享受回 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 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 的旅费和替换者来 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 行的
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项措施.
2.在 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 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 服务期间,应遵守 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 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 年,从乙方人员到达 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
在 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 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 的人员,不享受从 到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 至 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 后, 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 方: 乙 方: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国×市签字.
甲方: 乙方 :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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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项目技术居间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方: (公章)
(甲方)
服 务 方: (公章)
(乙方)
中 介 方: (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 同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委托方__份,服务方__份,中介方__份,鉴证单位__份,公证单位__份,承接方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2份(其中1份报__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委 托 方:
服 务 方:
中 介 方:
时间:
篇11:技术项目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协调与合作、诚信友好的原则,就通辽市开鲁县__________项目,经双方商讨达成以下条件及承诺并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义务与责任
1、本着对通辽市开鲁县__________项目的人脉及项目充分了解,为乙方提供真实的信息,协助乙方对通辽市开鲁县__________项目的合同签订给予配合把关。
2、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并协调业主与乙方签订项目的施工合同。
二、乙方义务与责任
1、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跟踪业主对此项目的进度动向。
2、本着甲方对__________工程发包了解及拿到施工承包权的信任及信心,为甲方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及施工中资金和施工实力,劳动酬金及支付方式。指定甲方为唯一协调负责人,不能指定第三方(指另外的接洽人)为协调负责人。
三、报酬支付
1、在甲方帮助乙方取得这一项__________工程施工承包权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劳动报酬总工程费6%。
2、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所得报酬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本项目
再接受任何的第三方服务(承建商)。
2、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就此项目给予另外的施工队伍施工,视甲方违约赔偿乙方违约金5万元。
3、若乙方拒绝配合甲方的工作,甲方有权另行寻求其他合作者。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越过甲方与中介方完成交易(包括直接或间接),视为甲方完成工作,乙方需支付甲方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1款所约定的劳务报酬,甲方对该劳务报酬有无限期追偿权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
2、本协议签订后,若乙方就此项目与第三方(另外的接洽人)接洽,视乙方违约赔偿甲方违约金50万元。
五、保密
在本次服务项目中,甲、乙双方对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永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如甲方提出的协议合同乙方没有意见,双方签字当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12: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 项目(下文简称“本项目”)的技术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合同价格、服务要求及配置清单》与附件二《技术服务人员需求单》。
二、 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详见附件一《合同价格、服务要求及配置清单》。
三、 付款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1. 一次性支付: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2. 分期支付:
1). 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 第二次付款:乙方完成本合同所有服务内容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为乙方签署《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四)和《服务工作量确认单》(附件五)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60 %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3).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金额的 10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甲方获得最终用户验收报告及最终合同金额10%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3. 开票及收款信息
1). 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2).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名称: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并加盖财务专用章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未及时通知方承担。
四、 合同履行
1. 甲方协作事项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指派固定的负责人,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协助乙方进一步明确甲方的服务需求及所需要遵循的文档规范和模板;
2). 针对培训服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培训全过程;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交工作进度、各类报表及报告等;
4). 如果项目涉及到与其它业务系统的测试,则甲方应准备相应的测试环境,配合乙方到甲方的系统环境中进行测试;
5).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相应价款。
2. 乙方协作事项
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一《合同价格、服务要求及配置清单》与附件二《技术服务人员需求单》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方案、服务人员名单、教材(针对培训服务);
2). 乙方应严格按照附件一《合同价格、服务要求及配置清单》的内容、进度要求按时提交交付物。如有重大的问题或重要的变更发生,乙方应当在变更发生当天通知甲方,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提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询问;
3). 乙方应按照附件二《项目技术服务人员需求》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以完成技术服务;(根据具体项目需求,有就写,没有就删掉)
4). 乙方应保证其服务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工作要求和规章制度并对接触到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5). 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交付,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验收佐证材料。
五、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文档内容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版权或其他权利。如因乙方提供的服务和内容侵犯了第三方权益,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六、 保密要求
1.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书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有效期后 年内,凡甲方提供给乙方及其派出技术人员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除非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外,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除非因履行本合同目的之需要,乙方同意对所有甲方的保密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
七、 检验验收
1. 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同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份数由甲方根据要求确定);
2. 乙方完成服务交付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和附件一的约束组织进行验收;若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甲方逾期未作验收的,乙方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交付验收,直至满足甲方要求为止。如乙方经过三次修改仍不能交付满足甲方项目要求的服务及产品,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将乙方交付的所有文档退回。
3. 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八、 售后服务
1. 乙方交付服务成果后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自然月内免费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提供与使用交付物相关的技术服务;
2.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 壹 年期限的无偿跟踪/售后服务。
九、 逾期和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合理安排专业人员,并确保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每延迟 1 个工作日/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按延迟部分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总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 30 %。逾期超过六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解除乙方已培训的协议(如有),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同时,由于乙方逾期培训进而导致甲方无法最终按期培训,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因乙方提交服务的质量问题,甲方最终用户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后,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法、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3. 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4.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如上所述的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初验、终验义务的履行。
十、 争议解决
1.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仲裁: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 诉讼: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增补,需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合同方为有效;
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合同价格、服务要求及配置清单(需体现:未税金额、税率的内容),如:
合同价格、服务要求及配置清单
服务内容服务要求配置清单未税价格(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元)含税价格(元)
总价(元)
附件二: 技术服务人员需求单
附件三: 技术规范
篇13: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
(甲方)
服务方:________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属技术培训合同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方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
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为(服务费或培训费):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方负担。
(二)本项目中介方活动费为:元,由方负担。
中介方的报酬为:元,由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元,时间:
元,时间:
③其它方式: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技术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民法典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培训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民法典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中介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民法典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八、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名称(或姓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篇14: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技术服务内容
1、技术服务的目标
2、技术服务的内容
3、技术服务的方式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提供技术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技术服务期限与进度
2、技术服务质量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元(大写: 圆整)。
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保密内容
2、涉密人员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六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技术成果验收
验收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合同有效期内,技术成果归属 所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其中一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违约一方须赔偿守约一方的损失,并且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