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简报通用4篇
发布于2024-08-13 09:55,全文约 5352 字
篇1:火灾隐患重点整治验收工作会议报告_工作报告_网
火灾隐患重点整治验收工作会议报告
为切实做好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市级验收工作,10月7日下午,xx镇组织召开火灾隐患重点整治验收工作碰头会。xx镇党委书记黄、镇长文、副书记郑等党委班子成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xx大队邹xx大队长首先传达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XX年中山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方案〉的通知》(山消安委〔〕20号)精神,并宣读了《xx镇迎接市级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验收工作方案》,对《xx镇迎接市级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验收工作方案》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对迎检当日人员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部署。与会人员就迎检当日相关工作进行了讨论,文xx镇长要求与会人员要以“严之又严,高之又高”的工作标准,确保顺利通过市级验收工作。
最后,为进一步完善各项整治工作,全力做好迎接市政府验收工作,黄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此次市级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本部门、本村(社区)的迎检工作;二是抓住重点,查漏补缺。对照我镇自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措施,查缺补漏,力求不失分,高分通过市级验收;三是加强督导检查。镇领导将不定时对各部门、各村(社区)迎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反复存在的问题,镇纪检部门将诫勉谈话;四是要继续强化宣传工作力度,分行业、分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力争营造“全民消防”的氛围,争取在市政府验收中取得好成绩。
篇2:火灾隐患事故整治方案_工作方案_网
火灾隐患事故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决定自现在起,立即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甄文副区长任组长,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江,区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士连,区公安分局局长李春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体、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李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和指导全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情况,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协调。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nextpage]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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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火灾隐患整治排查整治行动方案_企划文案_网
火灾隐患整治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吸取近期省外重大火灾事故,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认真吸取近期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立即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省消防总队《关于下发(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全面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持续推进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全市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构筑全市消防安全“防火墙”。
二、整治时间和方法步骤
本次火灾隐患排查行动从9月10日起到11月底。
火灾隐患排“查行动要与执法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总结。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建筑工程未审未验未备案专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双达标”活动、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防火墙”工程等,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一一9月15日)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的教训,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结合实际,召开动员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排查整治阶段(9月16日一11月15日)
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文物建筑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用火、用电等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1月16日一11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市政府将把此次排查整治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的工作总结报告要于12月5日前上报市政府及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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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火灾隐患整治实施方案_实施方案_网
2011年火灾隐患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部分省市重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深入推进我市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顺利开展,确保我市火灾形势的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构筑我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全市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运城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田生树担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杨维民担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领导。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3)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2.“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3.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空间建筑: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车库等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6.文物建筑单位: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建筑单位。
(二)排查整治内容
1.贯彻指定国家及省的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
4.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及灭火器材配置、使用情况;
5.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7.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四、方法步骤
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20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广泛深入动员,明确任务分工,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3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公安、安监、消防、教育、住建、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行业及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突出重点,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在此次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统一交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各级各部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要逐一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报送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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