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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管理合同范文3篇最新 经营合同(最新三篇)

发布于2024-08-19 15:57,全文约 5948 字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JL-F-2024

篇1:连锁超市场地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址

位置(可附图)

柜台长、宽、高(米)

经营面积(平方米)

装修及配套设施

其他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年月日收回,租赁期共年零个月。

第三条租金标准、租金总额、支付方式等

1.租金标准:

2.租金总额:

3.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

5.其他:

第四条租赁柜台的用途

第五条租赁柜台的交付

租赁柜台交付的时间、方式及验收:

第六条租赁柜台的使用

承租人按照方法使用租赁柜台。

第七条租赁柜台的维修

1.出租人应履行租赁柜台的维修义务。

双方也可以约定在租赁期内,租赁柜台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由于维修责任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方承担。

2.因维修租赁柜台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维修租赁柜台的除外。

具体约定是:

第八条租赁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1.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害租赁柜台。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出租人同意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对费用、改善要求等内容进行约定。

具体约定是:

2.合同期满,对租赁柜台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第九条租赁柜台的转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柜台。

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

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出租人有按照约定收取租金的权利;

(2)出租人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经营发展需要,制定有关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的权利;

(3)出租人有督促承租人诚信守法经营的权利;

(4)出租人有查验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的权利;

(5)出租人有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的权利;

(6)出租人有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承租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权利;

(7)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柜台租赁期满后,如消费者要求出租人赔偿,出租人先行赔偿后,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

(8)其他权利:

2.出租人义务

(1)出租人有按照约定交付租赁柜台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

(2)出租人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诚信守法经营的义务;

(3)出租人有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柜台符合约定的用途,以保障承租人正常经营的义务;

(4)出租人有不得随意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和布局,不得无故干涉承租人正常经营的义务;

(5)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承租人有按照约定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柜台(摊位、铺位、商位等)和服务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2)承租人有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的权利;

(3)承租人有在出租人将租赁柜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在合同履约期内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免予支付租金。

因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第一条中约定的租赁柜台及设立柜台的场所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有权就租赁柜台存在的瑕疵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其他权利:

2.承租人义务

(1)承租人有按照约定交纳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有在租赁柜台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许可证书的义务;

(3)承租人有诚信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出租人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4)承租人有不得以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义务;

(5)承租人有执行进货查验,不销售假冒伪劣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6)承租人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柜台的义务;

(7)承租人有租赁期届满归还租赁柜台的义务;

(8)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租赁柜台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后在日内仍未提供租赁柜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出租人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租赁柜台的,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设立柜台的场所水电、消防、安全、卫生、供暖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经催告后在日内仍无改善的,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的,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其他责任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承租人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后在日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柜台,致使租赁柜台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按约定归还租赁柜台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4)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邮编:邮编: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篇2:江苏省企业经营管理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及保证人: 甲方:(以下称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称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出租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____县晓龙道路运输中心进行租赁经营,通过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________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方和承租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承租方租赁经营____县晓龙道路运输中心后,该企业性质的不变,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 承租方租赁经营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 承租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应符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必须在出租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承租方租赁经营后,应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 租赁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条 本运输中心经清产核资确定现有资产为 其中固定为 ,流动资金为元

第九条 本合同租金定为每年____元,承租方必须于每年的____月日前交纳。

第十条 本运输中心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等由出租人负责,与承租人无关;租赁经营后的债权债务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一条 承租人承租后用个人所得进行的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出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是本中心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3.承租人对本中心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4.承租人对本中心经营管理有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奖惩、招用和辞退工人的权利。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资金分配权。

6.本中心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权。

7.承租人有权使用出租人的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资格证。

8.承租方有权使用出租方的公章、合同章、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9.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2.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承租方不经出租方的同意不得将运输中心转租、转包他人经营。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受损失。

4.承租人要自觉接受承租方的监督,保证依法经营。

5.承租人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6.承租人必须提供价值____元的财产现金作抵押,另外,承租人还应该依法提供两名有相应资产的保证人提供担保。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7.承租人应当在交付租金和支付各种税费及工人工资后的利润中留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章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出租人的权利

1.有权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3.对本中心财务有监督、审计权。

4.有权维护本中心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出租人的义务

1.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3.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重大变化时,且足以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中心造成连续________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租赁期满前____日,承租人应当将本中心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等情况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退出租赁。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本中心仍继续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处理

篇3:关于市场经营管理合同

管理单位:江山农贸城(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江山农贸城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场内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管理者、业主、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经营管理职责

1.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2.按政府规定的最低要求配置商业用房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市场,设置摊位,实行划行归市经营;

3.成立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场内的治安、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内外周边环境整洁;提供良好的经商环境;

4.在市场内设立消费投诉点,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调解消费纠纷;

5.依法设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制订检测制度,落实专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测;

6.在各交易区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公平秤,督促经营者公平交易;

7.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8.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开展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和“星级摊位”、“信用商号”的推荐评定工作;

9.制定不同交易区的管理制度,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定月定期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多收、不乱收;

10.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二、乙方在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义务

1.依法经营,遵守甲方制定的农贸城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服从安排,划行归市,在指定地点、按经营范围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时按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2.业主自行出租的`商铺,应同时要求承租者与甲方签订“江山农贸城经营管理合同”。

3.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证、照齐全,不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4.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失效、变质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5.不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不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商品。

6.不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7.不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8.不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