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合作协议(合集2篇)
发布于2024-08-19 19:02,全文约 18911 字
篇1:机构入伙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伙人平台,双方共同设立法人机构,该法人机构依甲方授权开展合法的投融资相关的服务及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募资”是指元盟授权各级合伙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或财富管理产品进行宣传及向投资资金的特定人群定向募集。
“增值收益”指募资投向的标的项目接受投资后实现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收益。
“学院课程”指元盟及其关联单位旗下的资本学院提供的高端课程。
“项目中介”指各级合伙人向甲方推荐投资意向的企业及项目。
“ESC”指各级合伙人协助或独立完成的意向地区“拟上市企业服务中心”。
“创智资本圈”指元盟主办的对接资本圈与投融资项目的对接会。
“FA+IB”指元盟提供的专业金融咨询服务及投行服务。
“各项产品/服务”指前述募资、增值收益、学院课程、中介服务、ESC、中国智汇、资本圈、FA+IB的合称。
“授权范围”是指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元盟各项产品/服务介绍及销售的范围。
“法人机构”指高级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的载体,由管理合伙人控股,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管理合伙人占股51%,高级合伙人占股49%。
“管理合伙人”指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或称“元盟”。
“高级合伙人”指直接向管理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将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区域合伙人”指向高级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将与前述法人机构合资共同设立区域法人机构,作为区域合伙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各级合伙人”指前述高级合伙人、区域合伙人的合称。
“开发人”指推介、销售各项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项目介绍、学员招收、项目引荐等的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各级合伙人于管理合伙人IT系统报备通过后,均可成为开发人。
“协调人”指开发人向其直接负责的上一级合伙人。
“辅助人”指除开发人、协调人以外的、参与各项产品/服务的管理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
一、入伙
1、(一)入伙的方式
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统一的服务标准及业务理念、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接受乙方加入甲方的合伙人平台,成为元盟的高级合伙人,主要在 省范围内,帮助新成立的法人机构开展元盟各项产品/服务的相关介绍或销售活动。乙方加入合伙人平台并成立新法人机构后,甲方授权新成立的法人机构按元盟确立的统一标准进行宣传。
(二)被授权的内容
具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新设法人机构可选择使用甲方包括商标/标志、商号等进行宣传;另一部分则属于非知识性质的专属权利,包括甲方产品/服务的经销权及分销权。
2、(一)授权方式:乙方承诺并保证:
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授权新设法人机构开展介绍、销售活动,由乙方直接负责;该法人机构可且仅可以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为限向其与区域合伙人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再次转授权。
(二)授权的使用方式:
管理合伙人拥有有关各项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许可新设法人机构在本合同规定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
3、授权范围内,甲方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对于乙方负责的法人机构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介绍、销售活动,乙方根据需要并报管理合伙人备案后可在该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乙方如需在其它范围推广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须向甲方申请,使法人机构获得新的授权。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与甲方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享有获得授权的优先权。
(二)乙方负责的开展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活动,出现造成法人机构或甲方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论披露,有违法犯罪记录,一年内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单方面剥夺授权,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与法人机构的关系
1、甲方与法人机构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与各级合伙人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不可以管理合伙人身份展开活动,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的是就法人机构及其对外投资设立的子机构产生的合伙合作关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或承担对方的各项债务及相关财产责任。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以法人机构名义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出资、合伙人指标及收益分成
乙方应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并保证法人机构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出资完成后,甲方占法人机构51%股份,乙方占法人机构49%股份。
各级合伙人的指标及所有合伙人(包括管理合伙人)的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如下:
指标
募资
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销售
项目中介
ESC建立
中国智汇会员招募
创智资本圈项目介绍
FA+IB项目介绍
高级合伙人
5亿元人民币
/
500人/年
/
2个
50人/年
50个/年
10个/年
区域合伙人
2亿元人民币/
100人/年
1个
10人/年
10个/年
2个/年
分成
募资
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销售
项目中介
ESC建立
中国智汇会员招募
创智资本圈项目介绍
FA+IB项目介绍
开发人
基金管理费用*63%
增值收益*35%
课程收入*35%
被投资金*0.7%~1.4%
收益*21%
会员费*35%
咨询顾问费*21%
收益*21%
协调人
有辅助人
基金管理费用*13.5%
增值收益*7.5%
课程收入*7.5%
被投资金*0.15%~0.3%
收益*4.5%
会员费*7.5%
咨询顾问费*4.5%
收益*4.5%
无辅助人
基金管理费用*27%
增值收益*15%
课程收入*15%
被投资金*0.3%~0.6%
收益*9%
会员费*15%
咨询顾问费*9%
收益*9%
辅助人
辅助人收益=(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开发人收益-协调人收益)/辅助人数
合计收益分成金额
基金管理费用*90%
增值收益*50%
课程收入*50%
被投资金*1%~2%
收益*30%
会员费*50%
咨询顾问费*30%
收益*30%
计算公式为:
指标完成率=完成情况/当年指标* 100%。
管理合伙人及各级合伙人最终获得的收益=上表对应收益*指标完成率。
四、授权后支持及配合
授权后的支持、服务及费用如下:
1)授权后甲方可派专业人员对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各项产品/服务的推广、配套人员的聘用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提供有关管理,经验,竞争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及支持。针对乙方提出的问题,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快速解决。或者为其组织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工作会议,为其提出解决方案。
3)甲方提供管理、运营、培训服务支持外,还提供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支持。
4)甲方提供的上述支持服务费用由新设法人机构承担。
5)甲方有义务对旗下各项产品/服务做持续性的宣传,以促进业务的长期发展,和保障甲乙双方合作的利益,所需广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并且积极配合管理合伙人所主张区域内的推广宣传计划,该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1)甲方对元盟商号、注册商标及其各项产品/服务对应的标准及业务规范享有法定的专有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权的内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甲方有权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法人机构,敦促乙方实缴出资到位,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3)甲有权检查和审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二)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各项产品/服务有关的业务标准、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作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二)1)乙方发生可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重大变动时,必须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单方面改变宣传资料或甲方的各项产品/服务内容或标准,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负责在新设法人机构里面妥善保管与甲方授权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将甲方的商号、注册商标用于与甲方授权业务无关的其他任何场所、行业、活动或提供给第三方。
3)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和支付其他合同约定费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甲方的财务检查或审核,配合回复甲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六、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将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获取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2、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3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3、乙方应与甲方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由存档备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果未经报备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再签订类似或专业相近的协议,甲方将终止授权。
3、合同一经订立,双方没有任何理由违反约定,若一方违约行为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违约方因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同自动解除。
八、合作变更、转让;解除及终止
1、变更、转让
(一)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合同的转让:若乙方向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内其他机构或个人再次转授权,自转让之日起乙方应承诺此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并对其违反本义务从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解除及终止
(一)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2)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主体消亡;
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依照民法典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
5)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6)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7)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8)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9)降低标准的服务质量或产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10)不按合同规定进行法人机构的实缴出资或进行收益分成;
11)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12)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解散。
(三)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擅自转让或擅自改变授权范围;
3)乙方不遵守甲方提供的宣传各项产品/服务的内容或程序规范;
4)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授权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1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四)在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法律规定清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
(五)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拥有甲方注册商标、商号以及其他非知识产权类的使用权,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30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共同负责。
十、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期内出现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进行解决。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其仲裁规则进行解决,裁决终局且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
十一、其他
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需要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4、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伙人平台,双方共同设立法人机构,该法人机构依甲方授权开展合法的投融资相关的服务及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募资”是指元盟授权各级合伙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或财富管理产品进行宣传及向投资资金的特定人群定向募集。
“增值收益”指募资投向的标的项目接受投资后实现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收益。
“学院课程”指元盟及其关联单位旗下的资本学院提供的高端课程。
“项目中介”指各级合伙人向甲方推荐投资意向的企业及项目。
“ESC”指各级合伙人协助或独立完成的意向地区“拟上市企业服务中心”。
“创智资本圈”指元盟主办的对接资本圈与投融资项目的对接会。
“FA+IB”指元盟提供的专业金融咨询服务及投行服务。
“各项产品/服务”指前述募资、增值收益、学院课程、中介服务、ESC、中国智汇、资本圈、FA+IB的合称。
“授权范围”是指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元盟各项产品/服务介绍及销售的范围。
“法人机构”指高级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的载体,由管理合伙人控股,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管理合伙人占股51%,高级合伙人占股49%。
“管理合伙人”指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或称“元盟”。
“高级合伙人”指直接向管理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将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区域合伙人”指向高级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将与前述法人机构合资共同设立区域法人机构,作为区域合伙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各级合伙人”指前述高级合伙人、区域合伙人的合称。
“开发人”指推介、销售各项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项目介绍、学员招收、项目引荐等的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各级合伙人于管理合伙人IT系统报备通过后,均可成为开发人。
“协调人”指开发人向其直接负责的上一级合伙人。
“辅助人”指除开发人、协调人以外的、参与各项产品/服务的管理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
一、入伙
1、(一)入伙的方式
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统一的服务标准及业务理念、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接受乙方加入甲方的合伙人平台,成为元盟的高级合伙人,主要在 省范围内,帮助新成立的法人机构开展元盟各项产品/服务的相关介绍或销售活动。乙方加入合伙人平台并成立新法人机构后,甲方授权新成立的法人机构按元盟确立的统一标准进行宣传。
(二)被授权的内容
具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新设法人机构可选择使用甲方包括商标/标志、商号等进行宣传;另一部分则属于非知识性质的专属权利,包括甲方产品/服务的经销权及分销权。
2、(一)授权方式:乙方承诺并保证:
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授权新设法人机构开展介绍、销售活动,由乙方直接负责;该法人机构可且仅可以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为限向其与区域合伙人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再次转授权。
(二)授权的使用方式:
管理合伙人拥有有关各项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许可新设法人机构在本合同规定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
3、授权范围内,甲方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对于乙方负责的法人机构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介绍、销售活动,乙方根据需要并报管理合伙人备案后可在该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乙方如需在其它范围推广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须向甲方申请,使法人机构获得新的授权。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与甲方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享有获得授权的优先权。
(二)乙方负责的开展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活动,出现造成法人机构或甲方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论披露,有违法犯罪记录,一年内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单方面剥夺授权,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与法人机构的关系
1、甲方与法人机构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与各级合伙人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不可以管理合伙人身份展开活动,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的是就法人机构及其对外投资设立的子机构产生的合伙合作关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或承担对方的各项债务及相关财产责任。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以法人机构名义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出资、合伙人指标及收益分成
乙方应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并保证法人机构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出资完成后,甲方占法人机构51%股份,乙方占法人机构49%股份。
各级合伙人的指标及所有合伙人(包括管理合伙人)的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如下:
指标
募资
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销售
项目中介
ESC建立
中国智汇会员招募
创智资本圈项目介绍
FA+IB项目介绍
高级合伙人
5亿元人民币
/
500人/年
/
2个
50人/年
50个/年
10个/年
区域合伙人
2亿元人民币
/
100人/年
/
1个
10人/年
10个/年
2个/年
分成
募资
增值收益
学院课程销售
项目中介
ESC建立
中国智汇会员招募
创智资本圈项目介绍
FA+IB项目介绍
开发人
基金管理费用*63%
增值收益*35%
课程收入*35%
被投资金*0.7%~1.4%
收益*21%
会员费*35%
咨询顾问费*21%
收益*21%
协调人
有辅助人
基金管理费用*13.5%
增值收益*7.5%
课程收入*7.5%
被投资金*0.15%~0.3%
收益*4.5%
会员费*7.5%
咨询顾问费*4.5%
收益*4.5%
无辅助人
基金管理费用*27%
增值收益*15%
课程收入*15%
被投资金*0.3%~0.6%
收益*9%
会员费*15%
咨询顾问费*9%
收益*9%
辅助人
辅助人收益=(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开发人收益-协调人收益)/辅助人数
合计收益分成金额
基金管理费用*90%
增值收益*50%
课程收入*50%
被投资金*1%~2%
收益*30%
会员费*50%
咨询顾问费*30%
收益*30%
计算公式为:
指标完成率=完成情况/当年指标* 100%。
管理合伙人及各级合伙人最终获得的收益=上表对应收益*指标完成率。
四、授权后支持及配合
授权后的支持、服务及费用如下:
1)授权后甲方可派专业人员对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各项产品/服务的推广、配套人员的聘用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提供有关管理,经验,竞争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及支持。针对乙方提出的问题,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快速解决。或者为其组织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工作会议,为其提出解决方案。
3)甲方提供管理、运营、培训服务支持外,还提供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支持。
4)甲方提供的上述支持服务费用由新设法人机构承担。
5)甲方有义务对旗下各项产品/服务做持续性的宣传,以促进业务的长期发展,和保障甲乙双方合作的利益,所需广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并且积极配合管理合伙人所主张区域内的推广宣传计划,该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1)甲方对元盟商号、注册商标及其各项产品/服务对应的标准及业务规范享有法定的专有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权的内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甲方有权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法人机构,敦促乙方实缴出资到位,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3)甲有权检查和审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二)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各项产品/服务有关的业务标准、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作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二)1)乙方发生可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重大变动时,必须在三日内通知甲方;单方面改变宣传资料或甲方的各项产品/服务内容或标准,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负责在新设法人机构里面妥善保管与甲方授权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将甲方的商号、注册商标用于与甲方授权业务无关的其他任何场所、行业、活动或提供给第三方。
3)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和支付其他合同约定费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甲方的财务检查或审核,配合回复甲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六、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将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获取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2、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3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3、乙方应与甲方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由存档备案。
七、违约责任
1、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若给对方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果未经报备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再签订类似或专业相近的协议,甲方将终止授权。
3、合同一经订立,双方没有任何理由违反约定,若一方违约行为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违约方因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合同自动解除。
八、合作变更、转让;解除及终止
1、变更、转让
(一)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合同的转让:若乙方向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内其他机构或个人再次转授权,自转让之日起乙方应承诺此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并对其违反本义务从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解除及终止
(一)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2)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主体消亡;
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依照民法典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
5)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
6)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7)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8)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9)降低标准的服务质量或产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10)不按合同规定进行法人机构的实缴出资或进行收益分成;
11)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12)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二)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解散。
(三)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擅自转让或擅自改变授权范围;
3)乙方不遵守甲方提供的宣传各项产品/服务的内容或程序规范;
4)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授权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1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四)在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法律规定清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
(五)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拥有甲方注册商标、商号以及其他非知识产权类的使用权,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30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共同负责。
十、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期内出现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进行解决。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其仲裁规则进行解决,裁决终局且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
十一、其他
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需要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4、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篇2:机构入伙合作协议
甲方: 支付机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乙方: 商业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注解:(□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 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 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全国□/ 区域】 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 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 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 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 的备付金合作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 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 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 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 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 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 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 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 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客户备付金合作银行,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
(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合作银行。
(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 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 有效。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 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 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 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合作银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含备付金存管账户,下同)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 用存款账户。
(三)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 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 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 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 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履行监督职能,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1.对甲方提交的,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 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划转相应的资金;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 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 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 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 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在乙方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 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请资料:
(四)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编辑提示:应为(一)】
(五)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编辑提示:应为(二)】
(六)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编辑提示:应为(三)】
(四) 备付金合作协议;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 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 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 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 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甲 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 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 户。非活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二十一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 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 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 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拟变更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乙方应当 于资金划转前,与甲方全面核对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一 致,并在约定的时间办理资金划转。期间,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 新增支付业务,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 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 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 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 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甲方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 5 个工作日内、变更 或撤销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 备。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甲方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银行。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开立的 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二十六条 甲方调整其在乙方开立的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只能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向其备付金收 付账户划转资金,不得反向划转资金,不得在不同备付金汇缴账 户之间划转资金。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在乙方开立的 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收 付账户或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八条 甲方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如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 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特定 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中包含其应收取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甲方应通过乙方划转至甲方备付金存管账户 中,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结转到甲方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甲方因办 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 约定每个工作日时批量交互 T-2 日数据,按照监管规定的要 求逐日核对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甲方和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甲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甲方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 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方可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 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甲方从乙方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通过以 下方式和渠道提交给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二)——;(三)——;(四)——;(五)……。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支付 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乙方应当对 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交 相应的证明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 令。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现如下任一清算差错,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接受通知一方应于接到通知起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并将查明结果反馈给对方: 1.甲方或乙方向对方返回的交易处理结果与其实际清算的 备付金金额不一致; 2.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对账文件明细与其实际清算的备付金 金额不匹配; 3.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差错。出现清算差错后,双方应根据共同确认的结果配合进行调账 及补清算等。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备付金存放和资金划转的,甲乙方均应 建立每日对账制度。乙方应当与甲方按时核对账务,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银行乙方内部账户以待清算资金等名义为甲方存放备付金。若发现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章 合作承诺
第三十六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为其备付金合作银行,双 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共同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客户,在中 国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乙方现有的银行 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支付业务所做 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备付金存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可由甲乙双方 共同约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 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甲方备付金专用存 款账户余额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不 符合要求;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因甲方未按客户指令向乙方发起支付指令等原 因,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 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况不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信息接 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 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
(1)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 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 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
(2)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 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第四十五条 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甲乙双方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 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四十六条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 期限,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 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合同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四十九条 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 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 以变更或解除。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或违反本协议条款。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 并获得对方同意,才可以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做好客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做出相应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协商 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信息备案表
一、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
1.备付金存管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2.备付金汇缴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2.1 备付金汇缴账户归集账户(请在上述存管账户中指定对应账户)
汇缴账户账号对应归集存管账户账号
3.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3.1 其他自有资金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一、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信息(其他银行)
备付金收付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备付金汇缴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
备注: 本表格由甲方据实填写。如有新增、变更或撤销,请填写 《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盖 章签署后提交 银行。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一、原账户信息
1、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账户属性
1、 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信息(其他银行):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账户属性
二、账户新增/变更/撤销事项及原因描述
三、账户新增/变更/撤销后信息列表
1、备付金合作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账户属性
2、 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信息(其他银行):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账户属性
3、 如为账户撤销,请填写拟承接账户信息:
户名账号开户行所属省市开户日期账户属性
备注: 1、“账户属性”栏目,请据实选择填写。存管行包括:存管 账户、汇缴账户、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或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合作 行为收付账户、汇缴账户。 2、如为账户新增,不用填写原账户信息一栏。 3、涉及非 银行备付金账户变更的,甲方应提交相关银行 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回执
兹收到贵司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1、我行同意贵司备付金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 新增/变更/撤销后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所属省市 开户日期 账户属性
□2、我行已知悉前述申请表所列贵司在其他银行的备付金 存管业务相关账户的变更信息。
银行 支行(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