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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最新7篇】

发布于2023-12-06 01:44,全文约 6221 字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GF-2023

篇1:保险业务办理的合同委托书

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2.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 如为“一般授权”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

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委托事项和权限仅为特定事项的,在第三项中列明。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篇2:保险业务办理的合同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

委托原因及事项:本人___,现在户籍在海南省海口市,人在江西省南昌市,因为第一代身份证失效,现在要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但是因为户籍由江西迁往海南,行动不便,特委托弟弟__为代办人,持本人(___)户口本、第一代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照片和受托人(___)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前往贵办事处代办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___)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日起委托书有效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3:保险协议书范本

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乙方: 汽贸公司

为落实双方公司战略合作向导,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有关保险业务等方面合作协议:

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税费或提供正规代-理-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使用税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到账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

承保方式及项目:

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车辆保险时,甲方依法合规承保以下险种并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优惠措施:

1、机动车辆损失险(按实际车辆价值承保,如因开票价高于或低于甲方车辆信息库内的双方协商解决); 2;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不低于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

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

5、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

6、车辆划痕险(20xx、5000、10000根据车辆购置价选择);

7、自燃损失险;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使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9、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辆划痕险);

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100.00元);(自愿选择)

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每份¥120.00元)。(自愿选择)

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

其他事项:

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额。

二、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按乙方要求注明特别约定以下内容:1、第一受益人:

2、第二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

四、甲方原则上将乙方所办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推荐给乙方配套的修理厂,并乙方必须尊重甲方系统的报价及定损,甲方系统报价保证均为原厂市场价格,且乙方必须保证所使用的配件为原厂正件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记载其内同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同时报备各自主管部门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

全称: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开户行地址:

甲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

全称:

开户行地址:

乙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4: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简要案情】

20xx年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20xx年5月31日,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篇5: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2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xx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xx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xx元。直到20xx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篇6: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要点提示】 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 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20xx年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xx年至20xx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20xx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xx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另查明,小田于20xx年和20xx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20xx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20xx年12月25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20xx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

篇7:保险协议书范本

甲方:公司

乙方: 公司

为了促进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 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 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 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 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 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51070700000)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 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25日前支付,

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

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元人民币手续费作为暂扣手续费,超5000元人民币后方进行手续支付;

3、 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制订相应保险产品优惠费率

乙方提供的具体优惠费率如下:

甲方保证全年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

(1)建筑工程保险按造价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万元造价为3元人民币。

(2)建筑工程保险按面积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平方米造价为0.3元人民币。

4、若甲方未能保证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乙方有权利不支付暂扣手续费。

三、 其它约定

1、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

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4、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