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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户籍管理制度(通用三篇)

发布于2024-08-24 14:29,全文约 7240 字

篇1: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_调研报告_网

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①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可谓源远流长、种类不少。但从立法上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笔者就如何完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作粗浅探讨。     一、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                               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     (一)认识不足,规定不多     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73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89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全。致使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和研究,局限在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方面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问题。    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市场经济及对公民权利的足够重视与保护。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是1980年颁布的,当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没有建立,或者不发达,必然会出现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弱视情况。因为计划经济就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社会成员没有什么自由与权利。因此,就不可能有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对包括物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二)体系松散,项目不全     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民法特别法和其他法律,对民事优先权的规定有所增加,《破产法》、《专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到民事优先权。应该说,我国的民事优先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走向多样的过程,目前仍在不断充实完善之中。     尽管如此,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还是存在体系松散、项目不全的问题。例如,特种债权优先权,即先取特权,在不同所有制和不同性质的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均有规定。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民事优先权项目规定,也比西方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规定的少。如先取特权项目,我国规定的主要有诉讼费、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建设工程价款、保险及给付保险金、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而《日本民法典》及《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比我国民商法律规定的先取特权的项目则要多的多,如丧葬费用、债务人日用品的供给、租金、动产不动产的买卖等等。又如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仅限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三种发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而《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则还有旅店的宿泊、不动产的保存等项目。     (三)条文简陋、操作性差     具体表现为:一是条文少。不管是先取特权,优先受偿权,还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条文都是廖廖无几,很难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民事优先权的有关问题。二是条文操作性差,不像西方一些国家对条文及条文所包含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诠释。如我国许多法律在先取特权的项目上,对工资、税收没有作出详细的界定,工资到底包括哪几个内容,工资在多少时间内必须向法院起诉。又如税收包括哪些,各种税收孰先孰后,对偷漏税的罚款部分能否优先受偿。各种优先权的特征和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均没有规定。     (四)重复规定,前后不一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由于不是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而是分散在各部门法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规定,前后不一的现象。如在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上,同为企业法人破产,《破产法》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规定项目不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先取特权项目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先取特权项目,同样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同为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先取特权的一些项目在破产法和其他部门法重复规定,另外一些项目不同企业法人的部门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逻辑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又如,关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先取特权项目,《破产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都用此概念,而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却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这个概念。     (五)考虑不周,顾此失彼     由于民事优先权的分散性和不连贯性,出现了考虑不同,顾此失彼的现象。如先取特权的清偿,在程序上,国有企业有《破产法》规定,非国有企业有《民事诉讼法》规定,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有先取特权项目,可是,在清偿上却没有程序法上的规定。 二、制定我国民事优先权法的必要性     由于上述等原因,必须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笔者设想,在我国应当制定民事优先权法,归到物权法中独立一编,成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为了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散乱不全的需要     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本的方法就是对现有有关民事优先权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删改、补充,制定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优先权法,把分散在破产法、公司法、海商法、担保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等中的民事优先权的内容,集中起来加以研究和整合,统一规定在物权法中,作为物权法的一编,这样就可以克服和防止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散乱不全的状况,易于人们了解和掌握。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求民事主休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然而,由于“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①,因此,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一方,其地位总是要高于经济条件差的一方,这有悖于市场经济对公平、公正追求的初衷。因此,必须抛弃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弱者的一些民事权利予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就成为市场经济追求公平而在民法上所作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理念的一个鲜明的体现。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经济,担保物权则在其中充当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要求在制定民事优先权法时一并解决。    (三)完善物权制度的需要     民事优先权基本上都具有物权性质,即使是特种债权优先权,也具有物权性质。实际上,民事优先权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专章规定,且都规定在物权编中。民事优先权实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如果物权法中没有民事优先权的一席之地,必将是物权法的一大遗憾,即使物权法制定出来,将来还是要补充民事优先权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想     以实现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为追求,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做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建立民事优先权法定主义,使每一种民事优先权都成为独立的物权。    (一)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民事优先权从本质上属于物权范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等立法例,在民法典中均有专编或专章规定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若缺少作为物权性质的民事优先权,民法典的物权制度的完整性将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属于民法典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应当有专编或专章对民事优先权的一般内容进行规定。当然,《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把债权优先权与物权优先权混在一起规定,是我们不值得借鉴的。     物权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上,当然不能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否则物权法就会显得条文繁多、臃肿。物权法应当就民事优先权的种类、性质,公示的方式与效力,适用条件,顺序,保护范围和方式这些一般性的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内容,如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详细内容,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种类,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含义,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范围,优先申请权的限制等内容,可由相关的法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处理,既可以使物权法保持其体系完整性,又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详尽的规定,达到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目的。     (二)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先取特权的完善方面    (1)先取特权的项目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相对法国和日本民法典来说,要少得多。但外国规定的一些已不符合时代要求和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取特权项目,必须加以抛弃。在我国,除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外,需要增加的先取特权项目有:     ①共益费用     包括诉讼费用、清算费用。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共益费用优先受偿有明确规定,《破产法》和《保险法》中称为破产费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等则称为清算费用,这种费用没有在先取特权项目的顺序中明确列出来,但却明确规定要优先拨付。因此,从立法的严谨、科学和易懂出发,必须把破产费用或清算费用以共益费用一词来表达,并明确在先取特权的项目顺序中以第一顺序列出。     ②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的设立主要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其包括债务人的丧葬费用和债务人应扶养的近亲属的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有个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死者的社会身份和不同时期确定一个数额。     ③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这里“必需的”生活费用,就是一个数量上的限制。笔者认为“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以参照《日本民法典》,时间上为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最后6个月。在具体数量上,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限。因此,我国在先取特权项目上,应明确增加这个内容。     ④建设工程价款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作出规定,但其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登记等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制定物权法中, 要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特别法特别规定的内容。     (2)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     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项目的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麻烦,笔者认为,我国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容应为:     ①共益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清算费用。     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对于所有行业,不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其劳动报酬都得到同等的保护,工资组成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债权以企业歇业或破产前二年为限。     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包括职工因公而伤、残、死亡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五个内容。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法律、法规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向企业按月征缴,企业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③丧葬费用。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按其身份和时期所确定死亡时的丧葬费用。     ④债务人及其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     债务人及其抚养人最后6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基准。     ⑤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建筑师及工人就不动产的优先权,存在于该不动产上,但仅限于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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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专的毕业论文:我国产权制度_毕业论文范文_网

大专的毕业论文:我国产权制度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大专的毕业论文。

一、以产权的社会化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

以产权的实际占有为基础,建立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是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根本措施;劳动者、技术人员、管理者和企业家逐步地成为本企业的产权占有者是国企改革取得突破的关键。

1、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是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在产权主体社会化和产权清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产权主体的社会化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利益主体的风险与责任意识,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2、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企业与职工利益共同体的基础。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与职工的密切结合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追求的重要目标。在充分承认和实现劳动者、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才之间不同作用和贡献的前提下,实现职工持股并保持合理的差别性,并由此使各类人力资本的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在承认并确立劳动力产权的基础上,将劳动者利益与企业利益、国家利益长期地、合理地统一起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共同体。

3、以股份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大型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4、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促进国有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影响。目前,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总结经验,加大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力度。在逐步规范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和经理人员融资收购的比例,是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步伐的重要选择。

5、加快寻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条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至关重要。应当正确地估计和认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保持国有经济合理规模和合理比例的基础上,提高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的程度,实现由国有资产向国有资本的转变,并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二、以产权主体的泛化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投资者、管理者、科技人员有差别地持有本企业的股份,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高成长的关键。

1、产权主体泛化是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人才、技术制约的最重要的举措。民营企业产权体制上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产权主体残缺问题。民营企业中人力资本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愈益突出,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去留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解决民营经济中人才的供给与需求的不对称,如缺乏成就感、创新障碍,根本途径在于建立产权激励机制,使他们成为民营企业产权的实际占有者。

2、产权主体泛化是民营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克服产权的家族化制约,是民营经济进一步获得发展的重要经验。

三、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

1、投资主体单一国有是造成基础领域效率低下、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是政府财政投资,民间资本投资空间和渠道没有打通。单一国有投资体制是形成基础领域行政性垄断难以打破的根源。

2、加强基础领域的投资必须与促进基础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同步进行。政府不可能成为基础领域长期的投资主体,真正的主体是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

3、打破行政垄断,开放市场准入,为民间资本进入基础领域创造条件。加入wto条件下,优先对内开放,允许民间资本提前介入。分步推进,多种形式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基础领域。

4、改革政府对基础项目的管理体制和投融资体制。

四、以产权清晰为前提,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

1、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迫在眉睫。加入wto,国有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压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是在剥离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严格有效的治理结构。

2、寻求更彻底地处理不良债权的办法,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创造条件。过高的不良资产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的难点所在,并积聚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从根本上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不良资产,需要采取更为彻底的办法。可实行债务全面托管的一揽子办法,允许民间资本入股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给民营资产管理公司较大的业务活动范围和适当的优惠政策。

3、加快金融立法,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适应加入wto的原则和要求,要参照国际惯例,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以及中央银行监管条例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体制,逐步实现由分业管理向混业管理的过渡,并注重开放中的风险防范。

4、适时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资本市场建设。

五、以产权激励机制为基础,加快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

合理的产权激励最有效,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关键。因此,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要与产权体制改革相配套。

1、产权制度改革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在确立劳动力产权的前提下,鼓励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新时期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体现。以产权激励的方式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效突破。

2、产权激励是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制度。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本得不到确认,人力资源配置极不合理。企业家拥有财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家在企业作用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企业家拥有部分股权,从而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和剩余索取者,是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治理中作用不断提高的具体表现,它反映了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新特点、新趋势。

篇3: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生态化改革论文的参考文献_论文格式_网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生态化改革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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