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优秀18篇)
发布于2024-09-03 08:27,全文约 25800 字
篇1:彬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_网
彬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及时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安监局为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县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结果反馈等事项。举报电话:029—34927337。
第三条 对下列事项,任何人均有权举报: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三)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死亡、重伤、中毒事故(不包括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隐匿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县安监局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据。
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在进行举报时,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详细住址等情况,以便及时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要求保密的,举报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五条 县安监局接受举报后,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要责成专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查证,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至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对交办的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将调查经过、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及结果等内容反馈至县安监局。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举报查证,经县安监局核查属实的,按下列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现金200元;
(二)举报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奖励现金200至500元;
(三)举报重伤、死亡事故或举报情节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奖励现金500元至1000元;
(四)对同一事项,有两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两人以上共同举报的,共同给予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五)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举报上述事项,不按此办法奖励。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八条 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对利用虚假举报骗取奖金的,责令退回所骗取的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关镇、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监、公安、监察、人社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事故隐患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网
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生产设备的预防保养、日常维护、故障请修备品零件管理、维修绩效作业有章可循,以维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降低故障率提高生产率,特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凡有关生产机械、电所气仪表 、公用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均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其范围包括:
1经办单位权责划分及职责。
2设备基准资料的建立。
3保养润滑计划的订立。
4保养润滑计划的实施与检核。
5故障请修。
6备品零件请购与管理。
7电焊、气焊作业管理。
8保养维护绩效的检讨。
第三条 组织名称与机能
一、本办法所述及的部门名称及相关人员,均依现行的组织机构编订。
二、若遇有组织机构重新调整时,由总经理室召集有关人同检讨修讨。
第四条
经办单位权现划分和职责
一 、经办单位
(一)管理部门:财会部为本公司设备的管理部门。
(二)保养维护部门。
6.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五条 设备基本资料的建立
一、设备基本资料的建立
(一) 新添置设备安装、试车完后、维修单位主客应主管应依照设备说明书等资料建立设备原始登记表(附表一),并将有关说明书、图纸等资料归入设备保养维护档案管理。
(二) 设备如发生改善、更换等异动情形时,工务单位主管应依实际异动情形修正资料。
(三) 设备保养维护档案内容应包括:
1.设备重要诸元。
2.安装及试车状况。
3.备品明细。
4.检查基准。
5.润滑基准。
6.检修记录。
7.润滑记录。
8.设备故障原因分析及对策方案。
二、设备检查基准的订立
1.设备于安装试车完成后,工力单位主管应依据设备图纸特性,维护保养说明、操作状况等资料,编制含设备的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判定标准、处理方法、检查周期、检查人员等项目的”设备检查基准表”(附表二)
2.“设备检查基准表”订立完成后,经生产部经理召集使用单位主翻倒等 及检讨后,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实施。
三、设备润滑基准的订立
1.工务单位主管应对现有设备,依据设备资料、润滑说明、操作状况等订立各设备的润滑部位、使用油脂、检视周期、换油基准、负责人员等资料的”设备润滑基准表”(附表三)。
2.“设备检查基准表”订立完成后,经生产部经理召集使用单位主翻倒等 及检讨后,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实施。
第六条 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一、年度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维修单位主管应于每年12月份,依”检查润滑基准”及设备运转状况,配合产销目标的设定,拟定下年度”年定期检修计划表”(附表四)一式四份,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自存,一份生产部办公室,一份使用单位,一份送总经理室备查。
二、月份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1.维修单位主管于每月25日前,依据”年定期检修计划表”并参照当月份设备实际维修状况,产销目标、备品零件情况拟定翌日份的”月份检查保养计划表”(附表五)及月份润滑计划表”(附表六)各一式四份,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自存,一份生存部办公室,一份使用单位,一份送总经理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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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_网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广大教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教职工及家庭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办法互助对象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在册在岗的教职工(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简称参加人)。
第三条 参加人在确认的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向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简称校医疗互助办,设在校工会)申请互助待遇:㈠恶性肿瘤;㈡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㈢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㈣再生障碍性贫血;㈤侵蚀性葡萄胎;㈥重型肝炎;㈦颅内疾病需要外科手术;㈧心脏瓣膜置换术;㈨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以及重大脏器的损伤;㈩严重烧伤;(十一)急性重症胰腺炎;(十二)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十三)主动脉手术;(十四)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十五)严重免疫性疾病;(十六)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十七)脑中风后遗症;(十八)严重帕金森病;(十九)严重传染疾病;(二十)严重糖尿病。(以上20种疾病具体定义见第二十条)。
第四条 本医疗互助期限每3年为一周期,本周期从2019年5月1日零时起到2019年4月30日24时止。
第五条 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登记按要求填写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一式3份(A4纸打印)并附电子文档。
第六条 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100元,(学校行政出资40元,学校工会出资30元,教职工个人出资30元。个人费用由学校财务代扣)。
第七条 参加人在有效期限内患病在(中心城区为三级甲等医院,远城区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校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15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参加人在互助期内患有本办法第三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九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㈠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的疾病直接引致身故,可由直系亲属凭医疗机构出示的病故证明和相关手续到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一次性身故抚恤补助金3000元。㈡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重大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可凭有关手续申请领取一次性身故抚恤补助金5000元。
第十条 互助期满时互助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在互助周期内,新调进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及时补办参加手续,费用不变。调出的教职工费用不退,责任同时免除。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本办法承担互助责任:
(一)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二)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三)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因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重致残及死亡的:
(五)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六)不属于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人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指的行为,本办法即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费用不退。
第十四条 凡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内的病种,不列入本办法承担互助金给付责任;非因病原因直接引致身故的,不列入本办法承担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责任。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一)医疗互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1.参加人因患病
参加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出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检验报告单、病史卡——30天内给付。
2.参加人因病身故
直系家属填写给付申请书——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30天内给付。
(二)身故抚恤补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1.3000元补助金领取(本办法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系亲属填写给付申请书——直系亲属出示医疗机构的病故证明及相关材料——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30天内给付。
2.5000元补助金领取(本办法互助范围以内继发性疾病):直系亲属填写给付申请书——直系亲属出示医疗机构的病故证明及相关材料——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30天内给付。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被首次确诊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内向校医疗互助办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 校医疗互助办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材料后,20天内将审批结论通知参加人,3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启动医疗互助责任。
第十八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由校医疗互助办管理,其资金的运作、结算和管理,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和监督。医疗互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学校行政和校教代会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 医疗互助金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专用帐户、帐户设在校工会,资金专款专用。本期内结余资金直接滚转下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恶性肿瘤。经诊断,确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和放、化疗,属于恶性肿瘤的各种疾病。
(二)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三)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实施了开胸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症,免疫抑制剂治疗有效。
(五)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六)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能急剧退化;
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七)颅内疾病需要外科手术
指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八)心脏瓣膜置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术。
(九)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以及重大脏器的损伤
(十)严重烧伤(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1.皮肤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
2.中、重度的毁容;
3.影响大关节功能。
(十一)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十二)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十三)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四)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1.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19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⑴眼球缺失或摘除;
⑵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⑶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严重免疫性疾病(包括以下内容)
1.强直性脊柱炎;
2.红斑狼疮;(造成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3.重后肌无力;
4.免疫系统类风湿。
(十六)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等心脏疾病。病变造成心功能衰竭必须达到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或四级以上。
(十七)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经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化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指原发性)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十九)严重传染疾病
1.非典性病毒;
2.流行性I型脑炎;
3.人禽流感;
4.晚期血吸虫病;
5.出血热;
6.鼠疫;
7.霍乱。
(二十)严重糖尿病(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博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校医疗互助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篇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_规章制度_网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七条 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
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篇5:电业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_规章制度_网
电业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做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双先”)的评选、表彰工作, 对于培育企业精神,激励广大职工 的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双先”评选、表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随着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局对各类先进的评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双先”评选、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我局一年一度的“双先”评选表彰工作统一由“双先”评比领导委员会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电业工会负责处理。各类单项专业性的评先工作由职能专业部门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评选,报电业工会审核。
“双先”评比领导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局长 局党委书记
副主任委员:电业工会主席(常务)
委 员 :副局长 总工程师
二、评选的原则与要求
1、评选先进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由职工群众充分讨论,反复酝酿,自下而上民主推选产生。要严格掌握条件,坚持标准,不勉强凑数,防止包办代替,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2、评选必须体现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数据和主要事迹为依据,实现评选工作的数据化、程序化、科学化,使评选出的先进为广大职工群众所公认。
3、评选先进的目的在于树立学习榜样,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安全水平和经济效益。先进的根本标准,必须是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方面起到显著作用,能体现现代化建设的创新精神,要选树那些立志改革、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
4、“双先”评选、表彰工作一年一次。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国家财经纪律,领导班子作风正、团结好、纪律严、威信高。
2、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思想政治工作有特色,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文明建设成果突出。
3、全面完成各项生产经营、技术指标和工作任务,做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秩序井然、服务周到。
4、在推动改革,改善管理,挖潜革新,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关心职工生活方面成绩优异。
5、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6、未发生人身轻伤事故。
(二)先进个人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勇于创机关报,在生产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3、工作效率高,关心集体。
4、在综合治理、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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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_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天龙佳园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展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方展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龙佳园物业管理处
篇7: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_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特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和业主带回的需要临时停放小区的机动车辆。
二、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进出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六、为加强小区公共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停放车辆需缴纳车辆占道费,业主可办理包月卡,缴纳车辆占道费80元/月/车,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2元/小时/车。临时停车按车辆进入小区时间开始计费,一小时之内免费停放,超出一小时,按照2元/小时/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车/天。
七、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车辆秩序维护员负责维护小区车辆停放秩序,所收费用为车辆占道费,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义务。
篇8:《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旧对比_规章制度_网
《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旧对比
导语:《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9年发布的《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那么新《办法》与原《试行办法》有哪些区别?,小编为你整理,欢迎阅读!
新《办法》中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视同相应数额的工资,以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资纳入财政安排(含财政统发)的职工,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2、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职工所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给予报销。
3、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后生育的费用给予报销。
4、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保险,报销标准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执行。如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给报销的,职工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报销。
2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待遇包括以下三方面: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等。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职工在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若其职工工资纳入财政安排(含财政统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津贴拨入财政部门。
3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假期天数是怎样计算的?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顺产的,98天;剖宫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施行皮下埋植术的,2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注: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4新的生育保险待遇出台后,参保职工待遇从何时起享受?
新《办法》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全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在2019年1月1日后生育的参保职工可持有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市区参保人到市社保局办理、各县(市)参保人到当地社保局办理)
篇9: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_网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的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0: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_规章制度_网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XX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篇11: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_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一、进出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
二、车辆进入小区要验证发牌,并做登记。
三、车辆驶离小区时要验证收牌,没有交还存车牌号或存车牌号与车上牌号不符时,该车不得放行离开小区。对外来车辆要计时收费。
四、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进入小区后车辆不得高速行驶,或按喇叭。
五、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司机须按规定办理停车手续,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六、禁止超高、超重以及漏油、漏水等车辆进入小区。
七、在车辆进出高峰期间,管理人员还要作好现场的车辆引导、行驶、停放与疏散工作。
篇12: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_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一、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车持有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二、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三、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四、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五、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六、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七、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学校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八、机动车的车门,驾驶员应及时将其关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九、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十、来校办公务的外来车辆,经门卫人员与相关领导联系并获得同意后,可以入校。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十一、非行使公务的车辆,应事先与学校有关人员联系,做好登记,方可入校。无特殊情况,非经允许,出租车严禁进入校园。
篇13: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网
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一、目的
防止或减少业务员离职后继续以公司名义或其他名义与公司原有客户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转移公司客户,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损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 离职审计主要事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
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
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
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1、禁止“炒单”。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同时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离职者的暂押工资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凡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500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1000元以上;如果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凡诋毁公司形象的,不予发放公司暂押的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
6、凡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一律不发放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离职审计的执行
1、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离职者办公资材、设备审计并进行相关人事调查;离职者原所在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调查与审计;财务部从其与公司的经济往来关系上进行审计。
3、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对离职者上述第三条审计事项的调查,在必要情况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寻求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
5、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6、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六、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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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乡纪委书记与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_规章制度_网
关于乡纪委书记与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乡纪委书记与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省纪委二次全会和州、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作用,按照关口前移和主动监督的要求,根据x纪字[]0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乡纪委书记与站所部门负责人谈话制度。
一、谈话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两个务必”,严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格坚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严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谈话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病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我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一)谈话人:乡纪委书记或受纪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四大办公室负责人。
(二)被谈话人:各村委会党政负责人,各部门、站所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本人维护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乡党委、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四)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州、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谈话的组织领导
谈话工作在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乡纪委书记或党政联系会议作出安排。
五、谈话方式和安排
(一)谈话的时间、地点由谈话人决定,并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二)谈话方式可灵活多样。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三)谈话时机可选择在谈话对象的部门、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关问题需要研究、交换意见时;谈话对象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站所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遇到其他问题需要谈话时。
六、谈话应注意的问题
(一)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与部门、站所负责人进行坦诚相对、同志式的平等的谈话。
(二)对涉及班子和谈话对象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能随意表态,并及时向乡党委、市纪委请示、报告。
(三)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
(四)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摸清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求得共识。
(五)对谈话对象请求转达得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负责地及时转达。
(六)根据工作需要,谈话时应安排工作人员记录,并将记录整理后妥善保存备查。
中共xx市xx乡委员会
篇15: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_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尊敬的香槟城业主:
你们好!
香槟城业主车辆刷卡迚入方式已经历时五年多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技的发展,越来越感觉操作和使用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了。为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业主,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总公司批准,决定采用新型蓝牙感应迚入模式迚出车辆。20xx年11月1日正式启动。在此,感谢香槟城业主委员会和徐州润敏置业有限公司在此项目改造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南京九竹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力配合。 新型的蓝牙感应系统的有点:
1、 一车一卡,一迚一出的终端模式,保障小区车辆数量不会有误。
2、 车辆管理更科学合理,人机对话,误差率和防盗效果必将更科学。
3、 免去开窗刷卡的繁琐过程,给广大司机的操作更方便。
4、 感应距离进,不停车直接迚入的无障碍感觉,给您节约时间和停车起步的油耗。
各位尊敬的车主需要准备的材料:
1、 房产证或土地证
2、 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
3、 原先刷卡使用的IC卡
4、 地下车位的车主还需要准备好您的《车位购买协议》或车位付款收据。
您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到物业客服中心迚行IC卡更换蓝牙卡,物业管理公司有专门的人员给您指导安装,当然这一切都是免费的哦。
此次更换IC卡的重要意义:
1、 随着科技的迚步,我们香槟城小区的部分系统也基本处于更换阶段,车辆智能系统的更换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2、 香槟城的车位资源紧张,下一步物资局搬迁,小区门外停车位必将更为紧张,为了防止外来车辆占用我们小区的资源,必须采取实名制迚入,而蓝牙终端系统的一迚一出模式可以真正实现一车一卡,绝无浪费。
篇16:费用开支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网
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 费用开支计划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必须在每月底根据下月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公司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审批,即为公司当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单位费用开支指标。
第三条 公司同时授予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费用开支计划留有弹性,并根据实施情况调整或变更授权。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内审批程序为:
1、费用当事人申请;
2、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3、财务部门审核;
4、授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凡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行政费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行政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
(1)单价在50元以下,或总价在200元以下,行政部长批准;
(2)单价在50元以上,或总价在200元以上,分管副总批准。
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行政部查验入库单及入帐报销。
3、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第八条 车辆使用费报销:
1、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
2、行政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4、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5、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单,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6、驾驶员行车补助按加班标准计算,每月在工资中列支发放。
第九条 交通费报销:
1、交通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2、交通补贴在员工工资中发放。
3、员工外勤不能按时返回就餐者可给予误餐补贴。
4、员工外勤每天交通费标准为元,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并报销。凡公司派车和乘坐出租车,均不报销外勤交通费。
第十条 应酬招待开支报销:
1、根据公司对外接待办法文件中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
2、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
3、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应酬一般在定点酒店、宾馆进行。一般在签单卡签字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或用现金结算。
第五章 内部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内部收费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内部收费包括车辆使用、领用办公用品、文印通讯几项费用。费用标准见费用开支标准表中内部发生费用,列入目标计划管理考核和成本效益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篇17:气象局落实八项规定和实施办法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气象局落实八项规定和实施办法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长委办[]5号文件要求,我局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和我市的实施办法。针对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对照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自查方面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重大意义。我局及时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八项规定”的内容,使全体人员充分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2、精简会议活动。减少会议数量,时间相近和工作内容相同的会议合并召开。切实改进会风,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3、精简文件简报。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提高文件运转时效,严格精简各种简报,逐步推广电子公文。
4、规范外出参观学习活动。减少外出学习次数,压缩外出时间。严格控制经费预算。
5、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注重调研实效、减少陪同人员。今年局领导调研时,陪同人员最多为1人。调研结束后,局领导都是亲自撰写调研报告,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厉行勤俭节约。今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八项规定”,未举办任何联欢、庆典、工会等各项活动,杜绝了联欢、庆典、工会等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有效压减了费用开支;严禁提高住宿用餐标准。
7、加强督促检查。每季度召开贯彻八项规定汇报会,定期检查并通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批评处理。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我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少数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缺少敢于争先的进取精神,工作缺少主观能动性和积极主动性。部分班子成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讲计划,方式方法欠缺,自我要求不够严格。不讲效率,拖三拉四,有懒惰思想。个别干部抓落实力度不够大、执行力不够强。
2、少数干部工作纪律观念涣散,部门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淡薄、工作积极性不强,缺乏上进心。工作中强调客观多,主观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个别干部纪律松弛,甚至有违反工作纪律的现象。
3、少数机关干部基层工作不够深入。宗旨观念淡薄,缺乏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下基层少,了解民情不够。在群众工作上,向群众解释不够,以及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不够。群众观念没有真正树起来。
三、下步整改措施
1、加强对“八项规定”精神实质的学习和领会。
实行个人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学习制度。集体学习每周安排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小时。要求充分认识到“八项规定”的精神要旨,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的要求,从自身做起,从实际工作做起,身体力行,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狠下功夫,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服务。
2、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工作行为。
结合优化组合与量化考评,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机关值班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志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干部考核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等,为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要求。
3、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整顿机关作风,严肃查处上班迟到、早退现象,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加强日常监督,实行分管领导不定期抽查。将日常检查与季度考核一并纳入绩效考核予以奖惩。认真开展“转作风,抓落实,密切联系群众”活动,用作风转变带动群众问题解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引导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4、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要求各股负责人多下基层、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深入了解情况,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以自己坚决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的实际行动在群众中树立标杆、影响并带动一方,真正做到以优良的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
5、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八项规定”,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堵塞漏洞,不断提升惩治预防腐败的能力。
四、落实八项规定和办法的建议意见
一是建立八项规定的制度化长效机制。要将八项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加以遵守。从以往经验看,一些好的要求常常落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欠缺制度保障。不吹一时之风,不起一时之意,坚决扼杀“避风头”“躲枪口”的思想,将八项规定持之以恒的实施下去,决不能让八项规定在落实声中落空。
二是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作为经常性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纪律处分规定,强化日常监督,做到出实招、动真格、见实效。成立党员群众监督检查小组,提高违规成本,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定期在廉政文化宣传栏、廉政文化墙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三是及时反映群众愿望和合理需求。继续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项工作真正做到群众的心坎上。努力把更多的资源投向基层,把更好的服务延伸到基层,提高居民群众、基层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应带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弘扬优良作风,形成风清气正、廉洁从正的氛围,坚持“廉洁奉公,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从严要求自己、家人及身边工作人员,主动向居民群众公开“三公消费”情况。
篇18:学校先进个人评选办法_规章制度_网
学校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倡导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学校教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在编教职员工。
二、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必须政治思想突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努力探索。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敬业爱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在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方面有显著成绩。
2、围绕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积极投身课程教材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严谨治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效率。在教学中起骨干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3、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能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的实践开展教育科研,并积极推行和运用科研成果,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4、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及开发教育资源方面,积极进行改革实践,并在工作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选时间。
每二年一次,与评选市、区先进个人同步进行。
四、评选程序。
学校建立评优领导小组,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把评选条件和评选的有关规定、精神,向广大教职工广泛宣传;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择优推荐;坚持做到“评选条件”、“奖励名额”、“评选程序”和“评选结果”四公开,确保评选工作顺序进行。
五、评选名额及比例。
1、名额。
先进个人数是为在编教职员工总数的10%(市、区先进的名额由教育局分配)。
2、比例。
行政人员占总名额数的15%左右,35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占总名额数的20%左右。
六、奖励。
按照学校“教职工奖惩办法”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