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调查报告范文【合集十篇】
发布于2023-12-06 11:07,全文约 36478 字
篇1:垃圾处理社会调查报告_社会调查报告_网
垃圾处理社会调查报告
最近我走访了深圳市环卫处,调查了本市垃圾堆放、清运和处理的情况。这里我把调查的材料分两项说明。
一、从垃圾的危害来看处理垃圾的重要性
垃圾在人们生活中是必然存在的。仅就生活垃圾来说,我市每人每天要生产一公斤多的生活垃圾,每人每年就有近四百公斤的生活垃圾要处理。从整个深圳市来看,每天将有八十万公斤垃圾急需处理。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大量垃圾随意堆放,长期囤积,就会占用土地,产生臭味,造成对大气、水域和土壤的严重污染,而且导致苍蝇、昆虫及鼠类的滋生,威胁居民的健康。因此垃圾是城市的一大负担。垃圾处理起来并不容易,可以归纳以下几点:第一,从垃圾的平均组成来看本市居民的生活燃料大多以煤为主,煤灰占垃圾总量的四分之三,市场及厨房有机废物约15%—20%,再就是街道庭院的落叶尘土等,总量是无机垃圾施肥,并且还混有一定数量的玻璃、塑料、坏金属等杂质,难于燃烧销毁。第二,用这种含有杂质的垃圾施肥,就会使土地碴化。据调查,施用这种肥料碴化的土地,已由原来的百分之十五点七,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五点五,问题很严重。再说我市郊区在落实分田到户后,肥源 立足自给,含杂质成分的垃圾,愈来愈不受欢迎。第三,过去处理垃圾都是埋在地下,现已发现垃圾埋在地下会破坏地下水,填埋后的场地也派不了大用场。何况在远郊和市区一切可供垃圾填埋的洼地大都用完,寻找垃圾出路,迫在眉睫。还有本市虽以做出保护环境卫生的一些规定,但由于不能严格执行,成效不大。随地乱抛垃圾的情况到处存在,垃圾量还在不断增加。如何处理好垃圾,确实是当务之急。
二、如何处理好垃圾
第一,城市建设需要综和处理,服务设施需要配套成龙,垃圾处理应当在综合处理之中。本市设有环卫处,市领导亲自过问,对垃圾处理,也在无害化治理、能源改造、资源利用等方面综合考虑。市里已建有五十吨无害化处理工厂,不久还将建立二百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厂;还有本市研制的垃圾渗浸粪便的颗粒有机肥料,肥料好,成本低。本市已把垃圾资源化纳入城市经济的组成部分。
第二,处理垃圾前景广阔,但目前还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减少垃圾来源。例如蔬菜在农村就应该先进行加工,将不能用的菜杆、采根、黄叶等除掉,不要带进城市,蔬菜公司则应该做好蔬菜保管工作,避免蔬菜黄烂,减少垃圾量。收购旧货处要适当提高废纸、塑料片、玻璃等物品的收购价格,这样可以减少人们丢弃这些东西的数量。
第三,垃圾处理工作是全民的工作,必须深入进行宣传,使人人重视。垃圾处理是环境卫生的重要环节,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卫生状况,可以反映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程度和人民的公共道德水平。我们应该彻底改变“少数人治脏,多数人制脏”的状况。治脏除了专业队伍以外,还可以适当组织业余、课余、公余的劳动服务队,工农商学兵,大家齐动手,人人关心城市卫生工作。特别对中学生更应该鼓励他们参加体力劳动,鼓励他们为净化、美化城市出谋献策,也可以把这作为培养又红又专的劳动后备军来抓,这样,收效是会大的。
第四,………
第五,………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的发展,垃圾处理也必将日趋现代化,前景必将无限光明。
篇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2023污水处理调查报告
调查人:__
调查方式:参观访问污水处理厂
调查时间:寒假
调查内容:污水处理的方法和原理
调查正文:
为使污水经过一定方法处理后,达到设定的某些标准,排入水体、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等的采取的某些措施或者方法等。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率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分析法等。
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删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删或者筛率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
各个处理构筑物的能耗分析
1、污水提升泵房
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经过粗格删进入污水提升泵房,之后被污水泵提升至沉砂池的前池。水泵运行要消耗大量的能量,占污水厂运行总能耗相当大的比例,这与污水流量和要提升的扬程有关。
2、沉砂池
沉砂池的功能是去除比重较大的无机颗粒。沉砂池一般设于泵站前、倒虹管前,以便减轻无机颗粒对水泵、管道的磨损;也可设于初沉池前,以减轻沉淀池负荷及改善污泥处理构筑物的处理条件。常用的沉砂池有平流沉砂池、曝气沉砂池、多尔沉砂池和钟式沉砂池。
沉砂池中需要能量供应的主要是砂水分离器和吸砂机,以及曝气沉砂池的曝气系统,多尔沉砂池和钟式沉砂池的动力系统。
3、初次沉淀池
初次沉淀池是一级污水处理厂的主题处理构筑物,或作为二级污水处理厂的预处理构筑物设在生物处理构筑物的前面。处理的对象是SS和部分BOD5,可改善生物处理构筑物的运行条件并降低其BOD5负荷。初沉池包括平流沉淀池,辐流沉淀池和竖流沉淀池。
初沉池的主要能耗设备是排泥装置,比如链带式刮泥机,刮泥撇渣机,吸泥泵等,但由于排泥周期的影响,初沉池的能耗是比较低的。
4、生物处理构筑物
污水生物处理单元过程耗能量要占污水厂直接能耗相当大的比例,它和污泥处理的单元过程耗能量之和占污水厂直接能耗的60%以上。活性污泥法的曝气系统的曝气要消耗大量的电能,其基本上是联系运行的,且功率较大,否则达不到较好的曝气效果,处理效果也不好。氧化沟处理工艺安装的曝气机也是能耗很大的设备。生物膜法处理设备和活性污泥法相比能耗较低,但目前应用较少,是以后需要大力推广的处理工艺。
5、二次沉淀池
二次沉淀池的能力消耗主要是在污泥的抽吸和污水表明漂浮物的去除上,能耗比较低。
6、污泥处理
污泥处理工艺中的浓缩池,污泥脱水,干燥都要消耗大量的电能,污泥处理单元的能量消耗是相当大的,这些设备的电耗功率都很大。
另外一种能量回收方式是将城市固体废物焚烧场建在污水处理厂旁,将固废与污水污泥一起焚烧,获得的电能用于处理厂的运转。
结论
调查感想:
通过调查,我知道了污水处理是能源密集型的综合技术。一段时期以来,能耗大、运行费用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建成的一些处理厂也因能耗原因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能耗问题将成为城市污水处理的瓶颈。能否解决耗污水厂的能耗问题,合理进行能源分配,已经成为决定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益好坏的关键因素。能耗是否较低,也是未来新的污水处理厂可行性分析的决定性因素,开发能效较高的污水处理技术,合理设计及运行污水处理厂,必将是未来污水处理厂设计和运行的必由之路。
篇4:污水处理实习报告
一,概述(实习任务、目的、地点的简介)
1,实习任务与目的
本次实习是毕业实习,主要锻炼动手能力,提高实践能力。在实习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独立工作和协作提高工作能力。在了解基本工艺流程的基础上能够结合所学的知识对工艺进行核算和评价,并与目前较流行的先进工艺进行对比,找出其优缺点。与此同时,可以了解一下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能,便于以后就业和努力方向。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加强自己的综合能力,比如社交能力等。
2,高碑店污水处理厂简介
北京排水集团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市拟建的1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规模最大的,也是目前全国规模最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承担着市中心区及东部工业区总计9661公顷流域范围内的污水收集与治理任务,服务人口240万,厂区总占地 68公顷,总处理规模为每日100万立方米,约占北京市目前污水总量40%。
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市建设的第一座大型污水处理厂,其设计规模为100万m3/d,按远景规划,其最终规模为250万m3/d。该厂位于东郊高碑店村南,距旧城广渠门约8km。虽然厂址地处市区边缘,但水、电、交通等条件均甚便利。随着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水量迅速增长,使城区护城河严重污染,环境恶化。为了保护环境,治理水污染,50年代中期,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了分流制排水原则,同时,开始修建污水截流管。这些截流管事实上也是分流制污水管系统的干管。1960年,本地区污水管网系统已基本形成,并在高碑店厂址建成一座为农田灌溉服务的、临时性的初级污水处理厂。25万m3/d污水经格栅、沉砂、沉淀后送到农田。这些措施暂时减轻了城区的污染问题。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城市污水量迅速增加,据统计,全系统下水道总长已达530km,污水量达80万m3/d,占全市总排水量的40%,超出了现有排水设施的能力,迫切需要建设新的二级污水处理厂并完善截流管网。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并进行了小型和中型试验,为新的高碑店污水二级处理厂的设计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依据。本工程分两期建设,第一期50万m3/d于1993年完成投产,第二期50万m3/d已于1999年完成。
二,我的实习内容
1 综述
当我踏上这片土地的时候,我便感受到了一股不平凡的气息:蓝蓝的天空、洁净的地面、蔓延的暖绿、清新的空气… …这里与前次去的鞍钢生产协力中心大不同!工艺设计合理,出水水质好,自动化程度高,管理严格,不愧是典范。
高碑店污水处理厂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二级处理工艺:一级处理包括格栅、泵房、曝气沉砂池和矩形平流式沉淀池;二级处理采用空气曝气活性污泥法,经处理后的水排至通惠河,对还清通惠河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污泥处理采用中温两级消化工艺,消化后经脱水的泥饼外运作为农业和绿化的肥源。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用于发电可解决厂内20%用电量。厂内还有1 万立方米/日的中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用于厂内生产及绿化浇灌。
设计数据
1. 进水水质
BOD5=200mg/L; =250 mg/L;TN=40 mg/L;NH4 -N=30mg/L;pH=6~9
2. 处理程度
由于处理后出水排放至通惠河和通惠渠,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应执行二级标准。同时考虑到将作为工业冷却水使用,故增加NH4 -N指标,则处理后出水水质为:BOD5≤20mg/L; ≤30 mg/L;NH4 -N≤3mg/L。
3. 处理水回用
(1) 厂内回用水 建设一座1万m3/d规模的中水处理设施,作为厂内设施清洗、冲洗车 辆、绿化和清扫杂用水。
(2) 工业冷却水 二期工程可提供20万m3/d作为工业冷却水使用。
(3) 河湖景观用水 处理后出水补给河道及公园河湖,美化城市环境。
(4) 农业灌溉用水 处理后出水用于农业灌溉。
4. 安全溢流
因流域内管网系统和处理厂建设规模尚不完全配套,同时考虑工业废水事故排放对水处理厂的威胁,保留并改造191号井及溢流道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将污水溢流入通惠河,保护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2 工艺流程
1. 一期污水工艺选择
针对出水要求,通过试验研究,一期选用前置缺氧段推流式活性污泥法,延长曝气时间,使出水完全硝化。污泥处理采用两级中温消化工艺。沼气用以发电。以补充能源。发电机的冷却水、尾气余热、供消化池加热。提高热能回收率。回用水的深度处理考虑在二级处理基础上,增加混凝、沉淀和砂虑两种简单工艺,使出水水质进一步提高。
北京市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图
1——污水泵房 2——曝气沉砂池 3——初次沉淀池 4——曝气池
5——二次沉淀池 6——接触池 7——污泥浓缩池 8——污泥消化池
9——脱水机房 10——气柜 11——沼气发电机
2. 二期污水处理工艺选择
污水处理工艺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二级处理工艺,分为两个系列,每个系列为25万m3/d。其中一个系列采用前置缺氧段活性污泥法工艺,即在推流式曝气池前设缺氧段(占生物处理池总容积的1/12)其目的是改善污泥性质,防止污泥膨胀。另一个系列采用缺氧好氧脱氮活性污泥法工艺,即在曝气池进口段设置1/6池长作为脱氮池,后续1/6池长作为可变段,并采用内回流泵进行曝气池混合液内循环,内回流比为200%。本系列出水自成系统NH4 -N≤3mg/L,可直接作为工业冷却水使用。
二期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3. 一期(二期)污泥处理工艺选择
污泥处理工艺采用重力浓缩、中温两级消化后机械脱水工艺。消化过程产生的沼气用于发电。
二期消化池由原沼气搅拌改为一级消化池搅拌以生熟污泥混合为主,二级消化池搅拌以破浮渣为主;污泥加热由原蒸汽间歇直接加热改为热交换器连续加热;消化池上清夜用泵回送作为污泥管反冲洗用水,以防污泥管堵塞;沼气发电机改为低气压进气方式,取消沼气压缩机层和球层中压贮气罐。改进后的二期污泥消化工程更加完善,操作简单,管理方便,安全可靠。
3 厂区平面布置
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一座拥有30年历史的老厂,由于原有构筑物按临时性设计,现已残破不堪。除保留原有进水泵房及试验场外,均被拆除,重新布置。全厂分为五个区:水处理区、泥处理区、中水处理区、试验场及管理区。各区之间用较宽的绿带分隔以美化环境。厂区管网繁多,为节约用地并便利维修,设置了环状通行式管廊。
4 污水处理工艺过程(二期工程为例)
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整体的工艺流程,并作以细致研究,包括产生的环境问题等。通过对工艺本身及其运行效果提出问题及发表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篇5:污水处理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1、熟悉本专业的工作性质,端正专业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增强综合素质。
2、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谦虚、严谨、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为从实习生向职业工作者过渡奠定扎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3、掌握本专业基本工作内容、方法和专业技能,通过实践不断增强自学与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习要求
1、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教学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所在实习单位的政治和学术活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倡导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实习学生要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牢固掌握专业基本技能。要有主动学习精神和创新意识,力争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更多知识,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
3、实习学生必须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学习,培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勤奋刻苦的优良学风。
4、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教学意识和责任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切实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和业务指导,从严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5、各教学基地和科室要把实习教学列为本单位或本科室的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和安排好实习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加强管理,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实习内容
3.1第四污水处理厂概况
__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是继__处理厂之后,建设的第四座城市污水处理厂。该厂位于__市北郊北绕城高速路以北,尚宏路以西,郑西客运专线以南,规划远期建设规模50×104m3/d,近期建设规模25×104m3/d。第四污水处理厂是__市利用__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中项目之一,建成后将对__市西北部地区的水环境、漕运明渠及渭河水质改善具有重大意义。该项目由__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联合设计,根据__市排水工程规划及20__~20__年对水量的调查分析,按远期50×104m3/d处理规模进行征地和总平面布置,按近期25×104m3/d处理规模进行设计和建设,并适当预留污水深度处理再生利用设施用地。
3.2进水水质指标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是工程设计的基本参数之一,关系到处理工艺的选择与确定,进而影响工程投资、占地和运行费用等。通过对__市__村污水处理厂和__污水净化中心进水水质的大量调查,结果表明,__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流水质指标数据总体符合正态分布。
根据统计学原理,提出了污水厂设计进水水质频率保证率的方法,即对进水水质有小到大进行排序,采用85%的水质频率统计值作为污水厂设计水质。通过频率保证率的方法对20__~20__年第四污水处理厂进厂总管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其进水水质指标的变化范围为:CODcr=192~412mg/L,BOD5=108~203mg/L,SS=117~303mg/L,NH3-N=18.3~41.5mg/L,TN=27.8~46.2mg/L,TP=3.0~4.11mg/L。结果表明各项水质指标均不是很高,属于典型的城市污水水质。采用85%的保证率得到__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如表1所示。此结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计值比较,CODcr减小7.3%,BOD5减小17.4%,SS增加4%,NH3-N减小14%。依据该数值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将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投资减少。
3.3出水水质指标
第四污水厂处理后的水经漕运明渠最终排入渭河,根据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__),渭河在__市区北郊草滩段属于Ⅲ类水域,因此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__)规定排入Ⅲ类水域的出水,应执行一级标准中的B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__市环境保护局关于__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的意见,确定第四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确定为:
CODcr≤60mg/lBOD5≤20mg/lSS≤20mg/l
TN≤25mg/lNH3-N≤8mg/lTP≤1.5mg/l
3.4第四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图
第四污水处理厂采用的是倒置A2O工艺,对脱氮除磷有很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有脱臭的效果。
3.5除臭工艺技术路线确定
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产生臭味的区域主要为污水、污泥的前处理单元,因此,设计中主要对粗格栅间、提升泵房、曝气沉砂池、污泥浓缩池和储泥曝气池的臭气收集并进行处理。目前工程中除臭工艺主要有生物除臭和化学除臭,而生物除臭相比化学除臭具有除臭效果显著、造价低、能耗小,运行费用省,无二次污染,并能承受高浓度废气负荷的冲击等特点,在欧洲、日本、澳洲和北美等地已有广泛应用,目前国内已有成功使用实例,因此设计中采用生物除臭工艺。
3.6主要处理构筑物工艺设计参数
3.6.1进水控制井
进水控制井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总进水管为DN2400mm,控制井分配至近远期两根管均为DN20__mm,另设DN2200超越管一根,发生事故时溢流至漕运明渠。控制井为地下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平面尺寸L×B=9.9×6.3(m×m),深度12.31m。安装φ20__闸板及配套手电两用启闭机2套;φ2200闸板及配套手电两用启闭机1套。
3.6.2粗格栅间及提升泵房
粗格栅间为地下式钢筋砼结构,平面尺寸L×B=10.5×12.5m,深度14.3m,地面上高6.3m。设计格栅渠道共3条,每条宽1.7m,渠内设间隙为20mm的不锈钢栅条,共用液压移动抓爪式格栅清污机1套。
提升泵房与粗格栅间合建,为半地下式钢筋砼结构,泵房尺寸L×B=20.4×12.6m,地下深14.3m,地面上高6.3m。其中集水池、水泵间位于地面以下,控制间及配电间位于地上。泵房安装潜污泵5台(4用1备),单台流量2605m3/h,扬程19.5m,配电机功率192kw;潜污泵3台(2用1备),单台流量1421m3/h,扬程19.1m,配电机功率N=109kw。
3.6.3细格栅间及曝气沉砂池
细格栅间为地上式钢筋砼结构,平面尺寸18.9×16.6m。设计格栅渠宽1.6m,共计7条,安装阶梯式格栅除污机6台,栅条间隙6mm,配电机功率2.2kw;钢栅条事故格栅一道,人工清渣,无轴螺旋输送机1套,L=15m,配电机功率3.0kw,螺旋压榨机1台,配电机功率6kw。
曝气沉砂池与细格栅间和建,为地上式矩形钢筋砼结构,分两格,每格长47.2m,宽4.7m,池深5.65m。根据__市现有两座污水厂运行经验,曝气沉砂池设计停留时间为7min,水平流速:V水=0.1m/s,气水比:0.2m3/m3水。安装桥式吸砂机一套,L=10m,配电机功率2×0.55kw,砂水分离器1套,处理量27l/s,配电机功率0.75kw,无轴螺旋输送机1套,L=12m,配电机功率3.0kw,螺旋压榨机1台,配电机功率6kw。细格栅间一层为鼓风机房,安装鼓风机3台(2用1备),单台风量22.82m3/min,风压58.8Kpa,配电机功率37kw。另外,用于储泥曝气池的鼓风机也安装在一层,共2台(1用1备),单台风量4.70m3/min,风压58.8Kpa,配电机功率7.5kw。
3.6.4初次沉淀池
采用占地少、处理效果稳定可靠的平流式沉淀池。通过絮凝沉淀试验,在有效水深为3.0m、水力停留时间为2h的条件下,研究分析了初次沉淀池对污染物的去除率,结果为:CODcr平均去除率为20.8%,而悬浮固体SS的平均去除率为51.3%,TN平均去除率为7.0%,TP平均去除率为8.1%。设计中采用了这一试验结果。初次沉淀池为地上矩形钢筋砼结构,每组平面尺寸L×B=60.85×76.9m,(包括配水渠),池深5.1m。分2组,每组6座,共12座,设计水力停留时间1.94h,水平流速7mm/s,表面负荷1.92m3/m2·h,安装桥式刮泥机12套,配电机功率0.55kw。
3.6.5生物反应池
通过模型装置试验研究,对污水处理厂入流污水的生化反应动力学参数的进行了测定,结果表明:污泥产率系数a=0.4573kgSS/kgBOD5,污泥衰减系数b=0.0125d-1;去除单位重量BOD5所需的氧量a'为0.6266kgO2/kgBOD5,单位重量MLVSS内源呼吸需氧量b'为0.0924kgO2/kgVSS×d。此试验结果与《__》中给出的参数值相比,与建议值有一定的差距。实际设计计算时采用模型试验实测值。
生物反应池为半地下式钢筋砼结构,共2组,每组4座。每组平面尺寸L×B=118.30m×100m,有效水深6.0m。采用倒置A2/O工艺,设计水力停留时间为:缺氧池1.98h,厌氧池1.0h,好氧池7.94h;污泥负荷为0.11kgBOD5/kgMLSS·d,混合液浓度3040mg/l,回流比200%,污泥龄14.03d。缺氧池、厌氧池中均安装潜水混合器4×6台,配电机功率3.1kw;混合液内循环泵4×3台,每台流量:532L/S,扬程0.7m,配电机功率13kw;好氧池中安装棕刚玉盘式微孔曝气器共计4×7644个。厌氧、缺氧池中设有ORP测定仪,在线显示池内氧化还原电位;好氧池中设有溶解氧仪,在线显示水中溶解氧含量,并反馈至鼓风机,随时调节鼓风机送风量。
3.6.6终沉池
终沉池采用圆形辐流式沉淀池,共8座,为地下式圆形钢筋砼结构,内径45m,池边水深4.5m,中心池深10.75m(含泥斗)。设计表面负荷为0.9m3/m2.h,沉淀时间为2.5h。安装φ45m周边传动刮泥机8台,配电机功率0.37kw。
3.6.7接触消毒池
采用廊道式接触消毒池,共1座(分2格),两格之间为巴氏计量槽,实时记录污水厂处理水量,接触池为地下式钢筋砼结构,设计接触时间t=30min,平面尺寸L×B=61.4m×33.6m,池深3.8m。另外该池中安装潜污泵2台(1用1备),配电机功率4KW,交替使用,供给厂区绿化用水。
3.6.8鼓风机房
鼓风机房为地上一层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局部为管廊和进风通道。平面尺寸为L×B=29.4×15.0m(不包括工具间、值班室等)。安装离心式鼓风机5台(4用1备),单机风量18430m3/h,扬程7m,配电机功率470KW;卷帘式空气过滤器2套,配电机功率N=0.1KW。鼓风机出风经总管汇集后,再分别送至各座生物反应池。
3.6.9加氯间及投药间
设计加氯量为8mg/l,加氯间为地上一层框架结构,平面尺寸L×B=32.5×22.2m,包括氯库和值班室。安装真空柜式加氯机3台(2用1备),加氯量57kg/h,配套蒸发器2套、氯气切换装置一套、余氯吸收装置一套,并安装漏氯检测仪2台。
为弥补生物除磷不足,设计采用化学药剂强化除磷。设计加药间与加氯间合建,采用化学除磷药剂为Fe2(SO4)3,投加量为10~15mg/l,投加浓度为15%。药剂投加点分别设在终沉池配水井和初沉池进水渠内。根据进、出水水质变化情况,调节投加药量。加药间安装干粉加药装置一套,投加量为5.64~26.28kg/h。
3.6.10初沉池污泥泵房
初沉池污泥泵房共设2座,为半地下式钢筋砼结构,平面尺寸为8.25×3.8m,深7.76m,分别对应6座初次沉淀池。初沉池污泥量为812m3/d,含水率为96%。每座污泥泵房安装潜污泵2台(1用1备),流量57.24m3/h,扬程8m,配电机功率3.1kw。
3.6.11剩余及回流污泥泵房
剩余及回流污泥泵房共设4座,为地下式钢筋砼结构,每一座对应2座终沉池,每座平面尺寸为10.47×6m,深6m。设计污泥回流比100%,剩余污泥量为4017m3/d,含水率为99.4%。每座泵房安装回流污泥潜污泵2台,流量1508m3/h,扬程6m,配电机功率37KW;安装剩余污泥潜污泵1台,流量61m3/h,扬程9m,配电机功率4.2KW。
3.6.12污泥浓缩池
初沉池污泥与剩余污泥先在浓缩池配泥井中进行混合。设计采用圆形重力式连续流浓缩池共2座,为地下式钢筋砼结构,直经20m,池边深4.6m,中心深6.3m。浓缩池设计固体表面负荷为90kg/m2·d,水力停留时间12.5h,安装中心传动污泥浓缩机,配电机功率1.5KW。浓缩后污泥体积为1616.7m3/d,含水率96.5%。
3.6.13污泥消化池(一、二级)
采用两级中温厌氧柱型污泥消化池,其中一级消化池3座,二级消化池1座。消化池为钢筋砼结构,直径23m,总高35.5m(其中地下深7m,地上高28.5m)。设计进泥量为1616.7m3/d,含水率96.5%,出泥体积747.5m3/d,含水率94%;消化池设计总停留时间为26.7d:其中一级消化池20d,二级消化池6.7d,污泥投配率为5%,沼气产量:一级消化6.4m3气/m3泥,二级消化1.6m3气/m3泥。每座一级消化池中安装污泥机械搅拌装置1套,配电机功率22KW。污泥加热采用热交换器(沼气锅炉)加热。
3.6.14污泥消化控制室
污泥在此进行预加热和消化池污泥投配。经浓缩后的污泥被加热至消化池投配温度33~35℃。对应每座消化池安装污泥循环泵2台(1用1备),共计6台,流量67.5m3/h,配电机功率22KW,污泥投配泵共4台(3用1备),流量22.5m3/h,配电机功率7.5KW。
3.6.15储泥曝气池
一期工程设储泥曝气池1座,为地下式钢筋砼结构,平面尺寸为7.3×12.8m,深度4.15m。设计停留时间为8小时。池中安装潜水搅拌2台,配电机功率2.5KW,DN40穿孔曝气管间隙运转,防止污泥沉淀和厌氧条件下磷释放。
3.6.16污泥脱水车间
污泥脱水车间为一层框架结构。一期工程需脱水污泥量为698m3/d,含水率94%。安装离心式污泥脱水机4台(3用1备),单台处理能力17m3/h,配电机功率37.5KW;投配泵及加药装置与脱水机同步连续运行,脱水后泥饼含水率78%~80%。混凝药剂(PAM)投加量210kg/d,配套安装加药设备2套(包括PAM药剂配备和投加系统),制备能力12kg/h,配电机功率2.8KW;污泥切割机4台(3用1备),处理能力20m3/h,配电机功率3.0KW;螺杆式污泥投配泵4台(3用1备),流量5~35m3/h,扬程20m,配电机功率5.5KW;30o倾斜安装无轴螺旋输送机2套,输送能力10m3/h,长度9.0m,配电机功率3.7KW,水平安装无轴螺旋输送器2套,输送能力10m3/h,长度6.0m,配电机功率2.5KW。
3.6.17沼气脱硫间
沼气脱硫采用先湿后干的串联脱硫方式。为地面式钢筋砼结构,平面尺寸为20.3×14.4m,高度13.2m。湿式脱硫采用含6%的氢氧化钠溶液,由吸收塔顶向下喷淋,沼气由下而上,逆流接触,除去硫化氢,安装湿式脱硫塔?1000×H5200一台;循环泵2台,流量40m3/h,扬程30m,配电机功率11KW。干式脱硫塔?2200×H100002台,以铁屑做脱硫剂,厚度约为4m,接触时间为4.09min。
3.6.18沼气储气罐
设计2座钢制低压湿式储气罐,每座容积2400m3,外径19.2m。沼气储气罐设计压力4000Pa,采用全焊接钢结构。钢制水槽采用钢板拼接,内部注水至设计标高,作为水封防止沼气泄漏,水槽内径20m。
多余沼气被送至沼气火炬进行燃烧,设沼气燃烧器1套,能力471m3/h,配套设置过滤器、除湿器和安全装置等。
3.6.19除臭系统设计
采用生物除臭。对污水厂中进水控制井、粗格栅间及提升泵房、细格栅间及曝气沉砂池、污泥浓缩池和污泥曝气池内产生的臭气经百叶集气管收集后,进入生物滤池进行除臭处理。设计生物滤池1座,平面尺寸16m×16m,处理气量37000m3/h,池中滤料高度1.4m;循环泵3台(2用1备),单台流量13m3/h,扬程28m,配电功率3w;引风机共3台,配电功率分别为30kw、5.5kw及2.2kw。
3.7工艺设计特点
本工程设计前曾对国内已运行的七座大型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研,结合__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参数的模型试验研究结果,其主要工艺设计特点如下:
3.7.1提出了确定污水处理厂设计水质参数的频率保证法
即采用85%的保证率确定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方法,并将其应用于__市第四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水质确定。按研究提出的方法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计值比较,CODcr减小7.3%,BOD5减小17.4%,SS增加4%,NH3-N减小14%。依据统计分析数据进行构筑物设计,节省建设投资。
3.7.2进行了工艺设计参数的模型试验研究
模型试验结果表明第四污水处理厂所接纳污水的可生化性较好;进水水质符合A2/O生物脱氮除磷工艺设计水质的要求。污水生化反应动力学参数的测定结果为:污泥产率系数a=0.4573kgSS/kgBOD5,污泥衰减系数b=0.0125d-1。去除单位重量BOD5所需的氧量a'为0.6266kgO2/kgBOD5,单位重量MLVSS内源呼吸需氧量b'为0.0924kgO2/kgVSS×d,并将其应用处理构筑物的工艺设计中。
3.7.3采用了适合水质特点的生物脱氮除磷工艺
鉴于普通A2/O工艺存在的问题,参照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根据本工程的水质特点,采用了倒置A2/O工艺。该工艺具有如下特点:①允许反硝化在碳源有限的条件下优先获得碳源,进一步加强了系统的脱氮能力;②使聚磷菌厌氧释磷后直接进入好氧环境,其在厌氧条件下形成的吸磷动力可以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具有“饥饿效应”优势,强化了吸磷能力;③允许所有参与回流的污泥全部经历完整的释磷、吸磷过程,故在除磷方面具有“群体效应”优势。④缺氧、厌氧区同时进水,可根据进水水质的变化和实际脱氮除磷的效果,对缺氧区和厌氧区进行碳源分配,以达到的碳源分配比例。
3.7.4优化了水处理构(建)筑物布置
水处理构(建)筑物尽量合建,节省占地和工程建设投资,本工程设计把集水池与提升泵房、加氯间与加药间、接触池与出水巴氏计量槽等均采用合建。同时,构筑物之间的连接管线尽量采用明渠与构筑物连接或合建,本设计曝气沉砂池与初沉池之间采用渠道,并在渠中设超声计量装置,既降低造价,又节约能耗。
3.7.5采用了生物除臭技术措施
污水处理厂地处经济开发区,与某高校新校区和周围建筑距离较近,为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中对易产生臭味的水处理构筑物进行臭气收集和处理。臭气处理采用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除臭系统包括构筑物内部集气管道、厂区集气干管、引风机和生物除臭滤池系统。
四、实习总结
实习就这样结束了。
通过污水处理厂技术人员详细的介绍和指导老师的指导,在__市第四污水处理厂的这次实习使我在学习上有很大的收获。
以前都是在课堂上学习,现在终于有了亲身的体会,有了在实地学习的机会,这让我对于污水处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很多东西并不是那么简单的。这点我在那些工作人员身上得到了验证。他们的知识并不是很渊博,但是他们对本行业本专业和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很了解的,他们很认真,很尽责。而且他们还在更新自己的知识,时时刻刻的都在给自己充电。
越是艰苦越是基层的工作越能锻炼一个人的意志和知识。那里的工作人员就是那样的,即将毕业的我更加应该向他们好好学习。
在此感谢学校、指导老师在毕业实习期间对我生活学习上的细心关照和耐心指导。
篇6:环保局对废气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_调查报告_网
环保局对废气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
xx年8月份以来,我局不断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镇大中窑周围空气中有类似电线烧焦的异味,尤其是在晚上和凌晨更为明显。累计收到举报电话34只,居民联名投诉信1封,投诉范围为下沙社区北侧、新建的海洲花园和老镇区。
收到举报信,局领导对该投诉件高度重视,将其定性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信访件并上报区信访办。经我局执法人员认真、及时的不断排查、监测,已查明污染源为上海欧文斯科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1997年开始生产,主要产品分为棉毡和棉板两大系列,主要的生产原材料为碎玻璃,月用量1000吨,主要辅助材料为酚醛树脂,硼砂,尿素,氨水,单月用量分别在80吨,80吨,2吨,1吨左右。现有职工130人,占地面积50亩。该企业坐落在**镇原大中窑厂区内,南侧为大中路和大中花木公司,于xx年又新建了居民小区海洲花园;西侧临咸塘港;北侧临大中仓储;东侧为大中区内的其他一些工厂。工厂用水3000吨,循环使用无外排。生产工艺中主要生产设备为窑炉一台,固化炉一台,副线小型固化炉三台,燃料使用的是天然气,生产过程中有生产性废气产生。
二、调处情况
自群众反映以来,我局多次安排执法人员白天夜间对企业进行监察和监测,并走访相关投诉举报人的住宅,实地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取证。现查实:企业在玻璃纤维和粘结剂固化时会产生大量废气,主要成分为苯酚、甲醛,通过固化炉排放。排气桶高度为27米,遇到气压低时,下风向的地区会闻到类似电线烧焦的异味。经我局环境监测站对排放口的废气监测,测试()数据显示排放速率超标,排放浓度达标,故可认定为企业工艺废气排放超标。
尽管企业从试生产以来,对废气排放系统不断进行设备增添和改造(xx年建造了主线固化炉水幕式除尘系统,xx年安装了废棉回收系统,xx年增添了烟囱水喷淋系统,xx年11月对固化炉水幕式除尘系统进行了改造),但排放的生产工艺废气仍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镇城乡建设进度的不断加快,无形中逐步造成了居民住宅包围企业的规划布局不合理状况,这也是导致近年来群众反映日趋激烈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和措施
1、我局在调查分析污染原因的基础上,会同**镇政府进一步向受影响的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2、针对该企业所处的环境地理位置,对企业近期提出的二期扩建项目予以限批。
3、对企业超标排放工艺废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报区政府限期治理的决定,要求企业于xx年底前完成治理达标任务。
另外,在我局检查过程中发现,欧文斯科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旁边有多处空地,有拾荒者焚烧垃圾的现象,这也是产生异味的原因之一。海洲花园的居民多次报火警,消防队赴现场处理,这一问题**镇政府协同城管部门予以处理,并派人制止,同时,安排人员不定期的巡查。
**区环境保护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篇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8:污水处理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生产实习是学生大学学习很重要的实践环节。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的必修课,它不仅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还使我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更好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生产实习使我更深入地接触专业知识,进一步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了解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理论和实际相冲突的难点问题,并通过撰写实习报告,使我学会综合应用所学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
二、实习具体内容:
(一)西区污水处理厂
实习时间:20___年10月19日――20___年11月29日
1、污水厂概况:
广州经济___污水处理厂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的重点环保工程,总厂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西22号(西基工业区),占地面积7.86万平方米。日处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3万吨,远景规划为9万吨。
广州经济___污水处理厂总厂于1992年9月破土动工,1994年8月建成投产。自建厂以来,本厂坚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将人的管理作为质量管理的关键,生产运行管理作为质量管理的核心,设备管理作为质量管理的基础,重视好每一环节,保证了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全部达到设计要求并优于设计规定的国家二级排放标准。重视和加强技术改造,在节能降耗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9年和20__年被评为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先进单位和广东省先进单位。本厂是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定点实习基地。
20zz年6月,本厂顺利通过ISO14000:199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成为全国首家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该厂下辖污水处理总厂外围8个提升泵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出口加工区)污水处理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台商投资区)污水处理厂。总厂采用外围泵站提升输水的形式,收集并处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该厂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的安全、正常运行,确保进厂的污水经处理后全部达标排放。总厂的职能部门有厂长室、副厂长室、生产科、技术科、综合科、办公室等。
生产科的主要岗位有泵站运行操作、污水处理操作、污泥处理操作、化验及仓库管理等。
2、处理工艺:
西区总厂采用以叶轮表面曝气为主体的传统活性污泥法工艺,全部使用国产设备。污水处理采用各种方法,将污水中的污染物分离出来或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污水处理方法分类:
(1)、物理处理法。如过滤法、沉淀法。
(2)、物理化学法。如混凝沉淀法。
(3)、生物处理法。利用微生物来吸附、分解、氧化污水中的有机物,把不稳定的有机物降解为稳定无害的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活性污泥法是生物处理法的一种。
活性污泥法工艺是应用最广泛的废水好氧生化处理技术,其主要由曝气池、二沉沉淀池、曝气系统以及污泥回流系统等组成。
废水经初次沉淀池后与二次沉淀底部回流的活性污泥同时进入曝气池,通过曝气,活性污泥呈悬浮状态,并与废水充分接触。废水中的悬浮固体和胶状物质被活性污泥吸附,而废水中的可溶性有机物被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用作自身繁殖的营养,代谢转化为物质细胞,并氧化成为最终产物(主要是CO2)。非溶解性有机物需先转化成溶解性有机物,而后才能被代谢和利用。废水由此得到净化。净化后废水与活性污泥在二次沉淀池内进行分离,上层出水排放,分离浓缩后的污泥一部分返回曝气池,以保证曝气池内保持一定浓度的活性污泥,其余为剩余污泥,由系统排出。
活性污泥反应的影响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BOD负荷率(F/M),也称为有机负荷率。
(2)、水温
(3)、PH值
(4)、溶解氧
(5)、营养平衡
(6)、有毒物质
曝气装置:
1、鼓风曝气装置
(1)微气泡曝气器
(2)中气泡曝气器
(3)水力剪切型空气曝气器
(4)水力冲击式空气曝气器
2、机械曝气器
(1)竖轴式机械曝气器
(2)卧轴式机械曝气器
3、活性污泥法的主要运行方式
(1)推流式活性污泥法
(2)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
(3)分段曝气活性污泥法
(4)吸附—再生活性污泥法
(5)延时曝气活性污泥法
(6)高负荷活性污泥法
(7)浅层曝气、深水曝气、深井曝气活性污泥法
(8)纯氧曝气活性污泥法
(9)氧化沟工艺
(10)序批活性污泥法
用传统的好氧活性污泥法处理工业废水是一种即经济、净化效果又好的方法,缺点是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有抑制作用的污染物对细菌活性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在传统法的基础上,驯化好氧活性污泥,驯化后的活性污泥可以抗拒高浓度污染物的抑制作用,例如用驯化后的混合菌可连续降解有毒有机氯化物,有效地提高了净化效果。另外,传统活性污泥法的的污泥产生量比较大,这也是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一个比较大的缺点。
三、实习总结:
此次在黄埔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实习,使我在学生阶段能够程度深入学习活性污泥法的处理工艺。活性污泥法是目前处理城市和工业污水普遍采用的好氧生化处理技术。其工艺流程较为简单,处理成本低,而处理效果好,BOD/COD去除率高,因而能得到广泛的青睐。随着工艺技术的提高,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SBR法电气化和自动化要求程度高,并具有超常的处理效率和处理难生化污水的能力,极大地节约劳力和用地面积,是较为先进且前景较好的处理工艺。
篇9:2023污水处理调查报告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在今后长时间内要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的常州,早在1985年就进入老龄化城市行列,比全国提前20xx年,到末,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64.28万,占全市总人口358.74万的17.91%。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9.8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76%,占老年人总数的15.39%;90岁以上老人1.0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0.29%,占老年人总数的1.62%;百岁老人180人。全市人均预期寿命达76.84岁。我市人口再生产从传统型过渡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型,必然伴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老龄工作和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视,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等文件,推进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团组织建设,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组织开展关爱老人心理健康活动,等等,不断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使全市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逐步提高。
一、调查研究的目的与方式
为积极践行和谐老龄化战略,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服务理念,有效解决养老服务需求,从今年3月份起,常州市民政局和常州市老龄办组织开展了市区养老服务需求大调查。调查采取实名填写问卷形式,利用民政和老龄信息平台进行汇总分析,对市区城镇户口按一定比例抽取了10084名老年人。在地区分布上,武进区2300人,新北区1155人,天宁区3218人,钟楼区2711人,戚墅堰区700人;在性别比例上,男性占49.53%,女性占50.47%;在年龄结构上,60-69岁的老人占35.99%,70-79岁的占51.74%,80岁以上的占12.27%。从而有效地保证了调查的科学性。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就餐、日间照料服务、精神关爱等方面需求情况。整个调查经历了准备、实施和汇总三个阶段,总共历时两个月的时间。
本次调查严格按照社区准入制要求,贯彻费随事转的原则,由各区按抽样调查老年人数印发《常州市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问卷》,由社区具体组织填写,并将收集的信息录入网上填报系统,由社区信息平台进行汇总分析。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社区干部认真负责,有的利用星期天和晚上深入到老年人中间耐心调查,然后将调查问卷逐份上报,一旦发现差错及时纠正,问卷回收率达到100%。这次调查的一个明显特征之处在于采用实名制填写的形式,防止出现虚报谎报的现象,也便于以后的抽查,确保了此次调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通过这次市区养老服务需求大调查,基本摸清了居家养老、社区就餐和日托服务等方面需求,为我市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政策,加大老年设施投入和发展老年服务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市区老年人需求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一)老年人基本状况
1.文化程度偏低
在被调查的10084名老年人中,文盲、小学文化程度的分别占总数的11.57%和31.85%,初中、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分别占29.64%、8.42%、9.51%,而大学专科、大学本科以上的仅占5.86%和3.15%,老年人文化程度偏低的特征很明显(见图1)。
2.63%以上的老年人是“空巢”老人
从居住方式来看,在被调查的老年人中,独居和与配偶居住的老人分别占11.38%、52.49%,与子女同住或与孙子女同住的占35.17%,老年人“空巢”现象日趋严峻。
3.身体状况与生活自理状况
在被调查的老年人中,身体健康或一般的分别占32.53%、35.98%,有慢性疾病或有严重疾病的占27.60%、3.89%(见图2),说明我市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总体处于较佳状态。生活能够完全自理的占调查总数的87.98%,半自理的占10.26%,不能自理的占1.76%,具有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占绝大多数。
4.配偶与子女情况
在被调查的老年人中,配偶健在的占总数的74.21%,配偶不在的占24.26%,没有配偶的为1.53%。再从老年人子女的数量来看,有1个、2个、3个子女的分别占14.75%、37.50%、26.88%,居前三位,有4个和5个及以上子女的占12.22%、
7.32%,无子女的占1.33%(见图3)。目前,多子女老年人还占多数,但已明显呈现日趋减少趋势,独生子女老年人目前虽还居少数,但也明显呈现日趋增多趋势,家庭小型化趋势不可逆转。
5.60岁前主要从事的工作
从被调查的老年人60岁前主要从事的工作来看,21.72%是干部、43.17%是工人、21.82%是农民、6.88%是科技人员、2.21%是自由职业者、0.90%是军人、2.97%是无业人员,还有0.33%是其他工作(见图4)。
6.月经济收入情况
从经济收入来看,月收入在500元以下、500-1000元、1000-1500元的分别占21.13%、12.88%、36.25%,月收入在1500-元、元以上的占18.11%、9.65%,1.98%的老年人没有经济收入(见图5)。由此可见,大多数老年人经济收入偏低。
7.养老金来源
选择离退休金是养老经济主要来源的有3050人,另外子女给予、ZUI低生活保障金等也是老年人的重要经济来源。
(二)老年人ZUI迫切需求情况
1.精神赡养是ZUI需
调查发现,老年人对精神赡养的需求是烈的,40.44%的人现在ZUI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精神赡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养老保险面逐步扩大以及子女的经济扶养能力日益提高,老年人物质生活质量基本有了保障。但是生活的幸福不仅是物质生活上的满足,还包括精神上的享受。从这项调查显示,老人们更渴望情感上的关爱,企盼心灵上的充实。
2.家政服务市场大
调查显示,29.97%的老年人ZUI需要家政服务。现在社会节奏加快,子女大都忙于工作,不在父母身边的情况比较多,没有时间料理老人的生活,所以对于家政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也促使家政服务的市场不断扩大。我们可以推测,今后家政市场的发展对于解决就业问题将会起到一定作用。
(三)老年人助餐服务与日托服务需求情况
1.目前老年人吃饭的提供方式
在被调查的老年人中,20.73%的人认为吃饭是个问题,79.27%的人认为吃饭不成问题。目前自己做饭的占总数的85.20%,由子女、钟点工、全职保姆做饭的分别占10.59%、1.32%、1.01%,到社区助餐点、与他人搭伙、叫快餐或去饭店吃饭的分别占0.63%、0.33%、0.11%,其它方式占0.81%(见图6)。由此可见,目前老年人自己做饭的占绝大多数,这与68.51%的老年人身体健康或一般,87.98%的老年人生活能够完全自理的情况相符合。
2.对社区助餐点的调查
在这次被调查的对象中,37.86%的老年人听说或了解社区助餐点,62.14%的人没听说或不了解,可见老年人对社区助餐点还是比较陌生的。通过阅读问卷上有关社区助餐点的介绍后,选择愿意由助餐点提供吃饭的有4198人,占调查总数的41.63%,这次参加调查的人数仅占市区老年人总人数的5.042%,按调查比例推算,市区共有8.326万名老年人乐意接受助餐服务,这说明助餐点在我市存在较大的需求空间。老年人助餐点是由政府资助建设,以社区为主导,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价格通常在5-15元:一顿中餐5-7元,一日三餐10-15元)。目前,天宁街道斜桥巷社区、西新桥居家养老服务站以及天皇堂弄居家养老服务站等等已经有了为老人提供就餐的服务。但从全市来讲,老年人助餐点的数量还很少。从总体而言,还有很多老人不愿意选择到助餐点吃饭,究其原因,主要是87.91%的人生活能够完全自理和85.20%的人平时是自己做饭的,所以不需要由助餐点提供吃饭。
在愿意由助餐点提供吃饭的老年人中,因为省事方便的占62.04%,因为价廉物美的占15.20%,其它原因的占22.76%。在不愿意由助餐点提供吃饭的老年人中,因为不喜欢的占23.69%,因为口味不适的占21.36%,其它原因的占54.95%。
3.对老人日托所的调查
在这次被调查的对象中,33.26%的老年人听说或了解日托所,66.74%的人没听说或不了解,可见老年人对日托所也不熟悉。通过阅读问卷上有关日托所的介绍后,选择一定去日托所的有405人,占调查总数的4.02%,按调查比例推算,市区共有8033名老年人一定去日托所。此外,在被调查对象中,有5046人会考虑去日托所,这说明日托所在我市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日托所,即“老人之家”,像小孩入托那样,白天到日托所,晚上回家。老人在日托所可看书读报聊天,也可打牌弈棋,或开展其他有益的文体活动,还可以就餐,日托所的优点在于收费低于养老机构,对半自理的老年人可以提供护理。由于日托所对于半自理的老年人可以提供护理,所以对于10.26%的生活半自理人群应该有很大的吸引力。
在愿意进日托所的老年人中,有47.66%的人是因为年龄较大且无人照料,24.30%的人是因为要满足精神文化需求,22.80%的是因为身体欠佳,5.24%的是因为日托所收费低于养老机构。
4.志愿者服务
在我们这次的调查中发现,18.09%的老人愿意帮助日托所做些志愿者服务,48.71%表示偶尔可以做一点,26.03%不愿意做志愿者服务,7.17%未选择。在宁波市海曙区,有一支专门为独居困难老人提供服务的义工队伍,他们服务的内容和时间可以像银行存款一样进行储蓄,等到自己年老时又可以提取储蓄,享受服务。群众将其称之为“义工银行”。而我们的这次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市开展“义工银行”存在一定的群众基础。
(四)养老形式调查情况
1.居家养老是首选
调查显示,80.27%的人ZUI愿意选择的养老形式是居家养老,11.56%选择机构养老,6.34%选择老人日托所,1.83%未选择(见图7)。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是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逐步向精神慰籍领域拓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主要是上门进行个案服务,同时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对老年人进行综合性的集中服务照料。居家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对破解日趋严峻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发展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居家养老”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市区已建有26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3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基本做到了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市、区两级财政共拨付养老服务补贴250万元。
2.选择养老机构的档次
在愿意到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中,选择500-800元/月和800-1200元/月底分别占58.30%、31.52%,仅有6.49%、3.69%的人分别选择1200-1500元/月和1500元/月以上(见图8),这与当前老年人的经济收入水平普遍不高有很大的相关性。
(五)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情况
1.大多数老人不感到孤独,九成以上子女愿意陪老人聊天
调查发现,80.97%的老年人不感到孤独,19.03%感到孤独的老年人更愿意找亲人或朋友聊天。90.91%老人的子女愿意陪其聊天、听其诉说,只有9.09%老人的子女不愿陪他们聊天。对“给钱给物让老人衣食无忧就是孝顺,您认为这种说法对吗?”这道题选择对、不完全对、不对的分别占15.01%、64.51%、20.48%。由此可见,我市的子女比较注重与父母的谈心,从精神上来关爱父母。
2.子女对老人的孝顺情况
在这次被调查的老年人中,57.66%的老年人认为子女很孝顺,39.88%的认为子女比较孝顺,认为不孝顺的仅占0.83%(见图9)。子女经常来看望的有82.68%,占大多数,偶尔来、生病时才来、节假日才来到分别占9.53%、0.66%、3.82%,只有0.35%的子女从不来看望老人。这个调查结果表明常州子女对老人的孝顺状况令人可喜。而子女不常来看望的有81.57%是因为子女工作忙,6.20%是因为子女在外地,0.88%是因为有矛盾冲突,11.35%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子女关心老人的主要方式是上门看望和打电话。
3.老年人与孙子女的关系
调查显示,在有孙子女的老年人中,有62.78%的老年人替子女照顾第三代,37.22%不照顾第三代,这说明我市的老年人对第三代很有爱心,所谓的“隔代亲”。而且调查还显示68.37%和29.51%的孙子女经常来或有时来看望老年人,2.12%不来看望,说明第三代也很关心老年人。
4.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
小区休闲广场和公园是老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在平时经常锻炼或参加其他娱乐活动的9791名老年人中,经常去小区休闲广场和公园的分别占38.62%、21.91%,老年人的活动内容丰富多彩,主要有看电视、与朋友聊天、读书看报、打牌搓麻将等,参加老年大学学习、外出旅游的居少数。
三、满足市区养老服务需求的对策建议
(一)关爱“空巢老人”,重视精神赡养
全社会都要来重视解决“空巢老人”问题,家庭成员要负责,年轻人要多承担体力劳动,给足老人生活费用,抽空常回家看看,多给老人们精神慰藉。社会服务功能要强化,社区要为他们提供面对面、心贴心的服务,要扩大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文体活动,使“空巢老人”空巢不空,独居不孤,欢乐常伴。
继续开展“牵挂你的人是我”龙城志愿者与空巢老人共度元宵佳节活动。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连续两年组织了“牵挂你的人是我”龙城志愿者与空巢老人共度元宵佳节活动。这项活动给老人们送去了关怀和帮助。今后我们将继续开展好这项活动,并在原来的基础上要扩大此项关爱活动的影响,让更多的人来关爱空巢老人。
抓好老年精神关爱示范点建设,推进全市老年精神关爱工作。积极探索老年心理研究,在做好老年人精神关爱工作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撰写有质量的调研报告。继续做好常州老年服务中心开展的老年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积极为基层做好示范作用。扎实抓好全国老年精神关爱江苏示范基地常州示范点建设,总结推广钟楼区老年心理关爱示范点心理咨询室和社区心理咨询室试点的经验,努力推进全市老年精神关爱工作。
(二)提高养老金待遇
尽管我市已连续几次上调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但调查显示,大多数老年人经济收入偏低,总体生活水平不高。加上近年物价上涨幅度较快,因此,要继续提高老年人的养老金待遇,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使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三)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
要进一步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真正建立面向所有老年人的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要逐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建立监督机制,及时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效能,确保服务落实到位;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上门服务制度、服务监督制度、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规章制度,确定生活服务标准、养老护理标准、服务效果评价标准等各项标准,规范服务项目和内容,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四)建立社区助餐点和老人日托所
政府要出资在老年人集中的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点和日托所试点,并对助餐点和日托所的的性质、任务、要求、运行机制等都要有配套政策及相关规定,培训工作人员和招募志愿者,建立后招标按市场化来运作,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助餐点和日托所日常运作予以相应支持,并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满足高龄、独居、纯老家庭的老年群体一日三餐的需求以及生活照料的需求。
(五)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
尽管调查显示,只有11.56%即1166名老年人ZUI愿意选择到养老机构养老,但即使按照这个标准,市内养老机构床位也应达到2.31万张,而目前仅有1.28万张,尚有1.03万余张的缺口。因此,要落实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建设不同档次的养老机构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入住需求。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逐步改变目前较高收入人群大量占用公办养老机构资源的现象,在合适的时机,为中低收入老年人群发放养老服务专项补贴,使中低收入老年人能够住得起养老机构。
(六)大力扶持,多形式发展社区家政服务
出台相关政策,培育家政服务业,吸引家政服务的相关企业加盟,同时进一步扩大政府援助服务对象范围,完善送时服务机制和制度,让更多的老年人享受到有偿、低偿和无偿的家政服务。
(七)加快各级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建设
加快市、区及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建设,按照老年人口的分布和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活动需求,形成档次不同、面积不等、配套事宜的梯次排列格局。增加室内活动场所和室外活动设施,方便老年人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引导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走出家门,融入社区,融入社会,度过幸福的晚年。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物美价廉的旅游线路,开拓老年旅游市场,满足老年人出游需求。积极兴办老年大学、学校,发挥市和各区老年大学的示范带动作用,抓好街道(镇)和社区(村)老年学校建设工作,逐步完善老年教育4级办学网络,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提高教学质量,丰富教学内容,满足老年人的求学需求。
篇10:2023年农村垃圾处理社会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2019年农村垃圾处理社会调查报告
随着农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数量在不断的膨胀,大多数村落垃圾随意倾倒在村边,使农村面源污染越来越严重,垃圾的收集处理已成为困扰农村建设的一个棘手问题。现在的农村生活垃圾已不再是简单的麦秸、草灰,如果进行简单的掩埋和焚烧,将会对土地和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所以,不论是政府或农村的人们都面临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农村垃圾怎样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调查如下:
一、农村垃圾处理的基本情况。
1、村民自己设置垃圾堆,有各种污染;垃圾按照就近原则处理,村里没有相应的机构去处理垃圾,去维护环境。
2、村附近的可利用垃圾收购站数量少,而且大多数村民也无收购兴趣,无进行整理后出售的动力。当然也有个别村民认识到垃圾处理的重要性,但是政府并没有设立有关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我村对于垃圾处理,虽然建立了垃圾池,并且安排了相应的人员来处理垃圾,但是对于垃圾的后期处理却也没有办法,只是倒在村后或是河边。
3、垃圾危害意识和垃圾自分类观念不够,某些地方垃圾遍地.无人处理,自觉性不强,随意焚烧,空气污染严重。由于农民对垃圾的危害认识不足,因此在处理垃圾上就显得极为随意。村里虽然建了垃圾池,但村民总是就近将垃圾倾倒在河里等;有的人对动物尸体等不经任何处理,随意丢弃在河边;村街道也没有垃圾桶,可见从村委那里就没有认识到垃圾污染的严重性,没有给村们一个要保护环境建立一个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思想认识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村们对于垃圾的危害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是知道垃圾很脏,很臭。但是更为严重的他们并没有都认识到。村委也没有对垃圾的危害方面的知识对村们进行宣传教育。其次是政府对垃圾处理问题的重视还不够,给个村用于处理垃圾的经费还不够。
2、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生活垃圾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生活变好,但是生活垃圾也随之增长。不益腐蚀的“白色污染”也增多了。还有一些不必要的包装产品也走向了农村。
3、垃圾的最终处理问题。村里虽然有相关的垃圾清运安排,但是垃圾运走后,也只是堆放到河边或者是填埋焚烧,这是不够的,它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带来问题,可能会污染了土地和空气。
三、对农村垃圾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1、广泛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村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广泛宣传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污染的紧迫性。
2、要号召村民,尽量减少日常生活垃圾,或是回收利用。并且提倡使用那些能够在短时间内自然风化的塑料“垃圾”,减少“白色污染”。村民也像城市一样,“零包装”。要简化、减少包装、同时也使用可利用、可降解的包装材料。
3、要建立相应的垃圾处理体系,对垃圾做集中处理,不能随意的堆放。而且政府也应该要重视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重要性,对各村要给予经济上的支持。还要组织一些垃圾处理的专家到农村进行宣传和帮助指导,毕竟村们和村委都没有着方面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足够的认识。
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做好垃圾处理都不是政府或是公民单方面就可以做好的。它需要所有的力量都团结起来,共同努力,才会有进展。在次,希望大家不仅从个人做好环保,也要告知身边的人。还有政府也要去支持和鼓励农村的垃圾处理工作的进行。最后,我们所生活的大家庭需要每个家庭成员都来维护他的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