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精彩9篇 规章制度内容(通用11篇)
发布于2024-09-13 12:10,全文约 17848 字
篇1:橱窗内容更换指示范文_请示报告_网
橱窗内容更换指示范文
宣传栏上的内容是非常好的一个手段去宣传想要传达的信息的,那么定期更换宣传橱窗上的内容也尤为重要。那么对于申请更换内容的请示该如何写呢?看看小编整理的三篇范文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橱窗内容更换指示范文1:
关于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及更新部分公示栏的请示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开展冬季防火安全检查的通知》精神,根据公司关于设立消防专栏的要求,茂苑一部拟在小区门口位置新增不锈
钢橱窗一个,专门用于消防安全宣传。经过市场询价,所需费用约为6000元。
另外,21#,24#、25#楼原告示牌尺寸小,不能满足使用需要,需更换4块;29#30#楼原公示栏所用标识均为旧标识,且破损严重,需更换2块;小区门口宣传橱窗用板为废广告板重新利用,现破损严重,需亚克力材质的展板2块。经市场询价分析,约需3000元。
上述所有物品合计共需约九仟元(9000元)。
妥否,请批示。
告示牌尺寸为:高60cm×宽120cm
29、30号楼展板尺寸为:高100cm×宽300cm 宣传板尺寸为:高110 cm ×宽230cm
北京茂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部
20xx年一月十七日
橱窗内容更换指示范文2:
警卫室设施更换和改造的请示
度假村领导:
度假村开业至今已有三年多,警卫室各种设施设备出现老化、破损较为严重。现保安部警卫室里面墙壁大部分都已脱落,严重影响度假村的形象和美观,与度假村的档次不相匹配。故为方便客人和更好的做好度假村对外宣传。我部建议以下设施进行维护更换:
1、警卫室室内的墙壁已老化、脱皮,需要重新刷新。
2、对警卫室的电源进行维修固定,对现有的灯具进行更换。
3、对警卫室的窗帘进行更换。
4、对警卫室值班的桌子、板凳进行更换。
5、在警卫室两侧加设路灯。
6、在警卫室屋顶标有"碧水湾温泉度假村"字样。(霓虹灯)
7、在警卫室窗户的中部开设一扇门。(宽:1.2米、高度:1.7米)
妥否,请批示。
橱窗内容更换指示范文3:
尊敬的乡人民政府:
银平村下寨于20xx年不幸惨遭横祸,寨子瞬间变成灰烬。全寨人民群众落入空前未有的灾难,人心惶惶、惨不忍睹。好在党的领导下,得到乡人民政府和广大爱心人士的大力帮助下,我们重建了家园。这一切全寨人民铭记于心,感谢乡党委及广大爱心人士!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爆竹一声除旧,歌舞多姿迎新。 在这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迎来了壮乡一年最大的节日——壮年。为了灾后从生,鼓舞群众志气,大力生产发展,共建“和谐平安家园”。为此,全寨人民要求在这壮年之际,特邀请我县高增乡“侗戏班”到我村开展演出交流活动,洋溢民风民俗之风采,喜庆灾后重建之佳节!
活动事项:
1、“侗戏班”30余人,每天酬劳20xx元。
2、活动时间为10天。
3、“侗戏班”车费及伙食费由银平村下寨全权支付。
4、目前资金来源:由银平村下寨每户100元集资,再加社青个人捐赠。 经本寨对活动经费的预算,共需费用约3万元。因本寨集资活动经费欠缺,故特向乡人民政府申请给予活动经费支助,望乡人民政府能给予支持为盼!
特此报告
刚边乡银平村下寨
20xx年12月20日
篇2: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_规章制度_网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篇3:质监局请示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质监局请示报告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第一范文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结合质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遇下列情况时,必须书面向上级请示报告;
(一)发生突发性重大问题以及处理的措施和结果(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请示报告);
(二)党政领导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三)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情况;
(四)党政领导参加的集资建房;
(五)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股级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七)省、州质监局党组和吉首市委对我局质监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投资项目;
(八)党的建设情况;
(九)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批办件的办理情况;
(十)上级规定应书面请示汇报的事项。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先口头向上级请示汇报:
(一)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辖区出差,开会或参观学习;
(二)人员接收;
(三)组织干部职工外出参观学习;
(四)上级组织部门领导来我局指导工作;
(五)上级规定应当口头请示汇报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请示汇报,应当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向上级请示汇报。
第五条 凡属于应向上级请示的,应当事先提前向上级请示,并按照上级的指示执行。
第六条 凡属于应向上级报告的,应当在事后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口头请示报告和上级的相应指示,按分工范围分别由办公室记录存档。
第八条 局直属管理的技术监督检测所的请示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篇4:申请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效的申请报告_申请报告_网
申请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效的申请报告
题目:
我想请教一下,我觉得单位对付工作人员的规章轨制中有些不太公道合法,我想在仲裁中一并主张无效,可是在我和单位签订的工作公约中有一条是说:工作人员该当服从单位的工作规章轨制,如许的话我还能主张吗?
复兴:
我们最终要必定地答复你,你固然可以要求判决单位的规章轨制是无效的。
所谓企业规章轨制,是指由企业有权部分订定的以书面式样表达的并以必定方法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件的处理的典范总称。企业规章轨制是由企业本身订定的,但又能够象法律一样束厄狭隘企业内的扫数员工,是以法律不得差错企业规章轨制的有效性作出限制,其实不是说企业规章轨制一订定出来便是有效的。
那怎样样的规章轨制是无效呢,我们如何判别规章轨制是不是是有效呢?
因为法律并未对规章轨制见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法则,工作法苑网的专家们根据现行法律法则及其表现的法律精神以及根本法理,概括出用人单位规章轨制必须符合以下前提:
1、规章轨制必须合法
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法》第八十九条的法则:用人单位订定的工作规章轨制违背法律、标准法则的,由工作行政部分赐与告诫,责令改正;对工作者造成侵害的,该当负担补偿责任。这就表现了规章轨制必须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指规章轨制的订定必须符合法律法则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作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解释》第十九条法则:“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法》第四条之法则,经过议定民主程序订定的规章轨制,不违背国度法律、行政标准及政策法则,并已向工作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工作争议案件的根据。”这就决议了对付法律法则必须经过议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法则的其他民主式样经过议定的规章轨制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订定。
2、规章轨制不得违背工作公约和集体公约的商定
工作公约是工作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权力任务达成的和谈,如果不违背法律、标准,已建立就具有法律束厄狭隘力。规章轨制是用人片面片面订定的,单位不能经过议定规章轨制片面变开工作公约的设定,尽管规章轨制由职代会经过议定,如果与工作公约辩论不同等,或增加工作者的任务,除非工作者承认,不然无效。别的企业规章轨制不得违背集体公约的商定,不能经过议定规章轨制违背集体公约的商定。
3、规章轨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大家秩序和蔼良风尚。用人单位规章轨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然职工可向工作行政部分主张该规章轨制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告状讼。
4、向工作者公示
公示原则是当代法律标准见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轨制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轨制,职工莫衷一是,对职工不具有束厄狭隘力。
如果企业规章轨制不符合拢述的前提,员工就完全可以主张本身的权力,否定企业规章轨制的出力。你还不安他的工作公约中有一条“工作人员该当服从单位的工作规章轨制”的法则,是不是是障碍他的权力利用。本来根据法学表面来讲,无效便是指自始无效,普通地说便是历来就异国产生过出力。异国产生过出力的“规章轨制”就不是规章轨制了。是以工作公约中的这条法则一点也没干系碍你的,尽可安心。
篇5: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_规章制度_网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篇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7:请示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请示报告制度
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2、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对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篇8: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内容报告范文_工作报告_网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内容报告范文
众所周知,八项规定是指20xx年12月4日,主持召开党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下面小编向大家带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内容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市局有关规定,大力弘扬苏区精神,以优良的公路精神风貌助推振兴发展,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工作,具体如下: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八项规定,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我局将八项规定及省、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列入了20xx年年度学习计划,将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全年重要的学习内容。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等会议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采取集中学、分批学等形式,深入学习宣传了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要求广大干部职工把“八项规定”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精神相结合,与谋划今年工作相结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今年上半年编制以八项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栏2期,学习宣传资料90余份,向干部职工群发手机短信400余人次。通过各种学习宣传形式,让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了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制定管理制度,将八项规定及省、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一是改进群众联系方法。结合今年的中心工作及“三送”工作,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分批次下基层进行专题调研,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困难。上半年共下基层走访调研48人次,出资3.5万元为“三送”村修建水渠500米,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10余件;二是简化公务接待。公务接待一律在单位内部食堂,不上高档烟、高档酒,不吃野味,不上高档菜,同城不相互宴请,不送土特产,不搞迎来送往;三是精简会议活动。我局规定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尽量开短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不举办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晚会。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不相互走访、拜年,不组织各种“轮流做东”的联谊性活动;四是精简文件简报。减少发文数量,凡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能以函等形式印发的,不发红头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压缩各类简报,推行网络宣传,减少纸质简报,取消《公路》内刊的印刷;五是厉行勤俭节约。从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入手,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大力推行勤俭节约。坚决杜绝公款大吃大喝行为,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禁用公款制作和购买贺年卡、明信片。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降低维修费用。我局规定领导干部不得私自驾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控制车辆配备,今年以来未购置公务车辆,我局主要领导用车为20xx购置,到目前已使用8年多时间行驶近28万公里,已达到报废要求,为了节省开支,在确保安全驾驶的情况下局领导决定将就使用。同时我局还将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最紧要的环节,力争行管费、招待费比上年下降50%以上。
二、取得的成效:
今年1至5月份,印发文件数36份,同比下降14%;取消了简报印刷;办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38%;接待费用同比减少30%左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同比减少了11.1%;广大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明显好转,大力推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氛围蔚然成风。
三、存在的问题:
1、领导干部到基层调查研究需进一步加强;
2、公务用车修理费用高。
四、下一步打算:
1、深入学习八项规定,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党支部、各科室要原原本本学习八项规定,深刻领会八项规定的内涵和改进作风的重要意义,带头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把思想统一到贯彻党的精神上来。
2、严格贯彻八项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要坚持以人为本,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执行单位考勤制度,带头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进行严肃处理。
3、以八项规定为标杆,着力加强廉政能力建设。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做到五个管住:管住自己掌握的权,管住自己的头,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脚,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分析研究20xx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规定要求: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篇9: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_规章制度_网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部落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篇10: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内容的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内容的自查报告
按照总局《关于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区局具体部署,我分局按照工作实际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这三个方面16项内容进行了对照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
1.关于落实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及监督办法,履行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分局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各项纪律。一是利用局办公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议等时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三是注重提高效用,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尽可能合并召开,精简会议材料,空话、套话明显减少;三是强化制度落实,遵守各项纪律,不设小金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分局按照区局要求开展“为税不廉”、公款吃喝、纵酒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负责人做出《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报告》等报告,并签订《个人会员卡零持有承诺书》等承诺书,分局没有违反“禁酒令”和无故迟到、旷工现象等政治、组织、财经、工作纪律等情况。
2.总局“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扎根工程”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对“三个三”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学习宣传,结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从严正风肃纪,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并在年初走访部分纳税人,了解税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对顶风违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内部加强素质教育,增加培训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强化服务意识,全员全程全方位服务纳税人;狠抓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岗位形象,努力实现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切实解决执法服务中的难题。
3.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情况,所属培训中心等相关机构清理检查的情况:坚持常态化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严格落实节油、节水、节电等节能指标,鼓励办公设备耗材循环利用;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上级部门来检查的公务接待活动,一切从简,原则上在分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分局没有培训中心设置。
4.保持防范和惩治“四风”的高压态势,对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行为的惩戒和问责情况:反对、遏制“四风”,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艰巨政治任务,我分局注重狠抓落实和持之以恒。分局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以及每个党员干部都及时主动对照自查“四风”情况,科学分析“四风”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夯实作风建设基础,回答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纳税人基础和力量源泉。同时,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警示教育,做到以案明纪、以案说法,正风肃纪。没有发现打折扣、搞变通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行为。
5.对群众反映强烈、表现突出的问题开展整治,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我分局没有出现群众反映强烈、表现突出的问题,但我们仍然会以通报案例为鉴,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持把行风评议作为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狠抓行风建设。一方面,我们将以政风行风评议为契机,自觉把行风建设与廉政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我们将通过强化岗位练兵,改善服务质量,同时,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经济发展。
6.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方面的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我分局班子成员坚持求真务实,改进调查研究,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对分局纳税服务质效进行调研,并形成《以群众路线指引纳税服务工作》的调研文章,参加区税务学会的研讨。同时,对外公布各自办公室、手机号码方便纳税人的联系,接受纳税人监督,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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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请示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请示报告制度
根据分级负责、分层指导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要工作
(一)机关处室年度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必须报经办党组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
(二)临时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由相关处室提出方案,报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
(三)凡是下级机关、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必须交秘书处登记按程序阅处,经办主要领导批示后,有关处室按照批示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凡是上级和上级部门直接给处室发文,或上级领导口头给处室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后办理,重要重大事项由办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
二、重要信息
(一)上级和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由秘书处报办领导批示,相关处室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办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向批示的办领导报告结果。同时,将原信访件连同办理结果交秘书处存档。
(二)机关处室在接待信访和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重要的信息和信访动态,应及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办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包括向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发布新闻信息,应严格遵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发布前,必须报办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三、重要活动
(一)因公出差离市,包括参加学术交流、工作考察、调查调研等,处室负责人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汇报出差期间活动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一律凭会议通知(包括电话记录)统一交由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办主要领导批示,相关处室和人员应严格按批示要求落实。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文件或材料交秘书处登记或传阅,并向办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
(三)机关处室召开的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处室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直属单位或外单位人员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主要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