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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问题分析【通用三篇】

发布于2024-10-11 18:06,全文约 7106 字

安徽省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WF2024

篇1:对预售商品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实务问题分析_合同范本

对预售商品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实务问题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恶意欺诈和违约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笔者认为在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符合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对于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实务运用过程中,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第一、关于《解释》规定的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无法取得房屋”而提起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分析:

一般来说,签订合同后,购买房屋的买受人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取得房屋、取得房屋产权、所取得的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就实现了合同目的。因此,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因其他原因未能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因房屋质量问题致使买受人无法正常居住和因出卖人履行不能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等情形均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形。 然而《解释》的规定只涉及其中部分情况,对于其他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则未规定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仅规定了或者支持解除合同,或者支持追究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因此,《解释》第八条规定对于购房人的保护力度显得不够。

此外,《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二种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尚不能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如下问题:

1、如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又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房屋并未交付给买受人或者第三人,买受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由于买受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和取得房屋均处于不能确定状态,买受人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权利,但是根据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买受人因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的事实,第二个合同的买受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对于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来说,其尚不能证实自己不能实现合同目和取得房屋。这种基于签订合同顺序的不同,而享有不同权利的规定,对签订合同在先的保护反而不利。 同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第二个合同的买受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其前提条件是“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如果主张合同无效, “一房二卖”却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而且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九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明显是指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情形。那么买受人只能主张撤销或者解除合同,而如果主张撤销或者解除合同仅仅因为出卖人“一房二卖”,那么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也就应当可以同样的理由主张该项权利。但是根据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第一买受人却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只能等待出卖人是否履行合同,即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和取得房屋,这显然对第一个合同的买受人的权利救济不足。

2、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情形下,如果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因第三人主张抵押权而无法交付房屋的,当然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无法取得房屋”,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买受人取得房屋后,由于第三人主张抵押权致使买受人不能正常地占有、使用房屋的,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买受人是否仍然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不明。

另外,除《解释》采纳列举式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几种欺诈和恶意违约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况,现实中较常见的其他严重的欺诈行为还有: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主体资格;所销售的商品房商品房的权利出现严重瑕疵,如开发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谎称验收合格的;根本不能实现的欺诈性售楼广告,等等,这些欺诈行为也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评析

《解释》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是裁定和弹性的规定。如果出现《解释》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购房者请求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给付的赔偿数额最高是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虽然法官可通过具体案情,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欺诈造成的后果、购房人受侵害的程度、开发商的经济状况作出综合考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有利于实现个案公平,但这种不确定的过于弹性的规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司法腐败,也给购房者追究预售人责任带来了不确定性。

第三、确定惩罚性赔偿对保护购房人利益作用的分析

根据《解释》中第8条、第9条的规定,购房人要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以及“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购房人如果能够取得房屋,就不能适用这两条惩罚性赔偿的条款。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践中,预购人为了能够取得商品房,即使出现《解释》中规定的五种可以获得不超过一倍赔偿的情形时,出可能主动放弃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而且《解释》第9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中的“故意”很难认定。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这举证”的原则,由购房人举证证明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的事实,或者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等情形,对购房人的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在法律实效上也制约了购房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实现。

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让其受到惩罚性赔偿才有意义与必要。《解释》中不仅在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而且在其有违约行为时也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责任,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自行作出司法解释是不适当。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努力调整《解释》,保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上的统一,对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无区别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惩罚性赔偿,以保持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至于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应充分运用现有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规定,对买受人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并予以赔偿。

注释:

参见祁宏斌:《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载法律图书馆网。

参见祁宏斌:《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载法律图书馆网。

参见陈耀东:《再论购房者的消费者地位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质疑与评析》[j].《中国房地产》第8期。

参见陈耀东:《再论购房者的消费者地位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质疑与评析》[j].《中国房地产》第8期。

参见高原:《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载法律教育网。

篇2: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调查分析报告_调查报告_网

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调查分析报告

xx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就“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于 XX年4月10日至4月20日,以明确科学发展观深刻内涵,结合实际,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分析解决问题为目的,对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局进行了走访、学习,就我区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进行了调研。

我发现,我们xx区由于近年来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随着我区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开发区内大范围进行村屯改造,对镉污染农用地通过地类变更进行工业化改造,使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供给诉求矛盾日益凸显。

以科学发展观武装思想,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势在必行。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既是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当务之急,也是巩固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区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针对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抓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谋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推动我区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

针对我区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以及资源供需突出矛盾,我区积极应对宏观调控新政,紧紧围绕“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认真贯彻落实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一方面,在创新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引导资源利用方式朝着规划、招商、土地利用统一合理化转变;另一方面,在挖潜资源存量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实现由资源供给服从需求向资源供给引导需求的转变。

在调研中,我发现我区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已经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为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紧要任务来抓,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创新了一些新举措,在建立“规范有序、保障有力、调控有效”新机制上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认识统一,各项制度基本落实

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我区对各村屯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水平、定位和矛盾等都进行了比较充分认真的分析,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

通过我区统一部署,对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进行了认真分析,在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大力倡导节约集约利用上已经形成共识,普遍认识到如果继续按照陈旧的发展观念和模式来搞建设,土地后备资源将根本无法保障xx区整体规划经济指标的实现。因此,全区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在用地审批中严格土地规划、计划审查,充分发挥规划、计划对建设用地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从供给数量、结构、供地方式、供给主体、供给时机等方面严格把握,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二是妥善处理保障与调控的关系,在我区整体规划内优先保障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城乡公共事业用地;三是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把规划、计划的落实关。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建设项目预审时,从规划用途、用地规模、供地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严格把关。土地的规划、计划管理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促进了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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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调查分析报告_调查报告_网

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调查分析报告

XX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就“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于 2019年4月10日至4月20日,以明确科学发展观深刻内涵,结合实际,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来分析解决问题为目的,对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局进行了走访、学习,就我区土地资源管理问题进行了调研。

我发现,我们XX区由于近年来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随着我区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开发区内大范围进行村屯改造,对镉污染农用地通过地类变更进行工业化改造,使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供给诉求矛盾日益凸显。

以科学发展观武装思想,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势在必行。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既是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当务之急,也是巩固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区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针对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抓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谋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推动我区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绩。

针对我区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以及资源供需突出矛盾,我区积极应对宏观调控新政,紧紧围绕“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十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一方面,在创新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引导资源利用方式朝着规划、招商、土地利用统一合理化转变;另一方面,在挖潜资源存量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实现由资源供给服从需求向资源供给引导需求的转变。

在调研中,我发现我区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已经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为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紧要任务来抓,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创新了一些新举措,在建立“规范有序、保障有力、调控有效”新机制上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认识统一,各项制度基本落实

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我区对各村屯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水平、定位和矛盾等都进行了比较充分认真的分析,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

通过我区统一部署,对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进行了认真分析,在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大力倡导节约集约利用上已经形成共识,普遍认识到如果继续按照陈旧的发展观念和模式来搞建设,土地后备资源将根本无法保障XX区整体规划经济指标的实现。因此,全区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在用地审批中严格土地规划、计划审查,充分发挥规划、计划对建设用地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从供给数量、结构、供地方式、供给主体、供给时机等方面严格把握,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二是妥善处理保障与调控的关系,在我区整体规划内优先保障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城乡公共事业用地;三是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把规划、计划的落实关。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建设项目预审时,从规划用途、用地规模、供地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严格把关。土地的规划、计划管理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促进了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2、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高于其他规划。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价值取向,我区应该严守耕地宏线,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体现两个目的:一是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必须对规划建设用地作出严格的控制。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普遍落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业项目进入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屯改造)。符合我区实际的控制标准的实施,对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提高了土地利用强度。

3、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以市场运作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通过发挥土地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立了“多渠道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土地收储供应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通过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将盘活国有企业资产与推动旧城改造和加快城市化进程三方面实施对接,达到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4、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进一步落实用地审批、开工检查、竣工验收的全程管理,对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控,实行定期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利用,防止土地闲置现象的发生。

二、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新途径

我区率先开始尝试地类变更,将镉污染严重的农用地变更为工业工地,将村屯整体搬迁,既保障了百姓的健康,又将被污染土地从新合理利用。

三、创新实践,加快构建新机制

要做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不仅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方法途径,而且还要有配套的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从而以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科学发展。我区创新实践了一些符合本区实际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全面发展我区装备制造业、建冶金园工业园…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1、土地闲置现象依然存在,由于XX区进行实施的是村屯整体改造,一个村的土地全部征收,而项目建设用地约占总面积的80%左右,这样造成了部分土地的闲置。

2、在土地规划方面,宏观调控和微观制约还没有限的统一起来。

五、节约集约用地的应对措施

1、对现已征收的村集体土地进行一次更全面、细致的普查,对闲置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周围环境做到心中有数,有图、有表并与现状土地相配套,以便在招商引资中进行市场化运作。

2、对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根据农村城市化进程和装备制造业比较集中的特点,可以规划建设一批公益性、娱乐性、休闲性的设施和场所。

通过此次对科学发展观的调研,使我更加深刻的理解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明确了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及时性与必要性,学会要有意识的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不断将其与专业能力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