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改制的报告实用4篇
发布于2024-10-16 21:58,全文约 15249 字
篇1: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调查报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调查_调查报告_网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调查报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调查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调查
在全球化、信息化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市场经济成为主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制度受到了巨大冲击,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制的途径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即:政府与企业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公众企业制度。改制的目标是: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为国民创造财富,形成一整套科学规范并可供后人借鉴的制度。
关键字:国有企业 计划经济 私有化 现代企业制度 共容利益 转型
结构:
第一部分:调查背景与调查形式
第二部分:正文
一. 计划经济的局限性
二. 国有企业现今面临的形势
三. 国有企业改制的途径
四. 值得注意的问题
五. 参考文献
第三部分:本次社会实践的感受
第一部分 调查背景与调查形式
一、调查背景
在全球化、信息化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市场经济成为主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制度受到了巨大冲击,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对一个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由于它往往激流悠久体制的痕迹又带有新市场的因素,所以说它的成效好坏也就既取决于过去的遗产,又取决于新引进的市场机制。这正是中国的现状,因此,为了充分了解国有企业的改制的前因后果,我们不仅要理解市场经济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而且还需要理解为什么中央计划经济的国有企业也创造出了相当的财富,并且在分析中必须不能脱离中国的特殊国情,对此需要深入调查、分析与思索。
二、调查形式
采访问题:
1.您认为国企改制是否必要,为什么?
2.您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应该采取什么途径?
3.能向我简要介绍一下您所在企业现阶段的改制情况吗?
4.您觉得企业改制后会对您的职业生涯产生什么影响吗?
5.您觉得改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计划经济的局限性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是实行像过去的苏联和今天的朝鲜一样的中央计划经济制度的,即便到今日当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已经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时,中国人然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阴影,宏观调控、政策指引还有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计划经济体制并未完全离我们远去,反而在暗处发挥着相当强的作用。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如今已经成为了限制国有企业改制与发展的最核心问题,在这篇的开篇,我必须首先说明计划经济的局限性。
然而,除非我们能弄清为什么计划经济曾经生存下来、并且还有所发展,否则我们无法分析计划经济由盛转衰的内在原因。
中央计划经济的增长有两个主要源泉。一是统治者拥有一种共容利益,能够利用其统治区内产出增长中的一大部分来实现自己的目标。二是在这些社会中存在许多或明或暗的市场,使之能够实现一部分来自贸易的收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共容利益”不断弱化,下属小集团的狭隘利益与日俱增,形成了严重的“制度僵化症”。而且在中央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秩序来自官员的政治和行政处置权,而不是法律规则,这就总要引发不确定性的政治和行政处置权问题。中央计划经济的一个致命缺陷不是简单地在于误用或滥用职权,而是在于它将大量的处置权交给政治领袖和行政官员们。阿克顿勋爵曾经说过:“权力会带来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带来绝对的腐败”。普通百姓在大量的对预期不确定的情况下,个人权利没有保障,也就无法制订出其个人计划,以及去实现那些能够带来大量收益的长期复杂的交易。
正是由于对个人权利而言政府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政府也可能变成这些权利的最大威胁。只有政府才能大规模地征用财产,单方面地改变契约条件或以种种方式从事那些仅使交易双方受益而大众受损的交易。至此,我们得到的是一个矛盾的假设:持续的经济发展需要有这样的政府,它相当强大从而可以自我维持,但却又需受到各种限制或制约,以至于无法滥用其至高无上的权力来剥夺个人的权利。因此,为了实现所有的来自贸易之收益,就需要有一整套法律体系和政治秩序,以便强化契约、保护财产权、执行抵押协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培育起一个使投资与信贷更加具有流动性的持久而广泛的资本市场。最繁荣的国家恰好是那些凭借制度而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个人权利的国家,这决非偶然。如果没有这些制度,一个社会便无法享受到一个安全市场所能带来的丰硕果实,也就难以制造出那些只有通过众多人的长期合作才能创造出来的复杂产品,也就无法从其他的多方或多时期的安排中获利。如果没有恰当的制度环境,一个国家也就只能局限于那些具有自我约束性的贸易。也就是说在像前苏联和朝鲜那样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权益得不到制度和法律的充分认定,人们就没有积极性去从事生产,在这点上亚当•斯密的私有利益带动公众利益的论断战胜了社会主义的观点,即:在现今的生产力水平下追逐个人利益会比公有化带来更大的效益,企业会更有活力,国家经济会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篇2:企业改制申请报告_申请报告_网
企业改制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叫×××,现年××岁,××县化肥厂职工,曾任×××、××等职务,现任××县丰源建材有限公司经理,法人代表。
根据长政发()102号《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造》文件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精神,在资源合理配置,资产优化重组的原则指导下,壮大我县集体经济,增强企业效益,决定兼并县化肥厂印刷分厂,接收该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所有在册职工。
兼并后的初步设想是改造现有工房,更新印刷设备,拓展印刷业务,恢复生产,扩大营业,实现利税,为县财政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县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妥否,请批示。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篇3:企业改制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企业改制考察报告
企业改制考察报告
武汉一冶建安公司于九月二十四日至九月二十八日组织了一次关于国企改制的考察活动,考察的单位是山东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三公司。考察小组成员由一冶建安公司董事长龙惠均、工会主席张侠明以及企业策划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和部分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邀请了一冶建设公司劳人部的熊婉君副部长、吕桂云科长一同前往。通过实地考察,我们认为这两家企业有一个共同点:一、经营层和员工对国企的改制达到了共识;二、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三、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四、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五、建立了和谐的外部环境;六、掌握了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劳务分承包方。下面谈谈山东建工集团的基本情况和改制的具体作法: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员工2500人,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该公司前身山东省建筑工程公司一九七九年组建成立,当时企业总资产不足千万元,年在建施工面积仅9.5万平方米,完成施工产值仅548万元。至一九九O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十二年间发展缓慢,在建施工面积仅16.66万平方米,完成施工产值2658万元。而从一九九一至二OOO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的十年间,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的七年中,企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使企业成为具有国家一级建筑资质,并集建筑科研、设计,建筑施工,路桥、钢结构、预应力施工、装饰装潢、房地产开发、建材经营和国际贸易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至2001底企业总资产达13亿元,企业净资产1.08亿元,固定资产1.03亿元。在建施工面积达150多万平方米,完成企业总产值15亿元,目前在施面积已超过200万平方米,企业资产15亿元,净资产1.5亿元,预计年底施工产值将突破15亿元,企业总产值突破20亿元。利税将达到1.5亿元以上。山东建工大力实施外部市场发展战略,目前工程项目已遍及省内所有地市,并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设立了办事处,在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也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些年来集团工程质量创“鲁班奖”工程3项、国家建筑工程装饰金奖一项,山东“泰山杯”工程11项、济南市“双十佳”工程27项。因此,企业被授予“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被评为“山东省建设系统先进企业”、“全国企业形象最佳单位”和“全国先进建筑施工企业”。被国家信息中心列入全国建筑百强企业,被评为“中国建设系统AAA企业”;被中国质量协会评为“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企业”和“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集团公司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究其原因,主要是抓住了四次企业改革机遇,审时度势地转换经营机制,进行股份制改造,不断地调整企业结构,实施企业战略管理,充分发挥治理结构的领导作用,推行项目法施工以来,集团公司进行了四次重大改革,具体做法是:
一、抓住第一次改革机遇,实行“项目法”施工,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施工管理体制的彻底改革,为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山东建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至1990年企业已陷入难以为继的亏损边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求生存、求发展,在没有任何上级部门指示和安排情况下,打破了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自觉在省内率先推行“项目法”施工改革,并且一举获得成功。从一九九一年开始企业发展一年一个新台阶,一年向前迈出一大步,不仅扭转了企业陷入亏损边缘的被动局面,而且经济效益逐年较大幅度的增长。例如:施工产值1990年仅完成2600多万元,到2001年已达到12亿元,增长了462倍;实现利润1990年亏损84万元,到2001年实现利润6255万元;竣工工程质量1990年优良品率为25%,2001年提高到81.88%,近三年已连续保持在80%左右,职工人均收入1990年仅有2400元,2001年已达20169元,提高8.4倍。
“项目法”施工构筑了施工管理层和劳务层两层分离的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框架,施工管理层最初组建为直属项目经理部,后扩建为项目公司,现改制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由子公司直接管理按单位工程设置的项目经理部。劳务层组建劳务总公司,下设主体、装修、安装等专业公司,从而实现了企业经营机制的彻底转换。同时加强配套改革,建立了企业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财务、劳资、材料、设备、经营和预决算的十大业务系统并组建劳务及人才、材料供应、设备租赁、资金和生活服务等五大模拟市场。并进行了用工、人事和分配制度等三项制度改革,按月度对二级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建立健全了企业监督检查、审计考核体系,确保了企业稳步发展,为后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住第二次改革机遇,在实行集团化经营的同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九九四年山东建工集团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决定实施集团化经营战略,企业改革定位在走规模经营膨胀发展的路子。以原山东省建筑工程公司为核心企业,组建成立了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总公司。紧密层企业13家,半紧密层企业15家,松散层企业17家,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由于改革成功,当年被济南市政府列入了三十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单位,在下半年改制成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微观经济,涉及到企业内外部机制的各方面,主要是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建立健全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山东建工集团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由国资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确定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资产、企业资本金的股权结构均做到了产权清晰。
2、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山东建工集团在建立有限责任的改制过程中,始终把建立新型的领导体制放在重要地位。依法建立和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领导管理体制。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审计机构和执行层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衡,并做到责权明确,各司其职,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3、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山东建工集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成本预测、计划、核算,企业资金管理(包括资金使用、回收、清欠)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企业财务管理,确保了企业效益的稳步增长。
从1994年完成改制,至2001年的七年中,山东建工集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施工产值累计完成41亿元,实现利润2.1亿元,
这两项指标的完成是改制前十年完成总和的近20倍。山东建工集团发展如此之快,就是得益于项目法施工和企业股份制改造。
三、抓住第三次改革机遇,进行企业内部股份制改造,建立母子公司投资主体。
山东建工集团在改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决定对企业内部二级非法人的经营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到1999年底,山东建工集团完成了对十一个土建子公司和十二个专业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从总公司到子公司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体做法是:
1、合理设立企业资本金和确定股权比例。
山东建工集团对二级非法人经营单进行了改制,其企业资本金和股权结构的设置,在当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公司法》的规定标准,集团总公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二是改制子公司职工投资入股的承受能力;三是总公司和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四是必须确保总公司的控股地位。总公司控股60~70%,改制子公司职工参股30~40%。现在由于改制后子公司规模发展较好,对年度完成产值过亿元、产值利润率达到5%以上的单位,其股权结构可调整为总公司40%,职工参股60%。企业资本金由过去的300万元扩大到700万元。总公司这样做更加有利于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承揽的任务更多、完成产值更多、实现利润更多,使国家、企业、个人都得到的更多,达到了三者利益关系的统一,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了基础。例如山东建工集团一公司,在建施工面积近50万平方米,年完成产值3亿元,实现利润1200万元。(每完成产值1000万元项目经理提取工资8000元,每完成50万元利润奖励12000元,另加挂钩奖罚)实践证明,只有改革才是企业发展的真正动力,才是硬道理。
2、合理确定职工个人出资比例。
山东建工集团规定改制子公司职工个人出资比例主要依据《山东省建筑企业深化改革意见》规定的“管理技术骨干多持股,主要经营者持大股”的要求设置的。经营者出资企业资本金的10%—20%,副职出资5%—10%;业务技术骨干出资3%—5%;一般人员原则不认购。从募股的整体情况看,经营者全部出资10%以上,最少出资50万元,最多出资100万元。实践证明,经营者出资越多,压力越大,动力也就越大,企业的发展也就越能形成良性循环。应该说这一次改革对企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职工参股实际上是要大家从腰包里实实在在的拿出钱来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去。我们认为山东建工如果没有前两次改革的成功和积累,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通过前两次改革使企业长足发展而重新凝聚起职工对企业的向心力,这次改革要想取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山东建工的改革是渐进式的,符合山东建工集团实际情况的,所以取得了成功。高投资、高风险最后取得的也是高回报。
3、建立健全规范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⑴设股东会。由全体出资者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⑵设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子公司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以明确决策层和执行层的职责,山东建工集团所有改制的子公司,均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仍作为项目管理层形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都不带施工队伍,逐步实现与国际项目管理接轨。
⑶设监事会。由子公司的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职权。
4、改制子公司的领导班子建设。
山东建工集团已经改制的子公司的领导班子,由董事长兼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总工程师、主任会计师和副总经理组成,也可兼职或交叉任职。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对管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为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性和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原则上三年以内主要领导不异动。
5、改制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定员定编。
改制子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四部一室,即财务部、经营管理部、技术质量部、料具供应部和综合办公室。各部室制定规范的职责范围,各职能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子公司的定员人数必须坚持精干高效、一人多职、一专多能的原则,其定员人数视各子公司的施工规模而定。各子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设置和定员,视所承建的工程规模而定,实行动态管理。
6、总公司和改制子公司实行分权管理。
⑴总公司职权:
①负责组织承揽工程任务并组织投标,对中标的高大工程项目组织内部招标分配;
②负责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负责合同管理;
③对重大投资项目行使决策权;
④对重大资产处置行使决策权;
⑤对子公司的引资、合作行使决策权;
⑥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监控权;
⑦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行使聘免和管理权。
⑵子公司职权:
①自行承揽任务和参与内外部投标权;
②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③限额投资决策权;
④限额资金使用权;
⑤对本单位管理干部行使聘免和奖惩权;
⑥行使内部分配权;
⑦拒绝不合理摊派权。
四、抓住第四次改革机遇,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实施国退民进改造。
山东建工集团在企业制度上进行再创新,实施国退民进企业改造。具体作法是:
调整国有股权结构,进一步理顺国有股与企业的关系。主要是将48%的国有股,变现退出28.88%,国有股权实际参股19.12%。国有股所得的红利,主要用于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
他们把国有股变现退出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企业经营者、经营者群体和技术业务骨干。调整后的股权结构是,经营者持股120万元,经营者群体每人持股48~96万元。中层领导每人持股8~24万元。从而加大了企业骨干的经营风险,也进一步规范完善了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五、进行企业战略性调整,实施企业战略管理。
山东建工集团以入世为契机,以适应国内外两个市场为前提,以企业战略性调整为主线,以实施企业战略管理为宗旨,结合企业实际,不失时机的进行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战略目标的改革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把企业做大做强,使企业继续保持在省市行业内部的领先地位。
1、切实搞好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一是企业管理组织结构的调整,坚持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环境的管理机制,突出管理机构精干高效,减少管理层次,减少扯皮,明确岗位责任目标,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从总公司到子公司甩掉传统的直线职能式管理模式,实行扁平化的矩阵式管理模式,突出业务系统化管理。集团总公司机关共77人,设五部一室即:市场经营管理部、企业战略管理部、工程项目管理部、财务融资管理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办公室等部室制管理,保留党群系统。实行部室制改革,不单纯是为了精简几个机构、裁减几个冗员,而是突出精干高效、做到减机构,不减职能,不削弱职能,减人不减工作效率、不减岗位责任。做到人人有事做,人人能做事,事事有人做,责任有人负。
二是生产组织结构的调整,就是在坚持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改制子公司运作,突出解决机制不活、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对发展缓慢、施工任务少、产值效益差、无大发展前途的子公司,实行内部兼并、重组方式调整。扶持发展快的骨干子公司,切实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总公司经营管理的集中度。
三是劳务分承包的调整,在过去众多的劳务承包单位中,经过严格的考核筛选确定了69家具有一定实力的劳务承包单位。每年对劳务承包单位进行考评,淘汰后5名,同时引进5家新的劳务承包单位,通过优胜劣汰保证劳务承包单位的素质。
2、切实搞好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山东建工集团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新体制。以创立“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实现投资多元化,以带动总公司多元经济的发展,形成主业三分之二、附营三分之一,多业并举,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
一是他们允许并鼓励有能力、有实力、业绩突出的个人可以组建内部个人控股子公司,也可以买断小型子公司的经营权,实行公有民营。山东建工集团的第十一有限公司、培训有限公司和试验中心就是这种经营模式的子公司。
二是以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山东省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建筑工程学院和山东省岩土勘查总公司等八家产学研的院企单位,共同发起创立了“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行运作上市。该公司已进入上市辅导期。
三是加快山东省建工工业园建设,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新型主导产品的生产基地。投资二千万人民币引进了速成墙生产线,7月份已经安装完毕并试车投产,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拳头产品。增加工业园中高科技园建设投入,提高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力度,今年已引进五项高科技产品。
四是扩大房地产开发公司、路桥公司、预拌砼公司的经营规模,使这些专业公司成为山东建工集团的多元化经营亮点和经济效益的增长群。
3、实施企业五大创新,全面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一是企业制度创新。两级公司建立了经营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提高经营决策者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科学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失误。
二是企业管理创新。关键是搞好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经理部的建设。。其次是强化企业基础管理,明确职能划分,突出岗位责任到位、高效服务到位和战略管理到位。
三是经营方式创新。首先是经营者、经营者群体及经营系统人员要认真学习WTO的基本规则和原则。特别要学会和运用菲迪克条款。其次要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完善投标网络,实行网上信息发布,建立标书评价、分析和统一审查制度,最大限度的提高中标率。三是经营方式加快向集约型转变。正确处理产值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对规模大、垫资多、取费低的工程要进行前期评估,决定是否承接。
四是科技人才创新。科技创新的重点是以信息化带动产业化升级,加大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力度。投资2000万元建设工业园研发中心,引进5名博士生,建立新型建材科研基地。加大微机开发利用,对大型新开工程全面实行微机管理和施工现场远程监控。人才创新的重点是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入世环境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山东建工集团现在拥有博士生5名,硕士研究生20余名,大本以上学历管理人员600人。
五是企业文化创新。创建企业品牌,树立企业形象,着力建设好企业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使企业文化建设逐步向企业文化管理过渡。得益于领导集团能审时度势,正确领会和执行党的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抓住每一次机遇,不断深化企业改革。
山东建工集团的改革,波澜壮阔。实行项目法施工是对企业经营机制和施工管理体制的破冰之举。是打响企业发展的第一炮,是全方位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是树立企业丰碑的奠基石。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腾飞插上了搏击长空的翅膀。企业实施战略化管理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从山东建工集团的整个改革与发展中,我们感覚到一冶要改制、一冶建安要改制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我们建筑行业是属于竞争性行业,是最早进入市场的行业之一。企业的经营机制、组织结构是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的重要一环。我们公司虽然也实行了改制,但改革的步子不大,仍残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内部经营机制不活、组织结构不合理、企业管理不完善等与企业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还相当严重。企业粗放经营有余,集约经营不足,产权关系不明晰,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乃至削弱了企业整体优势,阻碍了企业发展。为此,公司领导层要深入学习党的一系列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探讨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建筑市场的前景,从而认清建筑业的形势,理清企业发展思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领导班子的思想观念应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应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我们认为领导班子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是企业改革改制的首要条件。
2、必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山东建工集团改革的成功经验已证明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通过经营者持大股、管理业务骨干多持股,不仅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多元化,而且是建立有效制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前提,由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代表不同的所有者利益,所以才能形成相互约束、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保证对企业经营决策的正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
3、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机制。
实践证明,经营者持大股、技术业务骨干多持股明显优于人人持股。特别是经营者持大股是确保股份制改造成功的重要保证,只有经营者持大股才能形成较强的风险机制,才能充分发挥经营者的创造力。经营者出资越多,思想压力越大,压力越大,工作动力越大,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就越高,其智慧和潜能更能淋漓尽致的发挥。技术业务骨干多持股,能促进他们关心企业发展,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通过经营者持大股、技术业务骨干多持股,较好的把职工切身利益与企业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以资产为核心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4、必须统一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加强企业凝聚力。
5、必须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
总之,党的十五届四中和五中全会,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只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转变观念,勇于改革,以敢闯、敢试、敢干的胆略进行制度创新,就能开拓企业发展的新篇章。
二OO二年十月
篇4: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_调研报告_网
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入化阶段以及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为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竞争力,真正形成产权明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讲究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以集体、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改制正进入新一轮高潮。企业改制是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改变以前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划分,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集体、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投资入股或股份转让,将集体、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是指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和涉及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雨花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涉及集体、国有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大量案件纠纷的发生与企业改制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统计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现抽取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143件加以比较分析,研究各类案件的成因、比重,并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研司法对策。 一、 与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 1、 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改制企 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有118件,占总调查案件数的82.5%,其中因为企业改制而直接导致企业债权分配、债务承担纠纷的约7件,占4.8%,由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形成债务债务关系,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债权分配、债务承担不清,使所生之债难以得到及时清偿,而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111件,占所统计案件的77.7%。 2、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出资纠纷 企业产权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由一个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几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形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改制由于是国家出资,有的由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纠纷较少,即使产生纠纷也由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在案件审理中还未遇到。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形成共同出资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产生纠纷的机会较大,主要表现在出资比例、资产分配等方面,在统计案件中有3件,占2.1%。 3、 公司分立中产生纠纷 公司分立是将现有的公司分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依形式不同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到对原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这会产生两方面的纠纷:一方面,由于公司分立协议的不明确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现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问题。企业为逃避债务通过公司分立将企业的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出去,以不良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大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甚至鼓励这种行为,使得不少亏损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脱壳逃债,以改制为名行逃债之实。在统计案件中,2件案件就属于此种典型的案件,占1.4%。 4、 集体、国有企业出让中产生的纠纷 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将集体、国有中小型企业出让给私人经营也是现在企业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让中,因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首先,资产低估。企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应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中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也是企业的财富,但在出让中存在有形资产低估、无形资产不估、出让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债务人的利益。例如,XX年西善桥某企业在改制时,主管部门组织内定人员参与拍卖,最终竞标成功,其他竞标方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销此次拍卖就属此种情况;其次,在终结原企业的出让中未履行诸如公告通知债权人、注销工商登记等手续,存在着企业实体消灭而身份却未消灭的情况;再次,在保留原企业的出让中,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相互推诿,逃避履行。此类情况在统计案件中有13件,占9.1%。 5、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纠纷 股份合作组织制度是将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照“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发展股份合作制。然而这毕竟是在企业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转向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过渡阶段所产生的改制方式。将两种标准进行融合从某种程度而言与其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为了迎合政治理论的要求。从实践中看这种改制方式对企业增效有限还极易产生纠纷。如XX年铁心桥某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资产由该企业职工持股,持股职工又将所持股份与第三方进行联营,企业资产所属不清,发生纠纷后难以追偿。虽然我院处理的案件中仅有5件,占3.5%,但处理案件过程中,从各个乡镇、街道的了解发现这种改制模式并不成功。 6、债权转股权中产生的纠纷 债转股是我国在借签外国企业破产整顿运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企业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清理银行债务中所使用。债权转股权可以使负债企业减轻沉重的债务包袱,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发展生产,对债权人来说,成为股东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负债企业提高效益,使无望收回的债权转为具有收益性的股权,使“死钱”变成“活钱”,从理论上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债转股改制中,由于负债企业急于减轻债务,往往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信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统计中有2件就属此种情况,占1.4%。 二、 企业改制中诸种纠纷的成因 企业改制是我国企业提高实力,迎接国际竞争大潮的必由之路,对于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视而不见,要以“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问题,目前产生改制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 改制不规范 虽然就企业改制全国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仍有《民 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基本法规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业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门不依法改制,侵害国家、集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被改制企业在清理中不通知债权人低价出让国家、集体资产,被清理的企
业不依法进行注销登记等。 2、对行政部门领导改制缺乏有效监督 作为集体、国有企业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改制,领导“一言堂”拍板决定的情形较多。虽然各级部门都有改制办,但未能形成有效的决策集体。改制中缺乏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资深律师的参与。地方改制有跟风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条件改制效果怎样,只要行政部门决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业的多少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的政绩,真正对企业效益提高多少却关心甚少。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前已述及,对于改制仍只有几部基本法规,没有针对 改制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较混乱纠纷频出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应当承认,目前企业改制仍处在试验阶段,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现在虽然大力倡导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于《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难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监事会监督不力,股东会无权状态,就是《公司法》对监事会、股东会权利保障不利而造成。 4、司法特别是法院对改制的规制不力 司法权对纠纷具有最终裁决权。但目前我国司法存在不够独立依赖于行政的倾向,导致司法机构对企业改制规制不力。法律调整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所谓事前调整是已颁布的法律指导人们的行为,事后调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合法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不力会使人们对法律遵从心理大大下降,乃至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为所欲为。司法依附于行政,使司法机构对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纠纷不能进行有效的审理,有些法院要么不立案受理,要么立案受理后不能依法正确审理,加剧了企业改制的混乱局面。 三、 对策 1、 实事求是,深入研究 要以一种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企业改制。我们在统计案件中查阅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资料,发现其中有些改制材料过于简单。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草草的几页纸就改制完毕,显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们也遇到过制定很详细的改制企业,企业也诉讼到法院,但由于方案细致,权责明确,案件审理很顺利,原、被告双方也服判。在经济转型期企业改制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不能跟风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数目要改多少多少企业,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规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2、 依法律法规进行改制 虽然关于企业改制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律 仍有很多基本原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平等主体在交易时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谋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诚信原则就要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护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联的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满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颁布《合同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业公司制改制中,现行的《公司法》又成为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建立公司,是规范改制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应认识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了目前改制的混乱,因此应当在不断总结改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改制的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需要。 3、 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协调与监督 企业改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涉及到工商部门、债转股牵扯到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它还有会计、审计、评估、劳动用工等等。各部门间能否相互协调分工,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改制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统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纠纷的产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有些政府部门没有有效地屡行其职能。例如,有些企业进行注销时并未清理完毕债务,也未通知债权人,依法不能注销,但却也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 4、 司法机关应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改制中 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乃是平庭狱讼,解决纠纷之 所,对于民事纠纷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则。但作为法院对现有案件的处理,也应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保护债权人、企业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在XX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关于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三个原则即法制原则、法人制度原则、债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江苏省高院对此类诉讼提出了五项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当前企业改制纠纷的处理涉及程序、实体两方面。 (1)、程序方面 改制企业诉讼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一直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前面我们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对策,当涉及个案错综复杂,如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后,产权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无法变更,原企业仍存在,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改制中企业资产漏评,原企业已不复存在,原主管部门是否能提起诉讼主张债的请求权?集体企业自行组织改制以无资质拍卖人员变卖的,出让人是否有权以出让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销权?企业改制职工成为股份合作者又与其他公司联营形成新的法人,债权人如何向其主张权利等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确立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时,应坚持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对合同违约之诉以合同相对人确立当事人,对债权之诉以所有权人,债权人及因果关系确立诉讼当事人。 (2)、实体方面 上面列举的程序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实体处理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应遵从省高院的“五个原则”处理,如个人购买之后,企业按个体式私营经营,原企业工商登记未变更的,对双方关于企业原有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应按约定确定债务承担者,债权人不同意的应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处理,对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租股结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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