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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三项制度(汇总七篇)

发布于2024-10-20 17:39,全文约 10860 字

篇1:2024领导干部关于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2021领导干部关于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科技行政工作实际,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紧密结合实际,我局于去年初制订下发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方案》、《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实施意见》,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了活动方式、活动范围、具体内容等内容,强化作风建设,严肃干部纪律,以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作风建设的领导。

2、认真组织学习。充分利用集中学习会、局长办公会等时机,全面系统地学习了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文件,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增强责任感,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学习讨论和撰写心得体会,深刻领会八项规定的精神实质,提高了思想共识,增强了行动自觉。大家一致认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各级政府的要求上来,把转变干部作风作为实现我局全年各项工作目标、树立干部良好形象和改进党群干群关系的关键所在,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做廉洁自律的模范,执行好、贯彻好八项规定。

二、结合具体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1、以各类专项活动为载体,强化干部职工落实八项规定的的针对性。一是通过“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引导和帮助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增强落实八项规定的思想基础。二是开展“机关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活动,增强落实八项规定的目标要求。三是开展“牢记宗旨、清正廉洁”、“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规定落实、促进作风转变”等活动,在工作生活中进一步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理念,做勤政为民的表率。四是通过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春节期间大力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及落实海西州正风肃纪专项行动方案等活动,严肃各个时期具体的纪律要求,做到廉洁从政,厉行勤俭节约。

2、为加强局内部落实“八项规定”工作,我局从以方面切实抓好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日常工作,严格考勤、请销假、值班等一系列制度,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工作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办公场所卫生整洁。二是深入基层调研。严禁形式主义,直接走进调研对象,不参加招待宴会,不要求陪同。轻车简从,尽量减少无相关人员随行,做到不给基层添麻烦,不影响基层、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是实行服务承诺制、办结制等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畅通网上咨询服务互动平台,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严格控制检查验收规模、范围和时间,确保检查效率。四是减少会议求实效。重要会议严格按程序报批,压缩一般会议,临时会议及时安排,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倡导开短会,一般安排在局长办公室。会前精心准备,明确主要议题,提高会议实效,讲话发言务求短、实、新。五是精简文件改文风。大力压缩文件、简报数量,突出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情况、分析、措施能短则短,内容短小精练。推行无纸化办公,局内发文、传阅尽量通过局网站和QQ群进行信息交流,缩短流转时间和缩小行文成本。六是实行出差、学习、培训、检查审批制度。严格出差时间和人员,按管理权限层层审核,严肃程序报批。严格执行出差的住宿、餐饮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支。对外宣传推介没有实质性活动的,一律不参加。七是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公务接待开支,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工作日禁止饮酒。严格车辆管理,严禁私自驾车和公车私用。倡导文明高尚的生活作风,节约每一度电、每一张纸、每一升油、每一滴水,不搞铺张浪费,严禁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八是加强廉洁自律。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和思想教育,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三、强化督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在抓好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基础上,我局强化落实效果,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促进中央八项规定落实不流于形式、成为常态化。成立督查工作小组,采取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信访受理等方式方法,定期不定期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督查,对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严格责任追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梳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使制度规定更加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使贯彻执行八项规定变为工作习惯和自觉行动。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持续努力,干部职工在落实八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有:一是个别干部的思想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缺乏落实的狠劲和韧劲。二是抓制度落实存在时紧时松现象,缺乏一以贯之、常抓不懈的工作力度。

五、今后的工作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下一步突出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八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和目标要求,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在行动上再自觉,在学深学懂学透学用上下功。二是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标准规范,提高制度规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强化监督。采取适当形式,对内、对外主动公开八项规定落实情况,自寻压力,增强动力。四是严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八项规定和在执行过程中“走过场”的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篇2: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_规章制度_网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中国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XX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4: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_规章制度_网

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

(2)推荐材料和《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3)领导干部以口头方式推荐的干部人选或推荐的是回避对象,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否则要对推荐人和审核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

(4)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情况介绍,经审核与实际严重不符,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推荐人必须向组织说明情况。

(5)推荐情况与实际不符,若情节较轻,给予推荐人党内警告处分;若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篇5:2024年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2018年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 条办法”、我市“28 条办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嘉委办传〔 〕134 号)要求,我会迅速动员,周密部署,对全会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 条办法”、我市“28 条办法”情况进行了深入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1 、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 条办法”、我市“28 条办法”的有关要求,我会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工作纳入本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同步学习、同步整改、同步督查”工作,切实摆上会党组议事日程。迅速召开会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决定由党组书记、理事长亲自负责,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理事长和会纪检组长分别牵头实施,明确办公室具体配合相关工作,并公布了举报电话,为深入实施贯彻落实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印发了《市残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通知》( 嘉残联党组[]3 号),明确了各项规定,全面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使制度规定更加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

2 、深入学习动员。 将学习 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 条办法”、我市“28 条办法”作为年度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点内容,专题召开两次中心组理论学习会,学习成员扩大至中层以上干部,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作了中心组发言。利用全市残联理事长会议、会工作人员全体会议、残疾人专门协会会议等时机,对贯彻落实工作进行深入动员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讲清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要求,为全市残联系统贯彻落实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3 、改进调查研究。 健全调查研究常态 化机制,规定市残联领导班子每年开展至少1 项专题调研,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 个月,完成1 篇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结合“整改问计”连心走访活动和“十百千万”扶残助残走访服务活动,开展残疾人事业大调研活动,市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至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及残疾人家庭、残疾人重点工程,听取基层对残疾人事业、残联的意见和建议,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全市残联“四风”问题找准方向。调研期间,会领导带头轻车简从深入调研,会 陪同人员不超过2 人,县(市、区)级残联陪同人员不超过2 人。 自觉做到下基层调研不召开全会性汇报会,不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水果,不接受礼品。条件具备的全部在当地食堂用餐。调研后,每位会领导形成调研文章一篇。

3 、精简会议活动。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次数,压缩会议规模,今年仅由市政府召开全市残疾人工作会议暨创建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动员大会、市残联召开了市残联第六次代表大会等两次全市性会议,不邀请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召开全市残联系统专项工作会议,人数控制在20 人以内。注重提高会议活动的效率和质量,精简会议材料,一律不挂会标,不摆放瓶装水和鲜花,会场简朴,空话、套话明显减少。

4 、精简文件简报。 大力减少各类文件和简报,按照“必发才发”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中有关政策已经明确、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能通过电话、传真、办公网络解决问题的,不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会名义印发。同时,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规范文件和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改进文风,压缩篇幅,注重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练。充分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公文和简报无纸化,节约经费,提高效率。注重新闻宣传报道向基层倾斜,以“短、实、新”形式,多反映残疾人切身问题。

5 、控制“三公”经费。 常态化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严格落实节水、节电等节能指标,鼓励办公设备耗材循环利用。加强财务装备计划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及差旅、会议、文电、通信等公用经费支出,对会议、干部培训、资产配备、业务宣传、课题调研和出国培训考察经费等实行计划管理,科学制定年度计划,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认真执行接待宴请和陪同人数标准。

6 、严格监督检查。 采取自查自纠、征求意见、重点抽查、党组巡察、信访受理等方式方法,加强对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情况的执纪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直查快办、及时反馈、适时通报。将各单位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评估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有效督促干部队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 条办法”、我市“28 条办法”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会在落实全会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 条办法”、我市“28 条办法”,加强作风建设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有:个别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缺乏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的狠劲和韧劲;少数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讲计划,方式方法欠缺,自我要求不够严格;部分制度建立时间较长,与新形势不相适应,尚需及时重新修订;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大。

三、今后的工作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下一步在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 条办法”、我市“28 条办法”落实上必须进行再动员、再强调、再部署,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深入学习。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 条办法”、我市“28 条办法”和市残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通知》,确保熟知熟记。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做好表率,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执行中打折扣、搞变通。二是完善制度。注重工作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市残联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标准规范,提高制度规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强化监督。依托党务、政务公开平台,采取适当形式,对内、对外主动公开贯彻落实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评议,自寻压力,增强动力。四是狠抓节点。以年末、年初为重点时段,以元旦、春节为重要节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单位访客管理和监督检查,狠刹公款送礼、吃喝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确保清廉过节。

篇6: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_规章制度_网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7: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心得体会_学习廉政准则_网

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这表明,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也映射出党和政府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坚定信心。新准则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了新的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和52个“不准”,不仅涉及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也涵盖了党员干部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我的学习体会是:

一、要细读《廉政准则》原文

《准则》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制定《准则》的依据;第二部分是总则:简明地阐述了《准则》颁布的目的和意义;第三部分是廉洁从行为规范(共八条),系统地归纳为八类禁止52项不准;第四部分是实施与监督(共六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为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党委(党组)如何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应如何自觉接受监督,违反《准则》应承担的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第五部分是附则(共四条)。明确了《准则》适用和参照范围等。

二、要对照新旧准则进行学习

对照《准则》与《准则(试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内容丰富、充实了。《准则》中规定了八类禁止52项不准,而《准则(试行)》只规定了六类禁止30项不准。新增的两类禁止是《准则》的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此外,对保留的其他六类禁止行为作了补充和修定;二是参照执行的范围扩大了。《准则》中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列入参照执行范围。《准则(试行)》中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是列为适用范围。《准则》中把县(市、区、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也列为参照执行范围,而《准则(试行)》中没有列入。三是明确了可制定具体规定的单位。《准则》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为新增内容,原《准则(试行)》没有规定。无论是在禁止性行为规范上的精炼规定,还是实施与监督上的制度创新和适用上的准确详实界定,都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标志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已从过去较宽泛性的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纵深推进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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