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不服可以提行政复议吗(精彩5篇)
发布于2023-12-07 01:56,全文约 6599 字
篇1: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支__,男,56岁.,汉族,__省__县__乡农民,住x县__乡__村。
被申请人:__省__县税务所
地址:__省__县__乡__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__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__省__县__乡税务所x字(__)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__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__)第x号抗税处 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__-k__乡农民。__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__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__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__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__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xx年x月__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__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__缴纳,税务所便于19xx年11月x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xx年12月x日,__乡税务所作出x字(__)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__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xx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__负担税金。付__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__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__行使。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应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不缴纳税款并不属于杭税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x字(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支__
20__年x月x日
篇2: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__,男,汉族,1952年__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__县__镇三元村;身份证号:______
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__〕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20__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__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__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__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篇3: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__,性别:__,出生年月__。
家庭住址:__,联系电话:__。
被申请人:__,住址:__。
法定代表人:__,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三)、《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依照这个《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篇4: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蒋勇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第三人: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铿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锦绣山庄
第三人: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渝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7号18-2
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_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_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居住需要,购买了第三人(华新公司和东大公司)联合开发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36号华新都市花园小区的房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华新都市花园方案设计的批复(渝府13号)》同意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原规划许可方案,华新都市花园是一个具有山城特色的园林绿化示范居住小区,而第三人就小区景观和配套设
施建设的承诺更为诱人。时至今日,第三人并没有兑现其所做的诸多承诺,三期工程也一拖再拖,配套设施几乎为零,华新都市花园成为了新的“烂尾楼”。
二○○五年底,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在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公示程序后,小区内数百名业主签名反对就小区规划方案进行变更,同时,业主委员会也致函被申请人反对就规划方案进行变更。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依据广大业主的要求驳回了开发商的规划变更申请。
二○○六年三月九日,被申请人以《渝规建审(20__)江字第0008号》原则批准了第三人调整小区规划的新的设计方案。
二○○七年二月八日,第三人组织部分业主代表召开所谓的“三期建设吹风会”,告知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已经原则上获得通过。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联合向被申请人提出就华新都市花园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变更许可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对广大业主的听证申请置之不理。二○○七年二月十四日,被申请人作出《渝规建证(20__)江字第0327号》变更了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被申请人最终向第三人违法下发了前述重要的文件《渝规建证(20__)江字第0327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就华新都市花园规划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申请人的合同目的落空。被申请人的违法之处如下:
一、华新都市花园的建设方案设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被申请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许可。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第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超越了其审批权限。
二、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程序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1、根据《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进行变更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行公示,而被申请人未进行有效的公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四十七条、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四、五条、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此行政许可程序中,应告知广大业主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非但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业主提出听证申请后,对其置之不理,依然不举行听证。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
3、被申请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十三条。
总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规建证(20_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理应模范的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我们可悲地看到被申请人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居住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5: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__年9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
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违法。
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
申请人于__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__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20__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__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__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
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
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
20__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__—20__),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
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
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是不合法的。
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__】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六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