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认识及相关问题的思想汇报【汇总八篇】
发布于2023-12-07 10:33,全文约 19202 字
篇1:2023年11月重新认识党思想汇报范文_11月思想汇报_网
2015年11月重新认识党思想汇报范文
敬爱的党组织 :
在上党课之前,学了至少六年“思想政治”的我,自认为对于党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但是,今天上了这次党课之后深深地觉得自己真的是知道的太少了,也可以说是忘记得太快了。
这就让我很震惊,也让我认清楚了一个事实,我还不够格,还不够格加入中国,我对于党的了解和认识都还远远不够,所以,上党课这些对于现阶段的我来说还是相当有必要的,也不得不感叹一句,党的一系列的发展党员的程序还真的是很有必要的。上了这次的党课之后,我觉得自己对于党的认识有了不小的进步。
首先是知道了一些之前由于应试需要而忽略掉了的史实,比如说上海工人“六三”政治大罢工,这还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中国无产阶级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先于资产阶级而诞生(这是一个特例,是由于我国当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所致),人大代表的新代表群体“两新代表”和农民工代表(xx大以来的变化),新社会阶层(自由职业者之类)等等。
其次是“为人民服务”的内涵其实是很广的,我以前理解的“为人民服务”那只是公务员之类的人的事情,从来没有把“工作尽职尽责”之类的事情纳入“为人民服务”这件事的范畴之内,而今天党课上老师的一席话,让我豁然开朗。
再者是对于中国性质的理解上,老师提出了两个问题,具体的内容可能有些偏差,但是大致问的这个意思,一个是“非工人阶级能不能加入中国”,一个是“如果中国中其他阶层的人比工人阶级所占的比例大会不会改变中国性质”,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咱们的毛主席就是个很鲜明的反例,但是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我答错了,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判断一个政党是不是真正的工人阶级政党,不能简单以党员的社会出身为依据,而主要是看政党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不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最后是对于党的三大优良作风,我发现自己竟然不记得了,真的是让人震惊,所以在这里要重新谈一下自己对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的理解,以加深印象。首先是“理论联系实际”,就是实事求是,把理论同具体的实践相结合,也就是说要把握理论,更要结合实际的问题;其次是“密切联系群众”,就是说要认识到群众的力量,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更要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最后是“批评与自我批评”,这是我党一贯坚持的优良作风,远的不说,就说从上台之后就大刀阔斧的“反腐”,一大批的高官落马,就可见一斑。
所以说,人是比出来的。如果没有经过正式的党校学习的话,我是不会知道原来自己对于党的了解和认识是那么的少,那么偏颇,而且也没有想到就算学了那么久的“思想政治”,还是说忘就忘,看来还是需要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才能够保证做到一个党员所需的条件,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而现在的我还差得太远,我会更加珍惜剩下的党校学习机会,时刻注意提升自身的思想认识觉悟,争取能够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员,当然,这还是一个很需要时间来考验的过程,也很需要努力,但是我相信自己可以做到,我会好好把握党组组给我的这次机会。
篇2:月思想汇报:对世界观的再认识_8月思想汇报_网
8月思想汇报:对世界观的再认识
敬爱的党组织:
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体现出了员的先进性。而先进性的首要要求是员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一个员,如果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能深刻认识资本主义最终必然灭亡,最后必然胜利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就能自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建功立业,自觉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实现员的人生价值。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过程其实就是对“三观”不断进行改造、升华的过程。改造客观世界是无止境的,改造主观世界也是无止境的。我们对“三观”的改造正式对主观世界的无止境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和坚持,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经过一个长期的、艰苦努力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坚持真理、不断修正错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思想观念决定了我们的改造成果。正确的思想观念只有扎根于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才不会动摇。这个坚实的理论主要是指对自然、社会运动的一般规律要有科学的认识,对事物的思想方法、认识方法要有正确的把握。
那么,我们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毫无疑问,答案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最完整的“三观”的理论体系。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以否定私有制并确立公有制必然取代私有制为前提,正确的解答了人类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在现实生活中为我们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员应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看待人生,把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视为最高利益,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视为人生最大的价值和乐趣,把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建立以公有制为标志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和崇高理想,从而建立起正确的世界观,同时也会认识到,为了实现这崇高的理想,就要发扬无产阶级大公无私、艰苦奋斗等优良品质,从而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历史发展到当今时代,世界观基本上可以分为无产阶级世界观和资本主义世界观。无产阶级世界观的理论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资产阶级世界观的理论实质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无产阶级世界观和资产阶级世界观的对立和斗争,归根到底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对立和斗争。知识是构成世界观的要素之一,学习生么样的理论,掌握什么样的知识,就有可能形成什么样的世界观。我们员构成世界观的知识来自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和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理论;和中国二十一世纪的任务,特别是当今世界的一些基本问题的回答和解决相结合,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的这些灵活应用是十分成功的,是完全正确的。而这又从另一方面表明,如果我们的世界观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依据,那么我们的世界观必然也是正确的。人生观是对于人类生存的目的的思考,是对自己生命价值的定位和对人生意义的看法。我们党倡导并逐步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人生价值观的特点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统筹兼顾,并以国家利益为重;义和利相统一,既承认和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又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能见利忘义;奉献和获得相统一,既在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尽心尽力,又按照成绩大小、效益高低获得相应的合理的报酬和荣誉。员理所应当地树立*人生价值观,这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人生价值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又处于更高的层次,更高的境界。伟大的事业需要崇高的理想指引着人生意义的正确方向。一个人的理想越远大,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能就会提升的越快,对社会就越有益。理想是生命的源泉。就人的生命本身来说,只有人们选择,了生命活动的社会方向时才赋予生命以意义。如果把有限的生命和崇高的使命联系在一起,并为之努力奋斗、奉献,就会使生命的意义得到弘扬。对员来说,个人理想只有自觉融入到党和人民利益的追求之中,才会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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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对拆迁补偿等问题法治与德治的思考认识_调研报告_网
对拆迁补偿等问题法治与德治的思考认识
一、对法治与德治的理解 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治国之法大体两类:一种是法治,就是用法、令、刑、罚治理。另一种是德政或仁政,就是用德、仁、义、礼、信治国。一般来看,历代的统治者都是两手并用。即以仁义为根本,靠法令来治理,双管齐下,恩威并重。这也许是治国的最高境界。看历史上多个国家和朝代的治国方法实质基本如此,那么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以德治国”就是征服人心,使人们甘愿信服,以感召劝导人们思想为主,以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仁爱、信仰感化人们、帮助人们,治理事务。“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抑恶扬善,禁止防止~、荒淫、~。以强制手段建立国家社会安定的秩序,规范人们行为,治理国家。值得提出“法治”不是政治,中国人习惯于搞政治,以政治统领法治,而政治非民众意愿,也不讲公平,所以政治不能治国。政治的实质是“人治”。政治不能代替法治。这是必须搞清的概念,“~”的教训应当牢牢记取。当然现代的“法”与过去的“法”有本质区别,现代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是人~志,过去的法只是统治者的意志。治国安民,首先应是实行仁德之政,靠道德思想教育感化,靠人民思想觉悟、修养,自觉约束,如果仁德不起作用了,就要靠法治了,否则,就可能出现混乱和~、犯罪。因此,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来加以约束,使人的行为有一定规范,若危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就要绳之以法,也就是说法治是德治的保障。 二、由拆迁想到的法治与德治 例如现在的房屋拆迁安置,拆迁法规颁布之后,先要进行宣传教育、订立安置协议,之后才能拆除房子,如按期被拆迁人不愿意搬迁,就需要依法强制拆除,这里德就是合理的补偿安置,法就是强制措施。当然,法应是由人民代表及其人民政府制定的,首先应该是“良法”,而不应是“恶法”,这点最为关键。像过去的拆迁,有户口、或住处,拆迁偿还实际房屋面积,看来较为合理,很得人心。后来情况变化了,补偿变得越来越差,所以出现了许多矛盾、纠纷、问题。如:拆迁协议不是双方真实心意。是“形势”逼迫所签。大家思考一下,这是否是拆迁法规、政策不连续、不公正、不合理所至?现在的情形基本是富了开发商,穷了被拆户。有人欢喜,有人忧,忧者多为穷人,看来有些地方的“拆迁法规”有问题。是否有违背宪法原则的地方?一些开发脱离了实际,盲目不量力地扩大拆迁,且属于非公共建设和利益,是为其开发单位的团体利益,忽略了国情民情,在立场和角度上也有些问题,没有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尤其是对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有些拆迁对他们来说可能就是“灾”。因此关键“法”是否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公正?“法”的善恶,关系到人民的命运、生活。最近,拆迁补偿有所提高,也发了文,对拆迁引发的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采取了措施,宪法也强调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这是法治的进步、是德行。政府对弱者有了一些照顾“政策”,这也是德治与法治统一并用吧。顺应了民心。 三、对现代法治与德治的认识 前一阶段,我们的党提出的思想,其实也是治国的思想,因为治国的基本原则是以有利于人民为根本出发点。法治是以令行禁止为准则,而实行法治的前题,需要人民知礼义廉耻、明辨是非、学法知法,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心悦诚服,同时以文明、道德教化,方可能守法,当然总是有不听教化、为非作歹的,这就要依法惩办制裁了。所以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如何将两者揉合运用,则是很重要的。只有法,而没有仁德,人们则可能生“怨”,而只有仁德,而没有法,则可能生“邪”,因此,二者要不偏不倚。当今的“德”从思想、精神上看,就是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助人为乐、诚实守信、为人民服务等文明的东西,对此,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去学去用,以此武装头脑,国家通过浅显易懂的道理教育人民,通过法律来解决人民中的基本矛盾,协调各种关系,使社会成员安于职守,各尽其力,相互信任依存,不搞对立。这也许才是好的治国方法。当然最主要的是解决好人民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和矛盾,以此稳定人心,德与法都是为之服务的。 四、实行法治与德治关键所在 从治国的角度看,最主要的是国家机关、政府公职人员、执法者这些是治国的关键。因为国家的政权稳定、社会的安定,主要取决于他们。他们执行法律、政策,肩负领导职责,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工作的质量、成效息息相关。所以依法行政是关键 ,依法治权则是关键中的关键 ,监督制度和措施都要加强,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德与法首先应当在干部之中体现,并形成榜样,所谓上行下效,因此干部就应以身作则,带头守法,行善积德。以自身的德、仁、义、礼、智、信等去影响、带动、感化周围群众,以行动、以德、依法治国、安民,而决不可名不副实,假冒伪劣,马列主义只对别人。俗话说:“攻心为上,攻城为下”。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为必然,比以力压人要长久有效。国家用人也要用贤能人士,选择那些不争权夺利,一心为民的有德之才。政府官员、执法者的素质也是治国的一个关键。总之治国之道,以德为先,治国之本,德法并举。 xx区司法局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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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3年8月思想汇报范文:对党有了新的认识_8月思想汇报_网
2015年8月思想汇报范文:对党有了新的认识
敬爱的党组织:
我是一名文科生,对于党的知识我曾自以为懂得很多。无论是党的性质、地位还是职责我都有所涉略,所以刚开始我对党课的在意度并不高。知道完完整整的听完所有的党课才恍然大悟。 就我所知的党史无非是历史、政治书上所诉,也许过于应试化没有过多的在意然而党课的讲诉是真的将党史活化了,我通过党课看到了党的成长与壮大,它以一个民族为承诺实现了祖国的复兴。
当然 党校的老师并不是死板的以书教学,更多的是从实践、精神的角度让我们懂党并爱党,看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通过一号文件,“三农”问题以及渋及民生的相关问题党中央都采取了相关政策,老师通过这一系列的例子,客观的评价了中国共产党的成就,当然也不会否认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足。
短短一天半时间党校课,却让我感觉与党跨过了几十年,几十年的奋战,几十年的努力。终于有了好的结果,我想老师也是如此,同时老师也对党的的内部结构做了诠释,让我也懂得了成立一个党的艰辛,想想老一辈的革命家为了民族的复兴而作出的贡献,我不禁潸然泪下。
当然党课有它要突出的重点,那就是入党动机,作为新一批的入党积极分子,我们不能再以自我为中心,任何时候都要从集体出发,我想从写入党申请书的那一刻开始就注定了要为此奋斗终身,因为踏上这条路,就不再是简简单单的信仰问题而是一种责任与担当。
我之前是个害怕责任的人,因为我无法想像自己能否承受得了这份党的责任,但党课让我对党有了新的认识,作为亿万党细胞中的一个我的存在也许并不重要但我知道做好自身的事,关心身边的人也同样是一个党员的责任。我不再害怕承担,因为我能感觉而到身后力量的强大。我很幸运能参加这次党校培训,我想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我都是成功的,因为成长不再是以考试为基准,而是思想的成熟。
汇报人:
篇5:当前返乡农民工思想问题情况分析研究_调查报告_网
当前返乡农民工思想问题情况分析研究
返乡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农民的就业和收入,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准确把握河北省返乡农民工就业和生存现状,全面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我们深入到返乡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张家口市蔚县、赤城、沽源、张北等地进行调研。调研采取与相关部门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座谈,问卷抽样调查,深入农户家中访谈等形式进行,重点就农民工的思想状况和生活方面进行了深入调查,取得了第一手资料,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返乡农民工思想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力量。但多年来,当宏观经济发展良好的时候,大量的农民被吸引到城市里来,而宏观经济一旦低迷,最先遭受打击的就是农民工,大批农民工不得不回到农村。下半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我国一些企业停产倒闭、施工工地停工,导致我省部分农民工不得不返回家乡。
1.农民工渴望有稳定的工作,但抗击风险的能力弱。调查中,100%的农民工希望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工作。但是,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低,基本没有专业技能,大多从事不需要太多技术的体力劳动,因而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比较低,一有市场波动就面临失业的风险。调查中,85%的返乡农民工从事矿山、建筑等方面的工作,而且学历层次90%为高中以下水平,大专以上学历低于10%。
2.农民工渴望收入能够得到保证,但工资被拖欠时有发生。农民工到城市打工,目的各异,但大多数尤其是青年农民工主要还是想趁年轻,到城里多挣点钱,回家盖房、娶妻生子,哪怕是苦脏累险的工作岗位上劳动,也心甘情愿。但是,他们最担心的就是辛辛苦苦干活却拿不到血汗钱。调查中发现55%的农民工曾被拖欠工资。
3.农民工渴望创业,但缺乏创业的支撑条件。调查中能够非常明显地感觉到,农民通过到城市去打工,眼界开阔了,思路拓宽了,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得已返乡了,他们希望能够利用自己的经验返乡创业,改变自己的命运。但是面对比较低的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以及薄弱的经济基础,能够创业成功的实在是微乎其微。调查走访中,一位返乡农民工通过跑运输积累资金回村创办养鸡场,由于受市场的影响亏损严重,他急切的希望陪同走访的乡党委书记帮助解决资金问题,但没有成功。
4.农民工渴望得到支持,但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大多数农民工已经从传统的思想意识中解放出来,能够根据市场的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就业去向,以获取自己所需的经济和文化需求。但是,相当一部分返乡农民工特别是第二代、第三代农民工由于长期不从事农业生产,回到家乡也不愿回到土地务农,他们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以解决他们的谋生之困。而对于国家为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所进行的职业培训,大多数人参加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认识不到位。在座谈中,部分农民工认为培训没有必要,费时费力掌握专门技术难度大,不如从事建筑、矿山等体力劳动容易。
5.农民工渴望被社会认可,但往往被边缘化、弱势化。农民工外出到城市打工,一方面获取比单纯从事农业生产高的收入,解决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另一方面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受国家政策、习惯观念的影响和制约,农民工虽然在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努力工作,却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成为城市中的最弱势群体。调查中,90%以上的农民工认为自己与城市人同工不同酬,不被城市人认可,被城市人“另眼相看”。因此,他们渴望国家能够从政策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希望能够真正融入城市,特别是自己的下一代。
二、返乡农民工思想状况的原因分析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民工返乡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理性分析、正确引导是化解返乡农民工思想问题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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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_调研报告_网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
一、临时工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XX年10月,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或外地城镇职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一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厅《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0条,苏劳〔1998〕4号)。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XX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劳办发〔1997〕88号)。 二、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部发〔1995〕309号)。“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释()14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部发〔1995〕309号)。 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1)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社会保险手续;(2)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裁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赔偿;(4)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职工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经协商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9条,苏劳〔1998〕49号)。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法释()14号)。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期间的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国家予以同等保护,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但是,毕竟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现行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故当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延续这种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对延续请求不予支持。前列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做法有细微差别,但并不矛盾,后者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因此在理解司法解释条文时可以扩充其涵义,即: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支持。 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三块,目前,公务员及类似的国家公职人员尚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1、历史脉络:我国自1991年6月开始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主要适用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第十一条),经过1995年的深化改革,1997年7月16日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但此时仍处于“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阶段,1999年1月22日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强制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种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没有区分非农或农业户口。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省自行决定。 江苏省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对城镇企业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8月后将该保险扩展适用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但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仍存在着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保险覆盖面不全、欠费严重等问题,XX年7月以后,南京市加
强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强调“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参保的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宁政发〔〕172号),为此,市劳动保障职能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4号)和《关于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征〔〕10号),前者进一步强化了强制征缴力度,后者扩大了参保面。外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使用的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从XX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2、作为劳动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法中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该法第七十条只是原则性的提到“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但早在1986年10月1日,“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国发〔1986〕77号,现已废止),对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和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也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现已废止;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中,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活补助金制度。在江苏省,1996年1月3日制定并实施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第五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第八条),企业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缴费: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和强制全额征缴制度。 个人交纳8%,单位交纳13%(外来人员为:个人交8%,单位交14%),两项合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5、10条,宁政发〔1998〕269号)。城镇企业或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离退休人员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但离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苏劳险〔1999〕27号)。 1999年1月22日国家实行由税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关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还存在着差额缴拔的结算方式,自XX年10月1日起全部改为全额征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第四条,劳社部发〔〕9号)。 通常,用人单位是缴费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企业逾期不缴纳的,强制征缴,加收滞纳金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2号)。 4、补缴: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因某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应按规定补缴(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6〕9号),“凡不按时办理补缴手续的单位,也可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宁劳社征〔〕4号);并且,只有补足欠缴的保险费用后,职工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苏劳社〔〕15号)。 “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应参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缴费年限(含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以前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苏劳险〔1999〕27号)。 但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劳社部发〔〕20号);“职工原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劳社险〔〕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宁劳社险〔〕27号)。 “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是根据补缴款到帐日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按到帐时间和金额起息。补缴的金额,应先满足当月的欠缴,然后再从前往后清欠,也可按企业指定补缴月份清欠”(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13条,苏劳社险〔1998〕26号)。 5、发放条件(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宁政发〔1998〕269号;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省政府令〔1998〕第139号):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①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③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苏劳险〔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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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3年“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思想发动和教育转化情况报告_自查报告_网
2019年“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思想发动和教育转化情况报告
根据《中共龙陵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在“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中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组发〔〕57号)要求,县招商局结合正在开展的“六个严禁”和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认真组织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治理,现将思想发动和教育转化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招商局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治理工作从XX年7月开始,计划到12月底前结束,大体安排6个月左右时间,治理对象为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共5人。
二、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情况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活动的领导,成立县招商局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党支部书记杨新满任组长,分管干部人事的副局长杨树昌为副组长,副局长马娜、徐贵,办公室主任赵寒梅、招商股股长夏志茂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寒梅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专项治理工作日常事务;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龙陵县招商局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工作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思想发动情况
7月23日,召开思想动员会,安排部署“为官不为”专项治理工作,县招商局全体干部职工共9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县委组织部龙组发〔〕57号文件精神,组织学习了杨善洲精神和高德荣、郑垧靖先进事迹,局主要领导对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议要求:一要凝聚思想共识,增强行动自觉。治理“为官不为”问题是落实“三严三实”的具体行动,是深化作风建设的有效抓手,是提升招商部门形象的必然要求,全局上下要把思想统一到全县的决策部署上来,对照省、市和县委关于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重点内容及10种情形,从自身找不足、查原因、寻对策,做到强化担当、奋发有为,遵循法纪、依规而为,提升本领、科学善为;二要提升目标站位,深化工作内涵。要将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治理与招商引资工作相结合,与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相结合,与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相结合,要将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治理放在全县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动,更好地放大效应、增强实效;三要坚持把握重点,务求善作善成。专项治理活动要把握重点,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要按照服务型机关要求,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做到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树立招商引资的良好形象;四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活动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各股室要密切配合,分管领导要严格督导,齐心协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教育转化情况
县招商局认真对照县委关于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重点内容及10种情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存在问题及不足,领导班子及成员、股室及干部职工没有出现违反专项治理列举的10种情形,招商局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得到了县委、政府领导的肯定和外来投资企业(客商)的好评,但是距县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有的为民服务观念树得不牢、担当不够,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的意识不强,深入基层少,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问题不多;二是工作作风有所弱化。有的存在着工作标准不高、自身要求不严的现象;三是工作能力有待继续提升。有的学习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强,观念陈旧老化,对国家新的政策了解不到位,能力不足;四是机关工作纪律松弛。有的上下班纪律涣散,迟到、早退现象时有发生。针对存在问题,我们将结合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改善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以更科学的决策、更有效的管理、更扎实的作风、更优质的服务,更好地为基层群众、为外来投资企业(客商)服务,以此赢得服务对象的尊重,树立招商局对外良好的形象。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贯彻落实龙组发〔〕57号精神,按照《龙陵县招商局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一轮谈心谈话(7月底以前完成)。在综合分析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干部群众信访举报、服务对象投诉、社会舆论反映、各种考核评议结果、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其他信息来源的基础上,在全局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谈心谈话,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及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谈,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负责人谈。谈心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为官不为”、不会担当、不想担当、不敢担当的组织和个人,要“断喝一声、猛击一掌”,该指出的指出,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诫勉的诫勉,并督促抓好整改。
(二)组织一次自查自纠(8月底前完成)。对照省、市和县委关于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重点内容及10种情形,认真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重点查摆谈心谈话中指出的本单位及领导干部存在的“为官不为”、不会担当、不敢担当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是否存在大问题小整改、边整改边反弹等情况,是否出现新的“为官不为”、不会担当、不敢担当问题。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不听招呼、我行我素、屡教不改的,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三)进行一次集中调研督查(9月底前完成)。对照省、市和县委关于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重点内容及其情形,集中开展一次“为官不为”问题的调研督查。同时,采取定期调研和随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本单位专题教育整改落实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调研督查。对调研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治理不力的,专题研究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
(四)健全完善一套规章制度(12月底前完成)。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县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使干部依法依规作为,从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上防止和杜绝“为官不为”、不会担当、不敢担当问题。进一步完善细化“五个清单”,规范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明确岗位职责、服务标准和能力要求,着力引导干部行有所循、行有所止,适应“为官不易、为官有为”新常态,养成“在位有为、必须作为”新习惯。
篇8: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简要案情及裁判: 原审原告李某曾于1998年2月向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1998年8月,吴某向法院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又撤诉。1999年1月,李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999年6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一子由李某抚养,家庭财产按李某提供的财产清单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XX年8月,吴某以原审判决关于家庭财产分割严重不公,原审时自己提出的相关财产请求未被原审法院采纳。同时认为导致与李某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李某有第三者,要求李某赔偿相应损失5万元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XX年2月,检察机关以该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随抗诉书一并移送至法院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诉人吴某提出的尚未分割的轻摩一辆,空调一台的票据,检察机关调查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李某因经营在税务部门纳税的谈话记录,税务检察报告,因漏税在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及李某在离婚后在某储汇中心存款10余万元的查询记录等证据。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吴某提出的均是原审判决中未出现过的新的证据,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但民诉法没有现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及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的新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再审法院以裁定形式从程序上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 评析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普通再审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曾有过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既然已经再审,就应当在再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及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原审中未出现的新的证据进行审查,经过再审审理,确定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如果经查实,确有部分财产未予分割,应重新作出再审判决,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体现再审的救济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抗诉机关以原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虽然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且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从当事人提供给抗诉机关的证据及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来看,均是原审判决中未出现过的新的证据。法律没有规定抗诉机关可以以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相反,对当事人来说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到原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而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从严肃执法角度,应驳回其抗诉。再审的结果是裁定驳回抗诉。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但这起普通的抗诉案件,所涉及的以下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探究。 一、关于抗诉案件的审查立案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由于自身裁判错误,被上级法院发现并指令再审予以纠正,必须立案进行再审。但如果是由于抗诉机关的抗诉。上级法院书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对下级法院来说,是否进行必要的立案审查,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实践中,对下级法院(笔者在这里主要指基层法院)来说,往往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无须进行立案审查,从前述案件不难看出,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抗诉是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履行民事监督的独特方式,目的是启动法院再审程序对错案予以纠正。但法律规定抗诉必须在法院生效裁判出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且是向同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提起抗诉,由于不同于上诉,上级法院在不了解下级法院原裁判过程的情况下,很难发现抗诉机关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也不会去审查抗诉机关抗诉内容,而是书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下级法院将本应立案时的审查转移到再审时的“审查”(实际是一种审理过程),人为地增加了法院人力、物力的开支,甚至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不合规定的抗诉,动摇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有时甚至加剧公众对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因而笔者认为对基层法院而言,上级法院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时一并指令予以必要的立案审查,避免出现上述的几种情况。再说法律没有规定因抗诉机关的抗诉而放弃对抗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二、关于对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也是检察机关能够提出抗诉的理由之一。为了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正确与否进行准确的审查和判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进行分析和再认识。我们知道,如果据以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足以能够证明该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并能反驳它事实的,那么该证据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尽管由于在对某一事实证据的论证上由于证据的多重性而表现出在审判实践中对相关证据理解和把握上的不确定性,不难看出,既然是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而直接证据不存在足与不足的问题。因而,首先对该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主要证据”应推定由于它不是直接证据,需要我们在判决、裁定前对它作出是否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有逻辑上联系的推断,作出正确的采信与不采信的判断。而由于目前法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对证据的采信上极易出现偏差,这亦是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的原因之一。其次,抗诉机关如何以此条款进行抗诉,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5月10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理程序试行规则》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该条规定检察
机关不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进行全面地审查,同时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要求进行勘验、鉴定的,应审查是否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只有在不属于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法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有学者认为,由于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监督对象的不当性,决定了其监督方式的唯一性和监督时机的事后性,使得检察机关只能在裁判生效后进行监督①,为了监督的成功,利用职权帮助申诉人来收集相关证据(有时自觉不自觉地成为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前述案件正是如此。有一时期则追求抗诉的数量,而忽视监督的质量,使抗诉这种监督的唯一方式显得极其随意。因而必须明确检察机关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只能就原审中提出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和裁判进行审查,当事人只能以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而法院无正当理由没有认定的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不能通过提出新的证据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检察机关亦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以获取新的证据,更不应以新的证据来证明法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而向法院提出抗诉。 三、关于基层法院裁定驳回抗诉问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认为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依照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而对于不符合抗诉规定的抗诉案件,法院能否裁定驳回抗诉?有人认为,抗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从理论上来说也是一种诉权,抗诉机关既可以撤回抗诉,法院亦可以裁定驳回抗诉。当抗诉经审查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情形,且是在抗诉机关不同意撤回抗诉的情况下,可裁定驳回抗诉:一是原判决、裁定不存在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能引起抗诉的四种情形;二是申诉人本应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三是检察机关依据申诉人的申诉,以职权调查收集新的证据而向法院提出抗诉的(笔者认为不应包括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笔者基本同意这种观点。虽然有一时期,检察机关追求抗诉的数量,忽视对抗诉的质量要求,出现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的情况也属正常,但笔者认为裁定驳回抗诉应由立案庭在对抗诉进行立案形式审查时作出,而不宜由再审法庭作出,对基层法院而言,还应向上级法院报告备案。首先,由于法律规定,抗诉是由上极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起,然后由上级法院指令作出原裁判的下级法院进行再审,下级法院再审是在指令的情况下针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内容,因而对抗诉的处理结果必须报上级法院备查。其次,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抗诉案件必须再审,但必须是符合抗诉形式要件的抗诉案件,法院在对抗诉的审查过程中,不能因为检察机关有对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权力而随意地使已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处于待定状态,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抗诉案件,由立案庭经审查后告知检察机关并建议撤回抗诉,否则,可作出裁定从程序上驳回抗诉。但是,经立案再审的抗诉案件,再审合议庭必须再审。在再审中,依据检察机关的抗诉,对原裁判进行是否存在抗诉所反映的问题的实质审查,此时,要对抗诉的内容作出实质评判,如果原裁判存在抗诉所反映的问题,则须予以纠正,由再审合议庭作出新的再审判决。有一种情况,如果抗诉虽能反映出原裁判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足以动摇原裁判的(不完全是实体判决结果的)则不能用裁定的方式驳回抗诉,而应是以再审判决方式维持原裁判在再审判决中对抗诉不予支持的理由作充分地阐述,一方面反映出法院接受检察监督的态度,同时作为抗诉机关也较能够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