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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作息时间管理规定【汇总3篇】

发布于2023-12-07 11:37,全文约 6607 字

篇1:最新宿舍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精神礼貌建立的窗口。我校学生宿舍实行全封闭管理。为规范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宿舍是学生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宿舍内的同学要热爱宿舍,维护群众荣誉,同学之间要互敬互帮,真诚相待,争创礼貌宿舍。

二、周五、周六晚,学生因返家不在校住宿,务必经班主任同意,然后将统一发放的请假条交给管理员。没交假条的班级,出了问题,班主任要负责。各宿舍区要凭请假条到各宿舍进行严格查铺。一旦查出未请假返家,但人又不在寝室住宿的,要立即报告班主任;如果未查出而学生又有在外留宿,宿舍管理员要负责。

三、爱护宿舍内的公物,严禁在宿舍内燃烧纸屑、杂物;不用脚踢门;不得砸玻璃、撬门、撬锁;不准拆卸和损坏公共设施。如有违反者,除理解校纪处理外,还需按原价赔付,并加上修理费。

四、学生务必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换房、私自占房和私自搬动,调换宿舍内床铺以及公用设施。

五、要爱护公物,自觉节约水电、如有损坏或丢失要按价赔偿或罚款,宿舍门锁不准擅自调换、拆装,不准私自配制钥匙。

六、所有住宿生凭胸卡进出宿舍区,严禁无证出入,更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七、学生个人钱物要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现金不得超过50元。各人的饭卡、银行卡不得转借他人。

八、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喧哗、打球、打架、斗殴,严禁做一切危害身心健康的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九、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居,准时熄灯,持续宿舍区安静,不准大声喧哗和起哄,不准高声开启收录机,以免影响周围同学休息。

十、注意宿舍安全,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准擅自接电线,不准烧电热杯、电炉、煤炉、酒精灯等炉具,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违章物品外还要据情节给予罚款及纪律处分。

十一、建立楼层宿舍管理轮流值班制,室长负责制,宿舍卫生值日记录制度。经常持续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一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不乱抛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不准向窗外倒水,向洗漱间水池和小便池倒杂物,以免堵塞下水道。

十二、学生宿舍发生违纪事件,本室人员知情不报,因而查不到职责人则由本宿舍全体人员共同负责。

十三、建立“星级宿舍”评比制度,对长期脏乱差的寝室,取消其全室成员当学期一切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对到达星级标准的宿舍和人员给予挂牌和物质奖励。

篇2:最新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xx〕5号)及《山东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安处、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齐鲁医学院学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宿舍长组成的五级教育管理责任体系,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所辖住宿学生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整改,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施,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相关部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工作,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卫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公寓内住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寓内住宿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条 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公寓为平台开展相关系列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活动,不断提升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八条 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住宿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公寓工作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对学校给予的与宿舍有关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或因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的,学生有向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主动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主体,其相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在宿舍内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须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学生宿舍安全,查处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及公寓管理部门认为其他有可能影响学生宿舍安全的电器;在公寓楼生活服务室(或公寓楼指定区域)严禁不按操作规程使用电吹风、洗衣机、微波炉、熨烫机等设施;不得在公寓内存放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更不能在宿舍内为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

第十三条 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交费后入住学生公寓,由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学生签订住宿公约或住宿承诺书。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出借床位。住宿学生须服从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访学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须持学校相关部门、转出或转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具的证明(或通过线上申请)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调整(跨校区住宿调整的, 原住宿校区床位必须要办理退宿手续)。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住宿学生进行房间内部调整的,须向学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后才能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后的学生住宿情况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刷卡或“刷脸”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且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气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自律组织配合学校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卫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异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不归者须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离校、文明离校。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丢失、破坏学校统一配备的公共设备。损坏公共设备要及时报修,丢失或破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风扇、洗衣机、淋浴器、开水器、空调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 退宿及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因疾病、结婚、实习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宿或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请,本科生须家长知情同意,研究生须家长或配偶知情同意,经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加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并将之作为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以下有关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出租、出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没收违规物品;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物品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将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安全、学生行为文明状况、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辅导员进宿舍走访次数、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参与公寓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评价和辅导员年终考评之中;对因疏于学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山东大学非全日制学生、来访学生及其他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青岛校区和威海校区学生公寓管理可根据本校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山大学字〔20xx〕16号)同时废止。

篇3:最新宿舍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一个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宿舍安全和提高环境品质,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所有住宿员工。

三、内容:

(一)、住宿管理

1、住宿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物,须罗列清单,经员工个人与行政人事部清点确认后签字。入住人员只限员工及其亲属(具体细则参考《员工借宿管理办法))。

2、住宿员工不得将宿舍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留宿非公司人员。

3、住宿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员工离开宿舍须锁好房门,贵重物品应注意保管,遗失自行负责。

4、住宿员工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内设施,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须折算赔偿。

5、宿舍所耗费的水、电费用,超出公司配额由员工承担。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6、住宿员工退房时须办理移接手续,清点财物。凡居住期间,财物有损坏的,须折算赔偿。

7、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电视、桌椅、玻璃、卫浴设备、管道、门窗、床铺等)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住宿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处罚。

8、公司领导或行政人事部如在合适时间检查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相关整改建议。

(二)、纪律管理

1、住宿员工必须按时就寝,晚上22:00后不得大声喧闹或发出大的噪声或在异性宿舍逗留。

2、宿舍区不能成为犯罪窝点,严禁酗酒、打架、偷盗、赌博、吸毒、等不良活动。

3、电视、音响的使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妨碍他人安宁为原则。?

4、住宿员工晚上外出最迟应于24时前返厂,24时后返厂须在保安室登记,并不得在宿舍发出扰人声响。

5、住宿员工不得于宿舍区室外或室内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6、住宿员工不得破坏宿舍区任何公共设施或公物,不得在宿舍私藏任何公司物品。

7、未在厂内住宿员工在宿舍区活动时亦须遵守所有规定。

(三)、安全管理

1、宿舍内不得擅自加装使用1500W以上的电器,禁止使用电炉或明火器具,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漏电电器。

2、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3、住宿员工不得于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应妥善放置。

(四)、卫生管理

1、住宿员工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动物,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门口、窗外泼水、乱扔杂物。

2、住宿员工个人床上用品起床后须摆放整齐,其它私人物品、衣物须摆放整齐或收入箱柜。?

3、住宿员工洗晒衣物须在五楼天台指定区域或宿舍阳台晾晒,不得随意在走廊、过道、卫生间及其它公共区域晾挂(雨天除外)。

4、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宿舍楼梯转角处均已配置垃圾桶)倾倒。?

5、住宿员工房间内卫生自行清洁整理。

6、住宿员工房间门口个人物品应摆在架子(自行购置)上,不得直接摆在地上。 盆花(栽)、鞋子及其它私人物品只有上架才允许摆放在外。

(五)、探访管理

1、外人探访时应在保安室登记探访人姓名、与被探访人关系及进出时间。

2、外人探访需借宿须出示行政主管或以上领导签准的借宿单。不需借宿的须在23:00前离厂。

3、外人探访时由保安发给探访证并在进入厂区时佩戴胸前,离厂时交还保安,遗失扣款5元(由被探访人承担)。

4、外人探访时须由被探访人到保安室签字确认,否则不准探访。

5、探访人活动区域仅限宿舍区,不得在其它区域擅自逗留。

6、探访人须遵守公司所有相关规定,如有违纪行为由被探访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迁出管理

1、住宿员工迁出时须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须先经保安人员检查。?

2、住宿员工离职(包括自离、辞职、免职等),须于离职当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

四、对违反以上任何规定的住宿员工,行政人事部可酌情予以处罚,乃至取消住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