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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话管理办法(经典9篇)

发布于2023-12-07 19:53,全文约 10770 字

篇1: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1、值班时间:当日下午下班后至次日上午上班前。

2、值班人员职责是负责夜间值班期间的各种事项处理及公司保卫工作。

3、值班人员应及时填写值班记录表,记录值班期间车间生产情况,包括产品、人员、带班、设备运转情况;记录值班期间外来人员出入情况、门卫以及监控是否正常等情况。

4、值班记录表由办公室人员管理,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应将值班记录表及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将值班记录表交给下一值班人员。办公室将值班记录表以月为单位统计汇总存档,作为夜间值班情况及计算夜间补贴的依据。

5、值班人员每日上岗、离岗前必须检查厂区有无异常情况,发现异常情况、丢失被盗等破坏现象要及时汇报。值班期间遇恶劣天气时值班人员厂区巡查应在正常巡查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厂区内办公楼、生产车间、工地、仓库等基础设施预防恶劣天气措施的巡查,组织厂区内员工做好恶劣天气的预防应对,确保将恶劣天气的损害降至最低,并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6、值班人员与门卫人员配合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7、值班人须尽职尽责,维护好公司利益。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值班人因事、因病无法到岗值班的,应事先请示调班,并报办公室备案。值班人不准当班喝酒,不准带非本单位人员入内。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按规定值班签到、缺勤的一次罚款30元。

8、值班人员不遵守本制度的,对夜间出现问题未发现、未按规定处理或汇报的每人罚款30元;值班人员采取措施得力规避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况奖励30—200元。

9、本规定自 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0xx 年5月25日

篇2: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工装模具管理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装模具的状况,保证使用部门生产时所用工装正确完好,并确保产品质量能满足顾客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工装模具的制造

(1) 技术科向制造部提供工装模具的设计图样及制造工艺和工时定额。

(2) 制造部负责工装模具的生产安排,向工装模具制造车间下达任务。

(3) 工装模具制造车间根据制造部的安排执行制造任务,并保证品种和质量按期完成。

(4) 对于设计复杂,工艺要求严格的工装模具的制作,技术科要在生产现场安排专人进行技术指导。

(5) 工装模具在生产过程中,制造车间必须对所需材料进行识别和跟踪管理。

(6) 工装模具的生产必须按照技术要求,工艺规定进行实施。在工序加工中,严格贯彻“三检制”执行工艺纪律。

(7) 制造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工艺纪律的检查。

(8) 工装模具加工完毕后,由制造车间交质检科,会同技术科、制造部和工装模具使用单位进行共同验证合格后,由质检科开验收入库单,制造车间持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3、仓库管理

(1) 仓库管理员应对接受的工装模具分门类别建立台帐,并做好标识和编号。

(2)仓库管理员对仓库内的工装模具实行定置管理,不能随意存放。

(3)仓库管理员在仓库管理中对工装模具实行动向管理,通过看板,以利于了解情况,看板标示采用颜色管理办法。

黄——生产 蓝——试模 紫——待试模

红——维修 橘红——不正常 绿——正常

3、工装模具的使用

(1) 工装模具的使用原则上由仓库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由使用单位保管并建立工

装架存放。

(2) 工装模具使用过程中,操作者严禁违章操作,不准敲打、锉修和随意拆卸以

免影响加工质量。

(3) 工装模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放到规定的工装架上,严禁落地存放,避免

磕碰和锈蚀。

4、工装模具的维护

(1) 工装模具的日常维修

a 为工装模具不能保证正常的加工质量要求和生产安全时应及时进行修理。 b 工装模具的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如需制造车间承担修理任务时,应由使用单位报请制造部核准后,进行统一安排。

c 未征得技术科同意,只能对工装模具进行修复,而不得改制。

d 工装模具的修理,必须按工装图样和有关拘束文件要求进行,修理完毕,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对大型、关键工装,工序质量控制点的工装应进行定期检修,一般时间为半年。

(3)对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工装模具,使用单位应填写工装模具报废单,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报废。

(4)报废后,需重新复制的工装模具,应由使用单位重新申报,所需图样需经工装设计人员复审,报制造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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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现对本校教师外出学习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原则

1.由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2.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各处室或教研组须派教师外出学习的,由学校依据文件规定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外出。

3.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教师一律不得参加。

4.学校根据经费预算,原则上只同意一名教师每学期参加一次市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

二、外出学习培训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育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教科室按照文件要求通知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审批。外出学习的老师凭上级文件通知先到教务处,由主任登记签字,然后报校长审核。教科室对于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进行登记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3.请假。外出学习的教师在校长审核同意后,自行安排好功课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三、外出学习培训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学历培训除外)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将不少于5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电子稿)上传学校网站,必要时向教研组或学校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活动,可推荐一人主讲。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或讲座后,校长签字后,再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如无特殊情况,将按旷工处理。

4.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制度,严格酒店劳动纪律,保障员工能积极有效的工作,特制定本酒店指纹考勤细则:

1、公司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公司全体员工(部门经理级以下)必需自觉遵守,按时亲自打卡

2、员工必须根据部门编排的班次按时上、下班,上、下班均需打卡:即上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一天共计四次(值班人员可只打两次,早上上班和晚上下班)

3、凡已到上班时间还未打卡者作迟到处理,凡未到下班时间就已打签退卡者作早退处理(30分钟以内扣1分/分钟,超过30分钟作旷工处理,当月旷工一天扣10%的月工资,累计旷工两天扣50%月工资,累计旷工三天做自动离职处理)

4、上、下班必须打卡,因特殊原因未打卡者应在当日填写《未打卡申请表》注明未打卡原因交由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签字再交至人事部,第一次不扣分,第二次扣5分,超过五次者每次扣10分

5、上、下班既不打卡又没填写《未打卡申请表》者作旷工处理

6、因公外出不能打卡者,原则上需到酒店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如因特殊情况需先填写《未打卡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人事部

7、凡不按时打卡或未打卡者均无全勤奖

8、指纹考勤机数据由人事部管理、统计,次月五号前将根据部门主管交上来的手工考勤表和排班表(请注明各班次的具体上班时间)抽取部分员工考勤打卡记录进行核对,并将记录汇总交至总经办

9、打卡时请将手指平压于指纹采集窗口,指纹心尽量对准窗口中心,手指不要倾斜或放在指纹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保持手指水平按在指纹采集窗口上,并覆盖尽可能大的面积,指纹输入结束后,出现语音提示报打卡者的名字为成功验证指纹。

10、员工请严格按照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将水、油、灰尘等物质留在指纹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锐的东西接触考勤机,或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找人事部,若自己擅自摆弄弄坏机器将照价赔偿

以上制度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望各部门管理人员协助人事部,带领员工严格执行。

总经办

篇5: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一、日常考勤管理

1、安装三台指纹考勤机。在三楼办公室的入门口,为内部所有职工考勤使用。

2、根据县委办公室相关文件及县纪委要求,指纹考勤次数界时间界定为:工作日每天指纹考勤4次,即上午2次、下午2次。在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时间14:10-15:10)时间段内系统分别只能记录1次指纹信息;8:10-13:40、14:40-19:00(夏季作息时间15:10-19:30)时间段内系统可分别记录2次指纹信息,第一次为指纹签入信息,第二次为签出信息。

3、正常上下班界定。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时间14:10-15:10)指纹签入为正常上班;11:50-13:40、17:20-19:00(夏季作息时间17:50-19:30)指纹签出为正常下班。

4、违规行为界定。违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按每人每半天1次计入考勤信息。

(一)8:10-11:50、14:40-17:20(夏季作息时间15:10-17:50)指纹签入的为迟到;

(二)有指纹签入信息,无指纹签出信息的为早退;

(三)7:10-11:50、13:40-17:20(夏季作息时间14:10-17:50)无指纹信息的为旷工。

5、临时外出办事界定。上午指纹签入后在11:50之前,或下午指纹签入后在17:20(夏季作息时间17:50)之前指纹签出的为临时外出办事。

6、公差界定。公差包括出差、开会、中心工作、其他公务。

(一)因工作需要到县外执行公务、接洽工作、调研考察或学习培训的为出差;

(二)在县内外参加相关会议的为开会;

(三)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指派参加两天以上的重点工作为中心工作;

(四)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外出开展其他工作的为其他工作的为其他公务。

7、请假界定。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请假为病假;

(二)因其他私事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工作请假的为事假;

(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为年休假。

8、加班界定。工作日下午19:00(夏季作息时间19:30)之后以及非工作日全天指纹签入签出的,为加班。

二、指纹机使用注意事项

1、签到及签退时,手指平压于指纹考勤机的指纹采集窗口上,指纹纹心尽量对正窗口中心,手指不要倾斜或放在指纹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保持手指平按在指纹采集头上,并且覆盖尽可能大的面积;不要垂直点击指纹在指纹采集头上、不要快速的敲击手指、也不要滑动手指。指纹机出现"嘀"的提示音并且绿灯闪烁、显示屏显示指纹号码和"确认成功"表示指纹签入签出成功,指纹机出现"嘀、嘀"的提示音、红灯闪烁、显示屏显示"请重新按手指"则需重新操作。

2、若手指皮肤干燥无法输入有效指纹,可用力摩擦手指与手掌,因为摩擦可以产生油脂,或可采用哈气等办法,适当湿润手指。

3、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者不能正常工作,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综合办公室反应,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4、指纹考勤机上其他键盘不许随便按动,刷指纹成功后,不得重复、随意乱刷。

5、指纹处脱皮严重,十指都无法准备采集指纹的应及时告知综合办公室。

6、公司员工要严格按照指纹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将水、油、灰尘、沙砾等物质留在考勤机的指纹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硬的东西接触指纹考勤机。

7、指纹考勤机上设定了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若遇到自己不能打卡的问题(如手指指纹破损)可到综合办公室找管理处理,个人不得擅自摆弄机器。

8、公司员工上午下班签出、下午上班签到时摆弄连续打卡,如出现此类情况按照打卡一次计算。

三、异常未录指纹考勤处理办法

1、指纹考勤机上下班时间是已经设定好的,为正常上下班考勤,其他考勤(如加班、公差、调休、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假等),必须填写相应审批表单,由领导审批后及时交到综合办公室考勤员处留存备查,然后由单位指纹考勤系统操作员在系统中直接录入考勤信息,期间当事人不需要录入指纹信息。不请假又不录入指纹者将按照旷工处理。

2、确因工作外出、临时业务原因等外出者,需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或综合办公室考勤员说明情况,然后再进行指纹的签出,无论返回与否均不需再录入指纹信息。事因当天或次日主动填写《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公司员工需各科室主任签字,然后报分管负责人签字,分管负责人需经总经理签字,以此确认未考勤异常事因的真实性。无负责人签字者,按公司的考勤制度处理。

3、因个人原因需要外出的,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审批单》或者《外出审批单》,经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凭获批的审批单方可放行,并无需在考勤机上进行指纹的录入签出,由考勤操作员直接录入考勤信息。

4、综合办公室考勤员于每周一12:00之前将上周签字证明的《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进行统计核实,确认无误后交由公司领导签字审批。

5、公差、请假考勤信息一经录入,无法删除或更改。

四、考勤系统操作员工作职责

(一)确保本单位指纹机24小时运行、指纹考勤专用计算机无其他无关软件和资料、确保单位指纹考勤数据实时上传;

(二)依据权限及时、如实录入工作人员出差、开会、中心工作、其他公务、请假等特殊情况的考勤信息;

(三)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指纹考勤的相关情况;

(四)每天检查指纹考勤系统、指纹考勤专用电脑、指纹机、摄像头等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分管副责任报告;

(五)保管好单位指纹考勤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严禁向他人泄露;保管好单位的考勤资料。

篇6: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篇7: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员工加班餐管理,规范费用报销流程,保证广大职工以最佳的状态投入工作当中,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员工加班餐申请、报销管理。

3.实施细则

3.1加班用餐指因公司生产、经营和其它紧急业务需要必须安排晚上或周末加班,需要由公司后勤部门统一为加班员工提供伙食或安排就餐。

3.2加班餐的申请

目前公司统一提供的工作餐为中午一餐,各部门如有员工加班须统一提供加班工作餐的必须提前将加班就餐人员明细向综合部门后勤主管申请:

3.3.1如遇晚上有员工加班须向加班员工提供加班餐的,由申报部门主管填写《加班餐供应申请表》写明加班人员明细并在当天下午2点以前报后勤主管审批。

3.3.2周末有员工加班须向加班员工提供加班餐的,由申报部门主管填写《加班餐供应申请表》写明加班人员明细并在周六下午下班前报后勤主管审批。

3.3.3如因后勤部门无法提供加班餐,加班人员可在外就餐,并由后勤主管在《加班餐供应申请表》上签字说明以作为报销凭据。

3.3加班餐的报销

3.3.1报销条件

公司为加班员工报销加班餐费必须是工厂食堂无法提供加班餐而必须在外就餐所产生的费用,如果食堂提供了加班餐而不在工厂就餐的除伙食费加倍扣除外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3.2报销标准

在外就餐一律按每人每次12元的标准进行报销,超过此标准的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公司不再报销。

3.3.3报销审批流程

申报部门填写加班餐费用报销申请单→后勤主管签字→申请单报综合部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部报销并存档备查

3.3.4结算时间

每月底进行一次结算,不接受零星结算。

3.3.5未按本规定流程签字审批的上一级审批主管有权拒绝受理。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综合部具有最终解释权。

篇8: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一、燃气表间及管线管理

1、定期对管线及表间进行巡视检查,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2、保持燃气表间通风良好,定期除尘清理。

3、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

4、 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屋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二、餐饮单位燃气使用管理

1. 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 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 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 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 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 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 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 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篇9: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公司手机发放及使用规定为进一步方便公司员工内部之间联系,节省因通讯网络原因产生的不必要开支(如手机和公司座机之间通话费用、联通号码和移动号码之间通话费用等),现公司特从电信办理了一批天翼3G手机,以便于今后各位同事的工作和彼此之间的业务联系。该手机为天翼E319型号,市场价1100元,涵盖音乐、3G、收音机、照相、电视、上网等多项功能,足以满足平时的日常手机使用需求。该手机公司办理的套餐为免月租费用,免费通话500分钟,所有公司189手机及与公司电信座机之间通话免费。

该手机所有通话费用均为0.29元/分钟(包括国内长途和市话),全国范围内接听免费,在外地使用无漫游费,通话费用不变。

为了规范日后手机使用管理,现对公司统一配发手机作如下规定——1.所有配发手机均属公司财产,使用人不得据为己有,所有手机使用者需爱惜和妥善保管,丢失或故意损坏手机者需照价赔偿或到电信营业厅购买补给公司。

2.手机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时统一找公司行政部处理,私自维修者公司不予承担费用。

3.所有手机公司原则上只承担500分钟通话费和基本月租、配发手机之间互打及与公司电信座机互打费用。特殊情况需由公司承担超过多于500分钟通话费用的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所有使用配发手机人员今后原公司电话补贴取消,配发手机所有产生费用由公司代为支付。

5.凡是使用配发手机上网、看电视、使用其他3G服务等不属于500分钟通话范围内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先代缴,之后在手机使用人的工资中扣取,具体手机费用清单和明细公司会给到使用者本人。

6.公司配发手机今后的通话账单已经委托电信做分账,即月租、组网互打套餐费、500分钟通话(不区分长话或市话)费做一个账单、其他费用(如上网费用、看电视费用、3G使用费、超过500分钟之外的通话费用)将另外设立一个账单,二者分开列清明细,由公司代扣代缴之后发放给本人。

7.所有领用手机者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通讯及网络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手机通讯资源。

8.所有手机使用者在行政部领取时需签字登记,凡是在本规定上签名者一经签名即表明已阅读和领会本规定所有条款内容并承诺能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