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发言稿【汇编16篇】
发布于2023-11-30 01:48,全文约 47885 字
篇1: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在银川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5座三厢小轿车排气量需在1.8升以上,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且功率不小于100千瓦;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购车实际价格不低于14万元,以购车发票价格为准;车辆行驶证载明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
同时,网约车驾驶员需具有银川户籍,或持有银川市居住证6个月以上,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性驾驶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驾驶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据银川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主任谢继忠介绍,网约车在银川市取得经营资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将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篇2: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问:起草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我们在结合巴中实际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时,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的《规定》《实施办法》上体现巴中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以“两办”名义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文件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体系与《规定》《实施办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责任内容、责任追究上,严于、细于中央、省《规定》《实施办法》,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方式、机制、程序及结果运用,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体现规定和要求的严肃性、权威性,通过分类递进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问责追责方式,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着力解决各级综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治安突出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难的问题。
二是在具体的规定要求上体现可操作性。《实施细则》重点在突出规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着力打通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问责追究的适用情形上,结合巴中实际,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设置和定义,例如,对因工作推动落实不力,影响全市综治目标考核,以及因问题隐患突出、被上级综治委挂牌督办的;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办)下达的目标任务或交办重点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推进滞后的;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不遵守市综治委(办)工作运行规则和相关制度要求的。这些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大大增强了《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保障综治领导责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上体现法治思维。首先,为使各方主体在平安巴中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更加明晰和集中,《实施细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次对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及领导责任分别进行了界定和明确,真正做到了“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
问:《实施细则》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
答:《实施办法》共28条,由5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综治委、综治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在完善落实责任制上,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并以签订责任书或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细则等方式,逐一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严格的检查督导、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推动综治工作责任落实。
二是鲜明激励导向。为充分激发各级领导干部抓好综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施细则》制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鲜明了褒奖、培养和使用先进的激励导向。明确规定: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表扬,并在公务员评先选优、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三是细化问责追究的情形和方式。《实施细则》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主要情形、方式、机制、程序和后果等作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十二种情形和适用一票否决的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具体情形。
篇3: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根据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作风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转变公司干部员工的工作和学习作风,加强企业管理与执行效能建设,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公司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治懒促勤政、治散正风气、治庸提能力、治浮抓落实、治拖促高效、治贪优环境、治奢促节俭为目标,严刹“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惩治“懒、散、庸、浮、拖、贪、奢”等不良风气,创新思想,提升效能,改进作风,廉洁自律,全面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对象
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四、实施阶段
(一)思想教育阶段——提升道德思想(20xx年11月启动,按要求实施)
结合集团狠刹“四风”,积极开展干部员工道德思想教育活动的相关部署安排,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影片宣传、党务企务公开栏、oa转发作风建设专题文章 等方式,加强干部员工道德思想教育,遵守廉洁纪律,严肃自我管理。
(1)严禁在办公区域、项目工地等场所参与赌博活动;
(2)严禁在高档娱乐会所消费。
2.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升思想认识。
(1)组织领导干部实地参观学习活动,现场感受先进企业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和优秀严谨的管理模式,参观后及时总结心得体会。
(2)做好员工业务培训,做实基础性工作。加强业务交流,与互动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岗位体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的实效性。
3.及时更新“公司党务企务公开栏”,保证重大事项的透明公正。
(二)监控检查阶段——规范行为管理(20xx年12月启动,按要求实施)
严格考勤,严明纪律,营造认真高效的工作环境,具体如下:
1. 结合《公司关于加强员工工作纪律的通知》要求,不定期进行考勤检查和办公纪律的监督监控。
(1)严禁上班期间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擅离职守,以及非特殊工作需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借工作之机大吃大喝;
(2)严禁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电话和手机等从事上网聊天、观看影视(集团在线学习除外)、玩游戏、炒股票基金、上网购物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严禁对平行部门、项目工地、合作单位态度冷漠、作风蛮横、言语粗暴,刁难怠慢服务对象;需加强相互支持力度,扩大彼此互动交流空间,及时解决问题。
2.明确会议与会人员提前5-10 分钟到场,严禁迟到、早退、交 头接耳、手机响铃,不遵守会议现场要求。
3.鼓励员工考取与岗位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给予一定奖励措施等手段,实现人岗匹配。
(三)整改优化阶段——营造工作氛围(20xx年12月启动,按要求实施) 优化办公环境,加强制度执行,具体如下:
1.紧盯集团重点督办、一般督办项目的完成情况,做到事事有反馈,执行有结果,每月对督办未完成事项形成专项报告上报集团。
2.结合5s检查,不断提升企业办公环境,并对表现好的提出表扬,建立学习模范标杆。
3.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如上班着装不规范、下班不关电脑、打印机、重要文件未妥善放置等。
4.不定期抽查领导干部在休假期间的电话畅通情况。
(四)总结反思阶段——固化作风建设模式(启动后,每半年总结完善)
结合上述内容,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司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隔半年总结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实施过程,通过对照反思和参照检查,寻找彼此差距,及时归纳问题、提出解决思路、改善管理方式、逐步完善实施方案。
公司企业作风效能建设初期以阶段性步骤开展实施,后期逐步进入常态化管理运作,最终建立起长效的管理机制,形成积极主动高效的良好工作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项 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切实推进我司作风效能建设。
(二)注重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作风效能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注意发现典型,树立典型,推广典型,促进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公司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就各部门的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作为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篇4:高中教师代表师德师风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知足、感恩、奉献》。
有一种人生最为美丽,那就是教师,平凡的人生,壮丽的事业;有一首歌谣最为动听,那就是奉献,无私的奉献,播撒着未来的希望。三尺讲台,是我们默默耕耘的土地,扎根这片土地,是我们的光荣和自豪!我们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把自己的青春,理想,信念,智慧毫不保留的奉献给他而无怨无悔!
作为一名教师,我很知足,知足于拥有这份高尚的职业;知足于学生的爱戴和家长的信任;知足于清新而富有生机的校园氛围;知足于人生的平淡,平淡的人生也可点缀纷繁!
人应该学会知足,知足者常乐。有了工作本身就是快乐,幸福的。我们应该享受这份快乐,珍惜这份幸福。用感恩的心快乐的去工作去奉献。即使多舛的命运给你带来苦难,带来绝望,但我们仍要心怀感恩。一个人学会了感恩,才能托起世界的脊梁。“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世界的主宰―――人,更要充满感恩之情。一颗感恩的心,化干戈为玉帛,一颗感恩的心,化腐朽为神奇;一颗感恩的心,化冰峰为春暖。人生路上,缺少了感恩,就缺少了阳光雨露。心怀感恩,就能回报社会,报答自然。
作为一名教师,我也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我感谢学校,给我提供了工作的平台;感谢领导,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帮助;感谢同事,给了我兄弟姐妹般的温暖,更要感谢学生,给我自信,激发我无穷的工作热情。给我快乐,促使我对生活更深层的热爱。生活在我们这个集体里,我快乐无比,幸福无比。
知足是我快乐的源泉,请保留此标记感恩是我快乐的延续。亲爱的朋友们,请和我一样怀着知足,感恩的心快乐地工作吧!
作为一名教师,当你站在讲台上面对天真可爱的面庞时,当你站在讲台上目视渴求知识的眼睛时,你会想到什么?是民族的发展,国家的富强?还是家长的期望?孩子的未来?此时此刻,你是否想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呢?作为教师的你,怎样才能体会这份爱,表达这份情呢?如果让我回答,我会义无反顾的选择敬业。之所以选择,我会热爱,之所以热爱,我会执着,之所以执着,我会奉献。因为我们拥有着培养祖国花朵的责任,教书育人是我们的天职和本分,也是我们的信念!是啊,我们用一根教鞭守着一方净土,两袖清风执着着一份清淡,三尺讲台献上一片爱心。奉献不仅仅为了别人,也为了自己的心灵。奉献多一点,付出多一点。每个人的心灵之花就会绽放最美丽的笑颜,我们的世界才会越变越美好!其实,奉献对任何人都不苛刻。常言道,播种善良,收获友爱;播种希望,收获未来。我们既然选择了讲台,就选择了默默奉献,如果我们不付出,不创造。不追求,那我们的青春必然在似水年华中悄悄逝去。让我们行动起来,释放我们的热情吧!伟大的祖国需要我们奉献,火热的生活需要我们奉献,让我们用爱心搭起桥梁,用真心铸成友情,用关心凝成团结,把我们平凡的人生献给这壮丽的事业吧!为花儿纵情绽放,为桃李处处芬芳,让教师的生命在耕耘于奉献中——熠熠闪光。
今天,新世纪的太阳正在我们面前升起,新时代的师德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与你们一道,献身这阳光的事业吧!让我们携起手,肩并肩,用慈爱呵护纯真,用智慧孕育成长,用真诚开启心灵,用希翼放飞理想,用知足带来感恩,用感恩促进奉献,用青春和热血谱写师
篇5: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篇6:学校师德师风活动建设工作总结
根据县教育局的安排,为了扬长避短,总结经验,以励再战,现就我们尚村镇中心学校一学年来开展的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我们始终遵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提出“先一步、高一层、第一流”的办学目标,大胆改革,努力探索,开拓思路,积极工作,走出一条“德育为首、整体优化;管理有序、勇于改革;联系生活、强调实践;重视素质、全面发展”的具有特色的办学路子。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逐步将应试教育转变为素质教育;全面关心学生的文化、健康和心理素质,注意教育的整体优化改革,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德育为先,教学为主,育人为根本的原则,提倡“严谨、求实、探索、奉献”的教风,“勤学、多思好问能、成才”的学风全镇各学校治学严谨,校园生活活跃,教风学风良好,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一、领导重视,抓住思想教育不放松
镇中心学校领导在工作实践中深切体会到:学校要在日愈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不仅要创造出优雅的教育教学环境和具备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建设一批具有优良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和精湛专业知识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几年来,我们在全镇教师中开展了以“敬业、爱岗、奉献”为主题,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的师德建设工作。
首先,学校工作“德育为首”。学校每学年的工作计划,都把德育工作放在了优先考虑的地位,而且明确了德育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全员德育的工作思路。
其次,分工明确,由校长亲自抓这项工作,板子定期召开分析会针对不同时期师德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定性分析,查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坚持一竿子插到底的作风,使整改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注意提升教师的是的水平
1、以制度规范人。提升教师的师德水平,思想教育是基础,规章制度是保证。各学校在全面学习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后,制定并试行了《师德建设规划》、《小学教师礼仪规范》、《课堂教学规范》、《教师忌语》等规章制度,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组织开展了“争当家长满意教师,争创家长满意学校”的师德活动,以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学校要求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师德规范,明确以“师德高、师道尊、师纪严、师业精、师心慈”的要求约束自己,倡导“八个讲”:讲规范、讲尊重;讲团结、讲正气;讲学习、讲纪律;讲奉献、讲实绩。对待工作真心实意,要有“每做一件事,必做精品”的追求。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着力提倡实干精神,勤劳作风、求真品性;大力应在正气氛围、人气氛围、人才氛围。
2、以人格凝聚人。品德只能用品德来培养,人格只能用人格来熏陶。在各校长的领导下,采取了加强师德修养,培养丰富的内心世界高尚的人格魅力、博大的胸怀和包容心理的建设活动,要求学校领导不与教师争功、争名、争利,做到以道德服人,以学识教人,以真情感人,引导教师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做到办学原则体现情,思想工作注入情,精神鼓励蕴含情,物质激励寓于情。以情感人,以情治校,治学严谨,管理严格,教育得法,指导有方,努力为教师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3、以关爱感召人。情感激励情感,爱心呼唤爱心。我们努力关注、关心、尊重每一位教师的工作、生活和发展、成长,为每一位教师营造自身发展的空间,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充分相信教师的潜能,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坚持在政治上引导人,在思想上教育人,在生活上关心人的工作思路,力图使学校做到事业留人、环境留人、感情留人。将教师的发展、学生的发展与学校的发展紧密地练习在一起。
三、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将全国广大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师德建设,师德培训、学习、提高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为此,我们全面实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校本培训工程,其理念是:以师为本。惟有名师,才有名生;惟有名师,才有名校;教师的前途,就是学校的前途;教师的发展,就是学校的发展。其培训目标为:
铸就崇高的师德师魂,构建学习型的教师群体,营造研究型的科研氛围,建立学习型的校园文化,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打造一流的文化名镇。
具体目标要求:
1、师德目标:志存高远,敬业爱岗;热爱学生,教师育人;严谨治学,与时俱进;积极上进,乐于奉献;公正诚恳,易于合作;具有健康心态和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2、业务目标:要求向“一、二、三、四、五、十”奋进,即一年合格,二年有进步,三年有发展,四年有突破,五年有经验,十年成为骨干教师。
3、教师形象:宽容中有严谨,严谨中有幽默,幽默中有沉稳。沉稳中有激情,激情中有个性。做一名既有理论功底,又有实践水平的文化人。
为达成以上目标,我们采取的措施有:
(1)立于校本自培,基于学校自训,构建合作、互动、开放的校本培训格局。
(2)实施青蓝工程,创建成才舞台。建立老教师、新教师的带教制度,选择校内在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兴趣知道方面有丰富经验和扎实功底的中青年教师为新教师的师傅,明确规定师徒的职责和义务,促进新教师快速成长。
(3)开展两项评比:课堂教学、科研论文的专业水平和校级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的综合评比。
(4)参与教育实验,形成校本科研、校本教研、校本研训一体化的制度。
(5)开展“读书工程”,明确数目的大致范围,成立青年教师学习小组,定期活动,定期心得交流,形成“让读书成为一种习惯”的风气,打造学习型组织,创建教师的学习文化,通过不断学习提高教师的自身素质。
(6)建立教师的评价机制。学校建立了平时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机制,形成了从师德、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行为到教育教学效果,从备课、上课、批改、辅导、考核到教学方法,从班会、集会活动到“潜能生”的转化工作等一系列的监控体系,搭建了以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评价平台。
(7)聆听窗外的声音。四月十三日,我们利用星期六,邀请陕西师范大学教育教学专家__来我镇讲座“文化建设与师德新论”,面对面对话,拉近教师与专家的差距,树立教师向专家型教师奋斗的信心。
(8)出外培训考察。镇中心学校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派人外出学习、培训,回校后进行口头或者书面汇报,在自身得到充电的同事,让其余教师也能够换脑子,递信息。
(9)校际合作的跨校教研活动,使教师在横向交流中博采众长,获得提高。
(10)决战课堂。课堂教学时教师一段重要的生命历程,作为教师,应该在课堂教学中注意“人本”意识的渗透,关心每一位学生,善待每一位学生,激活每一位学生,提供机会让学生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用自己的头脑去辨别,用自己的言语去表达,用自己的思想去检验。为了让教师能够给学生创设一个宽松的学习环境,让课堂成为师生共享的乐园,让教育闪耀人性的光辉,学校倡导教师把激情带进课堂,把微笑带进课堂,把尊重带进课堂,把活动带进课堂,把创造带进课堂。而且成立了听课小组,对教师的平时课堂教学随机听课,重在监督和个别指导提高。实施高效课堂,向40分钟要质量。
四、成效与成绩
我们实行的师德师风建设措施,让老师们拥有了古典的心情,从容的气度,在思考教育问题时,多了一点历史意识,少了一点理智的虚妄,在实施新课改的过程中,对教育理解得更细致、更深入。在教学实践中扎扎实实的学习、钻研,反复的咀嚼、不断的玩味、再三的琢磨,做到学、问、思、辩、行有机结合,潜心科研。让老师们拥有了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帮助老师们丰富了工作动机,明确了努力方向,使老师们获得了更快、更好的发展。让我们学校形成了“依法治校、以德立校、科研兴校、特色亮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特色。形成了有目标、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的“有法可依”的管理体系。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井然有序,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五、反思
教师的成长既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无论社会怎么发展,时代怎么进步,“学而不怨、诲人不倦”都将是为人师者追求的目标。按照学校校本培训计划,以“学生发展为目标,提高素质是根本,行动研究是方式,课堂教师是关键,有效活动是载体,课题研究为引领”培训思路,立足校本,突出人本,构建学习型教师群体,着力打造一支素质精良、充满智慧、充满人性,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的科研型教师队伍。
篇7: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8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落实相关政策,完善救助体系建设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乡镇(园区)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加大低保动态管理,落实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二)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园区)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管理平台、科技支撑、社会动员、专业人才队伍和救灾装备等建设;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灾情评估制度,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对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由所在就医医院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证明,给予救助。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五)建立并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对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落实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进一步健全覆盖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鼓励试行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残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落实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落实申请审核机制,相关部门要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七)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八)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凤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制度,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低保等困难家庭实施重点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项目,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性;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一)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以列入全省“救急难”试点县为契机,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全面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各乡镇(园区)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作用,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镇、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乡镇(园区)要对本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排查。对特困群众参保参合、就业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灾后重建以及住房教育医疗诸方面可能突发各类困难的情况逐一摸底,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对特困群体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同时,建立重点困难群体信息台帐,对摸排出来的人和事,各乡镇(园区)和村(居、社区)要分类分项建立台帐,实行卡片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机制,随时掌握重点困难群体的情况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助处置到位。二是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以服务大厅为依托,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三是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二)启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凤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节。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落实工作经费,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国家统计局凤阳调查队、县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体、人社、城建、卫计、残联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开展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教体、人社、城建、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接受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四)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帮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员调节家庭、社会关系,缓解心理压力或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委宣传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有效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落实凤阳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等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残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金融办、国家统计局凤阳调查队、县人行、县国土局、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二)落实管理责任。乡镇(园区)为本辖区内各类重点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园区)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社区)的主任是重点困难群体救助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县民政、卫计、教体、人社、城建、残联、农委、财政等部门为主要救助管理部门,担负着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与乡镇共同承担救助责任。县民政部门做好重点困难群体救助的牵头工作,把政策内救助、特殊性救助和临时性救助有机结合起来。县卫计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对全县各类医院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其依法合理有序地实施对重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治,建立健全一整套医疗费用核报机制,逐步形成社会化、综合化、网络化的医疗救助大格局。县教体部门加强对各类中小学生特困群体的多元化救助,确保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县人社部门加强对特困群体的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推介,要全力保证特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县城建部门要坚决执行对特困群体居住条件改善政策,加大对各类特困群体建房、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倾斜力度,确保居住安全。县残联要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就业、康复救治等系列救助措施,促进贫困残疾人有关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县农委扶贫办要切实保障各类特困群体和人员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在就业、解困、救难上搞好服务。财政部门及时主动提出预算方案,并按审批结果及时拨付资金。公安等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救助管理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农委、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三)加强能力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资源,落实《关于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xx〕147号)文件精神,各乡镇(园区)要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人口数量、保障对象数量、动态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务时效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配备工作人员2-5人。原则上人口在50000人以上的乡镇专职人员不低于2人,其他乡镇专职人员不低于1人。兼职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配备,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责任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四)加强经费保障。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五)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有效方式开展对各乡镇的绩效评价。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应社会的关切问题。对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好的乡镇、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落实政策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篇8:学校师德师风活动建设工作总结
根据县教育局的安排,为了扬长避短,总结经验,以励再战,现就我们尚村镇中心学校一学年来开展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我们始终遵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提出“先一步、高一层、第一流”的办学目标,大胆改革,努力探索,开拓思路,积极工作,走出一条“德育为首、整体优化;管理有序、勇于改革;联系生活、强调实践;重视素质、全面发展”的具有特色的办学路子。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逐步将应试教育转变为素质教育;全面关心学生的文化、健康和心理素质,注意教育的整体优化改革,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德育为先,教学为主,育人为根本的原则,提倡“严谨、求实、探索、奉献”的教风,“勤学、多思好问能、成才”的学风全镇各学校治学严谨,校园生活活跃,教风学风良好,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一、领导重视,抓住思想教育不放松
镇中心学校领导在工作实践中深切体会到:学校要在日愈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不仅要创造出优雅的教育教学环境和具备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建设一批具有优良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和精湛专业知识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几年来,我们在全镇教师中开展了以“敬业、爱岗、奉献”为主题,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的师德建设工作。
首先,学校工作“德育为首”。学校每学年的工作计划,都把德育工作放在了优先考虑的地位,而且明确了德育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全员德育的工作思路。
其次,分工明确,由校长亲自抓这项工作,板子定期召开分析会针对不同时期师德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定性分析,查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坚持一竿子插到底的作风,使整改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注意提升教师的是的水平
1、以制度规范人。提升教师的师德水平,思想教育是基础,规章制度是保证。各学校在全面学习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后,制定并试行了《师德建设规划》、《小学教师礼仪规范》、《课堂教学规范》、《教师忌语》等规章制度,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组织开展了“争当家长满意教师,争创家长满意学校”的师德活动,以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学校要求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师德规范,明确以“师德高、师道尊、师纪严、师业精、师心慈”的要求约束自己,倡导“八个讲”:讲规范、讲尊重;讲团结、讲正气;讲学习、讲纪律;讲奉献、讲实绩。对待工作真心实意,要有“每做一件事,必做精品”的追求。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着力提倡实干精神,勤劳作风、求真品性;大力应在正气氛围、人气氛围、人才氛围。
2、以人格凝聚人。品德只能用品德来培养,人格只能用人格来熏陶。在各校长的领导下,采取了加强师德修养,培养丰富的内心世界高尚的人格魅力、博大的胸怀和包容心理的建设活动,要求学校领导不与教师争功、争名、争利,做到以道德服人,以学识教人,以真情感人,引导教师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做到办学原则体现情,思想工作注入情,精神鼓励蕴含情,物质激励寓于情。以情感人,以情治校,治学严谨,管理严格,教育得法,指导有方,努力为教师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3、以关爱感召人。情感激励情感,爱心呼唤爱心。我们努力关注、关心、尊重每一位教师的工作、生活和发展、成长,为每一位教师营造自身发展的空间,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充分相信教师的潜能,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坚持在政治上引导人,在思想上教育人,在生活上关心人的工作思路,力图使学校做到事业留人、环境留人、感情留人。将教师的发展、学生的发展与学校的发展紧密地练习在一起。
三、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将全国广大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师德建设,师德培训、学习、提高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为此,我们全面实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校本培训工程,其理念是:以师为本。惟有名师,才有名生;惟有名师,才有名校;教师的前途,就是学校的前途;教师的发展,就是学校的发展。其培训目标为:
铸就崇高的师德师魂,构建学习型的教师群体,营造研究型的科研氛围,建立学习型的校园文化,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打造一流的文化名镇。
具体目标要求:
1、师德目标:志存高远,敬业爱岗;热爱学生,教师育人;严谨治学,与时俱进;积极上进,乐于奉献;公正诚恳,易于合作;具有健康心态和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2、业务目标:要求向“一、二、三、四、五、十”奋进,即一年合格,二年有进步,三年有发展,四年有突破,五年有经验,十年成为骨干教师。
3、教师形象:宽容中有严谨,严谨中有幽默,幽默中有沉稳。沉稳中有激情,激情中有个性。做一名既有理论功底,又有实践水平的文化人。
为达成以上目标,我们采取的措施有:
(1)立于校本自培,基于学校自训,构建合作、互动、开放的校本培训格局。
(2)实施青蓝工程,创建成才舞台。建立老教师、新教师的带教制度,选择校内在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兴趣知道方面有丰富经验和扎实功底的中青年教师为新教师的师傅,明确规定师徒的职责和义务,促进新教师快速成长。
(3)开展两项评比:课堂教学、科研论文的专业水平和校级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的综合评比。
(4)参与教育实验,形成校本科研、校本教研、校本研训一体化的制度。
(5)开展“读书工程”,明确数目的大致范围,成立青年教师学习小组,定期活动,定期心得交流,形成“让读书成为一种习惯”的风气,打造学习型组织,创建教师的学习文化,通过不断学习提高教师的自身素质。
(6)建立教师的评价机制。学校建立了平时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机制,形成了从师德、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行为到教育教学效果,从备课、上课、批改、辅导、考核到教学方法,从班会、集会活动到“潜能生”的转化工作等一系列的监控体系,搭建了以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评价平台。
(7)聆听窗外的声音。四月十三日,我们利用星期六,邀请陕西师范大学教育教学专家马晓雄来我镇讲座“文化建设与师德新论”,面对面对话,拉近教师与专家的差距,树立教师向专家型教师奋斗的信心。
(8)出外培训考察。镇中心学校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派人外出学习、培训,回校后进行口头或者书面汇报,在自身得到充电的同事,让其余教师也能够换脑子,递信息。
(9)校际合作的跨校教研活动,使教师在横向交流中博采众长,获得提高。
(10)决战课堂。课堂教学时教师一段重要的生命历程,作为教师,应该在课堂教学中注意“人本”意识的渗透,关心每一位学生,善待每一位学生,激活每一位学生,提供机会让学生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用自己的头脑去辨别,用自己的言语去表达,用自己的思想去检验。为了让教师能够给学生创设一个宽松的学习环境,让课堂成为师生共享的乐园,让教育闪耀人性的光辉,学校倡导教师把激情带进课堂,把微笑带进课堂,把尊重带进课堂,把活动带进课堂,把创造带进课堂。而且成立了听课小组,对教师的平时课堂教学随机听课,重在监督和个别指导提高。实施高效课堂,向40分钟要质量。
四、成效与成绩
我们实行的师德师风建设措施,让老师们拥有了古典的心情,从容的气度,在思考教育问题时,多了一点历史意识,少了一点理智的虚妄,在实施新课改的过程中,对教育理解得更细致、更深入。在教学实践中扎扎实实的学习、钻研,反复的咀嚼、不断的玩味、再三的琢磨,做到学、问、思、辩、行有机结合,潜心科研。让老师们拥有了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帮助老师们丰富了工作动机,明确了努力方向,使老师们获得了更快、更好的发展。让我们学校形成了“依法治校、以德立校、科研兴校、特色亮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特色。形成了有目标、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的“有法可依”的管理体系。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井然有序,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五、反思
教师的成长既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无论社会怎么发展,时代怎么进步,“学而不怨、诲人不倦”都将是为人师者追求的目标。按照学校校本培训计划,以“学生发展为目标,提高素质是根本,行动研究是方式,课堂教师是关键,有效活动是载体,课题研究为引领”培训思路,立足校本,突出人本,构建学习型教师群体,着力打造一支素质精良、充满智慧、充满人性,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的科研型教师队伍。
篇9: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
(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做哪些工作?
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篇10: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篇11: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全面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救急难,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救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予以协调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核、调查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审批、发放等工作。
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及主动发现、应急救助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重大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一年内救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超过救助期仍需继续救助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按符合救助条件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乘以需救助时段(月)之积计算。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家庭或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根据需要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九条 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县民政局可直接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齐材料。
第十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3天,无异议的及时审批或上报资料。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
救助金额在20xx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相应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县民政部门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应急救助等必要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发放现金,但未经受助人委托严禁由他人代领。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为临时救助。
(四)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企业等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主动发现和急难救助机制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主动发现”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社区)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或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依托全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申请人,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篇12:学校师德师风活动建设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行系统规范学习
为了使这次教育活动真正达到优化师德、端正师风、团结协作、科学管理的目的,全县各校成立了由书记(校长)为组长师德师风教育的活动领导小组。
学校每天由书记(校长)进行专题辅导组织学习,还对本次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在纪律上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制定了学习计划表,严格考勤制度,确保每天学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
首先对全校教师进行了动员宣传,要求每位教师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先后学习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全体教师对教育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认识,以此做到明确教师的义务,摆正教师与学生的位置,坚持执政为生的宗旨意识,努力做到“学为人师、行为示范”。
在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麦盖提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十不准”》、《中小学教职工言行“七不准”》、《非法宗教活动23种表现》等有关法律法规后,广大教师进一步规范了自己的言行,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职责和新的教育理念,尤其在对学生的教育上,“人人共管”已经形成共识,树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淡泊名利、甘为人梯的精神境界,以高尚的人格教育影响学生,使教师成为青少年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社会尊敬的人,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努力把教师职业要求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在素质。努力做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二、深刻剖析,认真总结
这次教育学习活动,学校着力整改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教师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对学校缺乏爱心,体罚学生、贬低学生人格,伤害学生自尊。二是教师的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思进取,喜好打牌,对学生放任自流,以罚代教。三是亲疏有制,不一视同仁。四是强拉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辅导。五是违犯一费制,乱收费。六是推销书籍或复习资料。七是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八是语言行为不检点,有损教师形象。九是仪表、穿着打扮不得体。十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注重钻研业务。通过深刻剖析,查找问题根源,部分教师存在:排斥、歧视后进生问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问题。应该说这两种现象在相当一部分教师身上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有的是受唯分数论和片面升学率的影响导致不择手段,有的是不注意自身行为,不加强学习,法律意识淡薄,我行我素。在本次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中,针对这些问题,学校和教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刻反思本校、本人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决心在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方面加强政治学习;一方面增强育人观,并立即行动起来,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学习并引进现代教育管理理念,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服务学生,教育学生,切实肩负起教书育人重任。学校和教师个人除经常加强政治学习,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提高教师依法执教意识外,作为学校应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为此,学校制定出了长效机制,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违犯师德师风问题的,将与年终考核、评优、选先挂钩,对屡教不改者年终考核不称职。将进一步强化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养成教育,转变“重智育、轻德育”陈旧观念。
三、强化育人意识,优化教师队伍
自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各学校以开展演讲比赛、教师论坛等活动为载体,切实使教育活动深入人心,使全体教职工对教师这一职业的要求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如何使高尚的师德师风深入持久地在教师队伍中发扬光大,归纳出要树立以下四个意识:
育人意识。教师首先要转变观念,即从过去的教书匠向启蒙教师和导师转变,成为一个现代教育工作者,教育的专业人士。在对学生的教育中,不仅仅关注“传道、授业、解惑”,更重要的是与学生沟通,使学生整体得到发展,身心素质得以提高,人格得以健全。
精英意识。教师是一种崇高的职业,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比喻烛火点燃自己,照亮别人,教师理应为自己从事这一职业感到自豪。但正是因为职业的崇高性,这就要求教师在任何场合都要严以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使自己成为人群中最优秀的一员。
审美意识。教师应着装庄重,大方得体,公共场合礼让,举止文明等。
维护职业尊严意识。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教师的尊严意识,表现出强烈的敬业精神。教师把上课看作“课比天大”,集中精力上好每一节课。严守制度和纪律,守秩序,懂规矩,讲诚信,服从安排,有舆论责任,处事得体。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在工作中力求做出最好的成绩,达到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以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对待学生和家长方面都要有正确的态度,和学生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与家长保持沟通,力求在学生教育方面得到家长的配合和支持。
篇13: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以及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境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县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县制定的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县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全县党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点评,年内累计3次排名处于末位的。
3.年度基层党建考核连续两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等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调整:
(一)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或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变相提供保护,或向他人(单位)出借现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对本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设中顶风作案、有错不纠、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参与煤炭经营的领导干部。
1.以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
2.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等供销活动的。
3.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的。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的。
(三)涉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领导干部。
1.直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纵容、教唆其他人员进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充当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行为 “保护伞”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区域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建议。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县纪检委容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县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14: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篇15: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 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 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安全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 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六条 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七条 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况严重的可直接与公安机关部门联系。
第二章 保安勤务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所辖区域。
第二条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 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岗位职责
(一)保安队长的工作职责:
负责保安队伍的建设、全景区安全消防工作,负责监督执行保安队内部各项规定,及时把每天所发生异常事件呈报给上级主管,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命令。 具体如下:
1. 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队长与警员一样轮流值日,履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2.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处理当班突发事件,如火灾、偷盗等立即报警,并迅速与消防队、治安办部门联系。
3. 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
4. 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 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保安队长对保安岗哨坚持不定时的查岗及查夜,及时指出保安人员的工作失误及不规范的行为。 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内容:
5. 1 保安仪容仪表;
5..2 当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逻记录;
5. 3 物件签收事宜;
5..4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记录;
6. 完善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其能在工作中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
7. 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
8. 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治安违纪行为。
10. 负责对本组保安人员的管理、督导训练与考核。做好保安人员的出勤统计,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
12. 做好保安队各种内外文件、信函、资料的整理归档;各种通知的起草以及各类案例处理的书面报告。
13. 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
(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及注意事项
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执行公司的安全、门禁等相关制度并填写相关报表、异常事件的汇报。
1. 保安人员必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2. 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保安违章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 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4. 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尤其时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
5. 在规定的站岗时间段内,必须服从保安队长安排按要求站岗。
5.1 站岗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8︰00 ,每两小时换一次岗
5.2 站岗要端正,不得缺岗、误岗(迟到和早退),在岗台上的执勤保安不得下岗、蹲岗,随意走动,不能东倒西歪、说话打闹,也不得有其他的小动作,非遇紧急情况不得走下岗台。
5.3 保安人员站岗和执勤时,须穿公司规定的制服,佩戴员工识别证。
6.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
7. 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隐患苗头,并消除之。应熟记景区内各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定期对消防水管进行检查登记,如有发现有失效的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对重要的电灯、门窗等有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8. 保安应该负责门卫室日常清洁卫生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美观。
9. 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安全状况及宿舍留宿情况。
11. 保安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要有饱满的精神执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确记录当班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时提出相关工作报告。
12. 保安人员必须每月八号下午16:00进行训练,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13. 保安值班时间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灵活执行。
第三章 保安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 保安礼仪
(一)仪容仪表
1. 仪表:
1.1 干净、整洁,没有异味
1.2 前不过眉、旁不触耳、后不触领
1.3 不留古怪发型、剃光头或染彩色头发
1.4 清洁、干净、不留胡须;口腔无异味且在上班时间不吃带有异味的食物
1.5 保持指甲干净且不留长指甲、不配戴体现个人个性的装饰品(戒指、手链、项链)
2. 服饰
2.1 干净、整洁无污渍
2.2 上衣口袋不应装东西,上衣领子不乱别徽章,衣袋中不装太多的物品。腰上不挂钥匙链、指甲刀等物品。
2.3 不穿高领内衣,纽扣应扣好,不敞开外衣或卷起裤脚或衣袖
2.4 工牌、标志等统一佩戴
3. 整体精神面貌要求:
3.1 精神饱满、乐观向上、大方,面带微笑
3.2 服装笔挺、不歪斜松垮
(二)礼节礼貌
1. 站姿
1.1 挺胸、收腹、紧臀、头部端正,下颌微收
1.2 微笑,目视前方,表情亲切,有亲和力
1.3 两臂自然下垂,两手伸开,落于腿侧裤缝处或两手握于背后或两手握于腹前,右手握住左手,两腿绷直,呈外“八”字45度角展开。
1.4 禁止:双手卡腰;抱在胸前或将身体东倒西歪的靠在墙上或脚右搭左等
2. 坐姿
2.1 端正,双腿自然平放,男士双腿间距可容一拳
2.2 禁止:前仰后合、摇腿晃脚、翘腿等不雅之举。
3. 敬礼
3.1 举手礼。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檐帽或者不戴军帽时微接太阳穴,与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略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礼毕时,将手放下。
3.2 注目礼。 要领: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同时注视受礼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礼毕时,将头转正。
第二条 保安工作守则
(一)工作态度
1. 对工作所具有的责任心、热情、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 对自身的责任心: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上进心
3. 同事之间的协作力、包容、配合、团结
4. 对本职工作负责:不拖沓、不积压、不抱怨、不挑拣
5. 对待游客或来访人员的态度: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不卑不亢
(二)日常行为规范
1. 爱护公司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 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 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 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
(三)工作纪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对公司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
7. 仪容不整, 言语行为轻浮、粗暴无礼。
8. 值班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打瞌睡,吃零食等。
9. 对群众、来宾故意刁难或挟怨报复。对员工、来宾或其他人员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
10. 脱岗、漏岗、睡岗,迟到、早退。
11. 执勤时间内,电话、对讲机私用,影响勤务。
12. 非保安人员进入保安室。
13. 未经许可擅自调班
14. 暴行犯上,不服从指挥。
第四章 门禁管理规定
第一条 员工及携带物品出入景区的管理规则
1. 员工进入景区不得携带枪支、刀具、毒品及一切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2. 员工未经主管核准,擅自带客参观者,不得进入办公区区。
3. 所有员工出厂不得携带公司产品、文件资料、物料、半成品或工作器具等一切公司所属财产。
第二条 业务人员及货物、车辆的管理规则
1. 业务人员来访洽谈,应在门卫室办妥登记手续并经受访公司部门同意才可进入。
2. 来宾车辆进入景区须按规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3. 货运车辆进入景区时,需出具送货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保安方可放行,并通知仓库保管部门。
4. 货运车辆出景区时,应出具物品放行单,并清除填写需放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并有承办人或部门主管签章:保安人员查验一切合于规定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入手续。
第三条 访客人员的管理规则
对于外来人员及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绝进办公区。
1. 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人员和车辆。
2. 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显带有恶意的人员。
3. 推销产品、商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 非洽公人员和车辆且拒绝登记和检查者。
5. 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6. 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第四条 门禁管理注意事项
1. 车辆及人员进出景区请按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 人员进入办公区,除洽谈部门外,严谨擅入未经许可的禁止区域或其他部门,否则受访部门应付连带责任。
3. 离职人员按程序办完手续后,物品搬至保安室查验,财务部门结算工资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每日安全事项巡逻内容
第一条 保安巡逻
1. 保安仪容仪表。
2. 当班保安日志。
3. 防盗系统报警系统和报警联络装置。
4. 速递快件的签收事宜。
5. 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管制稽核。
6. 异常事件的处理。
第二条 消防系统检查
1. 灭火器位置挂放是否移动和压力是否足够。
2. 消防栓是否供水。
3. 明火管制稽核。
4. 消防通道的通畅、疏散方向和防火标志。
第三条 安全专案检查
1. 防爆灯和应急灯的检查
2. 车辆出入的限速
3. 每天下班对门窗和水电的检查
第四条 景区秩序的维护
1. 保安每天要加强巡逻力度,景区内不得乱扔垃圾。
2. 景区内不得有人在禁烟区吸烟,如有发现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 主管交办其他事项的稽核。
第六章 紧急或意外事故的处理
第一条 火警事故
1. 发现火灾应立即赶到失火现场查看,并注意兼顾厂房安全,否则立即向119火警台报案,且通知部门主管和并做好相关工作。
2. 若发生火苗应即以灭火器将火源熄灭。
3. 若已使用灭火器仍然无法将火势扑灭时,应:
3.1 火速打电话至119,并集合各部门义务消防员或请求支援。
3.2 同时通知景区内人员或其他重要干部集合员工救火,发挥消防编组功能。
3.3 指挥员工及来宾向安全地区疏散。
3.4 保持高度警戒,严防小偷趁机窃取公司财务。
3.5 通知派出所协助交通,管制事宜。
3.6 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3.7 注意警方处理时,亦不能破坏现场,以免影响保险公司的认定理赔。
3.8 若于下班时间发生火警,马上扑灭并上报,若无法扑灭。立即通知119与相关人员。
第二条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如员工停止上班,则景区内的安全维护除防守的防护小组人员外,警卫人员应完成以下事项:
1. 关闭所有门窗及照明电源。
2. 将散置于室外易于被风吹或吹损坏的物品移于室内或予以固定处置。
3. 注意接听员工电话,转达公司规定的事项。
4. 遇有灾害或须支援时,立即报警求援并报告主管。
第三条 打斗事件
1.打斗或对公司人员逞凶,应迅速予以制止,将当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处理为原则,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员合力制止。
2. 打斗现场若有其他人员围观时,为防止围观者鼓噪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再行处理。
3. 事态有愈超严重态势,应立即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4. 注意立场要保持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战局,丧失理智。
5.对公司人员逞凶时,应立即电请警察局派出所办理。
6. 若为下班时间,应即刻电话通知保安队长及值班干部;有安全之虑时,即刻电请派出所协助。
第四条 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1. 管制人员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2. 关闭大门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进入寻讯滋事。
3. 通知值勤人员和景区主管前来支援处理。
4. 认清来着容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枪支、刀具、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作为警方侦查处理的依据。
5. 将状况报告并随时保持联络,若下班以后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并电话联络主管。
第五条 打劫被盗事件
1. 发现可疑人物,应与班长或与警卫人员联系并一人监视。
2. 发现景区物资被盗,急按报警器和警铃,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
3. 保持被盗现场。
第六条 意外事故
1. 景区员工或外来人员打架闹事,值班人员应及时制止劝导,避免事态扩大。
2. 员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资源部或救护员,及时派人送医院治疗。
3. 请救护车随带医生。
4. 及时报备主管。
第七章 勤务制度
第一条 交接班的制度
1. 上下班人员均实行列队管理,按时交接。交班值班员(班长)在站队时,必须了解治安员交接情况,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2. 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3. 接班值班员(班长)在站队时,要向各保安员讲明交接班注意事项,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4. 接班人员到工作岗位进行交接,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详细讲明待办及注意事项。接班人要详细了解上一班执勤情况和本班应注意事项,应做到“三明”;上班情况明,本班接办的事情明,物品、器械清点明。
5. 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须填好值班记录,应做到“三清”:本班情况清,交接的问题清,物品、器械清。
6. 交接的对讲机及其他其器材必须当面检查清楚,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办公室,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7. 交接时要做好记录并签名。班长(队员)之间必须相互协调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交接记录。
8. 当班人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移交给下班人员,事情要继续在岗处理完,接班人协助完成。
第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
1. 保安员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上级领导和主管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2. 对上级领导和主管等部门有关处置紧急情况的工作报告,要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条 勤务登记制度
1. 勤务登记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
2. 勤务登记的内容: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记录必须清晰、准确、全面,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 保密制度
第八章 警卫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警卫室纪律
1. 警卫室是保安工作场所,非保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入内,禁止在警卫室内吸烟、电话闲谈、大声喧哗、看书、看报等现象发生,违者均按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
2. 保持警卫室内的环境卫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经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卫室。
3. 所有保安人员对室内的物品及办公用品有义务进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对其负责。
4. 无正当理由,警卫室应24小时有保安员值守。
第二条 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 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第三条 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 保安器械实行专人保管制度,谁领用谁负责,如有人为毁损现象,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毁损,除照价赔偿外,从重严肃处理。
2. 保安器械的使用规定:
2.1 制备保安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方法。
2.2 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2.3 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
篇16:高中教师代表师德师风演讲稿
望着那一张张纯真的笑脸,听着那一个接一个的“为什么”,看着那一双双清澈而又带有寻求,对一切都感到未知与新奇的双眼时,我感觉我们的工作虽平凡却神圣,因为我们要在一张张白纸上画上世界的各种颜色,让孩子们在玩的开心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他们以后的人生垫好基脚。
生活就是教育,教育就是生活,生活离不开教育,教育创造新生活。亲爱的老师们,让我们面带微笑,使孩子的心田充满阳光;让我们播种快乐,使孩子的明天更加辉煌;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愿永远和孩子们在一起,共同踏出一条色彩斑斓的美丽之路,让微笑和快乐贮满自己的心房。
朋友们,你们快乐吗?
反应不大哦,看来大家习惯当老师,扮演老师这个角色太久了,忘却了追求快乐这个人的天性和本性。快乐是需要表达出来的,但自从当上了教师,肩负起传道解惑的神圣使命后,我们的心情开始变得无比地沉重,快乐的笑容慢慢地离我们而去。其实,我们应该是个一人,一个需要快乐的人,一个传播快乐的人。如果教学是很苦的,受众是不快乐的,那教学又有何意义呢?
所以现在就让大家跟我一起追求这快乐的一天吧:早上起床先伸一个懒腰,告诉自己,快乐的一天开始了;来到学校回应向我问好的孩子一个微笑,告诉自己,多么可爱的孩子呀!(记住,不要想起这个孩子的调皮事儿);带着孩子们走向音乐室的路上,告诉自己,排队不够整齐而已唱歌好听也不错啊;课堂上小涛围着课室绕圈圈、小安躺在地上,告诉自己,至少他们还在听课呀!下班了去买一件漂亮的衣服,睡前看一篇感人的文章……就这样,我度过了快乐的一天。想快乐其实也不难呀!
学生在我们的感染下学会快乐地享受校园生活。这也就符合了教育的最终使命:不用教育。也可以把它理解为没有学生。正如医生的最终使命是没有病人,既然不用教育,又何来教育之苦呢?没有了教学之苦,教师和学生都是在愉快的相处和相互学习了。让我们给教育松松绑吧,用一颗年轻的心和纯洁的心灵联系在一起吧,这样的工作将会是富有诗意、令人愉快的!
快乐就是一种选择,一种态度,当你灵光突现、在一念之间,快乐就洋溢在你面前,快乐就是这么简单。作家萨克雷说:“生活是一面镜子,你对着他笑,他也对着你笑,你对着它哭,它也对着你哭。”这话说得很对,我想说,一个人,只要心里充满着阳光,那么这阳光也会照耀他,赐予他永远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