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家装乳胶漆合同(热门两篇)

发布于2023-12-10 03:48,全文约 3662 字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23

篇1:干货: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_聘书_网

干货: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

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20xx年8月,刘某应聘了上海某广告公司销售经理一职。面试结束后,公司认为刘某的条件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便通知他前来报到,并发出了聘书,聘书对刘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约定。

20xx年9月,刘某正式到公司报到,但双方一直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曾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表示,对于经理这个岗位,公司一直都是发聘书的。20 11年1月底,刘某在工作中因为与公司领导意见有分歧而提出辞职。辞职时,刘某再次提出公司应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离职后,刘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对于经理岗位,公司规定一律只发聘书,不签订劳动合同。聘书中对于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都做了明确的书面约定,且也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故对刘某所提出的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无支付义务。

刘某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其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虽然发了聘书,但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此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而且自己再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却一再拒绝,故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向劳动者发了聘书,但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能视作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仲裁庭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0xx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

OFFER、聘书、劳动合同,一直都是许多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文书。

从本案分析,首先,公司发出的聘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的OFFE R,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本案中的“聘书”只是公司单方发出的要约,是否真正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真正履行合同,劳动关系才成立。《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即便公司发出了聘书,如果劳动者没来上班,劳动关系仍然没有建立。

其次,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虽然本案在裁决中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但是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看该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能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应该都是劳动合同。如果聘书的条款具备了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也签署了聘书并反馈给单位,说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且实际履行,那么该聘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反之,若聘书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公司对刘某所发出的聘书只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约定,落款也只有公司单方盖章,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不能视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公司应当支付刘某20 10年10月-20xx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唐律)

篇2:最新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_细则_网

最新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

第三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

第五条 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第六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受理。

第七条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第八条 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⑵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⑶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⑸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和成员情况证明;

⑺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⑻遗赠扶养协议;

⑼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⑴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

⑶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⑷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⑴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近亲情况、经济情况;

⑵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原因;

⑶遗赠人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坐落或存放地点,产权有无争议,有无债权债务及处理意见;

⑷扶养人的扶养条件、扶养能力、扶养方式,及应尽的义务;

⑸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

⑹遗赠财产的使用保管方法;

⑺争议的解决方法;

⑻违约责任;

⑼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⑵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⑶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和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营、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坐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⑷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⑸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⑴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⑶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地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⑷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⑸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⑹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⑺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⑻公认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⑴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⑶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⑷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后,未征得扶养人的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也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

第十五条 无遗赠财产的扶养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