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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协议书实用10篇 协议范本怎么写(优秀16篇)

发布于2023-12-11 16:09,全文约 23483 字

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老外施工合同范本-发包方

篇1: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_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其中期限应是指时间的计算,从某一点时间开始起计算,称为始期,迄至某一时点停止计算,称为终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两种方式确定。而期间则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从某日起若干日、从某日起若干星期、从某日起若干月、从某日起若干年等。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期间的,可采用这些表达或者确定方式。期限与期间虽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来表达,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差异的,期限为时间之计算,仅指其一端,或者为始期,或者为终期;而期间则是时间之经过,为始期与终期二者之间的时间段。简单地讲,期限是一个时间点,而期间则是一段时间。

买卖合同交货期限与交货期间的确定,对出卖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具有决定意义,所以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即在于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间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

4.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如依各国通例,在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4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不明确时,出卖人可以随时交货,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应当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做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等候运输的时间、运输在途时间等。

6.根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重复交付费用。

在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还应当确定相关期限及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的方法

自然计算法。也就是以实际的时间为标准,依此方法计算,即一天为24小时、1周为7天、一月为30天、一年为365天,按此方法计算期限及期间。

历法计算法。也就是指按日历所确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来进行计算的方法。如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间为一周的,则为星期一至星期日;约定交付期间为一个月的,则从该月的第一日至月末之日;约定一年为期间的,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历法计算方法不论月的大小、是否存在闰年,均以历法确定,计算方法简便。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异在于以月或者年为期间时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如约定一个月为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则不论月之大小,将一月均确定为30日;而按历法计算法,则要区别大月与小月、闰月分别有31日、30日、29日(或者28日)。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规定,期间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期间起算点的确定方法

以小时确定期间时的起算点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为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54和第2款还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自次日起开始计算。如自1月1日起20天为交付期限的,则从1月2日起算至1月21日24时届满。

期间最后一天的终止点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时截止;如有营业时间、办公时间的,以到营业时间、办公时间为期间的终止点。

期间最后一天的确定。如果以日确定期间的,则至该期间之日即为最后一日;在以星期、月、年确定期间时,如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确定时,则该期间之末日为周日、月终、年末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不是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的,则应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起算日相同日的前一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自1月2日起的一年,则到期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如果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期间的终止日为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依《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应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的确定规范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合同法》

篇2:无纠纷离婚协议书范本

甲方: 男 年月日出生,瑶族,住 身份证号

乙方: 女 年月日出生 ,汉族,住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2019年02月19日在湖南江永上江圩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9年11月07日生育一儿子,名何帅。双方因男方有婚外情倾向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江永步行街门面2211房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因购房款全为女方所出。

⑵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江永金地9栋403房,现值人民币3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尚有剩余款及房产等办理费金约2万元未付,该款由男方支付清。协商该套房产归甲方所有,男方得补给女方15万元现金。女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

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 房内所有东面归男方所有。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何帅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00元,在每月25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甲方抚养的孩子。(甲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甲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甲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乙方生活困难,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乙方。鉴于甲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九、如本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农林村。 法定代表人:洪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明,男,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路42号。

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仕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俨,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廷嵩,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务农,住重庆市渝北区双堰村4社。

原告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被告盛廷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被告华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俨、幸立,被告盛廷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宏扬公司诉称,XX年10月20日和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双方分别签定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宏扬公司给华隆公司的大跨度电揽桥架进行热镀锌加工,宏扬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华隆公司来宏扬公司处理货后按约给付了部份货款187635元的支票,但原告在银行进帐时发现该支票属空头支票,原告数次找到华隆公司要求给付所欠货款,但均无结果,因华隆公司对由盛廷嵩签收的货物,认为与华隆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亦起诉了盛廷嵩,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我公司加工费3383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华隆公司辩称,XX年10月20日和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合同属实,我公司出具的支票系预付款,并非宏扬公司陈述的结算款项,宏扬公司提供的10张送货单,除XX年10月25日、同年10月25日、同年10月24日三次送货,即曹旭东、周富学签字的无异议外,其余署名盛廷松的,我公司未委托过盛廷松签收货物,此部份货物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盛廷嵩辩称,宏扬公司的七张送货单,是我签字属实,因书写习惯我一直签写为盛廷松,是华隆公司电话同我联系要求我拉货,拉出货物桥架到北碚三溪口,加工好后拉回华隆公司均没有出手续,是华隆公司一个姓皮的人收的货,我喊棒棒去下货,而且每次我都把油票给华隆公司结了帐的,周富学和我一样都是跑车的,他清楚此事,不可能是我把货拉走了,请求法院秉公判决。

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20日,宏扬公司(承揽方)与华隆公司(定作方)协商一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就大跨度电缆桥架热镀锌处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第一条,加工成品为大跨度电缆桥架热镀锌, 规格为δ=15mm、单位吨,数量10,价格4500元,备注为最终以实际验收合格的热镀锌电缆桥架数量结算。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符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户内户外钢制电缆桥架防腐环境技术要求》中关于桥架热浸锌质量指标的要求。第三条,产品用途:用于青岛大鑫兴建物资有限公司西南海尔重庆工业园项目。第四条交(提)货时间及地点:承揽方厂区。第五条运输办法及费用承担:汽车运输(费用由定作方承担)。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第七条其他:1、热镀锌质保期为三年。2、加工产品单价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动需经双方协商。第八条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若承揽方镀锌产品未达质量要求应作重新处理,造成定作方产品无法使用的应赔偿,包括承担定作方向客户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九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XX年10月20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两份。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承揽方)与华隆公司(定作方)协商一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此合同对加工产品、加工产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产品用途、交(提)货时间及地点、运输办法及费用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其他、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生效时间为XX年10月27日生效等进行了约定。XX年10月24日,曹旭东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23940元的桥架;XX年10月25日,曹旭东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27675元的桥架;XX年10月26日,周富学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3630元的桥架;XX年10月30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6897元的桥架;XX年11月3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2889元的桥架;XX年11月7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2604元的桥架,上述六笔货物价值187635元。XX年10月27日,华隆公司向宏扬公司出具出票日期为XX年11月7日的转帐支票一张,用途为“热镀锌加工费(限贰拾万内有效)”XX年11月10日,宏扬公司持付款金额为187635元的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与“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对此支票退票。XX年11月8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7392元的桥架;XX年11月9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分别签收价值32037元和42579元的桥架;XX年11月10日,盛廷嵩在宏扬公司签收价值38703元的桥架。

在庭审中,证人周富学(男,汉族,1953年5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下横街121号)陈述,“华隆公司一个女的叫我拉货,还有一个姓龙的叫我拉货,我拉了十几车后,华隆公司叫盛廷嵩拉货,我们拉货时把车牌由华隆公司记载,我把货拉到三溪口一个电镀厂,宏扬公司出的送货单是我签的字,具体拉了十几车记不清楚了,我在三溪口拉货有过磅登记,拉回华隆公司后,他们登记,凭他们登记给我记帐,我经过多次要运费,才把运费收到了”。证人文永长(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岳新乡对坎村13组)陈述,我是棒棒,一起的有四人,在华隆公司下货,我们上下货无数次,盛老师的最多。另在庭审中,宏扬公司出具该公司从XX年9月25日到XX年11月27日期间车辆出入登记本一本,该登记本记载,从XX年10月23日到XX年11月11日期间,周富学、盛廷松均以所在单位为华隆公司,以及本人驾驶的车辆的牌照,事由有送货有拉货等,进行过登记。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年10月20日、XX年10月27日,宏扬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的两份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两份承揽合同均有效,在华隆公司按约定收取加工后的产品后,应及时支付对价338346元,拒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拉取的加工好的桥架,是否应由华隆公司支付对价。在庭审中,华隆公司提出两个理由:一、XX年11月7日支票款项,系华隆公司对宏扬公司的预付款。二、华隆公司从未委托过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提货,对这两个事实,本院均不予以认定。理由如下:关于支票款项性质问题,宏扬公司与华隆签订的两份承揽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均为“加工完毕后定作方按实际总金额支票结算”均没有约定华隆公司支付预付款的方式,XX年10月27日,华隆公司出具支票填制出票日期为XX年11月7日,并对支票支出款项限额为贰拾万元内,在此之前,XX年10月24日到XX年11月7日期间,华隆公司已在宏扬公司拉取了货物。如按华隆公司所述,在加工承揽双方在前面加工费未结清的情况下,却预支以后的加工费,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故本院认定华隆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对价187635元,系华隆公司与宏扬公司按XX年10月24日到XX年11月7日六张送货单载明加工物累计结算之后,支付的相应加工费对价。关于华隆公司是否委托盛廷嵩拉货问题,一、从XX年10月24日到XX年11月7日六张送货单,华隆公司对曹旭东、周富学拉货无异议,对其中的三张由盛廷嵩签字的三张送货单有异议。此六张送货单载明加工物价值187635元,同XX年11月7日支票上载明金额187635元相吻合,在庭审中华隆公司陈述187635元系宏扬公司填制,因此支票限额XX00元以内由宏扬公司补记,故宏扬公司对此六张送货单累计金额后,结算款项并无不当。二、华隆公司对周富学拉货无异议,而周富学的证言同盛廷嵩的陈述相互映证,具体表现为,在华隆公司拉货到宏扬公司时不出具书面手续,仅由华隆公司登记车辆牌照号,宏扬公司加工完毕后,周富学、盛廷嵩均应在宏扬公司签收,然后拉回华隆公司,此时双方亦无需出具书面手续,周富学、盛廷嵩在华隆公司均凭华隆公司的记载的情况结算运费。三、盛廷嵩的陈述与证人文永长的证言相互映证,具体表现为,盛廷嵩多次要约力夫在华隆公司下货。四、宏扬公司从XX年9月25日到XX年11月11日期间的车辆出入登记本记载,在此期间,盛廷嵩、周富学多次以华隆公司名义,送货、拉货。盛廷嵩以渝b83107货车为运载工具,在渝北区等待货运业务,在没有华隆公司、宏扬公司明确确定运货人的情况下,能以华隆公司的名义多次仅在北碚区的宏扬公司送货亦拉货,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综上,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按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本案中,盛廷嵩在宏扬公司拉取加工好的桥架,均系华隆公司委托,在本案中,华隆公司应支付宏扬公司款项33834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华隆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费33834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盛廷嵩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708元(其中受理费7585元,其它诉讼费3783元,)由重庆宏扬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51元,由重庆华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91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邬 瑾

审 判 员 宋良琼

代理审判员 赵红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一丁

篇4:无纠纷离婚协议书范本

女方: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平果县民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________号。婚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育一儿子,名:________,证件编号码:___。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2)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儿子的医疗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双方共同财产全归女方所有,其中包括结婚后所买的家电,家具,摩托车,电动车,小轿车。

(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的银行存款按男女双方名字归各自所有。(双方已分配清楚)

(3)房产:由于婚男女双方没有共同买的房子,都是与男方父母同住。所以离婚后女方回女方的父母家与其父母同住。(双方已协议清楚)

四、债务的处理:

由于男女双方婚后没有共同借款或贷款,所以经双方协议,债务由男女双方各自借款或贷款的各自去还。(双方已经协议清楚)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__签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女方:________签名: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5:劳动纠纷起诉状集合版_合同范本

劳动纠纷起诉状(集合版)

劳动纠纷起诉状(精华版)

范文一:原告:刘××,男,30岁,原××公司职工,

住××省××市××镇××号。电话:××××××。

被告:××公司 住所地:×××市××区

法定代表人:××,男,40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 〕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书证_____________件。

范文二:原 告 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籍贯______ 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被 告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案由: 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深宝劳仲 庭(案)字[ ]第 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

2.

3.

4.

事实与理由:

入厂时间:______ ,是否签有劳动合同:______ ,离职前工资:______,

离职前职务:______ ,离职时间:______ ,离职原因:______ ,

何时提起仲裁:______ ,裁决内容:______

不服裁决理由:______ 。

其他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______ 份

仲 庭(案)字[ ]第 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证明原件 份

具状人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劳动纠纷起诉状填写说明:

1.本文书是为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起诉,供原告使用的。

2.原告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起诉状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数提交,由人民法院送达被告。

3.请求事项是指起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用简短文字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劳动法律关系或权益,原告在这种争议中的要求和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事项。在写明诉讼请求事项时,必须明确每个案件的诉讼目的。

4.事实和理由。事实方面主要叙述民事权益纠纷形成的事实。证据方面应当充分列述。理由方面,主要依据民事权益争执的事实和证据,概括地分析其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其请求事项的合理性。

5.结尾要分两行写明民事诉讼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年、月、日。

6.写明本状副本若干件;物证若干件;书证若干件

7.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注意将证据、证人的详细情况写明。该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篇6: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纠纷_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纠纷

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之一。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1、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入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2、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房屋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对解除两个房屋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房屋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房屋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房屋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3、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装潢损失的,是否属反诉?是否应收诉讼费?

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将该诉讼与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合并审理。同时,另行诉讼属于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

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也将同时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负有退房义务。次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

房屋使用费参照数额一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转租合同的租金、市场租金三个标准。我们认为,出租人就上述三个标准之一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应当支持。

篇7:商标纠纷和解协议_合同范本

商标纠纷和解协议

甲方:________市__________制衣厂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商场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第25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_______”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

篇8: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______________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_______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篇9:无纠纷离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_______ 男, 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 _______市 _______区 _______乡

协议人:_______ 女,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市 _______区 _______乡

协议人双方于 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与_______自愿离婚。

二、儿子___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__元,在每月 _______号前付清 ; 直至付到 18 周岁止, 18 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___ 路 _______号的 _______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 _______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感方现金 _______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 ( 见清单 ) ,双方同意作价 _______ 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 _______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_____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 婚姻登记 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10:李素花与刘学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_合同范本

李素花与刘学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素花为与被告刘学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3月2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诉讼材料直接送达至被告刘学义处。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花、被告刘学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素花诉称:XX年8月8日,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友好协商达成民房建筑合同,合同工期约定45天,但是被告刘学义至今仍未完工,且房屋存在有严重质量问题,请求判令被告刘学义赔偿原告李素花经济损失6万元整,现要求被告将四楼屋顶维修的不漏水,一到四楼的内屋顶空的地方进行维修,楼梯上的外墙砖只要是渗水的地方都需要维修的不渗水,一到四楼的架眼渗水的都要维修,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边的一个窗户上的檐瓦全部维修完,落水管6个安好,二楼东窗户台上掉的外墙砖要求粘上,二楼南墙上东间和西间下面的面砖要求修成一致,屋内内粉空裂处要维修,三、四楼水泥地坪维修,三楼东墙、西墙和后墙高低不一样,要求修平,能修的修,不能修的赔钱。四楼上的外墙沿大砖换成小砖,两个阳台二楼、三楼阳台和主墙有裂缝,要求维修,二、三楼夹山要求装上。

被告刘学义辩称:原来做屋顶时天下雨了,我也同意给原告李素花修屋顶,我去维修了几次,双方都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经核帐,原告李素花还欠我1760元工钱没付,可以折算维修屋顶的费用,不足的部分我同意再给她钱。在建一、二楼的时候,原告李素花让用的都是好砖,建三、四楼的时候她让用的都是孬砖,墙空鼓是砖的问题造成的;原告李素花让将地坪做成毛地平面的,毛地平面都起土,且她买的水泥没有合格证,质量有问题,不是我施工的事;层高错的是二分,而不是八分;窗台的外墙砖是安窗户时打掉一块;四楼窗沿的瓦是掉了一块;屋顶大面积空的可以修,小面积的修不成,屋顶没有啥空的;外面砖不齐没法修,一到四楼就四楼北墙窗户下面有渗水,同意修;阳台裂缝有一点,不存在大问题;二、三楼的夹山是当时原告李素花同意不让装了,她儿子也同意了,要是她不同意的话,帐就不会给我结;落水管上面都安装好了,就差下面的小弯头了,当时她家没有。我方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去原告李素花家,对墙体空鼓的地方已进行了维修。

原告李素花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及本院对该部分证据认证如下:

XX年8月8日建房协议一份、图纸2张、收到条及核算单共4大张,被告刘学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刘学义未提交证据。

本院出示XX年4月9日、4月10日、4月22日、5月4日、6月15日的询问笔录,XX年6月24日的现场勘验笔录,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XX年8月8日, 原告李素花(甲方)和被告刘学义(乙方)签订建房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新建三层住宅一座,由乙方承包施工,包工不包料,工价每层按板上好甲方付款8000元,竣工余款1000元一月内付清,甲方保证材料供应,乙方保证工程质量,如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协议签订后,被告刘学义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建房义务,原告李素花自XX年9月1日起至XX年11月10日分8次向被告刘学义支付建房款,共计69400元。经双方核算,均认可建房总面积为530.5平方米,总建房款为71565元,被告刘学义认可该建房款可减去维修时使用原告李素花水泥钱400元,结合已支付的建房款,原告李素花应再支付给被告刘学义建房款1765元。被告刘学义认可四楼房顶漏雨属质量问题,同意维修。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均认可屋顶漏雨维修费用可每平方米为25元,左右可不超过2元的范围。原告李素花提交的图纸上显示,二楼西南屋有东墙夹山。经现场勘验,该处没有此夹山。另经现场勘验,双方无争议的是: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边的一个窗户上的檐瓦掉了一片;四楼三间屋的北墙上架眼渗水;四楼西间窗户下沿有空鼓;二楼东南屋屋顶有裂缝;二楼东窗户台下外墙砖掉有二块左右;四楼屋顶的面积为69.5平方米,加上四周女儿墙面积为92.33平方米。在庭审期间,被告刘学义对一到三楼室内墙体空鼓的地方进行了维修。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均认可在建三到四楼时,原告李素花让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砖垒墙。

依据上述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刘学义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负维修的义务。被告刘学义认可四楼房顶漏雨属质量问题,同意维修。因被告刘学义几次去维修,双方对维修方式都有歧义,故对该部分维修可折算成维修费,由被告刘学义支付给原告李素花。结合双方对屋顶的维修价格能够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对维修价格按每平方米25元。现对平方数意见不同,对于平方数的计算,鉴于屋顶做防水,应在离地面50cm处做泛水,该房屋已建成,原做防水仍漏雨,故原告李素花要求将防水做在女儿墙上端也不违反技术规定,故维修屋顶面积按92.33平方米计算,应为2308.25元,冲减去原告李素花应再支付给被告刘学义建房款1765元,被告刘学义应再赔偿给原告李素花屋顶维修费543.25元。对一些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地方: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边的一个窗户上的檐瓦掉了一片;四楼三间屋的北墙上架眼渗水;四楼西间窗户下沿有空鼓;二楼东南屋屋顶有裂缝;二楼东窗户台下外墙砖掉有二块左右,被告刘学义对这些问题无异议,应由其负责维修。对原告李素花诉求的一到四楼的内屋顶空,楼梯上的外墙砖渗水,屋内内粉空裂、两个阳台二楼、三楼阳台和主墙有裂缝的,二楼南墙上东间和西间下面的面砖要求修成一致,三、四楼水泥地坪维修,三楼东墙、西墙和后墙高低不一样,要求修平,能修的修,不能修的赔钱。被告刘学义对此有异议,认为屋内内粉空裂处已经进行了维修,水泥地坪是原告李素花让拉的毛地坪面,其余的都不属于质量问题,不同意维修。原告李素花未在法定期间内对上述问题提出司法鉴定,对上述问题是否属质量问题及需花费维修费用的具体数额,需要有专业机构做出有效的认定后,才能认定其主张是否能成立,故其该部分请求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对此不予支持,其有有效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对原告李素花诉求的落水管6个安好,四楼上的外墙沿大砖换成小砖,二、三楼夹山要求装上,被告刘学义对此有异议,认为落水管仅剩下面的小弯头没安,原因是由于当时原告李素花家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李素花负责供应材料,故该责任不在被告刘学义方;对四楼外墙沿大砖换小砖的问题,双方无明确约定,原告李素花也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刘学义建筑时提出反对意见并阻止被告刘学义用大砖建外墙沿了,原告李素花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二、三楼夹山的问题,从双方认可的图纸上显示,二楼图纸上显示有夹山,被告刘学义陈述“不安夹山的原意是因为一楼北屋是个大厅,大厅上有个大梁,大梁上安夹山承受不了,原告的儿子也同意了,要不原告不会给我工钱”。原告李素花陈述“当时被告刘学义答应安个单胚墙,我同意了,但一直没有装”,现要求按图纸做,并提出对大梁的质量进行鉴定。从上述双方的陈述,可以印证在施工中对该大梁如何建筑产生了实际变更,但当时是如何约定的,双方对自己的陈述均无有效证据印证,对该大梁的承重性能如何也无有效证据印证,原告李素花可待有有效证据后可另行起诉,本院对原告李素花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学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给原告李素花屋顶维修费543.25元。

二、被告刘学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维修好原告李素花房屋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边的一个窗户上掉的一片檐瓦;四楼三间屋的北墙上架眼渗水处;四楼西间窗户下沿有空鼓处;二楼东南屋屋顶有裂缝处;二楼东窗户台下掉的外墙砖。

三、驳回原告李素花对被告刘学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素花负担20元,被告刘学义负担30元,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交付本院。

篇11:无纠纷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X日前支付共计XX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路弄号XX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注: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三、女方自愿自筹XX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XX元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篇12: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_合同范本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区中心医院(医疗机构)

乙方:(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 性别:女籍贯:*市*县

住址:*市

*区*镇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元(不超过2人)

合计: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见证人:

日期:

篇13:医疗机器销售协议_合同范本

医疗机器销售协议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1.本合同根据________________法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2.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_机一台。

3.甲方负责机器的拆卸、安装及运输工作。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机器到达医院后所发生的装卸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卸车,安装工作为甲方提供卸车,安装需要的一切便利条件。

5.甲方负责机器的安装调试,机器安装调试合格,可正常工作运转后,双方签署保修合同。

6.保修方式:甲方负责整机保__________,保修期内______________机的维修费,零件费,差旅费均由甲方承担。

7.购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

8.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机器起运前货款一次性付清。

9.如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法,双方均有权在当地法院提请诉讼。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日

篇14: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_合同范本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  年龄:______  性别: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疾病诊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治疗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医疗事故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__________元;

2、误工费:__________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元;

4、陪护费:__________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__________元;

6、残疾用具费:__________元;

7、丧葬费:__________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__________元;

9、交通费:__________元;

10、住宿费:__________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_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__________元(不超过2人)

合计:__________元

五、赔偿款给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注:具体条款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增减

篇15: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_合同范本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曼考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国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恩,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宪志,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鸿礼,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因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5月11日(86)沪中经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8月3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事长孙道隆,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上海就旭日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所订立的原合同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将钢材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被上诉人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上诉人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到温州,最迟限期为1985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输","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中的约定完全一致"。随后,上诉人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被上诉人。提单签发的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上诉人,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上诉人开具的销货发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吨,货款2290250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上诉人。货款汇付后,被上诉人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10余次以电传、函件向上诉人催询和交涉。但上诉人或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被上诉人一再催促,上诉人才于同年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被上诉人仍未收到钢材,去电指责上诉人的欺诈行为,并声言要"将此事公诸于众"时,上诉人于同年10月30日至电被上诉人,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以上诉人为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在1985年内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上诉人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是伪造的。上诉人在答复被上诉人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

为此,被上诉人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2290250美元,赔偿银行贷款利息951032.66美元,经营损失2048033.16美元,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上诉人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而造成其需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损失以及本案诉讼的律师费用。

审判结果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应偿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钢材贷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二、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反诉。

诉讼费13311美元,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承担1082.18美元,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承担12228.82美元。反诉费4540美元,由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承担。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准许被上诉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的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并无事实和依据的支持,请求撤销原判。上诉人并在二审时对其反诉被原审判决驳回表示不服。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反诉作了答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认可。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返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赔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4408249美元而造成上诉人需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证金、律师费用等,共计1157819.6美元的损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在原审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孳生,赔偿金额亦应增加。

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应增加赔偿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自原审法院判决后至本判决宣判之日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163338.71美元,自宣判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篇16:知识产权合同:商标纠纷和解协议_合同范本

知识产权合同:商标纠纷和解协议

甲方:________市__________制衣厂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商场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第25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_______”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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