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热门18篇)
发布于2023-12-15 10:15,全文约 46682 字
篇1: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
(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留学类别属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包括 、 等。支付方式为 。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在 年 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 %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 年 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年 月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年 月 日 日
篇2:留学中介服务委托服务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
______编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
委托人代理人(或监护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
______编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中国______香港)留学生教育服务中______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留学;留学层级属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预科)。
第二条 委托人的服务费分两次支付给受托人,分别为一次服务费和二次服务费。本协议签订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收到一次服务费、申请院校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学校申请手续。受托人获得所申请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二次服务费。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及签证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签证申请手续。委托人申请院校的数量及相应的服务费分别如下:___________(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___________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一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
□B类:___________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两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
□C类:___________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其他费用(以下费用委托人可以自行交纳,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转交):___________
a. 校方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院校申请费、留位保证金、学费、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等):___________由委托人按申请院校的要求交纳;
b.使(领)馆签证费:___________由委托人按递交签证时前往国使(领)馆具体要求交纳;
c.体检费:___________由委托人按前往国使(领)馆指定医院的要求交纳。
d.委托人如委托受托人代办公证,公证费由委托人按公证处的要求交纳;
e.以及交纳以上费用可能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f.委托人如果委托受托人申请多于3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每增加一所,委托人需另外支付受托人中介服务费,此费用无论学校录取与否,都不退还。具体参见《补充协议》。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 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自费留学咨询服务,介绍拟留学国家教育制度和申请院校的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2.结合委托人条件帮助委托人选择前往国的学校和课程。委托人选择的拟留学国家的院校名称如下:___________
学校1. 专业:___________
学校2. 专业:___________
学校3. 专业:___________
委托人获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申请成功。若委托人需要延期录取通知书,双方协商一致后,受托人可为委托人按照拟留学国家院校及使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帮助和指导委托人填写各类申请表格;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有关手续。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3.若委托人签证申请被拒签,委托人需要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双方协商
达成一致后,受托人可协助委托人再次申请赴拟留学国家留学签证的有关手续,
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七条 其他
1.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其所申请的学校及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联系所有相关事务,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指定需与委托人本人联系的情况除外;
2.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为委托人安排住宿,接机等服务,受托人可为委托人联系。
3.如委托人为18岁以下学生,应委托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人为受托人代为联系在拟留学国家的监护人服务;
4.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_______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若委托人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应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一经选择了相关的专业或学校,不应随意改动;如果委托人坚持更换已选定的专业或学校,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委托人负担;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地址、单位、收入等发生变化, 须立即通知受托人,以便受托人通知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
第十三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拟留学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院校录取,委托人可凭校方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退还委托人一次服务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的全部义务却被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拒签的,委托人可凭使(领)馆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分别退费:___________(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___________退还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
□B类:___________退还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
□C类:___________退还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协议,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服务费。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签证后,视为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费。
第二十条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申请院校、办理签证过程中向所申请院校、驻华使(领)馆或政府部门交纳的费用,由委托人按照相关主体的退费规定向相关主体主张退费。受托人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有关的退费追索,但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退款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本合同和交纳服务费单据原件、校方或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拒绝证明、委托人退费申请书)后,7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相关规定退费。委托人可以亲自办理退费手续,也可出具有委托人正式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退款,委托人必需在委托书中详细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委托人的关系以及授予他(她)的权利等。受托人将通过银行汇款或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退款,并解除合同。所需银行汇款手续费由委托人负担。如委托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款要求,即视为委托人放弃。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战争、外交纠纷、签证政策变化等)的影响,导致申请学校及办理签证延误或停止,受托人将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受托人可为委托人顺延办理。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签证政策变化等。
第二十三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本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影响范围之外的情况不负责,如由中国政府、中国大学、拟前往国大使馆、拟前往国政府、拟前往国院校等机构决定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所签订的表明委托人欲申请的院校、专业等意愿的书面意见,经受托人书面确认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变更。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合同"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协议"是双方补充协议。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若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未满18周岁,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国留学属委托人自愿,委托人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本合同没有提及的任何费用,如在此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误学费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与受托人无关;若属于退款情况,则执行上述退款条例,委托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同意的附加条款:___________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留学生教育服务中______(章)
经手人: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
篇3: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_________
资格认定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_______________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________________专业,留学类别属________________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注: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几个学校专业或大类别专业)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中介服务费不包括护照费、公证费、使领馆文件认证费,签证费和机票款等费用。
其中人民币_______元系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该款应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即行支付;
人民币_______元系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该款应在获得申请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当天支付。
委托人如同时申请多所院校的,需交纳额外申请院校的通讯费计人民币_______元。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_________(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元。
甲方:乙方:日期:
篇4:委托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
我公司为使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 售后承诺
1、质保期一年。
2、质保期内免费保修,保修的日期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所售商品只要在质保期内符合保修条件,均可享受维修的服务,但下列情况则不在保修范围:
a、错误或者不正当使用;
b、人为损坏;
c、经他人维修过。
d、耗材
3、超过质保期的产品将由用户承担材料费、维修和往返运输及其它费用。
4、购买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可持银行汇款回执单据及所购物品到指定代理商或售后服务部进行检测、维修, 如不能维修可享受退货或换货处理。
二、 以下情况之一的产品,乙方仅能享受合理的有偿维修服务。
1、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或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其它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的。
三、 技术支持和服务
1、您随时登陆本公司网站从那里得到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无论在购买前还是购买后,您只需拨打电话致电查询。就会得到我们应用工程师关于您应用和需求的详细咨询。
四、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承诺义务;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甲方行使乙方的法律权利。
五、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无效时,双方可通过甲方当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篇5:委托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共同开拓市场,做好郴州地区的相关业务,乙方成为甲方在地区的售后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负责为乙方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与协助乙方共同开拓地区的业务,为乙方提供产品的维修配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2.制订并提供《维修收费标准》给乙方。
3.对乙方的服务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若乙方服务质量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售后服务人员或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4.对乙方不能维修的产品,甲方应提供技术协助乙方维修。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甲方在郴州各项目的售后服务,具有相关服务的设备及服务场地。
2.明确维修负责人和专职维修人员,同时提供售后服务地址及咨询电话给甲方,若有变更应提前十天通知甲方。
3.乙方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联络甲方协商处理。
4.接受甲方的指导与监督,按甲方提供的《售后维修月报表》格式及时、详细地记录维修信息,并在次月三日内传真给甲方。
三、维修费用的结算
1.甲方依据项目总金额额的_2%作为乙方的年度专项维修费用,甲方每年统计一次。
2.此费用专用于乙方维修物料的领用及其它维修所需的费用。
3.所有的维修物料均由甲方明确收费标准,乙方领用维修配件时,额度在其年度回款的_10_%内,可直接供给,超出部分甲方按维修物料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应超额费用。
4.如甲乙双方的经营合同终止时,乙方的售后服务义务(期限为产品销售之日起一年内)仍然存续的。乙方可以将售后服务的义务转给甲方,同时双方应结清相应的维修费用。
四、维修配件的申领及退换
1.为避免配件供应不及时,确保维修的及时性,乙方应计划领用配件,常用配件应建立库存。
2.乙方每月可填写《维修配件备料》单向甲方申领配件,甲方依此单向乙方随货发配件,对于加急配件(如,火车快件、空运)所产生的运输差价由乙方承担。
3.乙方每月所领用的配件按甲方制定的《维修收费标准》收费,甲方每月统计后与乙方核对。
五、退货的规定和程序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年的保修服务(时间从产品销售给顾客之日起计算),不提供退货服务,乙方对消费者附加的承诺由乙方自行兑现。
2.乙方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应及时对产品进行验收,发现非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包装破损,产品淋湿等)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属开箱不良.开箱不良的产品乙方应先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不了的,经甲方确认,可以申请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将甲方的产品销售给顾客后的十五日内(销售日期以产品回执单和销售发票为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属品质不良.品质不良的产品,乙方应先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不了的,经甲方确认,也可以申请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4.除上述开箱不良或品质不良的情况外,在保修期内的所有退货或返修货的返回运费、产品翻新配件费均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专项维修费用中扣除。产品修理完毕后返回乙方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5.乙方在保修期外的所有退货或返修货的往返运费、产品翻新配件费均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专项维修费用中扣除。
6.乙方遇特殊情况需返修或退货时,乙方应先向甲方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清单,经甲方准许后方可。对于未经甲方准许的退货(含返修),甲方可拒收,此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所有返甲方的货物,应包装完整,并保持货物的整洁;对于零乱不堪、配件残缺不全的货物甲方可拒收。乙方未提供退货清单或退货清单不详时,退货数量按甲方实收数为准。
六、本合同有效期
自__年__月__日至年_月__日止,有效期满另行签订。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可增补协议;经协商不成,可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代理人(或监护人):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受托人:_______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留学;留学层级属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预科)。
第二条 委托人的服务费分两次支付给受托人,分别为一次服务费和二次服务费。本协议签订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收到一次服务费、申请院校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学校申请手续。受托人获得所申请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二次服务费。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及签证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签证申请手续。委托人申请院校的数量及相应的服务费分别如下:(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一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
□B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两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
□C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其他费用(以下费用委托人可以自行交纳,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转交):
a. 校方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院校申请费、留位保证金、学费、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等):由委托人按申请院校的要求交纳;
b.使(领)馆签证费:由委托人按递交签证时前往国使(领)馆具体要求交纳;
c.体检费:由委托人按前往国使(领)馆指定医院的要求交纳。
d.委托人如委托受托人代办公证,公证费由委托人按公证处的要求交纳;
e.以及交纳以上费用可能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f.委托人如果委托受托人申请多于3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每增加一所,委托人需另外支付受托人中介服务费,此费用无论学校录取与否,都不退还。具体参见《补充协议》。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 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自费留学咨询服务,介绍拟留学国家教育制度和申请院校的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2.结合委托人条件帮助委托人选择前往国的学校和课程。委托人选择的拟留学国家的院校名称如下:
学校1. 专业:_______
学校2. 专业:_______
学校3. 专业:_______
委托人获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申请成功。若委托人需要延期录取通知书,双方协商一致后,受托人可为委托人按照拟留学国家院校及使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帮助和指导委托人填写各类申请表格;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有关手续。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3.若委托人签证申请被拒签,委托人需要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受托人可协助委托人再次申请赴拟留学国家留学签证的有关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七条 其他
1.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其所申请的学校及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联系所有相关事务,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指定需与委托人本人联系的情况除外;
2.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为委托人安排住宿,接机等服务,受托人可为委托人联系。
3.如委托人为18岁以下学生,应委托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人为受托人代为联系在拟留学国家的监护人服务;
4.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_______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若委托人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应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一经选择了相关的专业或学校,不应随意改动;如果委托人坚持更换已选定的专业或学校,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委托人负担;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地址、单位、收入等发生变化, 须立即通知受托人,以便受托人通知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
第十三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拟留学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院校录取,委托人可凭校方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退还委托人一次服务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的全部义务却被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拒签的,委托人可凭使(领)馆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分别退费:(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
□B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
□C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协议,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服务费。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签证后,视为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费。
第二十条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申请院校、办理签证过程中向所申请院校、驻华使(领)馆或政府部门交纳的费用,由委托人按照相关主体的退费规定向相关主体主张退费。受托人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有关的退费追索,但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退款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本合同和交纳服务费单据原件、校方或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拒绝证明、委托人退费申请书)后,7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相关规定退费。委托人可以亲自办理退费手续,也可出具有委托人正式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退款,委托人必需在委托书中详细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委托人的关系以及授予他(她)的权利等。受托人将通过银行汇款或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退款,并解除合同。所需银行汇款手续费由委托人负担。如委托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款要求,即视为委托人放弃。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战争、外交纠纷、签证政策变化等)的影响,导致申请学校及办理签证延误或停止,受托人将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受托人可为委托人顺延办理。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签证政策变化等。
第二十三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本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影响范围之外的情况不负责,如由中国政府、中国大学、拟前往国大使馆、拟前往国政府、拟前往国院校等机构决定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所签订的表明委托人欲申请的院校、专业等意愿的书面意见,经受托人书面确认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变更。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合同"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协议"是双方补充协议。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若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未满18周岁,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国留学属委托人自愿,委托人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本合同没有提及的任何费用,如在此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误学费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与受托人无关;若属于退款情况,则执行上述退款条例,委托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同意的附加条款: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或监护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篇7:上海市委托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服务协议书
委托调查服务合同书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诚信的原则,就以下调查内容达成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调查的内容:
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乙方以音像资料的形式(或照片)搜集证据。
二、甲乙双方协商的调查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此期间内,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委托的全部调查内容。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收取定金元,乙方按照合同调查内容完成任务后,乙方将所调查资料提交给甲方后,甲方付清余款元,在调查期间,乙方所有产生的费用跟甲方无关,合同总价元,如在合同期内,乙方无法按要求完成调查内容,则甲方的余款不给乙方;乙方如无任何资料显示在做此项调查,则甲方的前期款全额退回。
四、乙方本着合法维护甲方权益的目的而进行调查取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查证资料(刻录成光碟,拷贝到甲方提供的盘),只能用于甲方合法维护合法权益之用,如用于非法的目的和行为,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身承担。
同时,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所得。
五、乙方在调查期间须向甲方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一般是三天一次),所调查的有关资料,严格为甲方保密,调查结束后所有资料全部交给甲方,不能留任何备份资料,并完全捍卫甲方的权益,并保证不会向被调查方泄露任何有关的资料。
六、甲方如果在合同期内正常执行过程中单方终止协议,同样要承担合同要求调查的全部费用。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定,一经加盖公章,本协议的传真文件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
篇8:留学中介服务委托服务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Email:
委托人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Email:
受托人: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留学;留学层级属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预科)。
第二条 委托人的服务费分两次支付给受托人,分别为一次服务费和二次服务费。本协议签订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收到一次服务费、申请院校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学校申请手续。受托人获得所申请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二次服务费。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及签证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签证申请手续。委托人申请院校的数量及相应的服务费分别如下:(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一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B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两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C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其他费用(以下费用委托人可以自行交纳,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转交):
a. 校方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院校申请费、留位保证金、学费、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等):由委托人按申请院校的要求交纳;
b.使(领)馆签证费:由委托人按递交签证时前往国使(领)馆具体要求交纳;
c.体检费:由委托人按前往国使(领)馆指定医院的要求交纳。
d.委托人如委托受托人代办公证,公证费由委托人按公证处的要求交纳;
e.以及交纳以上费用可能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f.委托人如果委托受托人申请多于3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每增加一所,委托人需另外支付受托人中介服务费,此费用无论学校录取与否,都不退还。具体参见《补充协议》。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 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自费留学咨询服务,介绍拟留学国家教育制度和申请院校的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2.结合委托人条件帮助委托人选择前往国的学校和课程。委托人选择的拟留学国家的院校名称如下:
学校1. 专业:
学校2. 专业:
学校3. 专业:
委托人获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申请成功。若委托人需要延期录取通知书,双方协商一致后,受托人可为委托人按照拟留学国家院校及使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帮助和指导委托人填写各类申请表格;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有关手续。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3.若委托人签证申请被拒签,委托人需要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受托人可协助委托人再次申请赴拟留学国家留学签证的有关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七条 其他
1.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其所申请的学校及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联系所有相关事务,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指定需与委托人本人联系的情况除外;
2.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为委托人安排住宿,接机等服务,受托人可免费为委托人联系。
3.如委托人为18岁以下学生,应委托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人为受托人代为联系在拟留学国家的监护人服务;
4.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若委托人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应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一经选择了相关的专业或学校,不应随意改动;如果委托人坚持更换已选定的专业或学校,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委托人负担;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地址、单位、收入等发生变化, 须立即通知受托人,以便受托人通知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
第十三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拟留学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院校录取,委托人可凭校方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退还委托人一次服务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的全部义务却被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拒签的,委托人可凭使(领)馆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分别退费:(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B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C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协议,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服务费。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签证后,视为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费。
第二十条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申请院校、办理签证过程中向所申请院校、驻华使(领)馆或政府部门交纳的费用,由委托人按照相关主体的退费规定向相关主体主张退费。受托人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有关的退费追索,但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退款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本合同和交纳服务费单据原件、校方或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拒绝证明、委托人退费申请书)后,7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相关规定退费。委托人可以亲自办理退费手续,也可出具有委托人正式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退款,委托人必需在委托书中详细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委托人的关系以及授予他(她)的权利等。受托人将通过银行汇款或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退款,并解除合同。所需银行汇款手续费由委托人负担。如委托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款要求,即视为委托人放弃。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战争、外交纠纷、签证政策变化等)的影响,导致申请学校及办理签证延误或停止,受托人将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受托人可为委托人顺延办理。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签证政策变化等。
第二十三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本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影响范围之外的情况不负责,如由中国政府、中国大学、拟前往国大使馆、拟前往国政府、拟前往国院校等机构决定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所签订的表明委托人欲申请的院校、专业等意愿的书面意见,经受托人书面确认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变更。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合同”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协议”是双方补充协议。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若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未满18周岁,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国留学属委托人自愿,委托人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本合同没有提及的任何费用,如在此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误学费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与受托人无关;若属于退款情况,则执行上述退款条例,委托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同意的附加条款: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或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______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章)
经手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9:委托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人:
乙方:
法人: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 合作内容:甲方所代理汽车品牌的售后服务工作全权委托乙方进行管理、服务。
二、 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售后维修所需的场地,用于建设维修地沟,建设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2. 甲方为乙方提供售后所需的工具房两间,乙方所用水电费自理。
3. 乙方售后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乙方负责聘用、管理、以及薪酬发放,服务人员劳动保护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 乙方必须投入充足的资金来保证售后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因资金短缺影响到配件的供应,导致客户投诉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5.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要求标准建设配件库,由专人负责采购、管理、发放,并管理好索赔件。
6. 乙方必须购置售后服务工作中所需的专用维修工具,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7. 乙方必须按时参加厂家的售后服务工作会议,不得借故缺席,必须配备专用的救援车辆,以满足售后服务工作的需要。
8. 乙方所聘用的技术人员去售后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人员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9. 乙方必须认真做好维修场地的防火防盗以及卫生工作。
10. 乙方去售后服务过程中,因技师技术原因,工作责任心,态度等与客户发生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11. 甲乙双方合作期届满后,如不能续签协议,乙方在合作期内购置原厂完好的配件由甲方按原进价收回。
三、 售后相关费用收取的规定:
1. 甲方与各汽车厂家的全年销售与售后服务挂钩的奖励均归甲方所有,售后单项奖归乙方。
2. 各品牌汽车的首保费用均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必须对客户负责,认真做好车辆的各项保养服务工作。
3. 售后服务过程中,工时及配件费用的收取,严格按照各厂家的收取标准执行。
4. 乙方不得擅自更改配件的价格。
5. 售后服务中正常索赔的相关费用归乙方所有,非正常索赔的费用净利润甲、乙双方按1:1进行分成。
四、 特别规定:
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税务、厂家均以榆林XX公司出面,涉及行业检查、管理均以乙方出面。
2、 甲方在销售过程中,所经营品牌或总的销售量达到200台时,甲方向乙方以售后总利润的10%进行提成,由财务人员核对后按月进行结算。
五、 合同期限:叁年,每年度新补充的业务分成内容在本协议框架内形成补充协议。
六、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年 月 日
篇10:上海市委托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服务协议书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简称乙方):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诚信的原则,就以下调查内容达成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调查的内容:
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乙方以音像资料的形式(或照片)搜集证据。
二、甲乙双方协商的调查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此期间内,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委托的全部调查内容。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收取定金元,乙方按照合同调查内容完成任务后,乙方将所调查资料提交给甲方后,甲方付清余款元,在调查期间,乙方所有产生的费用跟甲方无关,合同总价元,如在合同期内,乙方无法按要求完成调查内容,则甲方的余款不给乙方;乙方如无任何资料显示在做此项调查,则甲方的前期款全额退回。
四、乙方本着合法维护甲方权益的目的而进行调查取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查证资料(刻录成光碟,拷贝到甲方提供的盘),只能用于甲方合法维护合法权益之用,如用于非法的目的和行为,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身承担。
同时,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所得。
五、乙方在调查期间须向甲方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一般是三天一次),所调查的有关资料,严格为甲方保密,调查结束后所有资料全部交给甲方,不能留任何备份资料,并完全捍卫甲方的权益,并保证不会向被调查方泄露任何有关的资料。
六、甲方如果在合同期内正常执行过程中单方终止协议,同样要承担合同要求调查的全部费用。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定,一经加盖公章,本协议的传真文件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篇11:委托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合称为“合同双方”或者“双方”,单独称为“合同一方”或者“一方”。 前 言
鉴于:
乙方希望与甲方建立“东风标致”系列轿车售后服务合作关系,成为甲方的二级服务网点,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向东风标致轿车最终用户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其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业务的法定资质与资格,并具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甲方同意将乙方发展为甲方的二级网点,与乙方建立“东风标致”系列轿车售后服务合作关系; 因此,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兹达成如下条款与内容: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合同内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1 售后服务:系指乙方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购买 “东风标致”系列轿车的客户提供服务,包括新车检查、定期保养、常规修理、质量担保及备件与附件供应等。
1.2 采购价格:系指甲方向乙方销售产品的价格标准。服务价格:系指乙方向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标准,工时价格、配件价格等。
1.3 服务区域:系指甲方许可乙方售后服务的特定区域。
1.4 二级网点:系指依据本合同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的服务商。
1.5 “最终用户”或者“用户”:系指以非转售为目的、用于生产经营和/或生活消费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指东风标致汽车车主。
第二条 宗旨与目的
2.1 本合同旨在确定乙方作为甲方的二级服务网点,在本合同规定的区域内开展东风标致系列产品售后服务活动的条款与条件。
2.3 本合同项下,合同双方之间建立的为买卖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与被雇佣、合伙或者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合同双方均应以其自身名义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与责任。
2.4 东风标致与乙方之间不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建立任何合同关系。因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东风标致承担因甲方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乙方的售后服务区域
3.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服务区域为:
乙方应当仅在上述区域内开展售后服务活动。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区域外开展售后服务活动。乙方违反本规定的,视为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
3.2 如乙方在服务区域内不能履行和开展售后服务活动时,甲方可在服务区域内发展新的二级网点,乙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3.3 甲方保留在服务区域内自行向任何用户提供服务指导的权利。对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甲方要求乙方对其售后服务活动给予协助的,乙方应当积极提供协助。
第四条 乙方售后服务活动的范围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范性管理文件的规定,在本区域内开展下列售后服务活动:
(1)向甲方购买东风标致系列汽车配件,并向最终用户进行安装、销售;
(2)根据甲方要求,开展售后服务的宣传、促销与广告活动;
(3)根据甲方要求建立用户档案,及时向甲方反馈用户信息和相关商业数据(维修委托书、维修结算单、质量担保相关的物证),及时反馈用户投诉信息,并按甲方要求及时予以处理等;
(4)根据甲方要求,收集和向甲方提供与本区域内的售后服务活动有关的市场信息、质量信息、政策信息、经营环境信息、竞争对手与竞争对手动态等各类商务和技术信息。
(5)协助甲方配合东风标致开展免费检查、维修活动。
(6)其它甲方许可乙方开展的与售后服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协助或者许可他人直接或间接地开展维护、保养或修理活动,否则即构成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第五条 乙方的经营准则
5.1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规定,积极在本区域内向最终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维护和提高东风标致和甲方的信誉。
5.2 乙方在开展本合同项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职员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东风标致以及甲方提出的各项职业准则。
5.3 乙方应当依照甲方的具体商务指令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售后服务计划和指标,并积极予以实施和完成。
5.4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依法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其资产、资金等各项财务指标始终满足开展本合同项下经营活动之需要。东风标致和/或甲方对二级网点的财务指标制订专门标准的,乙方应确保其各项财务指标符合该标准。
5.5 乙方应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经营业务与乙方可能开展的其它业务加以区分,分别经营并独立核算,不得为开展其它业务而挪用其为开展本合同业务而筹措的资金及购买的专用设备和配置的专业人员等。
5.6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售后服务中全部使用甲方供应的东风标致原装备件,仅用于对最终用户的售后服务,并且严格执行东风标致统一服务价格。否则,即构成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
5.7 乙方必须购买必要的东风标致专用工具和诊断设备,确保常用保养和小修配件库存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
5.8 东风标致、甲方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调查和回访以及跟踪客户投诉等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5.9 质量担保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东风标致的质量担保政策,对所有发生的担保案例必须事先向甲方质量担保员申请备案,通过照片等相关物证书面确认后才能实施索赔,否则发生的无效索赔而产生的费用由二级网点自行承担;
5.10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不得低于__万元,合同终止时退还。
5.1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企业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资本结构、重大组织结构的变更,或者乙方调整其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上述变更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
可能损害甲方或东风标致商业利益的;
造成双方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的;
导致东风标致和甲方的同业竞争者和/或他们的关联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乙方股份的。
第六条 网点建设、人员与培训
6.1 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应依照价甲方的有关要求,自行负责建设、改造或者更新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
6.2 乙方应确保上述经营场所、设施与设备等用于开展本合同项下的售后服务活动。
6.3 乙方应选聘足够的、具有熟练商务和/或技术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开展合同售后服务活动。
6.4 乙方应制订员工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甲方不定期组织的与售后服务有关的培训,不断提高乙方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 甲方的商务支持和商务政策
7.1 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资料。
7.2 甲方将东风标致对二级网点的各项售后服务政策和要求向乙方及时传达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7.3 甲方按照东风标致的质量标准检查乙方的售后服务工作并促进乙方提高维修和服务水平,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品牌忠诚度。
7.4 甲方给予乙方的采购价格为东风标致统一成本价格上浮 10 %,甲方保留因市场变化调整上浮比例的权利,但应事前告之乙方。
第八条 保密责任
8.1 兹明确,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文件、标准、数据等(不包括有关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收集和备档保存的各类商务与技术信息、文件与材料等,均为东风标致或者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当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东风标致或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的载体或者内容部分或者全部地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8.3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未能生效或者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归档,对其该资料的用途也随之终止。
8.4 乙方将对乙方的职员全面实行上述保密责任教育。
8.5 本合同终止后,不论合同终止原因如何,本保密条款仍继续对乙方具有无条件的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期限与终止
9.1 合同的生效与续签
除本合同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期满前,本合同双方将就本合同的续签或重新签订事宜进行协商。
9.2 合同的终止
9.2.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告终止:
(1) 依本合同10.1条,本合同履行期届满;
(2) 合同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3) 一方歇业、停业、破产、被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4) 一方丧失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法定资质或资格,或依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5) 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其他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
(6) 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实际履行必要的。
9.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须对乙方作出赔偿:
(1) 乙方连续三个季度客户满意度考核未达到东风标致要求的;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经甲方通知其改正后30日内未予以纠正的;
(3) 乙方逾期支付甲方的任何货款或其它应付款项,而又没提前做任何解释的;
(4) 乙方的经营行为对东风标致或者甲方的形象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9.2.3 本合同终止后,不论合同的终止原因如何,乙方应当:
(1) 立即停止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活动;
(2) 停止使用并及时退还甲方向其提供的各类文件、数据、信息、档案、资料、文件、材料和物品等(包括复制品),即使这些文件、数据、信息、档案、资料、文件、材料和物品等是有偿取得的,但不包括已购买的工具设备;
(3) 停止使用并向甲方全面提交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收集和保存的各类文件、数据、信息、档案、资料、文件、材料和物品等(包括复制品),或者按甲方要求加以处置,即使这些文件、数据、信息、档案、资料、文件、材料和标识、物品等是有偿取得的。
9.2.4 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尚未执行完毕的售后服务活动同时终止。乙方不得以受到损失为由要求甲方作出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 分包与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和由甲方报东风标致备案,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分包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对于双方之间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为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达成的全面、完整的协议。自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起,双方此前就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达成的其它任何协议、备忘录、纪要和文件等,均被本合同所取代。
12.2 一方在任何时候未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某一项权利的,不视为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该方在以后向另一方主张此项权利。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以资证明。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篇12:委托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法人:
乙方:法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甲方所代理汽车品牌的售后服务工作委托乙方进行管理、服务。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售后维修所需的场地,用于建设维修车间,建设费用由乙方负责,水电费用由双方负责,。
2.甲方为乙方提供售后保养所需的原厂配件,维修配件由双方共同承担进货、备货成本。
3.售后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乙方负责聘用、管理、以及薪酬发放,人员劳动保护由乙方负责。
4.在售后服务过程中,因技师技术原因,工作责任心,态度等与客户发生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5.甲乙双方合作期届满后,如不能续签协议,双方在合作期内购置原厂完好的配件由甲方按原进价收回。
三、售后相关费用收取的规定:
1.甲方按厂家指导价格设定配件费、工时费,并按照保养手册下单收费,费用单据由客户及甲乙双方各持一联。
2.双方在售后服务过程中,工时及配件费用的收取,严格按照各厂家的收取标准执行。
3.双方根据单据结算利润,利润双方五五分成,由双方财务人员核对后按月进行结算。
4.除去配件进货成本、水电费外所收所有费用皆为利润。
四、特别规定:
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涉及厂家均以甲方出面,涉及行业检查、管理均以乙方出面。
2、新补充的业务分成内容在本协议框架内形成补充协议。
五、合同期限:壹年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3: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付款:
受托人:suihian trading & info pte.led.
公司注册号码:20xx14442g
注册国家: 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lin huirong
地址:111 north bridge road #21-01 peninsula plaza singapore 179098
电话:0065-91016629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新加坡 院校外文名称,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当申请学生签证成功后,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或者是等值新元。如果在申请学生签证成功后,委托人需要取消留学,需缴纳委托人40%的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条 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1 替委托人在指定的学校报名
2 替委托人申请学生签证
3 帮助委托人在新加坡找好住所
4 在委托人来新加坡的时候接飞机
5 帮助委托人熟悉学校环境
6 帮助委托人办理银行卡,易通卡
二、受托人义务
第五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六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2.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3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七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第八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十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应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协助追回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四条 受托人未能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受托人因自身原因,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可以自行销毁。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受托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篇14: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英国1.____2.____3.___
_(院校名称,以外文为准;院校中文名称分别为1.____2.____3.____)留学,就读______专业硕士学位,该学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认。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x万x仟元整(x元),其中包括申请入学、办理签证以及与其相关的中介服务等费用。支付方式为:
1、 本协议生效的同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第一笔服务费人民币x仟x佰元整(x元)。
2、委托人在收到校方录取通知的同时,向受托人支付第二笔服务费人民币x仟x佰元整(x元)。
二、受托人义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就读所在国硕士学位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必须于十五日内,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x佰圆整(x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___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3.委托人获取签证后,如需要安排住宿、接机等本协议以外的服务,受托人可免费为委托人联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其他
1.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已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万x仟整(x元),并在___年___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x%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x仟圆整(x元)。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
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二十条 如非受托人原因而委托人签证申请被拒签,凭使领馆拒签信原件,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退款要求,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x仟圆整(x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经委托人同意,也可1、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再次申请同国签证不另行收取服务费;或2、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一次赴第三国的留学申请服务(服务内容同本协议),受托人已收费用用以充抵该服务应收费用(按第三国的服务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受托人应退还给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和应支付的违约金,应于退还和支付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退还和支付。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 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六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篇15: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付款:
受托人:
公司注册号码:
注册国家: 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新加坡 院校外文名称,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当申请学生签证成功后,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或者是等值新元。如果在申请学生签证成功后,委托人需要取消留学,需缴纳委托人40%的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条 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1 替委托人在指定的学校报名
2 替委托人申请学生签证
3 帮助委托人在新加坡找好住所
4 在委托人来新加坡的时候接飞机
5 帮助委托人熟悉学校环境
6 帮助委托人办理银行卡,易通卡
二、受托人义务
第五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六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2.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3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七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第八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十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应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协助追回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四条 受托人未能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
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方:乙方:日期:
篇16: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本合同前注意事项
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本合同以盖有“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正式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为有效合同。
本合同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费必须向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务交纳(或汇入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中),以收到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正式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正式票据,受托人有权停止履行该合同中任何的责任并对委托人交付的费用不付任何责任。
本合同中涉及学校申请费、使馆签证费、注册费、学校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学费、押金等,必须由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向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财务或相关学校、领馆等机构交纳,以收到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涉及一切款项转、交、退等责任,受托人概不负责。
委托人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护照、公证、体检、翻译、机票等杂费应向有关办理机构缴纳,如委托受托人代办,款项必须向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或办事处财务交纳,并以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代收款票据为收款凭证,如无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代收款票据,受托人对此业务概不负责。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代理人(或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留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留学;留学层级属 (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预科)。
第二条 委托人的服务费分两次支付给受托人,分别为一次服务费和二次服务费。本协议签订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收到一次服务费、申请院校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学校申请手续。受托人获得所申请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时,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支付二次服务费。受托人收到该款项及签证所需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签证申请手续。委托人申请院校的数量及相应的服务费分别如下:(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一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B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两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C类: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院校。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一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二次服务费 元人民币。
第三条 其他费用(以下费用委托人可以自行交纳,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转交):
a. 校方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院校申请费、留位保证金、学费、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等):由委托人按申请院校的要求交纳;
b.使(领)馆签证费:由委托人按递交签证时前往国使(领)馆具体要求交纳;
c.体检费:由委托人按前往国使(领)馆指定医院的要求交纳。
d.委托人如委托受托人代办公证,公证费由委托人按公证处的要求交纳;
e.以及交纳以上费用可能发生的银行手续费。
f.委托人如果委托受托人申请多于3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每增加一所,委托人需另外支付受托人中介服务费,此费用无论学校录取与否,都不退还。具体参见《补充协议》。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 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自费留学咨询服务,介绍拟留学国家教育制度和申请院校的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2.结合委托人条件帮助委托人选择前往国的学校和课程。委托人选择的拟留学国家的院校名称如下:
学校1. 专业:
学校2. 专业:
学校3. 专业:
委托人获得其中任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申请成功。若委托人需要延期录取通知书,双方协商一致后,受托人可为委托人按照拟留学国家院校及使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帮助和指导委托人填写各类申请表格;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有关手续。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3.若委托人签证申请被拒签,委托人需要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受托人可协助委托人再次申请赴拟留学国家留学签证的有关手续,受托人不另收服务费。
第七条 其他
1.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其所申请的学校及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联系所有相关事务,拟留学国家使(领)馆或移民局指定需与委托人本人联系的情况除外;
2.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为委托人安排住宿,接机等服务,受托人可免费为委托人联系。
3.如委托人为18岁以下学生,应委托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人为受托人代为联系在拟留学国家的监护人服务;
4.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若委托人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应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提交日期。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一经选择了相关的专业或学校,不应随意改动;如果委托人坚持更换已选定的专业或学校,由此引起的费用及损失由委托人负担;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地址、单位、收入等发生变化, 须立即通知受托人,以便受托人通知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或移民局;
第十三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拟留学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全部义务而未被所申请院校录取,委托人可凭校方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退还委托人一次服务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履行了合同、协议的全部义务却被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拒签的,委托人可凭使(领)馆书面通知向受托人主张退费。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在本协议第二条所选择的类别分别退费:(勾出并填写大小写金额)
□A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B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C类:退还服务费共计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协议,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服务费。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一次服务费;受托人在协助委托人获得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签证后,视为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费。
第二十条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申请院校、办理签证过程中向所申请院校、驻华使(领)馆或政府部门交纳的费用,由委托人按照相关主体的退费规定向相关主体主张退费。受托人可以协助委托人进行有关的退费追索,但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退款所需资料(具体包括本合同和交纳服务费单据原件、校方或拟留学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拒绝证明、委托人退费申请书)后,7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相关规定退费。委托人可以亲自办理退费手续,也可出具有委托人正式签字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退款,委托人必需在委托书中详细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委托人的关系以及授予他(她)的权利等。受托人将通过银行汇款或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退款,并解除合同。所需银行汇款手续费由委托人负担。如委托人未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退款要求,即视为委托人放弃。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战争、外交纠纷、签证政策变化等)的影响,导致申请学校及办理签证延误或停止,受托人将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受托人可为委托人顺延办理。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签证政策变化等。
第二十三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本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影响范围之外的情况不负责,如由中国政府、中国大学、拟前往国大使馆、拟前往国政府、拟前往国院校等机构决定的事项。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所签订的表明委托人欲申请的院校、专业等意愿的书面意见,经受托人书面确认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变更。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合同”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协议”是双方补充协议。
八、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若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未满18周岁,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国留学属委托人自愿,委托人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本合同没有提及的任何费用,如在此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误学费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与受托人无关;若属于退款情况,则执行上述退款条例,委托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同意的附加条款: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或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受托人:
经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7:委托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合称为“合同双方”或者“双方”,单独称为“合同一方”或者“一方”. 前 言
鉴于:
乙方希望与甲方建立“东风标致”系列轿车售后服务合作关系,成为甲方的二级服务网点,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向东风标致轿车最终用户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其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业务的法定资质与资格,并具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甲方同意将乙方发展为甲方的二级网点,与乙方建立“东风标致”系列轿车售后服务合作关系; 因此,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兹达成如下条款与内容: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合同内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1 售后服务:系指乙方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购买 “东风标致”系列轿车的客户提供服务,包括新车检查、定期保养、常规修理、质量担保及备件与附件供应等.
1.2 采购价格:系指甲方向乙方销售产品的价格标准.服务价格:系指乙方向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标准,工时价格、配件价格等.
1.3 服务区域:系指甲方许可乙方售后服务的特定区域.
1.4 二级网点:系指依据本合同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的服务商.
1.5 “最终用户”或者“用户”:系指以非转售为目的、用于生产经营和/或生活消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指东风标致汽车车主.
第二条 宗旨与目的
2.1 本合同旨在确定乙方作为甲方的二级服务网点,在本合同规定的区域内开展东风标致系列产品售后服务活动的条款与条件.
2.3 本合同项下,合同双方之间建立的为买卖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与被雇佣、合伙或者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合同双方均应以其自身名义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与责任.
2.4 东风标致与乙方之间不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建立任何合同关系.因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东风标致承担因甲方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乙方的售后服务区域
3.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服务区域为:
乙方应当仅在上述区域内开展售后服务活动.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区域外开展售后服务活动.乙方违反本规定的,视为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
3.2 如乙方在服务区域内不能履行和开展售后服务活动时,甲方可在服务区域内发展新的二级网点,乙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3.3 甲方保留在服务区域内自行向任何用户提供服务指导的权利.对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甲方要求乙方对其售后服务活动给予协助的,乙方应当积极提供协助.
第四条 乙方售后服务活动的.范围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范性管理文件的规定,在本区域内开展下列售后服务活动:
(1)向甲方购买东风标致系列汽车配件,并向最终用户进行安装、销售;
(2)根据甲方要求,开展售后服务的宣传、促销与广告活动;
(3)根据甲方要求建立用户档案,及时向甲方反馈用户信息和相关商业数据(维修委托书、维修结算单、质量担保相关的物证),及时反馈用户投诉信息,并按甲方要求及时予以处理等;
(4)根据甲方要求,收集和向甲方提供与本区域内的售后服务活动有关的市场信息、质量信息、政策信息、经营环境信息、竞争对手与竞争对手动态等各类商务和技术信息.
(5)协助甲方配合东风标致开展免费检查、维修活动.
(6)其它甲方许可乙方开展的与售后服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协助或者许可他人直接或间接地开展维护、保养或修理活动,否则即构成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第五条 乙方的经营准则
5.1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规定,积极在本区域内向最终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维护和提高东风标致和甲方的信誉.
5.2 乙方在开展本合同项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职员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东风标致以及甲方提出的各项职业准则.
5.3 乙方应当依照甲方的具体商务指令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售后服务计划和指标,并积极予以实施和完成.
5.4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依法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其资产、资金等各项财务指标始终满足开展本合同项下经营活动之需要.东风标致和/或甲方对二级网点的财务指标制订专门标准的,乙方应确保其各项财务指标符合该标准.
5.5 乙方应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经营业务与乙方可能开展的其它业务加以区分,分别经营并独立核算,不得为开展其它业务而挪用其为开展本合同业务而筹措的资金及购买的专用设备和配置的专业人员等.
5.6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售后服务中全部使用甲方供应的东风标致原装备件,仅用于对最终用户的售后服务,并且严格执行东风标致统一服务价格.否则,即构成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
5.7 乙方必须购买必要的东风标致专用工具和诊断设备,确保常用保养和小修配件库存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
5.8 东风标致、甲方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调查和回访以及跟踪客户投诉等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5.9 质量担保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东风标致的质量担保政策,对所有发生的担保案例必须事先向甲方质量担保员申请备案,通过照片等相关物证书面确认后才能实施索赔,否则发生的无效索赔而产生的费用由二级网点自行承担;
5.10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不得低于__万元,合同终止时退还.
5.1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企业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资本结构、重大组织结构的变更,或者乙方调整其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上述变更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
可能损害甲方或东风标致商业利益的;
造成双方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的;
导致东风标致和甲方的同业竞争者和/或他们的关联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乙方股份的.
第六条 网点建设、人员与培训
6.1 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应依照价甲方的有关要求,自行负责建设、改造或者更新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
6.2 乙方应确保上述经营场所、设施与设备等用于开展本合同项下的售后服务活动.
6.3 乙方应选聘足够的、具有熟练商务和/或技术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开展合同售后服务活动.
6.4 乙方应制订员工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甲方不定期组织的与售后服务有关的培训,不断提高乙方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 甲方的商务支持和商务政策
7.1 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资料.
7.2 甲方将东风标致对二级网点的各项售后服务政策和要求向乙方及时传达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7.3 甲方按照东风标致的质量标准检查乙方的售后服务工作并促进乙方提高维修和服务水平,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品牌忠诚度.
7.4 甲方给予乙方的采购价格为东风标致统一成本价格上浮 10 %,甲方保留因市场变化调整上浮比例的权利,但应事前告之乙方.
第八条 保密责任
8.1 兹明确,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文件、标准、数据等(不包括有关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收集和备档保存的各类商务与技术信息、文件与材料等,均为东风标致或者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当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东风标致或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的载体或者内容部分或者全部地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8.3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未能生效或者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归档,对其该资料的用途也随之终止.
8.4 乙方将对乙方的职员全面实行上述保密责任教育.
8.5 本合同终止后,不论合同终止原因如何,本保密条款仍继续对乙方具有无条件的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期限与终止
9.1 合同的生效与续签
除本合同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期满前,本合同双方将就本合同的续签或重新签订事宜进行协商.
9.2 合同的终止
9.2.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告终止:
(1) 依本合同10.1条,本合同履行期届满;
(2) 合同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3) 一方歇业、停业、破产、被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4) 一方丧失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法定资质或资格,或依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5) 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其他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
(6) 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实际履行必要的.
9.2.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须对乙方作出赔偿:
(1) 乙方连续三个季度客户满意度考核未达到东风标致要求的;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经甲方通知其改正后30日内未予以纠正的;
(3) 乙方逾期支付甲方的任何货款或其它应付款项,而又没提前做任何解释的;
(4) 乙方的经营行为对东风标致或者甲方的形象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9.2.3 本合同终止后,不论合同的终止原因如何,乙方应当:
(1) 立即停止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活动;
(2) 停止使用并及时退还甲方向其提供的各类文件、数据、信息、档案、资料、文件、材料和物品等(包括复制品),即使这些文件、数据、信息、档案、资料、文件、材料和物品等是有偿取得的,但不包括已购买的工具设备;
(3) 停止使用并向甲方全面提交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收集和保存的各类文件、数据、信息、档案、资料、文件、材料和物品等(包括复制品),或者按甲方要求加以处置,即使这些文件、数据、信息、档案、资料、文件、材料和标识、物品等是有偿取得的.
9.2.4 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尚未执行完毕的售后服务活动同时终止.乙方不得以受到损失为由要求甲方作出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 分包与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和由甲方报东风标致备案,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分包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对于双方之间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为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达成的全面、完整的协议.自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起,双方此前就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达成的其它任何协议、备忘录、纪要和文件等,均被本合同所取代.
12.2 一方在任何时候未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某一项权利的,不视为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该方在以后向另一方主张此项权利.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以资证明.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18: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留学类别属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包括 、 等。支付方式为 。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 2 —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5.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受托人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 3 —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在 年 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 %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 4 —
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 年 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受托人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受托人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受托人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