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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汇集11篇)

发布于2023-12-21 09:53,全文约 39126 字

篇1:2023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报告_安全工作计划_网

2020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报告

【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安全发展”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文件精神,以“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推进校园安保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规范学校安全制度管理,深化安全隐患整改,强化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1.严防学校发生校舍倒塌、楼梯间踩踏、火灾、交通和食物中毒等恶性事故;努力控制在校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率为零。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使学生安全知识与安全信息知晓率在100%以上。

3.学校内食堂和小卖部进货索票率、索证率、《学校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建立率100%;确保学校内食堂、小卖部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和健康安全知识培训率100%。

4.完善部门联动的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消除校园周边的安全隐患,降低出险率,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险投保率100%。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认识,强化责任

继续强化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工作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以对广大师生的生命和国家、个人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定,健全安全工作网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特别是要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今年上半年,组织人力对本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并于7月20日前将梳理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装订成册报市教育局教育股备案。学校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健全和强化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督办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告备案制度、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制度等,通过科学的制度,规范管理,保障学校的安全。努力探索和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在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基础上,切实将“一票否决”引入考核、评估、评优、奖惩等工作中。

(三)重视教育,提高实效

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既是防范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学校把安全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中,保证每周有1课时的安全教育时间,以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护自救能力,

1.大力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学校利用课堂教学、班会、校会、视频、广播等对师生进行以提高学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要把交通安全、防溺水、防踩踏、食品卫生、火灾防范、疾病防疫、心理健康等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重中之重,同时也要开展防邪教和非法宗教渗透、防止不良网络信息和不良书刊材料侵扰等教育,以及遇到危险时的报警、求助能力训练,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另外,各校还要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日”活动为契机,制定教育主题,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全体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2.扎实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继续完善学校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应有总体应急预案、分类应急预案、岗位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以上学生安全逃生演练或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自护自救能力,使学生掌握正确的救人方法,以避免救人不成反害己的现象发生。要结合学校实际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制定完善校园突发暴力伤害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校园应急处置演练。

3.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安全学习培训。一是要组织教职工学习学校各项安全制度,使他们明确自己应知及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养成严格按制度操作的良好习惯,规范他们的工作行为。二是要组织教师学习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进一步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对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三是要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进一步增强教师依法治教的意识,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施教行为,倡导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管理,严于防范

1.重点遏制溺水事故和交通事故,减少学生非正常死亡。

(1)加强对学生游泳安全事故的防范。一是要对学生加强教育,特别是要摸清游泳戏水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点教育和管理,强调学生必须在家长的陪同下才能去游泳。二是要转变教育方式方法,适当采用具有强烈刺激效果的视频提高教育的实效性。三是有条件的学校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培养学生的游泳技能。四是要向家长做好宣传教育,利用家长会、家长信、家访、电访等形式,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明确家长监管子女的责任,引起家长对子女安全监护的重视。五是协调有关部门在事故易发的山塘、水库、江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组织安全巡视员进行巡视监管,一旦发现有游泳的学生,要及时劝退,并告知家长。六是根据季节变化,提前发布预警,及时有效做好防溺水工作。各校要坚持将防溺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课题来研究,重新制定并执行新一年的防溺水工作方案,并于4月20日前将本校本年度的防溺水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教育股备案。

(2)加强学生上学、放学的途中安全事故的防范。针对农村学生居住分散、离学校遥远,以及城区、乡镇学校大多处在交通主干线上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途中安全。一是要加强对中小学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增强遵章守法意识,教育学生严禁搭乘“三无车”、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二是继续组织好上学、放学期间学生安全过马路工作。三是组织好学生路队工作。四是要联系交警部门,在上学、放学时段,增加警力维持学校门口路段的安全秩序,确保学生放学安全。五是在天气恶劣的时候,及时通知家长接送或组织教师进行护送,并按照《关于印发〈xx市学校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x教基[201x]x号)操作。六是加强校车及其驾驶员管理,落实车况日检制度,落实学生上、下校车考勤和交接制度。七是公交车未通达的村庄,向家长做好宣传教育,建议家长进行接送。八是加强学校内部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进出线路和停放,教育教师在校园内安全避让。

2.强化校园安保措施,预防校园暴力侵害。一要配足配齐保安人员和安保设备设施,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保安队伍。二要严格把好校门关,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夜间巡逻。三要落实课间休息、放学时段重点岗位值班巡逻制度,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四要建立和完善警校共建制度,共建“平安校园”。要积极联系当地派出所,争取公安部门派员加大校园周边治安的巡逻密度,坚决打击学校及周边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流氓团伙、黑恶势力,遏制校园暴力事件。六要高度重视特殊学生群体的安全工作。各校要做好各类特殊学生的排摸,落实德育导师制,有针对性的做好心理疏导、生活帮扶指导工作,重点关注心理有障碍、家庭有问题、行为有偏差的学生和特殊体质学生,加强心理干预和治疗,切实落实特殊学生家长告知制度。要定期排查涉及学校和师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消除安全隐患。七要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各校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法制报告团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法制咨询,牢固树立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法制教育要坚持与课堂教学相结合,始终突出主渠道;要与德育活动相结合,努力增强吸引力;要与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增强守法自觉性;要同转化差生工作相结合,严格把好预防关;要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扩大教育覆盖面,把青少年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

3.继续加强饮食卫生和疾病预防工作。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饮食安全。一是定期开展食堂人员的培训,提高食堂人员素质,务必做到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二是加强食品来源、储存、加工、去向的跟踪、登记等方面的管理,贯彻落实《转发关于印发〈江门市学校食品采购索证工作指引〉的通知》(x教基[201x]x号)要求,确保各个环节安全管理到位。三是严格饮食场所的管理,食堂要有防蝇设施和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洗涤蔬菜与肉类水池分开等设施,并加快学校食堂上等级建设。学校食堂要严格控制非食堂工作人员入内,及时关门上锁,确保食品安全。四是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做好流行病季节的晨检、午检工作,严格落实传染病隔离制度,及时上报各类传染病信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学校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卫生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教育学生不到校外的流动摊点购买食品等,严防病从口入。

4.落实各个时段的考勤制度,以及加强寄宿生的管理。发现学生缺勤,要及时了解学生的去向,及时报告学校和家长。学生请假原则上应由家长提出,否则班主任应联系家长,得到家长同意方可批假。制订和完善寄宿生点名册、宿舍安全检查记录、宿舍日常工作检查记录、宿舍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表册制度。严格执行寄宿生就寝点名制度,严防寄宿生就寝后离校,严禁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借宿,把好房门关。要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对学生提出“四会四美”,即学生学会关爱、学会清洁、学会自护、学会自理;心灵美、语言美、仪表美、环境美。要加强宿舍环境卫生建设,做好宿舍的消毒、通风工作,消除宿舍异味,确保空气新鲜,预防流行性疾病发生。

5.狠抓消防安全工作。火灾事故的危险性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要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把消防安全工作做实做细:一要加强教育;二要加强逃生演练;三要完善消防设施和标志,保障疏散逃生通道畅通,教学、生活用楼还没有安装应急疏散标志和应急疏散图的学校要尽快安装;四要定期开展检查。

6.加强学校安全隐患整改及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学校内部要重点加强校舍安全管理,特别是台风季节的校舍安全管理。要重视学校的消防器材、防盗警报器材的配备和更新,特别是有贵重设备、设施的室场(含办公室)务必要落实防盗监控措施,确保校园财产的安全。在学校外部,要密切关注学校周边环境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严重危害学生健康成长及人身安全的现象。要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和取缔学校周边的不合法小商贩、游戏厅、网吧等,抓好校园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五)强化风险意识,做好校(园)方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各学校、幼儿园要提高风险意识,认真做好校(园)方责任险的投保工作,按市教育局的要求到统一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力求通过这一举措,化解学生在校(园)发生意外事故引发的家长与学校矛盾,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减轻学校的安全管理压力。

(六)强化报告意识,及时做好安全工作汇报。

各校(园)要及时、认真做好安全专项检查、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死亡情况等材料的上报工作,克服麻痹、厌战思想,及时把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向教育局汇报,不得瞒报、缓报,注意安全管理过程材料的收集、分类归档,每个学期结束后都必须按照《xx市校(园)安全工作档案制度》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篇二】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校周边综治工作机制

1、完善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治安防范、校车安全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机构。

2、健全工作制度。各地校园治安防范、校车安全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结合当前校园安全形势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健全各地各学校联络员制度,健全完善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形势研判、情况信息、工作述职、目标考核、检查督导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工作统筹,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3、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切实落实本地本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保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加强安全法治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4、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切实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小学生命安全教育每周一个课时,心理健康教育每两周一个课时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生命安全教育,并做到教材、教师、课时“三落实”。

5、加强法治教育。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每半年举办一次法治讲座。推进法治教育进课堂。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拟创建法治教育示范学校20所。

6、开展应急逃生演练。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12防震减灾日”、“11.9全国消防日”等有利时机,每学期要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应急逃生演练活动,并做到有方案、有组织、有总结,切实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三、夯实安全防范体系,提升校园治安防控能力

7、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切实按照《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技术标准》配齐配强安保人员及监控、防护、报警设施设备。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安保人员值班备勤工作,强化安保人员培训,提升安保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8、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门卫值班、校园封闭管理、领导带班值班、校园安全巡逻、寄宿制管理等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9、大力推进校园巡逻队伍建设。各地各学校要抽调年富力强、有责任心的教职工组建校园巡防队伍,充实校园安保力量,并在当地综治、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校园巡防工作。

四、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校园安全管理

10、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进一步落实各地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定期开展消防知识教育。进一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确保校园无火灾事故。

11、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两化”体系建设,按照“两化”要求和《襄阳市学校安全台账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逐步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整改,对较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12、切实做好防溺水安全工作。继续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201x〕7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函〔201x〕15号)要求。在夏季来临之前和秋季开学之际,各地各类学校要通过深入开展“六不”预防溺水主题教育,制发、回收《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召开预防溺水专题家长会等方式,提高学生及其家长对防溺水工作的重视程度,强化学生家长的监管责任。同时,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强化宣传教育、学生上下学途经路段的水情隐患排查,重点水域的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学生溺水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杜绝发生群体性溺水事故。

13、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襄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认真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和随车监管人员等制度,实现校车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认真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构建校车安全培训体系,定期对校车管理人员、驾驶员、随车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在春、秋开学之际,开展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强化校园及周边交通管理措施,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治理学校门前乱设摊、乱占路、乱停车等顽症,大力整顿校园及周边的交通秩序和“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等问题,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确保全县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14、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定期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一旦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房,要立即停用,并采取封闭等防范措施。有基建施工项目的学校要实行封闭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五有配套”建设三年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条件。

15、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结合季节的特点,加强春、冬季传染病防控。各中小学校要切实落实晨检制度和因病缺课追踪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发热等症状的学生患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学生集体活动的教室、宿舍等场所,要定期进行消毒、开窗通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要加强食堂管理,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健康管理,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落实好食品留样制度,确保学校食品采购、加工、出售、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五、加强检查考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6、继续推行学校安全工作明查暗访督查制度。按照校园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对所管辖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整改清单,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17、认真开展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地各校的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评,考核结果计入各地年度综治工作考评总分,并作为表杨学校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和镇(区)实行“一票否决”。

【篇三】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1、强化组织建设机制。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各中层领导及各班级安全委员

强调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决策者的角色,确立一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副校级分管领导,设一名得力的安全专干,每班设立一名安全委员。领导小组要全面、具体、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职责,及时计划、布置、督导、检查、总结学校安全工作,有效研究解决各种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

2、强化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基层、各人头上,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做到管得有条理,抓得有成效。

3、建立完善有效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制定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的各类应急预案和活动方案,充分体现科学性、防范性、针对性、实效性。

4、强化安全教育机制。安全工作重在防范,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素质和防范能力,是学校安全工作重中之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班会、校会、国旗下讲话、安全知识讲座、专业人员报告会、黑板报、手抄报、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专题活动等途径进行安全系列教育。

5、强化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文化体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的要求,切实安排好安全工作经费,及时检查、更新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做好校舍设施,防盗设施,消防设施,实验器材,体育设施等日常检查,维修工作,从硬件上做好事故防范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6、强化安全工作奖惩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考核力度,把安全不工作列入平时及年终考核中,并做作为教职员工评优晋级的重要指标。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实现的,严格追究先关责任人的责任。

7、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培训机制。学校在参加xx市教育局安全科对学校负责安全的领导、专干、保安等人员业务培训活动的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班主任、任课教师、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8、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机制。学校各种设备、校舍、电气设施、消防设施、体育器械等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经常性的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每学期开学之前要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平时要开展各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9、完善校园安全预警保卫机制。加强校园值班、巡查力量,充分发挥校园警务室,校园监测防盗报警系统等作用。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的结合,促使各项防范措施相互配套衔接的校园安全预警防控网络的形成,并发挥其作用。

10、监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障机制。为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要办理好校园责任险,既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学校正常秩序,有效转移,摆脱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尴尬处境。

二、主要工作

(一)抓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加强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主要内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生人参伤害事故预防预与处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安全教育读本》。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大连市安全教育和管理手册》和《安全教育一日常规》,进一步增强对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2、加强安全专题教育。开学第一天上好安全教育课,重点突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共公卫生安全等,防学生早晨、课间、中午意外伤害事故等。必须把安全教育课列入到学校课时计划之中,并实实在在上好安全课。平时,学校、班级至少每月集中全校师生,上一次安全专题教育大课,并作安全教育备课和详细记录。要通过各类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安全教育的内涵。根据不同学生年龄段,安全事故多发的时间段和重要场所等加强教育和防范。

3、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作用,开展青少年法教育,以典型的突发事件、暴力事件、法律法规常识为主要法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化作平时自觉行动,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提高学校处理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的能力。

4、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等开展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三月、九月定为“学校安全教育宣传月”,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周”,每年3月26日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并以次为契机,开展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意识、安全防范、安全救护教育。要把安全教育与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融为一体,形成大安全教育观。

5、注重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排查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自杀、他杀的恶性事件繁盛。建立心理健康排查和教育档案,对心里有严重疾病的人员要采取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加以防范。

6、通过国旗下讲话、班队会、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手机短信、安全教育宣传栏、橱窗、网络、电子屏幕等形式,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相互联系的教育防护网络,加强安全教育和提醒。

(二)加强安全工作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1、加强门卫安全管理。

(1)学校聘用专职保安人员,经教育局审查,公安部门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必须品德端正,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文明服务,坚持原则,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在岗时要做到“三不准”,要按学生上下学规定时间开启校门,校门开启后,学校值班领导、教师、保安人员一律在校门口疏导学生。

(2)学校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校门要及时关闭,外来公务人员要问明来由,经校长同意,检查相关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内。平时接待学生家长和非公务人员一律在警务室。严禁精神失常、酗酒、非正当理由者、闲散人员携带不安全物品进入校园。

(3)门卫室要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按规定巡查校园,要能防偷防盗,防暴治暴。

(4)凡不属于例行公务外来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属于外来公务车辆必须登记车牌号,检查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学生上下学时段,任何机动车辆禁止出入。

(5)学校领导、保安人员每天要定时对学校的水、电、门、窗等以及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和报告。节日长假前后,学校要对校园内及周边环境进行一次拉网式安全检查。长假期间,必须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增派人员,轮流守岗。

2、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1)学校要遵受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校长为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安全专干要具体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通过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请交通专业人员到校做报告等形式,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2)要加强对徒步、骑自行车上下学的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要摸清底数,搞好登记。放学徒步、骑自行车回家的学生要以屯为单位,选好屯长、车长,在屯长和车长的带领下,站队、结队回家。学校要采取措施认真检查、整改学校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3)制定校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应急预案。明确较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采取措施实施救援并进行妥善处理。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每年学校要班主任、家长、教运公司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实施“无缝对接”。

(4)严禁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严禁“三无”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严禁组织大型活动租用无资质车辆接送学生,严禁校园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危及到学生安全的活动。

(5)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完善校车管理台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配合校车公司每学期组织一次校车安全逃生演练,提高学生避险能力。落实校车照管人员,定期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交通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履行好xx市教育局规定的职责。

3、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消防管理责任,管理各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加强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学初至少集中培训一次,教职工必须学会使用灭火器。每学期至少搞一次消防逃生疏散演练活动。

(2)教学楼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并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和疏散示意图。要保证消防设施有效可用,要配足配齐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定期排查火灾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4、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超负荷、大容量电器,严禁擅自更改用电保险装置。除教学需要外,学校不得在图书室、宿舍和个专用教室等实用电路、电暖气、电烙铁等设备。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印刷机、空调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电源。

(2)安排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电路,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和整改。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更换,有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用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要注意雨季的用电安全,雷雨天气,要关闭微机房、远程教室和教师计算机电源。

5、加强校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要定期对校舍、围墙、厕所、停车棚等进行勘察,发现险情应立即整改,不得使用险房。停车棚等简易房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能承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扰。教学楼楼梯、通道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楼梯扶手、围墙不能低于规定高度。

(2)操场上各种铁质体育设施,幼儿园大型玩具,要采取防锈措施,并定期检查是否锈蚀断裂,预防伤害事故放生。

(3)学校冬季采暖前要有专业人员检查供暖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锅炉工必须先培训后持证上岗,严防盲目上岗操作,定期检查、保养锅炉及附属设备,做好运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整改,不合格的锅炉不得使用。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1、学校要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重点排查:校车、宿舍、校舍、围墙、门、窗、厕所、教学设施(如体育器材、实验器材、电教器材等)用电线路、锅炉、疏散通道、携带管制道具,校园周边环境等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有效整改,自身无力整改的要以报告形式上报请示,争取外力,加以解决。学校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明细台账,校长签署意见,落实责任归宿。

2、加强校警共建机制,学校联合镇派出所、交通管理部门对学生放假、学生上下学等重要时段维护好学生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建立校园及周边巡查制度,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创设良好校园环境。

篇2:2023年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报告_安全工作计划_网

2020年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报告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平安校园”为主题,认真执行《新修订〈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教育宣传为先,严于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责任,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排除隐患、抓好防范,努力实现安全工作无责任事故和伤亡人数,创立建和谐的校园环境,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中心学校与各校,校园与教师、家长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达100%。

2、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3、努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日”活动。

4、各校园积极创建合格门卫室和合格食堂。

三、工作思路

(一)提升认识、强化责任

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所以必须强化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工作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和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广大教职员工的生命和国家、个人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二)健全制度、完善措施,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相应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在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基础上,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保证安全。努力探索和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在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基础上,切实将“一票否决”引入考核、评估、评优、奖惩等工作中。

1、严格实施学校大型活动报告审批制。要求学校组织的春(秋)游、校外集合、社会实践等活动,要事先勘察,后制定预案,再报中心学校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严格实行安全工作月报告制。要求各校每月底把自查结果,通过月报表的形式上报中心学校,切实做到“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事办好”,进一步规范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过程管理。

3、继续严格实行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督办制。要求各校对存在的或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学校有能力而未按中心学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提出要求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4、继续深化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制。严把“病从口入”关,建立24小时菜样留存,并作好记录;对食品的采购、放存、加工等严格把关,专人签收负责。对学校的管理,做到定期消毒、定期化验,同时要给学生提供合格的饮用水。

6、继续加强校车管理制。校车安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制定学校学生的乘车方案,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系,精心做好学生乘车的组织工作,建立台帐。

7、继续完善学校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完善镇校两级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人员分工;各校要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加强模拟演练,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实效性。

8、加强进出校园登记制和门卫转告转交制。对校园外来人员、学生家长进出校园,必须进行登记,并与有关人员联系确认方可进入校园。

(三)加强管理,严于防范

根据我镇实际,本学年要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即:制度预案不健全不放过、重大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并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继续加强学政治安全教育。“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是学校政治安全的一个重点方面。各校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长。

2、加强对学生暑假游泳安全事故的防范。一是要对学生加强教育,告知学生必须在家长的陪同下才能去游泳。二是要向家长做好宣传教育,利用告家长书、家访等形式,引起家长对子女安全监护的重视。

3、加强学生上学、放学的途中安全事故的防范。一是要加强对中小学的安全法规教育,增强自护意识。二是要联系交警部门,在放学这一时段,增加警力维持学校门口路段的安全秩序,确保学生放学安全。三是在天气恶劣的时候,组织教师进行护送。四是向家长做好宣传教育,建议家长进行接送。

4、狠抓消防安全工作。火灾事故的危险性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要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把消防安全工作做细做实。一要加强教育。二是加强逃生演练。三是开展定期检查。

5、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各校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法制咨询,牢固树立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法制教育要坚持同课堂教学相结合,始终突出主渠道;要同德育活动相结合,努力增强吸引力;要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增强守法自觉性;要同转差防差工作相结合,严格把好预防关;要同社会教育相结合,扩大教育覆盖面,把青少年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

6、加强对校内部安全隐患整改及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学校内部要重点加强校舍安全管理,特别是暴风雨天气的校舍安全管理。要重视学校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更新。要密切关注学校周边环境情况,定期对学校的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不断优化学校周边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7、继续加强饮食卫生和疾病预防工作。全面开展卫生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密切关注和防范流行性传染病,狠抓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特别是学校食堂、饮食副食店和饮用水的卫生督查和管理工作。

我们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对学生的安全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点,力争创建和谐校园,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以保障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篇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4: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检查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项目部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管理部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1)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2)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项目部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积压、拖延执行《隐患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6)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8)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篇5: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报告

一、工作目标

围绕"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关爱生命"为主线,突出"安全伴我行"的主题,通过宣传教育、安全排查、安全防范和加大安全投资力度,使全体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培养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避免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为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安全氛围和保障。

1.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全年不发生校园群体性冲突事件、暴力事件和重大伤亡事故。

2.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力争学校不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事故。

3.进一步加强学生乘车安全管理,确保无乘车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完善学校用电、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校园无火灾事故发生。

5.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演练活动。

6.进一步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以"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平安稳定,力争学校成为"平安校园"。

二、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确定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岗位人员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学校领导与教师签定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为全年安全工作的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

2.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学校安全教育的主阵地不放松,努力做好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等专项工作。制定工作预案,认真做好预案的策划和演练工作。

3.全力做好稳控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各种矛盾的转化。坚持防范疏导与教育相结合,力保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4.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安全工作有安排、有记录、有总结。

5.加强创建"平安校园"工作的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要点

1.加强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工作职责。加强门卫、值班、护校工作,动员和组织师生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和综治工作。

2.发挥安全法制教育功能,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防护意识。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科任教师的作用,广泛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帮助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法制意识,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化作学生的自觉行动。帮助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安全基本常识,熟悉报警、求助电话的使用,具备对危险的初步判断能力,掌握躲避危险和自救的简易方法。

为防止学生在暑期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学校坚持集中开展安全常识教育,宣传预防溺水常识。发放告家长书以提醒家长监管好自己的子女,防止他们私自下河玩水造成溺水死亡。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学校严禁家长及其他人员骑车进入校园,在学生上下学和人多情况复杂时段,学校设立相关警示标志和安排值日教师在学生放学出校时进行值班指挥,防止意外交通事故发生。不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组织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不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有危险的活动。

4.落实定期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十六字方针,把检查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校每周和重大节假日前进行重点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疏不漏,不留死角。例如:对学校所有门窗、电线、教学器具等进行安全排查,该拆建的拆建,该加固的加固等,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5.加强体育安全管理。切实加强体育课、课间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配合卫生部门加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完成各种疫苗的接种工作,对全体教师要进行一次体检。

篇6: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本制度。

1.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侧。

2. 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重大情况应直接报总公司有关领导,若发生火灾事故且较严重时应同时立即报火警119;

2.2总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单位;

2.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报告,以便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2.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2.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5.2简要经过;

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5.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5.5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现场处置

3.1事故发生后,现场部门负责人员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和群众,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2事故发生后,如导至人员伤亡时,应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3.3保护事故现场。

4.事故调查

4.1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部,保安队,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4.2死亡事故由本公司主管部门及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3事故发生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受伤、经济受损失的情况;

4.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处理

5.1事故处理必需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5.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发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整改方案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整改计划与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5.3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的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及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办公室和安全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5.4对事故发生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或事故发生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6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安全部负责将调查处理资料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篇7:2023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报告范文_安全工作计划_网

2020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XX年全区学校安全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立教”这条主线,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以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为基本出发点,以强化学生“三生”(生命、生存、生活)教育、遏制安全事故为重点,从学校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为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工作环境和学习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精心的组织、慎密的安排、积极的投入和务实的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不断加固安全防线,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各校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三、具体工作

(一)提高工作认识,落实安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发展稳定,所以必须从维护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而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要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决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和懈怠情绪。今年是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年,各校要切实抓好安全责任落实。要把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和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的考核范畴,建立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形成层层负责的安全工作网络。本年度,继续实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教育局与各中心校和直属中小学校签订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各校也要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辖校、班级、具体人员,明确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细化“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使全体教职员工都承担起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及时修补和更新各类安全规制,并建立和实施好以下安全工作制度,做到用制度促管理,用制度保安全。

1、建立学生“一日安全常规”制度。对学生每天上学、放学、课间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使学校安全工作成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2、建立安全信息浏览制度和安全信息上报制度。教育局将继续利用并维护好##教育网和教育简讯、电子政务这几个平台,把一些文件通知、安全预警等信息及时进行发布,要求各校坚持每天进行一次浏览,并形成制度。各校也要将本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安全工作部署及重大举措、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等及时形成文字材料报送教育局艺体卫科,艺体卫科将有选择地上传各校报送的信息,做到工作透明、资源共享。

3、建立班级点名和宿舍点宿制度,要求任课教师每堂课上课前、舍务教师每天就寝前都要对学生进行细致清点,发现缺课和缺宿现象马上要让班主任知晓,让值周教师和学校知晓,在查明原因的同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4、建立与学生家长联络制度。学校要密切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络,共同承担起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监管的任务。寒暑假或其它较长节假日,学校都要以适当方式提示家长监护好自己的子女,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学生返校时间如遇雪大路滑等恶劣天气或突变气候,学校要及时主动地与教育局联系,可推迟返校时间,并及时告之家长,严禁学生乘坐危险性机动车辆、特别是三四轮车辆返校。学生放学途中天气突变、学生不明原因未返校或缺课、学生在校生病或有其它异常情况,都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保证他们始终在家校监控范围内。

5、实行学前班和低年级学生上学和放学家长接送制度。

6、实行学生放学由教师护送制度,派教师护送学生经过交通繁忙地段及危险地段。

7、坚持学生请假制度,履行好请假手续。

8、坚持晨检和午检制度,做好晨检和午检记录,做好与家长的联络工作。

9、继续实行来客来访登记制度,充分发挥门卫的作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严禁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校园。

10、继续实施校内大型活动、校外集体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学生出游和进行校内外集体活动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与各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实施。

11、继续实施安全事故即报制度。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遇到发生在本学校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在及时做好处置的同时,必须在2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给上级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不按程序越级上报。对因影响事件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完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定期分析校舍、交通、治安、饮食、传染病、校园周边环境以及大型集体活动等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根据安全工作动态,确定不同阶段和不同季节安全工作重点,发现苗头性问题,尽早进行教育和防范。

13、完善安全日志制度。认真使用好《学校安全工作日志》和《班级安全日志》等记录本,确保安全工作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14、完善安全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各校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安全考核机制、评价机制和奖励机制,对各责任点责任人及班主任必须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要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以及学校年终安全管理目标挂钩,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特别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15、强化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档案整存和管理工作,要将安全工作文件、年度计划总结、安全检查记录等资料及时分类归档。档案材料要真实,不准出现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对档案不健全、资料不完善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今年十月份要组织人员对各校档案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16、要坚决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及时,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校要坚持好一日一巡检的好做法,结合实际和季节特点,组织专人对校舍、学生活动设施、食堂、消防设施、实验室、院墙、电路、路面等进行细致检查,不疏不漏,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隐患。此外,各校每年至少要进行三次以上安全全面大检查,组织人员对重点部位及重要环节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本年度,教育局还将通过自检自查、互检互查、集中督查三种形式开展系列检查活动,以保障检查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四)加大安全防范,确保校园平安

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体系,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各类安全防范工作。要做好特殊时间、特殊地段、特殊人物的防范,要按照保安全、保运行、保发展的经费使用原则,增加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努力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协调发展。要重点做好防火,防汛、防食物中毒等防范工作,继续开展好“和谐校园”和法制校园的创建活动,争取从源头阻塞校园安全事故。

(五)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工作。要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建立覆盖各时段、各空间、师生全员参与的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交叉安全管理网络,对学生实行全天候监管,确保不出空档。学校还要严格课堂管理,严禁教师迟到早退或放任自流,特别要加大对体育课、实验课和课外活动的管理力度,要求教师与学生同在,并做好保护与帮助工作。

(六)强化“三生”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1、各学校要以《中小学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为依据,以课堂为主阵地,活化教育内涵,加强对学生进行“三生”(生命、生存、生活)教育,每学期开设“三生”教育课不得低于十六课时,切实将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集中班主任、心理咨询教师、思品教师、政教干部、德育干部等多方面力量,让安全教育达实效。

2、以“活动月”为契机,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各类教育活动。认真开展好三月份的“反邪教警示宣传教育月”活动,使学生树立远离邪教的决心;将五月份确定为“三生教育”活动月,要开展好系列教育活动,让学生珍爱生命、学会生存、懂得生活;围绕6.26禁毒教育日,开展好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拒绝毒品、远离毒品;积极取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大力支持,开展好九月份“交通安全活动月”活动,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大校车的排查与整治力度,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开展好十一月份的“消防宣传月”活动,周密部署好防火工作,加强火灾隐患排查,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开展好十二月份的“法制宣传月”活动,使学生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事件、特别是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4、加强在全体教师中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学习活动,将教师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情况记入业务档案。加强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师法师风教育,做好教师心理调适工作,严禁教师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进一步完善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紧紧抓住第十五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有力契机,深入开展以“加强疏散演练、确保学生平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七)加强部门联动,做好重点防御

1、集中教育、交通、交警等多方面的力量,协同配合,抓好交通安全工作。各校要主动联络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组织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要对学生大力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上好不低于4课时的道路交通安全课,争取从根本上消除乘车隐患。

2、在综治、安监、公安、文化、城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群防群治,抓好校园周边稳定工作。各校要提高对校园周边稳定工作的认识,把治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长效机制并坚持常抓不懈,坚决抵制损害学校周边环境的现象。特别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搞好校外网吧治理工作,真正让学生健康上网,文明上网。

3、积极与卫生疾控部门取得联系,以防为主,抓好学校卫生防疫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加大专项经费的投入,改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与环境卫生条件;要严把“六关”,坚决遏制“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进入食堂,严格执行食品24小时留验制度,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严格履行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不符合饮用标准的水源立即进行整改达标,确保学生的饮用水安全;要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领导组织,制定和完善预防传染病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传染病的蔓延。

4、积极与消防部门配合,防教结合,抓好学校火灾防控工作。各校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人员培训和防火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应急处置合力。要定期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供电设施、仓库、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室等人员集中可能发生火灾的场所进行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尤其要对危旧建筑、电网线路等进行重点排查,不留“死角”。要使用和管理好易燃易爆物品,保持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的通畅,定期组织进行防火疏散演练(每学期不少于3次),有效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5、主动与城建、科技等部门联合,多措并举,做好学校设施设备安全工作。要对设施、设备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登记管理,并认真落实整改。学校无力排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对危险校舍、正在施工建设的校舍,要设置安全围栏或警示标志,禁止师生进入危险区域。d级危房绝对不允许使用。

(八)突出工作实效,抓好工作落实。

各校要切实抓好安全常规检查、常规管理、常规教育和常规建设等安全常规性工作,做到抓常规坚持不懈,并力争出成效。该检查的检查,该教育的教育,该记录的记录,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全。

各学校一定要结合本校实际,把以上工作认真落到实处,积极预防各类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

篇8: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工伤事故报告。

3.职责

各部负责制造现场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

死亡事故有综合科按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类

4.1.1一般事故

a.轻伤事故:人员造成轻微上海或财产损坏不超过3000元的事故;

b.重伤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各种重伤事故或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划分。

4.2事故的报告

4.2.1如有伤亡事故发生,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向部门安全员报告,部门安全员向部长报告,部长向主管安全的经理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人员姓名、事故的损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步骤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2.2一般事故,部长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送总经理和综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综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书在7天内分送总经理和主管单位。

4.2.4劳务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事故报告由本单位进行报告,但应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工程部根据制造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各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4.4事故报告的管理

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延迟上报等情况,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刑事处罚。

综合科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对重大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综合科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综合科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写企业工伤事故的统计内容。

上述内容列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篇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我们还是要做好防范措施,下面小编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10: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报告

一、工作目标:

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为指导,认真贯彻区、市、县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整治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从根本上消除学校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努力改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教学秩序,使学校成为让学生安心,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和谐平安校园。

二、工作要点:

(一)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与各部门负责人,政教主任与班主任及课任教师,班主任与各学生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安全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和要求,树立学校安全工作天天有人问,处处有人查,层层有人负责的工作机制,使学校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同时将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分析会,坚持和完善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发生师生伤亡事故,以及关系到社会稳定、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大事故,学校必须在内逐级上报市教育局。

(三)扎实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按照《郧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1、检查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开学初,学校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一次安全工作大排查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特别加强对教室、实验室、餐厅、电路、消毒设备、消防、照明和体育设施的检查,及时更换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已损坏的设备。同时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定期、不定期对校舍、教室和校园周边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雨季、雪天,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切实加强校产安全管理,贵重物品和设施要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加强学校特种设备的维护和安全管理。

2、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新学年开学第一天,要利用开学式讲话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将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三项教育"纳入教育内容,要落实到处。要充分利用市教育网上的教育资源,以及安全教育光盘,加强对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

3、继续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章,上放学路上要佩带"小黄帽",严禁12周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严禁学生乘坐无证无牌车,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学生中开展"拒超载"教育。

4、在学生中扎实开展防溺水、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事故等教育,使学生熟悉相关安全知识,掌握救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

5、加强消防安全和消防演练工作。重视学校校舍消防安全,尤其是用电线路等人群集聚地和火源地的消防安全,要加强火源、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要按规定严格管理,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同时,加强防火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一旦发现火灾,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组织小学生参加火灾扑救。

6、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要积极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教育,让小学生初步掌握食品卫生知识努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校园饮用水的管理。禁止学生到小店、小贩处购买不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严禁学生带零食进校园。

7、认真做好传染病及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1)经常性地利用墙报、板报、广播、集会、晨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的知识,并印发"预防各类传染性疾病"常见的问题解答宣传单人手一份,让学生带回,让家长知晓预防知识。

(2)非常时间段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学校领导手机保证全天候开通,及时报知疫情。层层落实,环环相扣。并与李俊卫生院保持密切联系,不断提高预防传染病知识。同时做好校园的定时消毒和对学生的"晨午检"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备忘,随时报告新情况。

8、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学校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问题咨询、辅导,使学生能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我调控和承受挫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学生心理障碍,保障学生心理健康。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要重视和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引导和鼓励,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四)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安全环境

争取各方支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深入开展"警校共建"活动,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的配合,健全学校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长、社区的学生安全联防制度,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同时要净化校园文化环境,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学校要重视信访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本校安全稳定动态,协调处理好发生的来信来访问题,确保学校稳定、师生平安。

(五)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过程管理

根据安全工作要求,学校要认真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疏于管理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为确保师生安全,按照上级要求,每月一次全面排查安全和卫生隐患,对存在的安全和卫生隐患在校教师会上进行通报,并一一登记,逐一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六)协调关系,加强周边环境治理。

学校将尽全力协调与公安、*、卫生、文化、建设、工商等部门及学校周边村和村民的关系,争取他们全方位地支持。加强警校共建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人和事,依法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同时,注重协调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理解,消除误会,增进了解,密切关系,努力使学校的安全工作得到家长的配合。要求家长教育子女时刻注意安全防范、远离网吧、游戏厅等。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以上场所及不安全的地方,远离不洁和无证摊贩等,增强家长对子女的安全监管意识和安全教育。

(七)开展活动,安全工作不拘形式。

为促使全校师生人人重视、人人参与安全工作,学校本学期拟在全校开展以下几项活动:1、交通安全教育活动。2、安全知识专题讲座。3、邀请李俊派出所干警进行法制教育讲座。4、定期出安全知识宣传板报。5、每月一次全面排摸安全隐患,并通报安全工作。6、安全工作与优良班集体评比活动及教职工考核紧密结合,促进安全工作的全面展开。7、结合全国"消防宣传日"、"法制宣传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8、积极落实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认真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针对小学生不同年龄段,科学地安排落实安全教育课程、课时,合理选用安全教育教材和教育内容,并认真开展教育宣传工作。

(八)加强领导,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继续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马兆成校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负责对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并且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责任到人。使得该项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九)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到位。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细化安全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学校行政人员、班主任、课任教师、及学生本人等的责任。同时,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或教育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要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篇11: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等规定。遵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以上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需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重伤事故如果县安监部门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伤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单位组织落实整改。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体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