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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级工作年度总结(精彩五篇)

发布于2023-12-21 15:48,全文约 10313 字

高中班主任2023-2023学年度工作总结

篇1:乡镇司法年度个人思想总结范文_司法工作总结_网

乡镇司法年度个人思想总结范文

我叫黄本有,1948年--月出生,1970年10月参加工作,198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从事司法行政兼人民调解工作,现任商洛市镇安县青铜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九年来,我先后调解处理各种矛盾纠纷398起,其中疑难纠纷41起,防止“民转刑”案件8起,群体性事件3起,调解成功率达98,较好地履行了一 个基层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九年中,党和政府也给了我许多荣誉,连续五年被评为市县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多次受到市司法局,县委、县政府和县司法局的表彰奖励。今天我能在这里向大家汇报工作,心里很不平静,我只是尽了司法助理员应尽的职责,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回顾几年来,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我的体会是:

树信心,立规矩,规范执法行为1997年,当组织让我到青铜关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亲朋好友都反对。一方面认为青铜关镇位于镇旬两县结合部,撤区并镇由原来的4个乡合并而成近2万人口的大镇,时逢西康铁路建设,社会治安相当复杂,另一方面认为都快五十的人了,干司法调解整天与哭天抹泪、扯皮打架的事情打交道,没权、没利、没地位,有啥好干?因为这之前,我在公安上工作了好多年。但我不这样想,让我做司法调解工作,说明组织上相信我的能力,镇大民情复杂,说明那里更需要我,我二话没说就走马上任了。上任后,首先利用一个多月时间,跑遍了全镇的15个村79个村民小组,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写了长达20多页的社情调查报告,专题向镇党委、政府领导作了汇报,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在当时镇机关住房相当紧张的情况下,给我安排了一套间房子,有一间专门的办公室。在随后的工作中,我结合实际,专门建立健全了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和廉洁制度;及时修定完善了《人民调解员守则》、《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等20多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创新绘制了《青铜关镇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动态示意图》,用不同颜色标注了矛盾纠纷重点区域,排查调处按轻重缓急有序进行。这些制度和示意图,因经费原因,都是我亲手书写,绘制上墙,虽然不太好看,但却十分实用。在抓好制度建设的前提下,针对全镇村民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按照“四五”普法宣传教育要求,自己结合具体案例,汇编了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讲稿20余份,采取以会代训方式,九年来共召开群众会近百场次,有近万人受到了普法教育。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打下了基础,也使镇司法所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前几年,无论什么事,只要村干部解决不了的,群众都要找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不立马解决就不肯罢休。xx年4月,镇政府所在地的铜关村六组60多岁的杨老汉三番五次找领导,大喊大闹要求处理镇教办老师李某侵占其承包地和核桃树,毁其小麦苗等问题,天天纠缠不休,闹得领导不安,无法办公。当我得知后,就主动介入此事,经过实地勘查,调查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镇领导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平息了事态,杨老汉不再找镇政府,类似这样在别人眼里的“小纠纷”,我每年都要接待40多件,每件都能当作司法所的“大事情”。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领导放心。这样,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群众解难。镇书记常说,司法所就是关键时候顶大事。为此,镇司法所的牌子也渐渐亮了起来,老百姓有事就先想到找司法所“老黄”了。

快出动,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我已经快60岁了,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司法助理员,在我们镇上新的司法干部到来之前,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在这个位上呆一天,我就会尽职尽责地干一天,站好这最后一班岗。

篇2:乡镇司法年度个人总结范文推荐_司法工作总结_网

乡镇司法年度个人总结范文推荐

xx年,在县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和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下,我所紧紧围绕和服务于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xx大和xx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认真实践依法治国的方略,创新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服务观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做到观念上有新转变,思想上有新飞跃,思路上有新调整,工作上有新突破。紧紧围绕府谷镇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针对镇域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不安定因素,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了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取得了较好成绩。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总结“四五”普法、部署xx普法工作为契机,推进依法治镇,创建“平安府谷”为目标,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加快推进法制化建设。

(一)、进一步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健全普法工作责任制,我所加强了对全镇普法工作落实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各村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及时宣传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上半年由于土地征用引发的各种上访、纠纷较多,我们除上门调解外还极时的宣传《土管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在农村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利用墙报、版报,书写标语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宪法、刑法等进行宣传。据统计、各村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在此次活动中,书写标语240多条,办板报8块、墙报8块。

适时举办法制讲座,普法培训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普法宣传效果。

(二)、总结“四五”普法教育成果,积极开展xx普法工作。利用“科技之冬”和各种集会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我所根据各阶段的严打整治、集中整治活动、6.26禁毒日、12.4普法宣传日期间,进行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今年在金三角广场、海富商城、河滨公园举办法律咨询活动1次,发放《宪法》、《婚姻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知识问答等学习材料多份,接待咨询人数200多人。还不定期的下乡讲授社会治安、婚姻家庭、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土地管理等与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开创了上下联动,互相呼应,丰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新局面。提高了农村人口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机关干部、村干部举办集中培训1期,专门法律讲座2期,较好地发挥了司法所在普法宣传工作中的作用。

(三)、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做到常抓不懈。以法制教育工作从娃娃开始的教导为方针,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我们帮助镇域范围内各中小学校将法制教育列入教育大纲,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他们珍爱生活,远离犯罪。

二、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创建“平安府谷”,维护社会稳定为抓手,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当好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顾问和助手,努力做好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及时掌握动态,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xx年年共调解各类纠纷 起,调解成功 起。纠纷受理率达到100%,调处成功率达到98%,在司法所调处的纠纷中,集访案件5起,全部予以化解并妥善处置,全年无调解不当而发生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针对今年以来我镇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及时整理思路,调整重心,重点加强了对涉及土地征用、土地承包、企业改制引发的劳资纠纷等社会突出问题的控制力度。对每位来访群众我们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落实,受到来访群众的交口称赞。。

(二)、切实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力,我们采取灵活多样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全镇xx年年刑满释放人员 人,对所有刑满释放人员全部建立了个人档案,并确定了具体的帮教人实施帮教,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年度帮教考察记录。对外出打工的刑满释放人员,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落实帮教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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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乡镇电子商务年度工作总结700字_商务工作总结_网

乡镇电子商务年度工作总结700字

近年来农村电子商务事业发展犹如雨后春笋。20xx年度我镇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的良性发展,就此,将我镇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总结如下:

一、具体做法

(一)加大宣传,加强培训。我镇积极宣传电子商务进农村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组织全镇12个村(居)委、在镇单位领导和机关职工召开大会,宣传政策,鼓励所有人参与,并规定开会的村书记、主任回村必须组织召开大会,政策必须宣传到位。同时,对有兴趣的群众,进行技术支持、业务指导。

(二)政府牵头,塑造典范。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号召政府年轻同志带头从事农村电商工作,由大学生村官带头打造,为全镇人民树立农村电子商务典范。

(三)出台政策,大力扶持。镇政府出台文件,鼓励辖区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人员,发展电商,并根据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取得成绩

在镇党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镇打造了以地方特色农产品销售为主的电子商务体系。其中打算建立大桥村蜜柚和罐山村香甜李的网络销售渠道。预计建成后将实现每年10万元的网络销售额。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打算

(一)利用区位优势,招商引资,打通物流。文成镇毗邻阆中城区交通相对便利,目前已经有多家快递公司。然而快递公司尚不能承担快速、量大的农产品。我镇拟引进低成品物流公司,促进农产品的对外输出;或者建立物流基地,合作其他乡镇物流公司,解决农村电商的基础设施。

(二)加大通讯合作,畅通全镇网络。在全镇12个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安装无线网络,连通有线网络,畅通全镇。设定我镇主页为无线网页面,车辆或路人经过可以进入页面查看所在地的特产,多方位宣传。

篇4:2023年乡镇司法年度个人工作总结_司法工作总结_网

2015年乡镇司法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我镇立即着手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对全镇49名同志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将考核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这次考核是我镇较为系统、全面、正规的一次考核,从考核准备、组织实施、成绩统计到等次评定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了周密准备、公平施考、严肃统计、公正评价,既营造出了一个良好的考核氛围,又考出了每位同志的真实成绩,圆满完成了年度考核工作。目前,我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共有49人,其中:公务员20名,事业编制29名,通过民主测评,考核共评出公务员优秀3名,称职16名,不确定等次1名;事业人员优秀3名,合格26名。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突出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为了准确评价我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队伍的管理,提高素质,镇党委对这次考核工作十分重视。一是我镇就公务员考核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年度考核工作,党委书记袁多伦同志就如何公平、公正、严肃、真实地搞好年度考核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这次会议为我镇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了奠定了基础。

2.分级考核,提升考核成绩的真实性。年度考核中,我镇在注重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更重视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的结合。在本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上,为了让领导、让群众正确评价每一个领导同志,公正考评每一名工作人员,使每一个人都能考出真实有效的成绩,我镇采取了“一级考一级、下级考上级”的考核方式。我们邀请村(社区)干部30余人参加了测评会议,要求达到一定参评比例,并且参评分值占总分的20%,注重下级对上级的评分结果。

3.测评公开,接受全体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监督。整个测评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评分,坚决杜绝过分偏激的评分。测评结果统计在干职工的监督下进行,最后进行了公示,测评成绩若有异议欢迎复查成绩。

篇5:2023乡镇法律援助工作年终总结_年度工作总结_网

2020乡镇法律援助工作年终总结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20xx乡镇法律援助工作年终总结,希望对你有帮助。

时光飞逝,转眼又在长顺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一年了,这一年是我工作更忙碌、体悟更深刻、收获更丰厚、心情更快乐的一年。

在这一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我代理民事案件80起、刑事案件9起、行政案件1起、劳动争议案件3起,共计93起案件,其中2起民事案件未开庭,1起刑事案件未开庭。

我在值班接待法律咨询400多人次,参加长顺县司法局组织的送法下乡、宪法日、依法治县等法律宣传4次;我办理的一起刑事和解典型案例在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及贵州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联合开办的《贵州法律援助空中热线》中播出;为长顺县司法局及下辖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作时长3个小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题讲座,培训人员37人,为长顺县老年大学作时长4个小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题讲座,受众达100余人。

我在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为当事人获得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金额共计50万余元。

在这一年的法律援助的点滴工作中,我总结了一些经验,有了一些收获,现总结如下:

一、深研案情,找准突破口,促成刑事和解。

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其一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顺应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其根本意义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注重其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使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给了其尊重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因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得以从轻或免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可以使其自然地回归社会。其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刑事和解能够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共处,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使被害人从被害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并得到相应赔偿,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及社会秩序,是司法工作服务大局的有效举措。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就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运用党的刑事政策指导司法的具体体现。其三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司法的要求,诉讼过程漫长既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使诉讼当事人精神上不堪重负。即使刑事诉讼最终依法对犯罪进行了处理,但漫长的诉讼过程也会使诉讼结果的意义黯然失色。刑事和解操作简便,不必动用大量人力,无需特定场所和繁琐的程序,可以节省大量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及时解决纠纷,从而全面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20xx年10月25日,长顺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长顺县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案《指定法律辩护函》,遂指派我承办该案。我经过认真、仔细查阅卷宗,我了解到,梁某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3个月,梁某主要是不懂法,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并且是被害人先动手打人,加之家境贫寒,拿不出2万5千余元赔偿。而被害人也聘请了贵州省长顺县凯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代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因而,我确定了如下办案思路:首先,此案属于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如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梁某可以被从轻处罚;其次,梁某不懂法,需要从法、理、情三方面与之沟通,作好她的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她可以从轻处罚;最后,要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协商,让他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同意刑事和解。

尔后,我到黔南州女子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梁某,通过拉家常,摆事实,讲道理,经过3个小时终于作通了梁某的思想工作,使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悔罪,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被害人在其代理律师的劝说下,同意加害人只赔偿医疗费1万元,放弃1万5千余元的其他损失,而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也慷慨地将3千元代理费退还给被害人。最终,在长顺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于达成刑事和解,长顺县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梁某,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积极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由于长顺县属于欠发达地区,一些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法律尤其是劳动法律、法规还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不进行工伤赔偿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不知法、不懂法,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方式及能力相对而言较弱,往往是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每当我代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企业不进行工伤赔偿案件时,我都会详细了解案情、想方设法查找对农民工维权有利的各种证据,并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

张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潼南县米心镇老街30号。20xx年9月21日,张某与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从事预应力张拉、压浆施工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500元。20xx年10月13日16时30分许,张某在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贵州省长顺县S309省道威远镇至长顺县城段改扩建工程关脚大桥处上班时,左小腿被绞浆机绞伤。经送往长顺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四医院住院治疗134天后回家休养。20xx年9月3日,贵州省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张某所受的伤为工伤的决定;20xx年11月5日,贵州省黔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五级的鉴定结论。张某回家休养后,其妻蒋某多次到事发地贵州省长顺县与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交涉,均未获得赔偿。20xx年年初至5月,长顺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均未达成协议。20xx年6月,张某向长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xx年7月21日,蒋某来到贵州省长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寻求法律帮助,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我听完蒋某陈述后,非常同情其丈夫的遭遇,经向中心汇报后,中心立即指派我承办该案。我遂向蒋某详细了解案件未达成调解的事实情况: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张某所受工伤无异议,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标准争议较大,导致以前的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为了使蒋某能尽快获得赔偿,回家乡去照料尚未康复的丈夫张某。我经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后决定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该案。20xx年7月22日上午,我组织蒋某与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进行协商,通过我不懈地努力,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1、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叁拾伍万元(350000元),由公司将赔偿款直接汇入张某的银行帐户;2、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后,张某不再以工伤赔付事宜向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3、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后,双方因本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劳动争议消灭。

三、热情服务,将上访事件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

由于长顺县属于欠发达地区,向外地招商引资较多,一些投资商逃废债务案件发生几率非常高。这类案件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事发地的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极大。对于这类上访事件,我总是想方设法地将之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改变当地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观念。

20xx年9月8日8时许,100余农民因长顺县某砖厂(为外地投资商承包经营)收取砖款200余万元后跑回福建家乡不能支付所欠砖瓦之事上访到长顺县县委、县政府,长顺县县委、县政府快速反应,立即决定由县委副书记、县长、长顺县人民法院、长顺县司法局、长顺县劳动局组成专案组,妥善处理此次事宜,并指派我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处理此次上访事件。接受指派后,我在长顺县法律援助中心,与上访的农民代表见面,为他们提供耐心细致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向农民朋友申明:你们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但你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要有过激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在仔细研究农民代表提供的相关材料后,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他们同意向法院起诉,我为他们起草《民事起诉状》,向长顺县人民法院起诉,并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使此次事件在法治化轨道内得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部分农民工“信访不信法”的观念。

四、深入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调解作为中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被誉为“维护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作为民事调解组成部分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对那些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当事人能自愿接受调解的简易民事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xx年3月16日,长顺县广顺镇田旗村王龙一组村民程某与胡某因相邻间道路通行发生冲突,互相殴打,导致两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均送往长顺县人民医院治疗,程某住院治疗10天,胡某住院治病5天。后双方均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人身损害事宜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20xx年3月17日,程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长顺县人民法院。20xx年5月6日,胡某来到长顺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代理此案件。20xx年5月12日,我们来到广顺法庭准备开庭。在开庭前,庭审法官与双方代理人会面,进行交流,我们一致认为:法院根据事实判决很简单,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可以进行庭前调解,如调解成功,则从根本上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遂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开庭前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他们同意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代理人通过讲邻情、讲人情、讲法情,法官示明法律关系,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程某让出拐弯处其所有使用权的土地用于被告通行;二、胡某支付程某3000元人身损害赔偿;三、双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各自负担。协议达成后,胡某支付3000元人身损害赔偿,程某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五、通过诉讼,破除出嫁女不得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陋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荒山、荒地的租赁经营大幅度提高,村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已衍生为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及其他村民待遇。部分地区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应享有的土地补偿款、口粮补偿款、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租金分配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合法权利,严重侵害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如通过合理的诉讼途径,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可以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杨某,女,于1991年10月3日生于贵州省长顺县威远镇光明村十四组,父亲杨某、母亲韦某、哥哥杨某皆是长顺县威远镇光明村十四组的村民,杨某于20xx年1月25日与长顺县威远镇簸翁村碗厂组彭某结婚,户口未迁出长顺县威远镇光明村十四组。

20xx年,十四组将组集体所有的摆贵山砂石厂处的集体荒山、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租赁给贵州明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明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享有20年的使用管理权并分期支付租金共计328万元。后经光明村十四小组村民会议决定:第一期90万元租金按小组村民人口数平均分发。20xx年6月,第一次分发租金收益30万元,平均每一小组村民可分1350元,杨某家分得4050元,有杨某的份额。20xx年2月,第二次分发租金收益26万元,平均每一小组村民可分1255元,杨某家分得3765元,仅是杨某父母及哥哥的份额,没有杨某的份额。杨某向村小组提出其应将第二次租金收益1255元支付给她,并今后租金收益如果要分配,也应有她的份额。但是,村小组以“你是出嫁女,没有权利参与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为由,拒绝杨某参与收益分配的请求。20xx年4月18日,杨某来到长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我了解情况后,为杨某起草民事起诉状,并代理其民事诉讼。

20xx年6月13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件,光明村十四组百余村民到庭听审。通过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双方辩论,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长顺县威远镇光明村十四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村民集体土地出租租金分配叁仟元整。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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