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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点维修合作协议【实用12篇】

发布于2023-12-24 07:35,全文约 21959 字

篇1:修理厂与单位维修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水平,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就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作内容

1、经甲方考察确定,乙方同意作为甲方客户服务系统的合作厂。甲方推荐保险客户的车辆到乙方维修,甲方负责保险事故车辆的定损;乙方负责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提供车辆修理、救援、维修保养。

2、乙方在甲方及其保险客户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理赔和服务手续。

3、在甲方统一协调下,乙方对甲方保险客户提供系列汽车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车辆日常保养服务、车辆装饰服务、紧急施救服务、委托代办服务、相关保险服务。

二、双方守则

1、甲乙双方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应依据协议规定处理相关事务,遵守协议的各项约定。

2、甲乙双方均应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双方合作的资料及业务管理、经营的数据和信息。

3、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应本着“服务客户,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不得做出有损于对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甲方权利、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协作厂,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车辆维修的质量、进度,指导乙方的保险合作业务。授权认可乙方代理客户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手续,代客户领取保险赔款。

2、甲方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优先向客户推荐乙方承修保险事故车辆。

3、甲方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情况协助做好宣传、介绍。

4、甲方应合理核定维修价格。定损工时标准见附件。5、甲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维修费用,经被保险人的书面授权后,乙方在修理事故车辆修复完毕、结案手续完整齐全的情况下,经赔案核准,可直接将赔款支付给乙方。

6、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核损申请和价格异议应及时处理;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有关损失和价格的异议;不属保险赔偿责任的各项费用,甲方不负责支付。

7、甲方视情况为乙方的业务人员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对乙方在具体保险业务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

8、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9、甲方有权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按照统一标准对乙方进行评价,对评价不符合甲方条件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为甲方保险客户提供的各项车辆服务,应保证服务质量,达到服务标准。乙方应保证配件和维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公开质量和服务承诺、接受监督。

2、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定损的项目和金额承修甲方承保的出险车辆。乙方承修的甲方客户的保险事故车辆,应先提出估计损失项目、维修方法和费用,经甲方定损确认后进行修复。

3、乙方承修的保险事故车辆,应该遵循“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受损的零部件,如果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应进行更换,按修理处理。乙方不能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维修、损失项目向甲方要求定损,不能将承修车辆移交第三方修理。

4、乙方接受甲方核定的车辆定损金额,定损金额按甲方通用标准或与乙方事先的协议标准确定;乙方应协助甲方对事故车辆进行拆解定损,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便利。

5、乙方对维修价格有异议的,可在维修前向甲方提出,由甲方、乙方及被保险人友好协商处理。乙方在维修前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甲方提出维修价格。

6、乙方应建立并执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内容应包括:_________________维修技术标准、维修过程控制程序、检验程序、不合格及纠正措施程序。

7、由于保险事故车辆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返修或被保险人要求到其他修理厂重新修理或由于进出厂检验失误导致在有关损失项目上发生争议而无法确定损失原因等情况,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乙方修理的车辆在保证期内由于其承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维修车辆在拆解、承修期间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修复工期由乙方与被保险人协商拟定,乙方应及时将商定的工期通知甲方并按商定的工期按时修复,交付车辆;乙方对有关费用标准变动时,必须及时与甲方商议并征得甲方同意。

9、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的管理规定。乙方承修甲方保险事故车辆,应建立事故车辆档案,并积极配合甲方对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的监督、跟踪,公布服务承诺并接受监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与合作业务有关的业务统计数据。

10、乙方不得有意将甲方保险客户转到其他公司;乙方须对甲方客户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将客户资料泄露给他人。

11、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范围内进行宣传;甲方经过考察,可以在乙方具备条件的基础上,授权乙方安装“英大泰和保险机动车定损中心”招牌,规格、配色及文字须按甲方标识统一标准。双方合作结束,收回授权,所设招牌及英大泰和保险标识应及时撤消。

五、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_________________

1.□提交仲裁委员会。2.□提起诉讼。

六、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满后协议自行终止。合作期结束,甲方所有授权即行终止,乙方所设有“英大泰和保险机动车定损中心”招牌应在10天之内摘除。

3、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进行考核、评定,达到甲方要求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4、当乙方出现严重影响客户利益,损害甲方声誉的行为,经甲方核实,本协议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立即终止。

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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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合同

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合同

【合同导语】为大家提供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合同,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写作需求,相信本文内容能为你起到参考作用。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60050)。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0050)。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维修范围

4.1.1甲方确定乙方为__~__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

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维修价格

4.2.1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

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

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费用结算

4.3.1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4.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分,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

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

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

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5.2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

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

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7.2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__年12月31日。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

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

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年月 日__年月日

篇3:汽车维修售后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共同合作开办

维修售后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标的:

维修售后服务。

二、合作时间及地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地址:

(详见附图),其中车间

(平方米),钣金、喷漆

(平方米),接待室

(平方米)。

三、合作方式及双方投入:甲方以原有设备、场地改造实物折价人民币

万元及现金人民币 万共

万元作为投资;乙方以设备折价

万及现金

万共出资 万元作为投资。双方约定:

① 双方实物投入和现金投入均由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合作项目的共有财产。

② 设备添置及场地再改造均由双方共同确认后购置,作为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今后设备折旧、摊销的依据。

四、合作的经营管理模式:双方约定共同管理和经营

汽车的汽车维修售后服务项目。原则上甲方委派财务部经理和维修服务部副经理,乙方委派财务部副经理和维修服务部经理。双方在本协议生效 个月内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共同确认后作

...

篇4:2023汽车定点维修合作协议_合同范本

2020汽车定点维修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 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乙方公司(盖章):

现场代表(签字)现场代表:(签字)

证件名称:证件名称:

颁发机构:颁发机构: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篇5:车辆维修书面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考虑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其在附表中所列车辆。

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享有配件优先使用权。

二、车辆送修

1.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需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维修通知单,乙方见单后方可按此协议维修车辆。

2.甲方车辆维修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经办司机姓名。

三、维修项目

1.维修项目由甲方在车辆维修通知单上注明,车辆维修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报修单位和财政局公章。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司机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4.乙方维修完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司机。

5.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结算方式

维修费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每三个月时,乙方执配件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与甲方结算一次。因甲方原因逾期不结算,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五、合同日期:自 20--年 1月 1日起至 20--年 12月 31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篇6:用户受损电器维修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进一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对被保险人供电单位所承保的供电责任险项下用户受损电器维修业务同乙方进行合作,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维修业务费用标准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家电维修费价目表》为准,《家电维修费价目表》上没有的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后。

第二条配件价格在现行市场价格标准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甲方授权乙方处理。

第三条对于修复的受损电器,乙方负责的质量保证期限为维修后一年。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甲方不负责承担。

第四条对报废的电器须经甲方确认,并交由甲方处理。

第五条对于更换下的配件,收归甲方处理。

第六条对于维修配件费用100元以上的受损电器,乙方应及时和甲方沟通,甲方有权确定如何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条乙方须将单证收集齐全的案件以特快专递方

式按时送交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通知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费发票。

第八条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维修结案明细表报送甲方,甲方在确认无误后,在收到维修费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维修费用。特殊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调整结算时间。

第九条甲方每月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结算,乙方定期到被保险人处进行维修款项结算。

第十条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如果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违约产生的修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电器维修业务转委托第三方,乙方如果出现转委托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违约产生的修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在维修现场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标准和规定,自觉维护甲方利益,对受损用户做工作应和颜悦色、细致耐心。如因维修人员单方面服务态度恶劣遭致用户投诉,影响到甲方形象的,一经核实,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

第二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供电责任项下电器损坏案件发生后,乙方接甲方转报案,代为查勘、取证、检验并对受损电器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乙方通知供电单位提供甲方所需要的索赔

资料,并负责资料收集和送达甲方。一般情况下,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险通知书》、《现场查勘报告》、《供电方责任引起的损失统计表》、《受损客户信息表》、《权益转让书》、《委托付款通知书》等单证。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应保证及时沟通和协调,遇到案件进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积极进行沟通,并在取得甲方认可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电器维修业务合作区域为。发生维修案件时,乙方维修人员应在接到派工通知五分钟与供电单位联系,并在如下时间内赶到现场与被保险人一起查勘:

发生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城区内的案件,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小时内赶到现场;

发生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周边地区县或村镇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

若现场未开放或根据有关方面意见暂不能进入现场时,乙方须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如遇雨雪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乙方也可在与甲方及被保险人商定的时限内到达。

第十七条乙方维修人员应对事故现场应进行拍照取证,拍照标准如下:

受损用户的身份证件照片一张;

受损电器正面照片一张;

受损电器铭牌照片和发票照片各一张;

受损配件与新更换配件置于一起拍摄一张。第十八条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按户对受损电器进行登记,填制《供电方责任引起的损失统计表》,并由乙方、受损用户签字确认;受损电器修复后,应及时送还用户,并由其在《供电方责任引起的损失统计表》上签字确认电器修复。

第十九条对于维修配件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受损电器,乙方在甲方授权下自行处理;对于维修配件费用100元以上的受损电器,乙方应及时和甲方沟通,按照甲方处理决定和授权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对可能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

第二十一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代表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乙方须将单证收集齐全的案件以特快专递方式按时送交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费发票。

第二十三条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结案明细表》报送甲方。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本着对甲方和供电单位负责任的态度,确保诚信、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维修业务,维护甲

方合法权益,不与任何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和供电单位利益。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行为,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虚报、虚列相关维修及其他费用;

串通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方等欺诈甲方;

阻碍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引诱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故意隐瞒或虚构赔案信息,造成甲方较大损失;

其他违法违规、重大过失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日期:

篇7:车辆入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自愿入股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投入_____产业。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_____万元人民币,本次各股东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_________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第三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第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争议与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篇8:合作开办汽车维修售后业务协议

托修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号牌号码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VIN代码/车架号注册登记日期里程表公里数

2.维修项目:预定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3.维修材料:

品名零件号制造商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类别提供方式

注:1)具体内容见《维修结算清单》。

2)“类别”为“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

3)“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或“乙方提供”。

4.竣工交车日期: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交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按照《维修结算清单》结清维修费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 书面□ 电话□ )通知的方式,就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行变更。

8.违约责任:

(1)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元/日;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

托修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承修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篇9:车辆供销合作协议合同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玻璃订货事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需方向供方订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金额如下: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条:交货及货款规定:

1、付款方式:需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供方支付出),其余货款

2、交货期限: 交货,数量、品种较多,双方按预定计划执行.遇特殊情况,例如:停电、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情况,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协商商交货日期。需方采用传真订单,该传真视为本合同要件。

3、 天报材料订购计划;由于需方原因下错订单,供方已安排生产,则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承担。

4、货物验收:需方接货时必须组织人员对供方产品的外观及规格尺寸、娄量进行验收;需方一旦验收合格后所发生破损等由需方承担。

5、卸货:需方人员在卸货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供方不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资料提供:供方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给需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供、需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合同一式 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所下定单已发生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货款结清后终止。 第八条: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车辆入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本着提高单店业绩,激励店长工作热情,经过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入股比例及出资方式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的当月月底,以本店净资产金额作为投资标的,乙方出资净资产的5%或10%作为入股比例,甲方作为对乙方的奖励赠送相同比例的股份给乙方,乙方最高占股20%。

2、出资方式:签订之日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给甲方,并由甲方出具入股证明及收据。

二、分红及退股

1、单店每年以净利润的50%以现金方式分红,每一结算年度为当年的1月至12月底。

2、为保证乙方的投资安全,无论何种原因,甲方保证乙方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3、退股需提前半年以上提出申请,三年内(包括三年)退股只退回本金。

三年后退股以当时单店净资产合算股价赎回(除当时应季商品按进价结算,库存积压货品按进价的50%折算,或者提取相同比例的货品)。

三、财务结算

1、为保证财务公开透明,单店所有账目由乙方负责结算。

2、固定资产、装修、店铺硬件,将做3年时间分摊,折旧,每年年底从经营费用中扣除。

3、经营费用:商场各项费用、扣率、员工工资(甲方两人按店长工资标准领取),出差、税务等每月结清。

(店长工资标准见附件,财务结算细则见附件)。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对单店经营的各项事务全面负责,包括品牌的引进,卖场关系的确定等。

2、乙方对店铺的日常经营负责,以销售业绩的提升为主要任务,包括导购的管理与招聘,VIP顾客的维护,货品的调整(包括订货),具体见附件。

3、股东必须对本店利益充分维护,如出现损害本店利益,影响本店正常经营,将加倍做出赔偿。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篇11: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样本_合同范本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样本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gc-fg060050

合同编号: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尚晓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

2.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

3.合同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本合同条款

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 中标通知书

3.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 维修范围

4.1.1 甲方确定乙方为20xx~20xx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 维修价格

4.2.1 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 费用结算

4.3.1 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 分,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 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5.2 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

5.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

5.1.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5.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 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7.2 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 本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 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张 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传真:83084974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8月 日 20xx年8月 日

篇12:用户受损电器维修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