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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算证据吗实用两篇

发布于2023-12-25 05:10,全文约 2697 字

篇1:借款无借条,短信可以当做证据吗_借条范本_网

借款无借条,短信可以当做证据吗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那么你知道借款无借条,短信可以当做证据吗?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借款无借条,短信可以当做证据吗案例

王某和李某网上偶然相识,同是从外省来到苏州工作的经历让两人心生亲近,从网上的渐生好感最终发展到网下的相约相伴。

李某收入较低,而平时租房、交通、购物等花费又较大,经常入不敷出,王某就大方地为李某购置衣物、化妆品、手机等。李某有时无钱付房租时,王某也主动拿钱出来垫付。李某父亲在老家生病无钱住院,王某一下子就借给李某五千元。在两人相恋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王某陆续在李某身上花费了近二万元。

李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事业有成的同乡张某。张某虽然知道李某已有男友,但还是对漂亮的李某发起了猛烈攻势并很快获得成功。李某与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主动向王某提出分手。一直沉浸在爱情欢悦中并憧憬美好未来的王某,显然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他始终不明白昨天两人还两情相悦,今天怎么就形同陌路?王某竭力想挽回曾经属于他的感情,但几经努力还是无法挽回李某的心。

王某一气之下,在家翻箱倒柜,找出了很多他在恋爱期间的花费证据,包括他买给李某礼物留下的部分商场收据、超市小票等计四千余元,以及到银行转账给李某后保留的三张存款凭条计八千元。王某拿着票据找到李某要求还钱,李某则认为王某无理取闹,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双方在友人的劝说下来到沧浪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请求调解。

【调解】经济补偿

调解员表示,王某在恋爱期间的购物花费系出于自愿且不属于定婚彩礼,现王某要求返还这些花费于法无据。另外王某手中的存款凭条仅能证明他曾经转账给李某,却不能证明两者有债务关系,因此要求李某还钱也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除非他有明确的证据比如李某手书的借条来证明。

王某忽然想起李某曾经发过借钱的短信,于是拿出手机仔细地翻看,终于在双方来往的上千条短信中找到了李某借钱的那条。李某在短信中称“我爸爸生病了,你手上有钱的话借我五千元,我寄回老家交住院费。”同日晚上,李某又回短信“钱已收到,谢谢!”调解员问李某此条短信是否她发给王某的,李某承认是她发的,但同时对短信是否能作为借款证据表示疑问。调解员查看了收到短信的时间,又仔细地与王某手中的三张银行存款凭条进行了比对,发现短信收到时间与存款凭条时间都是当日下午,两者在时间上完全吻合,逻辑关系也完全成立。

根据李某发过的借款短信,再加上王某手中的存款凭条,是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同时调解员又对李某做起了思想工作,认为从王某手机中还保留着双方来往的上千条短信可以看出,王某一直对她是真心相爱的,毕竟双方相处了近两年时间,现在突然分手,对他确实打击不小,现在返还部分借款也是对他以往付出的一种补偿。李某终于答应返还五千元借款,同时表示愿意额外再补偿王某一千元钱。

【点评】证据支撑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都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进行支撑,缺少证据支持的事实,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承认。

证据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认为,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客观材料都可以算作是证据,如书证、物证、影视证据、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民事交易过程中,一般最好取得书面的证据,如合同书、欠条、借据等等。除此之外,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甚至于他人的口头证言等,也均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社会公众在与人交往,特别是发生经济往来时应当要保存适当的证据。如果能够签订正式的书面文书,那是最好;如果不能签订书面文书,那也要尽量保留一些可能的证据。实践中,有些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要别人打欠条,对于转账凭证等材料又保管不善,随意丢弃。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对于日常的民间借款,最好有书面欠条,如果不方便的,可以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凭证,以备将来之需。

篇2: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_借条范本_网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借钱不还,甚至借机撕毁借条毁灭证据以此赖账的人也大有人在。那么,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借条被撕毁该如何维权呢?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20xx年10月 20日上午,原告依约来到被告家中,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说2万元借款,先还1万元,剩下的1万元重新打借条,于是原告将借条给了被告。被告拿到借条后,却将借条撕掉,扔到了垃圾桶里,并拒不重写借条,原告无奈将被撕碎借条从垃圾桶里捡了出来,并拨打了110报警,被告却趁机离开。原告将借条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已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没想到原告将其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纸片捡了出来,粘贴后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因对主张事实的证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间变动的情况。本案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已经由被告认可。并且有借条为证,主张以及举证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明了,此时原告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就已结束。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已经还债的主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就能够取得诉讼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清偿过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并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相关知识:借条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