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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制度范文(汇集3篇)

发布于2023-12-27 16:45,全文约 2978 字

篇1:公司物资放行管理规定范文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就党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含绩效工资、教师课时费)。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二、班导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8元;秘书、党务干事、教师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10元;20xx年以前签约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于15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召开党员大会、发通报方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组织部

20xx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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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物资放行管理规定范文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篇3:公司物资放行管理规定范文

一、驾驶员岗位职责制

1、驾驶员认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礼貌行车;除特殊情况以外,若出现罚款自行承担。

2、自觉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服从局领导及办公室的管理和调度,认真完成出车任务和其他交办的任务,做好出车日记。

3、驾驶员做好所驾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运行正常,不开带病车。

4、安全驾驶车辆。驾驶员是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为确保驾乘人员及车辆的安全,不得酒后驾车,不得疲劳驾车。若有违章责任,其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5、定期对所驾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年检;按时办理车辆保险,不能发生脱保现象,严格控制车辆安全风险。

6、在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听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认真完成领导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在保证局领导用车的情况下,保证局内职工工作用车。

2、驾驶人员不得自行主张用车,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3、各科室因工作用车,早上上班时给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按事由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如需派往绵竹以外,必须经局长同意,方可出车。

4、驾驶人员出车完毕,应将车辆停放在单位,不得随意停放。非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开回居住地停放。

三、车辆维护、油料使用

1、车辆维修或需要保养时,由驾驶人员根据车况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载明维修的项目,并预报维修价格交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同意,方可到指定厂家维修,不得先修后报。修后由驾驶员认定所修情况和价格并签字,交由机关出纳当即单次结帐,不发生累计结帐。

2、车辆的加油量应和出车里程相符;原则上实行时报时销,使用机打发票报销。车辆在外地加油时,需乘车人员在发票上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