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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修制度汇编23篇 规章制度内容(汇编四篇)

发布于2024-01-03 01:01,全文约 7075 字

篇1: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网

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生产设备的预防保养、日常维护、故障请修备品零件管理、维修绩效作业有章可循,以维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降低故障率提高生产率,特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凡有关生产机械、电所气仪表 、公用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均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其范围包括:

1经办单位权责划分及职责。

2设备基准资料的建立。

3保养润滑计划的订立。

4保养润滑计划的实施与检核。

5故障请修。

6备品零件请购与管理。

7电焊、气焊作业管理。

8保养维护绩效的检讨。

第三条    组织名称与机能

一、本办法所述及的部门名称及相关人员,均依现行的组织机构编订。

二、若遇有组织机构重新调整时,由总经理室召集有关人同检讨修讨。

第四条

经办单位权现划分和职责

一 、经办单位

(一)管理部门:财会部为本公司设备的管理部门。

(二)保养维护部门。

6.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五条   设备基本资料的建立

一、设备基本资料的建立

(一) 新添置设备安装、试车完后、维修单位主客应主管应依照设备说明书等资料建立设备原始登记表(附表一),并将有关说明书、图纸等资料归入设备保养维护档案管理。

(二) 设备如发生改善、更换等异动情形时,工务单位主管应依实际异动情形修正资料。

(三) 设备保养维护档案内容应包括:

1.设备重要诸元。

2.安装及试车状况。

3.备品明细。

4.检查基准。

5.润滑基准。

6.检修记录。

7.润滑记录。

8.设备故障原因分析及对策方案。

二、设备检查基准的订立

1.设备于安装试车完成后,工力单位主管应依据设备图纸特性,维护保养说明、操作状况等资料,编制含设备的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判定标准、处理方法、检查周期、检查人员等项目的”设备检查基准表”(附表二)

2.“设备检查基准表”订立完成后,经生产部经理召集使用单位主翻倒等 及检讨后,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实施。

三、设备润滑基准的订立

1.工务单位主管应对现有设备,依据设备资料、润滑说明、操作状况等订立各设备的润滑部位、使用油脂、检视周期、换油基准、负责人员等资料的”设备润滑基准表”(附表三)。

2.“设备检查基准表”订立完成后,经生产部经理召集使用单位主翻倒等 及检讨后,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实施。

第六条    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一、年度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维修单位主管应于每年12月份,依”检查润滑基准”及设备运转状况,配合产销目标的设定,拟定下年度”年定期检修计划表”(附表四)一式四份,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自存,一份生产部办公室,一份使用单位,一份送总经理室备查。

二、月份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1.维修单位主管于每月25日前,依据”年定期检修计划表”并参照当月份设备实际维修状况,产销目标、备品零件情况拟定翌日份的”月份检查保养计划表”(附表五)及月份润滑计划表”(附表六)各一式四份,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自存,一份生存部办公室,一份使用单位,一份送总经理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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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为建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标准,使设备设施保持安全正常运行,以满足生产需要,减少缺陷率,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如下:

1.实行人员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

2.运行人员必须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设备。

3.运行人员通过岗位练兵和培训,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四懂”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三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4.运行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车。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检查记录。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坚持做到“五定”、“三级过滤”。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交设备状态。

(5)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文明生产。

5.运行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上报和通知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未处理的缺陷须记于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6.维修人员(机、电、仪)要明确分工,对分工负责包干的设备,负有维修责任,并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并主动向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予以消除。

(3)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

7.所有备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对于转动设备还应定期进行盘车和切换,使所有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8.未经批准,不得将配套设备拆件使用。

9.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总结运行和维修工人的维护保养经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

篇3: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一、设备故障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的设备故障管理行为,尽可能地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次数和降低设备故障发生后的维修成本,以延长设备的折旧时间,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公司设备故障管理的所有事项。

第2章设备故障管理内容

第3条公司设备的故障管理内容主要分为设备故障前的管理工作、设备故障后的管理工作与设备故障记录的管理工作三部分内容。

第4条设备故障前的管理工作是指通过对设备与运行状态的监测与诊断,判断设备有无劣化情况。发现设备的潜在隐患,须及时进行预防维修,以防止设备故障的发生。

第5条设备故障后的管理工作是指在设备故障发生后,及时分析设备的故障原因,研究解决方案,采取相关措施排除故障或改进设备,以防止设备故障的再次发生。

第3章设备故障前管理要求

第6条设备维修管理人员需要做好设备的宣传培训工作,使设备使用人员与设备维修专员能够自觉遵守设备的操作、检测、检修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7条设备维修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现状与设备的基本资料、运行状态及特点确定设备故障管理的重点。

第8条设备维修管理人员需要确定设备检查的工作规范,明确界定设备正常、异常与故障的界限。

第9条设备维修人员应有计划地采用设备检测工作与诊断技术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及时发现设备的劣化征兆与劣化信息。

第10条设备维修人员在检测设备时需要着重掌握设备容易引起故障的部位、机构和零部件的技术状态以及设备的异常信息。

第11条为迅速查找设备故障的原因及部位,设备维修管理人员除需要培训维修管理专员掌握一定的设备电气、液压等基本知识外,还需要将设备的常见故障、分析步骤、排除方法等编制成设备故障查找程序说明书,以便设备维修专员能够及时查找、排除故障。

第4章设备故障后的管理要求

第12条设备维修人员接到设备故障的信息后,需要立即赶往现场排除故障,以免影响生产进度。

第13条设备维修人员的设备故障处理程序如下。(1)分析设备故障的原因。(2)拟定设备故障的排除方案。(3)排除设备故障。(4)请求验收处理过故障的设备。(5)详细记录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

第14条设备维修人员维修完设备后,应根据设备的种类及故障原因对设备故障进行分类,并拟出相关的解决对策,避免此类故障的再次发生。

第15条设备维修人员遇到有代表性的设备故障后,在维修完设备后,应将此次故障及时编入设备故障查找程序说明书中,使其不断完善。

第5章设备故障的记录

第16条设备故障的记录工作是设备故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设备请修单、设备检修记录表、设备维修记录表、设备维修验收单等内容。

第17条设备维修经理应指派专门人员进行设备故障记录的管理工作,设备故障记录的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与设备故障有关的设备检修、维修信息。

第18条设备维修管理人员需要定期查询设备的故障记录,根据记录的内容分析设备的故障频率、平均故障间隔期及设备的故障规律,以便提前安排设备的检修工作,提高设备检修与维修工作的效率。

第19条设备维修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对设备故障记录的统计分析,绘制设备故障的统计分析图表(如单台设备故障的动态分析统计表),作为设备维修人员在设备检修时的目视管理工具之一。

第20条设备故障的原始记录由指定的人员进行保管且不允许外借,设备维修人员需要借阅时应办理规定的手续并且只提供复印件。

第21条设备故障的原始记录不允许任何人销毁,确需要销毁时必须得到设备部经理与主管副总的审批同意,并且原则上设备故障原始记录的保存时间必须达到五年才可销毁。

第6章附则

第22条本制度由设备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设备部所有。

第23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设备检修工作的管理,解决设备的潜在隐患,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减少公司的成本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检修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3条公司设备的具体检修事项由公司设备维修人员负责。

第2章设备检修计划

第4条为确保公司设备的平稳运行,公司的设备维修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状况与设备的特点制订详细的设备检修计划。

第5条设备检修计划的制订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1)设备说明书。(2)设备运行记录表。(3)设备维修记录表。(4)设备检修记录表。

第6条设备维修管理人员制订的设备检修计划应分为年度检修计划与月度检修计划,其中月度检修计划应根据年度检修计划分解实施。

第7条设备维修管理人员需要把握设备检修计划的时间,原则上尽量满足生产的要求,并尽量安排在生产淡季进行。

第8条设备维修管理人员在制订设备检修计划的同时需要考虑设备检修的资金预算,包括人工预算与材料预算两个部分,检修资金预算与检修计划同时报审。

第9条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应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提交,经设备部经理与主管副总审批后执行。设备检修计划的预算与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同时提交,须经设备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与主管副总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10条设备的检修计划原则上不做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得到生产部经理、设备部经理与主管副总的审批同意。

第3章设备检修准备

第11条设备维修管理人员应将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分解到月,并通知设备检修计划所涉及的单位及人员。

第12条在每月的设备检修计划实施前,设备维修管理人员需要指出设备检修时的重点与注意事项,并通知到具体的负责人。

第13条设备检修人员应在检修执行前检查设备检修工具,并根据设备检修工具清单逐项核对。

第14条为提高设备检修的效率,设备维修管理人员应根据设备运行记录及特点提前判断出设备检修时可能需要替换的零部件,并及时储备。

第4章设备检修实施

第15条设备检修人员进行设备检修时,首先应与设备使用单位办理好设备的交接手续,确认设备的状态,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防止在检修后出现推诿的现象。

第16条设备检修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计划与设备检修工作规范进行工作,养成科学、严谨的工作习惯,严禁私拆、私卸检修设备的重要部位。

第17条设备检修人员在设备检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零部件及替换下的零部件必须登记造册,严禁漏记、错记或故意不记,一旦发现,公司将进行严厉的处理。

第18条设备检修人员在设备的检修过程中必须注意检修安全,按照公司《检修安全制度》的相关制度执行,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第19条设备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发现检修计划中的额外问题时,应立即通知检修管理人员,由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额外的工作。

第20条设备检修管理人员需要严格控制设备检修的进度,按时完成设备检修的计划。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延长检修时间、增加检修预算时,设备检修管理人员应就现实情况向设备部经理与主管副总进行汇总,得到审批后才可修订设备检修计划,否则由设备检修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21条设备检修人员按计划完成检修后,应开动设备进行试车,确认设备运行完好。

第5章设备检修验收

第22条设备检修完成后,设备检修人员应填写设备检修验收申请单,待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23条一般设备的检修工作由设备检修经理与生产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即可;重点、特殊设备需经设备检修经理、技术部相关人员与生产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

第24条设备验收完成后,设备检修人员应将设备检修资料交相关人员进行存档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第6章附则

第25条本制度由设备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设备部所有。

第26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_规章制度_网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XX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