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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法规心得体会【最新六篇】

发布于2024-01-09 19:48,全文约 11584 字

篇1:党员学习两部法规体会

5月5日,拜城县工商局驻村工作队组织村“两委”班子学习了《各地积极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厚积反邪教土壤》通稿及屈申同志先进事迹。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长吴多平强调,各干部要积极学习《各地积极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厚积反邪教土壤》通稿及屈申同志先进事迹。确保学好学懂,只有自身在学好的基础上,才能向基层群众宣传好远离邪教组织和邪教思想,让各族群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村党支部书记塔伊尔·努尔要求,村干部要抓紧学习,提升自己的素养,在自己深刻认识邪教组织本质的情况下,引导好全村村民反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思想。

学习结束后,村团支部书记阿不力孜·托乎提说道:“身为一名少数民族干部,我要认真学习,让自己明辨是非,积极与邪教组织和邪教思想作斗争,更要向全村村民宣传好,积极倡导大家团结起来反对邪教。”

工作队队员蒋海峰说道“学习完《各地积极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厚积反邪教土壤》通稿及屈申同志先进事迹,使我清楚的认识到邪教组织的本质,我们要积极发动和宣传好基层群众,一起反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思想。”

篇2:党员学习两部法规体会

几年来,我通过不断学习和身边党员同志的言传身教,特别是学习了xx大精神,使我更深一层次了解了党的性质、目标、方针政策,更加认清了党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和奋斗目标。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新党员,应该时刻关心国家政策,时刻紧跟党政方针,朝着党指引方向前进。回想以前,我曾肤浅的理解,只要工作中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多为群众办实事,就能成为一名合格党员,但是通过学习xx大精神,我才真正体会到,以前的想法与合格党员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它将鞭策我不断改进思想认识。通过集中学习,使我对党的根本宗旨、党在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我有幸能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是我人生价值和追求的无悔选择。身边党员同志的言传身教,使我真正认识到,只有把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联系起来,才能使自己的人生显得充实而有意义。我将竭尽所能,把自己的特长应用到社区服务中,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决不辜负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期望和嘱托。

为此,在思想、工作中我想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

在思想上,我将继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锻炼,认真学习新党章和xx大精神,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关心政治,注重修身,更新知识,与时俱进,有计划的阅读有关党建、党史及党员先进事迹的书籍和报刊,使自己进一步加深对党在新时期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在工作中,我将以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坚定信念,时刻提醒自己,鼓励自己,始终保持信心和干劲,充分利用时间,刻苦钻研,虚心求教,认真总结,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敬业爱岗,以满怀热情,积极主动的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在实践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于党的事业,为国家、为人民努力工作。

没有追求与理想,人便会碌碌无为;没有信念,就缺少了人生航线上航标,人便会迷失方向甚至迷失自我,难以到达理想的彼岸,更不会完全发出自我的光和热,激发出人生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我清醒的认识到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在工作中要克已奉公,多作贡献,时刻以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予的各项任务,积极投身到社区服务中去

篇3:部队党员两部法规心得体会

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部队建设一项固根本、管长远的工作,关系到部队全面建设和战斗力生成提高。指出,军队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军队中战斗力的基础。打牢部队党组织基础,既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和一贯做法,也是军队建设的头等大事和重要法宝。在新的起点上加强武警消防部队党的建设,要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紧抓住基层党组织建设这个基础和主体,着力在解决好党员队伍的党性意识、落实好组织生活制度和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上下功夫。

一、要在强化党员队伍的党员意识上下功夫

党员意识不言而喻,是讲党员的思想觉悟和自觉行动。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环境对官兵的不断冲击,艰巨任务对官兵的持续压力和枯燥生活对官兵的长期影响,使我们党员队伍经受着不同程度的挑战和考验。久而久之,或多或少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个别党员自律意识弱、自身形象差,标准不高、要求不严,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有的忘记了入党的初衷,淡化了宣誓时神圣而豪迈的誓言;党员工作标准一般化、自身形象群众化、先锋模范作用平庸化,平时看不出来、工作干不出来、关键时刻站不出来。要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就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不断强化党员意识,切实增强党性观念。 首先,要在着力进行理论灌输和教育引导上使长劲。理论是智慧的结晶,行为的先导。理论灌输于党员,武装党员于头脑,作用于党员思想,再加之正确的教育引导、解疑释惑、解难帮困,就能使人保持清醒、明辨是非、忠诚于党。

现在,70后已成为党员干部的主体,80后成为党员队伍的主体,大学生干部成为基层党支部书记队伍的主体。他们是年轻的一代,大多对党史观念、党的建设和优良传统了解不多,尤其对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原则掌握还不深不细,且普遍缺乏党内任职锻炼,个别人存在思想现实、行为功利、价值观追求多元等现象。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坚持做到“三要”。一要摆正位置把方向。通过党的光辉战斗历程和优良思想作风教育灌输,始终使党员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义无反顾。二要提上日程抓根本。党委政治机关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以周密的计划、科学的安排、完善的制度,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常识的学习、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要经常引导促落实。加强动态掌握和帮扶,注重经常抓、经常教、经常帮,形成良好的制度,加以认真落实。

其次,要在保持党员先进性和提高能力素质上使全力。党员的高素质能力和先进性作用发挥,既是强化部队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强化党员意识的必然要求。如果每名党员都能自觉践行先进性要求,注重在履职尽责中增长才干、提高能力、发挥作用,那么我们高原总队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就能得到充分发挥,就能转化为推动总队现代化建设步伐的特殊动力和有力支撑。

第三,要在创先争优这个抓手的灵活运用上求突破。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是强化党员意识、激发调动党员队伍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今年,我们按照总政、部局党委和总队党委的部署安排,以“重科学发展、强一线堡垒、树良好作风”

为主题,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纲要》、与基层建设“双争”活动结合起来抓,有效防止了两项活动“两张皮”和越位撞车现象。营造按照“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落实制度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成绩好、官兵反映好)创先,瞄着“五个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践行宗旨、带头爱岗敬业、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风气)争优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党员在推动部队科学发展和创先争优中再立新功,勇当先锋。

二、要在落实好组织生活制度上下功夫

落实好组织生活制度,是增强党员党性观念、提高基层党组织“三个能力”的重要保证。这两年来,总队灭火抢险救援任务重,重大临时勤务压力大,不仅要研究和加强部队动中建、变中管、散中抓的问题,而且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基层组织生活制度落实遇到的“人员难集中、时间难保证、场所难统一、效果难落实”等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落实上科学组织、灵活安排,做到“依据程序不随意、把握内容不含糊、执行标准不降低、监察督导不放任”。

一是在总体上要坚持围绕中心任务抓。就是把组织生活制度纳入年度工作部署,进入大项工作任务并运用于临时性执勤之中,与中心任务、经常性基础性工作通盘考虑、统一筹划,形成“一渠水”、“一条路”,防止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二是要讲究方式方法张弛有度。坚持灵活多样、有的放矢。把落实会议制度同单位建设形势分析、月季讲评、周交班会等制度结合起来,把一些应知应会,官兵要学、党员必学的政治常识教育同党课制度结合起来,把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同半年和年度总结一致起来等等。总之,不能搞“单打一”、搞“一刀切”。三是在落实过程中要坚持务求实效。要把落实好组织生活与部队工作抓落实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落实的过程当作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加强党的建设的过程,认真对待、讲究实效。创先争优活动心得体会三、要在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上下功夫

基层党支部书记队伍的能力素质决定了部队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只有抓住了党支部书记队伍,才能抓住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关键。

一要认真搞好学习培训。当前,基层党支部书记“成份新、改行多、流动快”,有的任职时间较短,缺乏党的知识和开展党务工作的经验。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最基本的就是抓好学习培训,并保证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结合部队新的形势任务,以学习贯彻新的共同条令、《建设现代化武警纲要》和《政工条例》为契机,抓好党支部书记的学习培训。尤其要把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在学中干、干中学,不断提高书记队伍把方向、抓建设的能力素质。二要充分发挥正副书记队伍的团结协作能力。坚持重大决策、重要事务、敏感问题、大项工作共同分析探讨,集体研究决定。树牢正、副书记在一起是工作的需要,是搭档、是战友。同坐一条船、共渡一条河,不搞你上我下、争你高我低、拉团团伙伙。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互相理解和支持、互相关心和勉励,形成工作一次、朋友终身,搭一届班子、负几代责任的良好氛围。三要加强支部书记与支部成员之间的协调沟通。杜绝和防止搞家长制作风。充分尊重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支部大家庭在部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副书记要作为战斗堡垒中的“主心骨”、“领头羊”,在加强与各委员沟通的同时,还

要多想办法,促进各委员之间的沟通,在工作中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切实增强党支部的“三个能力”,以党支部建设的高水平,提升部队建设的高层次和完成职责使命的高质量。

篇4: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篇5: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做到“爱”字当头,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教师最崇高的爱是全心去爱每一个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志。许多教育家都指出,没有对学生的爱就不会有真正的教育,爱是教育学生的前提。所以教师要真正实意关心学生,充分尊重、信任学生,严格要求学生,教师只有内心充满对学生的爱和尊重,才会事事从学生的利益出发,处处为学生着想,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在他们需要帮助时伸出援助之手,在他们取得点滴成绩时投去赞许的眼光,同时教师的爱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是增强师生关系的润滑剂。

教师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以自己模范的品行来教育和影响学生。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教师作为传播人类文明的使者,更应该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其言行要透出真、善、美,要时时做到言行一致,表里一致,更得发扬“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献身精神,当然,也要以思想进步、道德高尚、遵纪守法、言行一致、以身立教、严于律己等标准要求自己,在思想、道德、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关注第一个“生命个体”,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是人类掌握知识、开发理性、奔向光明的引路人。教师的职业要求我们“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不但教学生掌握知识,还要教学生如何做人。教师置身于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如何不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敬业尽职,专心致志,作好教育人的工作,做一名真正的教师,名副其实的教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我认为,比“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更重要的,还是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价值和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坚定信念,这是21世纪教师素质的最重要的方面。因此,教师必须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社会和历史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自觉维护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廉洁从教、精心育人、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在教师之间,师生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善于交流、及时沟通的氛围,也是保持教师心理健康的必要环境。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教师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亿万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水平,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我将尽心尽力的作好本职工作,发扬春蚕吐丝,蜡烛燃烧的奉献精神,维护“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声誉,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教育事业。

依法执教是现代社会教师职业道德的新发展,反映了现代社会逐步走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作为现代教师,不仅要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还要养成依法执教的自觉行为。依法执教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是作好教育工作不可忽视的。在世界教育日趋法制化的当代,依法执教具有重要的职业道德意义。作为一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坚持和维护教育法律法规,把坚持正确的职业行为方向与依法执教结合起来,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比如在教育活动中不得有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认真遵守和贯彻党的民族教育、宗教政策等等。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时,要禁止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因此,我们的学校和教师在管理教育学生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这些规定。

我国的教育法还规定了学校和教师有管理教育学生的权利,但是,依法执教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侮辱学生人格,体罚学生,不尊重学生,恶意挖苦、讽刺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做法都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损害。要克服和避免这些现象,加强依法执教,强化教师依法执教就显得非常必要。所以,在教育法制化的时代,教师已不仅仅是个教育者,而且是教育内部的重要的一个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争取教育社会地位的保障,才能自觉维护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培养出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建设人才,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再次学习,让我感到依法执教是一件不可忽视的事情。在教学过程中,我们难免有时对学生说话不当。因此,我们在平时要多注意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意识的克制自己的行为,以免对学生和自己都造成伤害,保护学生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同时,我们也要正确引导学生,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师生关系更加和谐。

篇6:部队党员两部法规心得体会

20xx部队党员承诺践诺书当前,“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正在全体党员中陆续展开。笔者认为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党中央持续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教育引领广大党员始终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党员本色,增强各项本领。作为党员干部,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提升个人党性修养、砺练为民服务本领,模范践行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应注重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要有看齐意识,务求政治合格。

自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党的群众教育路线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率先垂范,为全党同志做出了标榜。“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点在“学”,关键在“做”,要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修身立业之本,通过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重要讲话,从根本上筑牢理想信念、补充精神之“钙”,在不断的学习中认真检查自己的思想灵魂、政治定力,检视自己在大事大非面前的实际表现,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向以书记同志为的党中央看齐,切实从思想深处解决好信仰信念问题,把对党的忠诚铸入思想、融入灵魂。就是要着眼作风建设常态化的要求,突出问题导向,集中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不严不实”问题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等问题,引导党员干部在学习教育中把自己摆进去,在查问题、析根源、列清单、抓整改上付诸于行,一项一项抓落实、不达标准不收兵,真正树立起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政治上合格的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二是要有进取精神,立大志做大事。

什么是“大事”?孙中山先生讲:“就是无论哪一件事,只要从头至尾彻底做成功,便是大事”。邓小平同志当年复出时也曾说过:“我这次出来工作,不是为做官,是为了做事”。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指出:“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接过历史的接力棒,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使中华民族更加坚强有力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心目中的大事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使中华民族更加坚强有力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是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这是立大志做大事。焦裕禄、杨善洲、吴金印等优秀党员领导干部在群众中享有崇高威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他们做了多大的官,而是他们做出了在常人眼中认为是小事,而群众看来是大事的业绩,体现出了党员领导干部立志做大事、而不是做大官的权力观和拼博进取、实干兴业的政绩观。志当存高远,事须躬而为。只要我们秉承“创新、发展、共享、绿色、环保”理念,在党中央的正确引领下,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在正确的道路上踏石留印、在行之有效的举措中抓铁有痕,就一定能够在新常态下爬坡过坎、行稳致远,党的“十三五”规划所确立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三是要有担当责任,甘于奉献付出。

为官意味着责任和担当,预示着奉献和付出。焦裕禄同志到兰考上任前,坚定地向党组织表示:“不改变兰考的面貌,我决不离开这里”,他团结带领全县人民顽强拼搏、奋发图强,创造了兰考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同志在俄罗斯索契接受俄罗斯媒体专访时说:“我个人的时间都去哪儿了?当然是都被工作占去了。”从个人风趣的自问自答中,我们能够充分领略到作为国家元首他牺牲自我,为民请命的崇高人生境界和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光辉形象。“当干部就应该能吃亏,能吃亏自然就少是非”豫剧现代戏《村官李天成》中里的唱段,不仅唱出了党员干部需要有既能吃苦又能吃亏、既能受累又能受气的胸襟、肚量和心态,更需要有一种敢于牺牲个人名利,为党的事业勇于奉献的精神。做不到这一点,为官就会感到憋屈、难受和尴尬,就会偏离为民服务的宗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教育引领全体党员干部在学习继承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中敢于担当、在服务群众做合格党员的实践中弘扬奉献的精神,主动向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看齐,牢固确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自觉抵制歪风邪气、树立清风正气。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加强作风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精气神,树立党员干部“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良好形象。

四是要有大局观念,注重团结协作。

近日,就学习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重温这篇著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全面加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性,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是对我们党优良传统和工作方式方法的传承。我们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能够自觉地认识到自己是集体的一分子,要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作用,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思想沟通,善于从团结中得到力量,从合作中找到方法,从集体中获得快乐,真正形成互相信任、尊重、帮助、支持的氛围,确保领导班子和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只有营造了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氛围,我们上下之间、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搞好配合,补位而不越位、搭台而不拆台,真正形成有向心力、凝聚力、竞争力、战斗力的团队,才能始终树立党员干部先进性、纯洁性的良好形象,当好引领广大群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火车头”和“示范兵”。

五是要有自律意识,主动接受监督。

廉洁自守能提升生命价值,放纵私欲是自毁锦绣人生。廉洁自律是一种美德,也是共产党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严于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焦裕禄同志从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私利,生动体现了共产党人严于律已的高尚情操。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已、守住底线就要依据《党员干部廉政准则》的要求,“日省其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干的自己坚决不干;要时刻珍惜岗位、珍惜手中权力、守住信念、道德和法纪防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自觉接受来自纪律和法律的监督、党内与党外和监督、组织与群众的监督、社会与媒体的监督,习惯于在监督下用权、工作和生活,真正做一个干净无私、充满阳光的党员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