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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合同怎么签(汇编11篇)

发布于2024-01-10 17:50,全文约 49002 字

篇1: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合同书

甲方: __________公司

乙方: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太阳能光伏产业领域进行全面合作,在开发光伏发电项目(下称“光伏发电项目”或“项目”)等事宜达成如下意 向:

一、合作项目:

二、地点:

三、合作期限:自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_____年。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上述地点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初步拟定规模为亩光伏发电(其中至少为300亩大棚式、其余为分布式,且300亩大棚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乙方所有),同时甲方保证拥有并提供该项目的经营资质证明;

2、甲方按照当地上级部门的核准规模及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农业光伏项目建设。

3、合作期间,涉及发电设施的维护及对周边的涉农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发电收益及专项国家补贴归甲方所有;

4、合作期间,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土地使用费_____元;

5、投产发电后的入网手续由甲方办理;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该项目的用地,并全权负责土地流转手续;

2、乙方办理该光伏发电项目的前期支持性文件(或手续),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支持,包括土地、资金、税收、建设、审批、人才等各个方面,扶持光伏产业的发展等;

3、除发电收益外,本意向土地范围内的农业收益及专项国家补贴归乙方所有;

4、乙方负责协调周边邻里关系,保障该项目顺利建设;

六、各方承诺在三门峡市注册相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及/或农业公司,项目投产后在当地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七、合作期满后,各方再另行协商合作续期事宜。

八、本合作意向原则上无异议的,双方应于7日内就具体合作细节,另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

九、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公司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篇2:发电机械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中建一局深圳分公司赛格三星项目经理部

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租赁发电机共贰台,型号为150KW,供甲方赛格三星扩建工程工地使用,为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 甲方向乙方必须提供性能完好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现场施工供电需要。 1.2甲方必须配备贰名合格的执证操作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组的保养、维修,确保每台机组正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现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工地规章制度,负责乙方承租发电机的保卫工作,如现场发生机组丢失、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甲方负责妥善保管乙方采购运至现场的机组燃油(润滑油由甲方自购),保证燃油不丢失、泄漏;如有丢失、泄漏,甲方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4甲方必须服从乙方工地机组燃油登记制度,作到机组运行正常,燃油消耗有数。禁止发电机无负荷耗油发电;如乙方机组无负荷发电超过半小时,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0元。

1.5 甲方负责机组进场,负责机组起吊、运输的安全,进场起吊、运输费由甲方负责。

1.6 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在三天内将所有乙方租赁的机组一次性地安全退出现场,出场费按600.00元人民币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 乙方负责机组场地的平整、稳定。负责甲方派去的现场机组管理人员的`餐费、住宿。

2.2 乙方保证在恶劣的环境(如暴风雨)下不得使用机组。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及时通知甲方修理,不得随意拆装。

2.3 在租赁期间,机组消耗的燃料油由乙方自购运至现场,甲方负责保管,并乙方随时进行抽检核查。

第三条 结算方式

3.1 发电机机组租赁期为 壹个月,不足一个月按天计取租金,租赁时间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3.2租期按机组进场试机合格之日起,停机使用之日止。租金按150KW机组每月每台6000.00元人民币结算,以上租金内已包含甲方操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甲方凭完税发票领取工程款。

3.3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预付甲方5000.00人民币,作为机组押金,结算时抵扣租金相应金额。

3.4甲方提供每台发电机必须满足乙方施工现场的用电需要,如因甲方或发电机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施工现场停机达一个小时以上,每小时罚款1000.00元。

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租赁结束,帐结清后,该协议自动失效。附:工地租赁发电机耗燃油登记表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光伏发电合同

购电人:

售电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千瓦(kW)的光伏发电设备。

(2)售电人已与购电人签订并网协议,光伏发电设备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上网电量:指在并网侧计量点统计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2 发电电量:指在发电侧计量点统计光伏设备发出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 计量点:指定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1.1.4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第2章 合同双方义务

2.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2.1.1 按照本合同约定购买售电人光伏发电电能。

2.1.2 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

2.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

2.1.4依据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光伏发电电池阵列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2.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2.2.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2.2.2 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光伏设备。

2.2.3 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及光伏设备检修计划。

第3章 电量购销

3.1 购电人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售电人光伏发电上网电量。

第4章 上网电价

4.1按现行上网电价为:_____元/千瓦时(含税),如电价有变动按国家最新电价文件执行。

第5章 电能计量

5.1 计量点

光伏发电电量、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发电电量计量点:

上网电量计量点:

5.2 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提供并负责在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加装封固措施,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封或更改。

第6章 电量计算

6.1上网电量按季度结算,年终清算。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每月抄表周期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由购电人填制《电量结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若表计出现异常,双方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6.2电量数据的抄录可采取现场抄录和电能量管理系统远方采集两种方式。

第7章 电费结算、电量补贴和支付

7.1 电费计算

7.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7.1.2上网电费=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含税)

7.2 电费结算

7.2.1由购电人依据确认电量填制《电费计算单》并于下一个工作日交售电人确认。售电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认,否则视同无异议。

7.2.2 售电人根据《电费计算单》开具发票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在见票后申报支付全额上网电费。

7.3对于符合国家按照发电量进行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周期,完成光伏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由购电人出具《发电电量定额补贴通知单》并向售电人支付补贴。

7.4 由于计量差错等原因,调整电费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7.5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款项,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如因收款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损失的,由收款方承担责任。

7.6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核查。

第8章 违约责任

8.1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9.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10章 适用法律

1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1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1.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1.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3 如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其他

13.1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或文件等送达或接收以本合同约定地址为准。当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以变更后地址为准。

13.2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购电人(盖章):

售电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篇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供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供货设备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注:上述价格为不含税金及运费供货价格。

二、付款方式:

1、从双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甲方首先预付设备总款的15%,即:元,大写:,给乙方作为购买设备预付货款,同时本供货合同正式生效。

2、乙方将甲方所需全部设备筹备齐前三天以书面及电话形式通知甲方后,甲方在乙方供货所在地确认合同设备无误后再付给乙方设备余款80%,即元,大写:,乙方开始安排发货,剩余尾款5%,即元,大写:,于12个月内支付。

三、保修及售后服务:

乙方对所出售给甲方的上列全部产品提供一年内免费保修,一年后如需维修只收取相应配件成本费用;由于甲方使用不当,人为破坏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在保修之内,乙方为此而提供的相应服务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迟于合同规定时间付款,自超过付款期限之日起,每日承担未支付部分10%的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

2、如乙方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无论何种原因,自超过交货期限之日起,每日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

五、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报经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它:

1、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在任何阶段因为火灾、水灾、风暴、地震、爆炸、动乱、暴乱、战争、政府行为、或任何其它双方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未能履行其上述义务时,应尽彼此通知义务,并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受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4日内,取得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双方同意,可凭此免除全部或部分相关责任。

2、签署人:签署人均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且签署人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充分授权。

3、转让: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

4、修改: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对本合同条款的改变、修订、放弃、删除或任何其它改变均无效。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并形成补充条款,经双方审定后作为合同附属文件,与原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5: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制定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太阳艳牌软体沼气,规格 立方,价格 元,大写: 。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供货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半套)。

四、甲乙两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按乙方图纸、尺寸要求建好软体沼气发酵袋存放池(甲方自建)。

2、甲方严格按照乙方安装说明书要求完成整个建造过程,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对照沼气发生器进行使用维护,严禁烟火、严禁锥刺,未按照要求进行的各种不当操作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全责,未按照要求进行使用,致使效能达不到乙方所述的情况,其责任自行承担。

乙方职责:

1、乙方根据甲方的地形规划布局建池,负责指导农户在地面或地下砌发生器的池体(本项由农户自建),和农户签订保险卡,保证产品质量建后维修服务,同时培训农户安

2、太阳艳牌软体沼气发生器(袋)已投保五年,保险卡随产品质量交给用户,自验收合格使用之日起,前五年内因产品技术质量出现漏气(损坏),用户凭产品合格证和保险卡索赔以旧换新,保障用户正常使用,(因人为损坏和不可抗拒力或化学物质侵蚀引起不良和损坏的,不在质保期限范围)。其他配件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

3、在农户未正常使用前,乙方需无常提供技术指导,直到正常使用为止。

4、乙方在甲方付款后,向甲方交5%的保证金,一年后支付。

五、付款方式:

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货款 %的预付金。

2、货到甲方所在地,甲方接收清点数目和规格型号后在 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3、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接货后暂替乙方垫付运费)。

六、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日期:                               日期:

篇6: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乙方:_______________

因建设__________风力发电,需要征用乙方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并兼顾农民群众利益需签订本协议。

1、用地位置:_______________乡村

2、征地面积亩(耕地亩,荒地亩)。

3、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耕地元/亩,荒地元/亩。征地补偿安置费总额元。

4、甲方付给乙方征地补偿安置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__________风力发电项目施工。

5、__________风力发电项目征用乙方土地亩,其相应征用的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6、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乙方不得更改或撕毁。

7、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二〇__________年__月__日

篇7:风力发电场网运购售电合同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电场(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 )[2],调度标识编码 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风力发电场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风力发电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_____________拥有/兴建/扩建[3]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_兆瓦(MW)的______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风电场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网调度机构:指______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 风电场:指位于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共______台机组(机组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机组位置详见附件四)[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 并网点:指风电场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 首次并网日:指风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第一天。

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风电场(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 并网方式:指风电场(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 功率变化率:在单位时间内风电场输出功率变化量。

1.1.8 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指风电场用以监视、控制风电机组及其他场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风电机组启停等指令;上传风电机组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风能监测系统、风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计划、风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

1.1.9 风电场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指风电场运行中用以保证风电机组及风电场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风电场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停机功能等。

1.1.10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风电场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 风电场(机组)可用容量:指风电场(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 低电压穿越能力(亦称故障穿越能力):当电网故障或扰动引起风电场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时,在规定的电压跌落范围内,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能够不间断并网运行的能力。

1.1.14 风力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风电场在风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5 保证出力:指风电场预测在电网负荷高峰时段能够保证的发电出力下限值和电网负荷低谷时段能够保证的发电出力上限值。

1.1.16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网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风电场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17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8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5]: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19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0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1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风电场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6]。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双方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风电场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风电场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风电场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 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发电计划、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 按照乙方提供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合理安排风电场的设备检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风电场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 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1.10 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3.1.11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全额保障性收购乙方的上网电量。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风电场生产。

3.2.2 配备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2.3 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风电场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4 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风电场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5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6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7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风电场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

3.2.8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9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网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网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10 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2.11 乙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第4章 并网条件

4.1 乙方已取得政府能源投资主管部门的风电场项目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函。

4.2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7],已通过《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__〕433号)规定检测(已明确不做强制性检测的除外),且已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并网后检测合同,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变频器等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网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4 风电场已安装测风塔,配置风能实时测报系统并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准确上传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气象数据;配备风电功率预测系统,预测范围和精度满足考核要求。

4.5 风电机组无功调节能力及无功补偿装置(含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满足电压调节需要,无功补偿装置选型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响应能力(出厂结果需试验验证)、涉网保护控制策略满足考核要求。

4.6 风电场配备风电场运行集中控制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等,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风电场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7 风电场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风电场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8 风电场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8]。

4.9 风电场的二次系统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网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10 风电场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电网规程相一致。

4.11 风电场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12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场接入运行的条件。

4.13 双方针对风电场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4.14 若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风电场加装新的涉网设备时,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充足的完成时间,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增加涉网装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5.1 乙方风电场(机组)并网在满足第4章的并网条件后,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确认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 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风电场(机组)首次并网日的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风电场(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 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1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______日内确认受理,并在风电场首次并网日______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风电场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______日向乙方提供与风电场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风电场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受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__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网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 甲方应在风电场首次并网日______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 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______日内提交),包括[9]:

(1)风电场内风电机组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风电场地形、地貌图及带GPS坐标的装机位置图。

(2)与风电机组有关的技术参数及信息:包括机组型号、切入及切出风速、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节速率、有功及无功特性曲线、机组型式检测报告、风电机组频率及电压保护等涉网保护定值。

(3)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包括风电机组模型及参数、风电场等值模型及参数,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治理装置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4)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5)与甲方有关的风电场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风电场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风电场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风电场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6)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7)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8)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9)现场运行规程。

(10)电气一次接线图、机组地理分布及接线图。

(11)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有关参数和资料。

(12)历史气象数据,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

(13)厂用电保证措施。

(14)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5)风电场有调度受令权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6)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进行风电场并网运行调试。

6.1.1 风电场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 风电场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10]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

6.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 对仅属风电场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网调度机构作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 将并网调试风电场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 根据风电场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风电场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2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风电场。

6.2.3 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风电场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 电网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 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6.4 未按照《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__〕433号)进行检测的机型,首次并网后____个月内,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风电场接入系统测试,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检测报告,测试内容包括:有功/无功控制能力、电能质量(包括闪变与谐波)、低电压穿越能力验证等。

第7章 调度运行

7.1 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 风电场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风电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11]。

7.1.2 属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 属电网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风电场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1.4 风电场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包括通过安全自动装置切除或频率、电压保护动作导致风机脱网)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电网调度机构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

7.2 电网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风电场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_____分钟(min)通知风电场值班人员。

7.3 风电场升压站及集中式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风电场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 ______小时(h)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______ 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网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风电场应按照电网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 风电场应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7.5 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时,电网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 _____日通知风电场。

7.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_____日通知电网调度机构。

7.7 电网调度机构、并网风电场应按要求参加能源监管机构(或能源监管机构指派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的网厂联席会议,电网调度机构应在会议上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在会议上通报风电场的运行情况及有关风电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7.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

7.9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采取调度指令、远方控制等措施调整风电场出力。

(1)常规电源调峰、调频能力达到技术限值,或配合风电调整导致供热受到影响;

(2)电网发生潮流、频率、电压异常需要风电场配合调整;

(3)风电场连续_______日不提供风功率预测。

发生上述情况后,调度机构应在次日向乙方披露原因,并就弃风统计电量核实一致。

7.10 试运行期满后,电网调度机构应出具并网调试书面意见。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要求已并网风电场退出并网运行,相关购售电协议同时终止。

(1)风电场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整改;

(2)风电场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具备本协议承诺的技术能力。

第8章 发电计划

8.1 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风电场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风电场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包括预测发电量、下一月多年平均风况等。

(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

8.2 根据风电场预测的气象情况,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参考计划通知乙方。

8.3 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和乙方申报的月度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月_____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月度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4 风电场应于每日 时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次日风电96点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及电网高峰、低谷时段的保证出力,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各风电场保证出力预测情况,综合考虑电网情况,调整机组组合,增加风电接纳能力,并在每日 时前下达风电场发电计划。

8.5 风电场应根据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每15分钟自动向调度机构滚动上报未来4小时的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

当天气情况与日前预测偏差较大,导致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偏差超过______ MW(或______ %)时,风电场应提前4小时将修改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建议汇报电网调度机构。

电网调度机构可按电网运行实际情况调整风电场计划曲线。

第9章 设备检修

9.1 并网运行风电场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网调度机构。

9.1.2 经双方协商后,电网调度机构将风电场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风电场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风电场。

(2)在每月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风电场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风电场。

(3)在国家法定节日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风电场。

9.2 如果风电场(机组)需要临时消除缺陷,一次性消缺容量超过______ MW(或全厂容量的______ %)时,应在 小时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

9.3 检修备案、申请与批复。

9.3.1 纳入调度范围的风电场升压站设备和公用设备(含一、二次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2 风电场机组检修前,应报调度机构备案;检修容量超过______ MW(或全厂容量的______ %)时,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3 检修备案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日前提交给电网调度机构。

9.3.4 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日前提交给电网调度机构。

9.3.5 检修申请(备案)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及台数、检修容量、检修时间、检修内容、对最大可用容量的影响、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6 电网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风电场,并说明风电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3.7 风电场应在提交检修备案的同时,制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 风电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______日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风电场检修计划提前______日通知风电场;确实无法安排的,风电场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网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

9.4.2 风电场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网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取得电网调度机构批复,未获得批复不得延期。

9.4.3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风电场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网调度机构应提前与风电场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风电场。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 设备检修完成后,风电场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9.6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风电场送出能力,应尽可能按照对风电场影响最小的原则安排,并尽早通知风电场。

9.7 电网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0.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网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网调度机构。与风电场有关的,应配合其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风电场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风电场。

(5)指导和协助风电场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和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的反事故措施。

(7)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 份给乙方。

10.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风电场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风电场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网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风电场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网调度机构的认可。

(4)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风电场应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网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网调度机构。

(7)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风电场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份给电网调度机构。

(9)风电场有关保护具备站内统一对时功能。

10.3 双方应书面明确并网界面继电保护设备的整定计算、运行维护、校验和技术管理工作范围和职责划分。

10.4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4.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12]。

10.4.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13]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5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______ %。

(2)______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______ %。

(3)故障录波完好率[14]≥______ %。

(4)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______ %。

(5)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______ %。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 。

10.6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 调度自动化

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按设计要求为风电场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

(3)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风电场调度自动化系统。

(4)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计算机监控系统、安装在风电场的考核系统及报警系统均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关于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管理方面的要求。

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风电场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风电场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接入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需按调度要求配备PMU装置,并接入升压站设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等信息,具备上传功能。

(3)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5)风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及风电场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

(6)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能够准确接受并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电压调整及机组投切等指令信息,具备接收发电计划曲线能力,需按调度要求配置AGC、AVC系统或功能模块。

(7)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能够向甲方自动化系统提供:机组及机组群有功、无功功率、电量、频率;主变压器有功、无功功率、电量;母线电压;风电机组状态;开关、母线、线路的相关信号;实时风能监测系统及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应接入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向甲方提供超短期(未来1~4小时)预测信息、实时气象数据(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应通过专网方式接入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并具备事故信息查询功能。

(8)风电场端自动化设施技术要保证与调度端一致。

11.3 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11.4 风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

(2)遥测量准确度误差≤______%。

(3)遥信量动作正确反应率≥______ %。

(4)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可用率≥______ %。

(5)风电场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可用率≥______%。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

11.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2章 调度通信

12.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______、______ 、______ 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风电场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风电场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2)风电场端通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调度报告,并分析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2.3 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

12.4 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12.5 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风电场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

12.6 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通信电路运行率[15]≥______%。

(2)设备运行率[16]≥ ______ %。

其中:

1)微波设备运行率≥______ %。

2)光通信设备运行率≥______%。

3)调度交换设备运行率≥______%。

(3)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

12.7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3章 事故事件处理与调查

13.1 电网调度机构和风电场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风电场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事件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事件处理情况。

13.2 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事件处理,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

13.3 电网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20__)、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风电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事件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风电场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13.3.1 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风电场发电出力、发布启停机指令、对风电场实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须将风电场或其任何机组解列,电网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风电场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

13.3.3 电网调度机构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风电场或机组解列的原因。

13.4 发生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和《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调查。

未构成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由一方或双方组织原因分析。由一方组织原因分析的,涉及另一方时,应邀请另一方参加,另一方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并提供有关分析资料。

13.4.1 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2 对于发生的风电场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3 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信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4.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章 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 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3条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违反第4.12条的约定,导致风电场不能按期发电、不能正常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3条、第5.4条的约定,导致风电场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2条的约定,导致风电场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违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电网调度机构要求风电场(机组)超出其运行能力或本协议约定进行调峰、调频、调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电网一、二次设备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错误,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因可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发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因甲方处理不当,在执行第13.3.1款的约定时,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系统故障,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其他因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导致乙方弃风但未及时说明原因。

(13)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3 甲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17]。

(2)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乙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乙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4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5条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关约定完成并网准备工作,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2条、第5.4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电网运行有关的风电场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因乙方原因导致检修期限变动,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不如实向电网调度机构反映风电场设备(如风电机组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8)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第10.5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故障或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及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风电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未达到第11.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风电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风电场调度通信系统未达到第12.6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风电场电力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5 乙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

(2)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甲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甲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6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对违约风电场(机组)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此类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1)风电场未经电网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机并网或停机解列。

(2)在紧急情况下,风电场违反第7.1.1款的约定。

(3)在紧急情况下,风电场不如实向电网调度机构反映风电场设备(如机组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4)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

15.8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确认后 日内支付。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次性违约金部分应在损失认定后 日内支付。

(3)造成电量违约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9 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6.1 风电场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并网条件均已满足本协议相关条款。

16.2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6.3 在满足16.1、16.2的条件下本协议生效。

16.4 本协议期限,自 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日止。

16.5 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6.1及16.2条。

17.2 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3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对本协议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本协议内容与国家能源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7.4 协议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___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协议: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风电场首次并网后未按能源监管机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4)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终止。

第18章 争议的解决

18.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__条处理[18]:

(1)双方同意提请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9章 适用法律

1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号

乙方: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号

20.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6 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0.7 协议文本

本协议共____页,一式___份,双方各执 _____份,分别送__________能源监管局/办[20]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篇8:光伏发电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2.建设工程施工对象及内容:

工程名称:焉耆2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高压电气、低压电气及全厂接地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新疆焉耆县

分包范围:高压侧电气安装:35KV开关柜至送出线路的光伏发电系统、站用电系统、光缆敷设、直流及UPS、测控、保护、监控及通讯系统、电缆及辅助设施的安装。

低压侧电气安装 组件至阵列升压变的光伏发电系统、通讯系统、电缆及辅助设施、全厂接地系统的安装。 分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光伏发电系统:35KV开关柜安装、无功补偿装置安装、接地及消弧装置安装、送出电缆安装、电缆安装、光缆安装。

2、厂用电系统:低压配电箱安装,电缆敷设。

3、 直流及UPS充电馈电装置安装、蓄电池安装、电缆安装。

4、监控保护及通信系统:监控 保护装置安装、远动装置安装、通信装置安装、测量计量装置安装、电缆安装。

5、接地 系统:电缆沟接地。(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2、低压侧组件汇线开始至阵列升压变之间所有安装工作:光伏发电系统:组件汇线,汇 流箱安装,直流柜安装,逆变器安装,电缆敷设。通讯系统:通讯柜安装,汇流箱通讯 线缆敷设。电缆辅助设施:电缆防火、电缆保护管敷设。(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3、接地工程安装工作:光伏区接地母线:热镀锌扁钢-50*5,水平接地网的敷设与焊接,水平接地母线与垂直接地极焊接、接地母线敷设、焊接防腐、接地标示制作、油漆涂刷、接地母线头预留;引上线的敷设,与接地网的连接、焊接防腐、接头刷漆等。光伏区垂直 接地极:热镀锌角钢L50 L=2500:接地极的制作安装、焊接防腐等。构件防腐。接地沟挖填,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含运输)、 余土运输、支护坡道开挖、堆卸土方、平整场地。 (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3.工程计价方式:

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固定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一暂定总价:(小写:¥2,750,000元;大写: 人民币贰佰柒拾伍万元整 。)

施工范围: 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的施工范围平面图为准 。(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甲方确认(甲方施工技术员、项目经理、预算员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 + (-)设计变更部分费用。

3.2价格调整

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外,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

3.2.1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3.2.2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的增减。

3.3乙方同意现场签证按甲方的签证制度执行,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3.4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3.5除3.2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3.6工程竣工结算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中锁定的综合单价及审核后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总价进行结算。综合单价所包含的范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 缺陷修复、管理、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一切风险。而导致造价增加,由于承包人与其它专业承包人(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人工和机械的降效及其他配合费,由于承包人与其它专业承包人(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窝工、停工损失,以及施工作业面移交等原因导致不均衡施工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从而出现赶工或窝工等,该部分费用由乙方考虑在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内。

3.7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有相同子目,则执行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无相同子目但有相似子目,则参照相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无相同及相似子目,按定额组价,采用当地最新适用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估价表(年份),费用定额(全称及年份)计算经甲方预算部审核确认后执行。措施费按照国家规定计取。其他费用严格乙方所报工程量清单各项报价表中所报的锁定价格并入工程结算。执行当地地方定额,综合单价只计取相应企业管理费和税金;材机价差调整执行当地当季度信息价,人工价差执行定额配套文件。

3.8 工期要求:

开场时间: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4.1本工程验收按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安装篇”、甲方施工图纸、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规范、标准和规定做了重大修改或颁布新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则应执行新的规定。

4.2 本合同工程质量目标:合格,达到甲方要求。

4.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工程,并应符合本合同或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致达到规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2.2乙方须按照甲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甲方代表的质量监督;

4.2.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完整原始资料及经过监理、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质检、验收资料。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6.总(分)包合同:无 7.图纸:

7.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施工蓝图1套,乙方需要更多资料文件时,则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本合同目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7.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如下:

7.2.1乙方应负责在工程施工前按甲方要求编写分项、分部工程与部分单位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审批并不能减轻或排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2.2施工过程中按甲方要求填制施工记录与质量检验记录;

7.2.3乙方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分部、分项检验批、隐蔽、质评等竣工验收资料。资料员须常驻现场,如资料有延误,则按规定接受甲方项目部处罚。工程竣工后按甲方要求整理报送相关竣工资料。

8.甲方义务:

8.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8.2负责与业主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3 提供完成本合同协议书上约定的材料。

8.4 指定现场代表,协调处理相关现场事务。

8.5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施工技术措施与技术资料;现场工程管理、监督与检查,协助乙方搞好同其他工序的配合;

8.6编制本工程的整体进度计划,并且对乙方每月的施工计划提出明确要求;

8.7提供测量控制基准点。

8.8甲方委托项目经理周峰为现场代表,履行甲方的责任。

9.乙方义务:

9.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本合同价款贰拾柒万伍仟元做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完毕,经甲方和业主验收并移交至业主后,甲方予以退还(只退本金,不计息)。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损失费用,乙方应予以接受;

9.2 对本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9.3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9.4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9.5乙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施工前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9.6严格按照甲方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如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分包商代为完成,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9.7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9.8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9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9.10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9.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自有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9.1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方及工程师的指令;

9.13乙方应在开工前将本项目建设中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工机具等清单,拟投入劳动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名单报送甲方备案,同时对支付给本项目的施工工人的工资要求必须提供签字确认的收据及银行返单交付一份给现场项目经理,如未履行本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款项;

9.14乙方生产、生活临建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自行搭设并承担费用;现场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各分包商按产值比例进行分摊,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9.15乙方自备除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外的所有机具、材料,并保证现场施工需要,自备床、卧具等生活用品;

9.16工程建设的所有资料制作和收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9.17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18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9.15项条款约定履行的、最终由甲方代为完成的,视情况甲方将扣除工程结算款的5-10%。

9.19施工管理及进度应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的总体要求,积极接受甲方的生产指挥和调度,准时参加甲方通知的生产调度会及有关的生产会议,按照甲方的月度计划安排,积极组织施工,如期完成所承担的施工任务;

9.20按照甲方制定的现场统一形象标准,必须使用甲方的工作服及安全帽(费用由乙方承担),以符合甲方企业形象标准的要求;

9.21 乙方负责自身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引接,材料由乙方自购,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必须执行甲方有关施工现场水电管理制度的规定;

9.22乙方确定的现场项目经理与现场管理人员须协助甲方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无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及擅自离开现场,如擅自更换或离开现场,对乙方处以500元/人/天的罚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实际施工需要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任何现场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规章制度,有权要求乙方对该人员进行更换,乙方不得拒绝;

9.23乙方应遵守甲方正式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由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或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24乙方自行办理工程当地所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于相关手续不完善而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处理,不能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

9.25乙方必须独立完成本合同施工任务,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9.26配合甲方、监理工程师以及业主共同进行质量检验;

9.27负责自身施工区域行驶道路的维(养)护、工作面的排水、照明、护栏、临时支撑等施工工作。

9.28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等罚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纳,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在工程结算款中双倍扣除。

9.29应谨慎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交叉作业配合,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负责赔偿;乙方则需自行负担由于停工、窝工造成费用增加的风险损失。

9.30 乙方必须配备合格安全工程师一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9.31 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如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或甲方根据自身施工管理经验认为乙方不能满足施工的进度,甲方有权把部分或全部的工程移交其它分包商施工,甲方将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按未施工部分项目结算费用的1.2倍扣除。

9.32 乙方不得以下属施工队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任何合同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并遵守甲方、监理及业主所有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甲方要求乙方进场人员与甲方施工人员着装统一或业主与甲方要求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所必需的安全及其它要求,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9.33乙方无权直接参与与业主方进行相关的技术、经济问题的协调,涉及到相关问题时,只能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由甲方统一对外协调解决。

9.3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为其他分包商在机具使用、场地、通道、临建等方面提供便利。

9.35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当地农民工工资、材料货款及机械租赁费用。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采取措施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相关费用,作为支付上述费用的保证金。

9.36 乙方施工范围内施工用水、用电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9.37 乙方委托徐健为现场代表,履行乙方的责任。

9.38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按照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为所有雇佣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9.39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与雇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

10.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施工出现的任何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2 乙方项目经理应严格管理劳务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酗酒,不得参与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阻碍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业主方、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对前述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人身权益的侵害;

10.3 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周),并形成会议记录,存入工程施工档案;

10.3.1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轻伤事故在 0 人次以下。

10.3.2不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

10.3.3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

10.3.4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0.4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4.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4.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4.4国家经贸委《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

10.4.5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10.4.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0.4.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0.4.8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10.4.9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10.4.10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0.5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5.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10.5.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和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装备。

10.5.3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

10.5.4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确需临时拆除、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变动,并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

10.5.5工程施工中组织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重视对安全问题、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0.5.6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10.5.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10.5.9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10.5.10施工现场总平面由甲方统一策划,分区管理,各负其责,不得随意变动。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的标志、标识和设施,按策划统一组织,乙方施工区域由乙方实施。

10.5.11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10.5.12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0.6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6.1对乙方的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10.6.2按规定成立施工安全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的文件和通报。

10.6.3组织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卡(安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10.6.4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组织向乙方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收集、提供地下管线、设施等相关资料,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

10.6.5组织同一区域交叉施工各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措施。

10.6.6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要求。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10.6.7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0.6.8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监督网络活动,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10.6.9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10.6.10组织对乙方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10.6.11按规定拨付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并对乙方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6.12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10.6.13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10.6.14如可能对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造成安全影响,乙方要求其他单位人员临时撤离或停止作业,甲方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10.7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7.1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7.2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10.7.3按照甲方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甲方备案,并组织落实。

10.7.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10.7.5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7.6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

10.7.7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10.7.8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身体检查,做到健康合格上岗,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10.7.9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进行作业场所危险点的告知并落实防范措施。

10.7.10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0.7.11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10.7.12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10.7.13建立和完善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验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甲方备案。

10.7.14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安装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10.7.15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经安全验算,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10.7.16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大气污染、废水泥浆排放、扬尘、固体废料和危险废料等进行控制。

10.7.17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安全设施。

10.7.18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实施方案报甲方审批后执行;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架空线敷设、接地等符合规范。

10.7.19建立和执行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0.7.20对甲方提供的工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其安全状况,并在使用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10.7.21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10.7.22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

10.7.23施工特殊临时用电应符合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在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内施工,应配置相应的照明,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夜间施工应按照地方的环保要求,控制噪声、光污染等可能对周边造成的环境影响。

10.7.24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

10.7.25建立和执行现场施工脚手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10.7.26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并落实支护的安全措施。

10.7.27土石方开挖应按相关规定报甲方批准和备案,并采取防塌陷、排水和相关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周边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水土流失。(不包括爆破作业)

10.7.28落实土方开挖、运输的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边环境。

10.7.29施工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10.7.30大体积混凝土浇灌,应设立专门指挥人员,指挥现场砼搅拌车按照次序进出场,设置安全通道,落实安全措施。

10.7.31结构吊装、临边和孔洞作业应采取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10.7.32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和使用。

10.7.33容器、密闭空间内作业前应加强通风,并对容器内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紧急救援措施。

10.7.34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10.7.35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8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10.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10.9.1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 万元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在合同价款中单独列支,并按照规定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支付。

10.9.2乙方应按规定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有关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甲方,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10.10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10.10.1甲方按照合同实际总价款,预留 万元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

10.10.2发生由乙方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及乙方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10.10.3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10.10.4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10.11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10.11.1防人身伤害事故

10.11.1.1强化防高空坠落管理。随时观测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发生坍塌事故;基坑周边必须进行有效防护,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基坑周边要设置堆放物料的限重牌,严禁堆放大量的物料;加强对建筑物临边、屋面临边及预留洞口、楼梯临边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10.11.1.2要在防护设施周边设置醒目的预防高空坠落的安 全警示牌。施工现场搭设的防护棚、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的要求,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距离过大超出规范要求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11.1.3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并按要求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10.11.1.4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

10.11.1.5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的 拆除,要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拆除。室内临边和洞口的安全设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到位。室内楼梯、窗洞口和临边砌筑高度不足90cm处,应用钢管和扣件组合,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底部20cm处做踢脚防护,为保持防护架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栏杆架体中间部位应加设一道保护杆件。

10.11.2防火灾事故

10.11.2.1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尤其是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应对作业人员加强禁止烟火的教育,各项目要加强动火管理,建立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10.11.2.2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做到齐全、完好和能用。在入冬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0.11.2.3严防电器火灾发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管取暖和做饭,禁止使用自制的电褥子,电褥子使用后应及时断电;

10.11.2.4加强冬季取暖的统一管理,宿舍的公用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或采用明火取暖。

10.11.3防冻、防滑

10.11.3.1防止施工场地、运输道路积水和结冰,造成安全隐患;脚手架,脚手板有冰雪积留时,施工前应清除干净。

10.11.3.2工地临时水管应埋入冻土层以下或用草包等材料保温。水箱存水,下班前应放尽。

10.11.3.3应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用电设备,严禁其它人员随意拆、改装电气线路。

10.11.3.4严禁使用裸线,电缆线破皮三处以上不得投入使用,电缆线破皮处必须用防水

绝缘胶布处理,电缆线铺设要防砸、防碾压、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大风雪后应对用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电缆线断线和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10.11.3.5霜、雪过后要及时清扫作业面,对使用的临时操作架和临边防护设施必须由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防止因霜、雪和场地太滑而引起高处坠落事故。

10.11.3.6重视施工机械设备的防冻防凝安全工作,所有在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结合例行保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换用适合寒冷季节气温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防冻液和蓄电池液等。对于长期停用的机械设备,应放净设备和容器内的存水,并逐台检查做好记录;对于正常使用的机械设备,工作结束停机后要求将设备内存水放净。

10.11.4防中毒

10.11.4.1为防止因生火、取暖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指定专人负责夜间巡视检查。检查火炉使用情况,是否有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的危险。

10.11.4.2封闭的场所必须有通风换气措施。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使用时必须保持通风。

10.11.5防交通事故

10.11.5.1广泛开展冬季行车安全教育,落实防冻、防滑、防雾和防火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冬季行车安全意识。

10.11.5.2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杜绝由于车辆故障而引发事故。按照规定及时安排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做到定期检查、计划维修、合理使用,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状况。

10.11.5.3认真贯彻落实车辆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车辆的换季保养工作,要采用符合冬季使用的防冻液、润滑油和制动液、发动机和散热器外壳要安装防寒保温罩,尤其是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必须完好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0.11.5.4教育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和职业道德,严禁酒后开车、无照驾驶、疲劳驾驶、不强超抢道,做到礼让“三先”确保行车安全。

10.11.5.5汽车必须通过结冰的河流、沟渠时,应下车仔细检查冰层的厚度和强度,在确认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

10.11.5.6遇严重冰雪路面要求加装防滑链、车辆行进中应保持行车距离,并适当拉长车距降低车速,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

11.安全防护:

11.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路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安全检查事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2 实施工程工作期间(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1.3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按要求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必须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

12.事故处理:

1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3.保险:

13.1乙方在开工前必须为所有参加施工建设的乙方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原件查验(甲方留存复印件),如未提供,视为未购买,处以30000元罚款并限5日内必须购买,否则由甲方代为购买,发生费用双倍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如乙方未给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而发生意外的,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接受甲方50000元的处罚;

13.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3日内,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的供应计划;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乙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由乙方负责卸车和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在交接时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包含但不仅限于工期延误、质量损失、更换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14.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全额赔偿(1+10%采保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3本工程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地运至现场交付使用,并向甲方提供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4.4工程材料的检查与验收:无论何方采购的工程材料,使用方均要进行检查验收,如材料质量不合格,采购方应将其运出现场,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14.5乙方应对其所采购工程材料的质量负责,因材料质量原因所造成的任何质量事故和因此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4.6乙方采购所用材料如按照监理和业主要求需要申报和批准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4.7乙方施工范围内使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含甲方提供设备、材料及半成品)的卸车、现场二次转运及检验、试验由乙方负责,其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计取费用。

14.8本工程中所有主、辅材料均由 乙方 自行组织采购。

14.9乙方在提交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计划时,应认真核对施工图纸,严格按照实际施工用量办理报审手续;甲方采购的物资实行零库存管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购买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但未超过合同约定限额使用量时,超出部分将全部调拨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购买量超出合同约定限额使用量时,超出限额量部分材料按调拨价=实际采购价×(1+10%采保费)从乙方合同结算费用中扣除。

14.10甲方将对施工中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考核管理,考核量以施工图算量加上定 额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xx)损耗量为准,主材节约材料费用(单价按采购价计算)按照五、五比例分成,超出部分的材料,甲方将根据实际采购价加10%的采购保管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4.11所有废旧材料的变卖处理由甲方项目部按规定完成,乙方不得自行处理变卖。

15.建设工程施工结算的约定:

15.1本工程的结算依据第3条确定执行; 16.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6.1按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报酬,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工程量总和不得超过业主方给甲方确定的工程量也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如超出或变更须经甲方认可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施工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6.2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工程量,甲方有权进行调整或变更;

16.3 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完成工程量报送给甲方,甲方在每月25日前审核完当月工程量并计算当月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但当月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并不作为编制工程结算的依据;

16.4 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及乙方提交未拖欠民工上月工资的有效证明后十日内,按乙方当月应得工程款的 80% 、扣减乙方各项应扣费用支付给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

16.5 合同内项目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工总价的 80% 时,甲方开始止付,其余待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并通过审计后恢复支付至 95% 。

16.6 本合同工程剩余合同款项(除5%预留质保金外),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

17.报酬的支付:

17.1预付款:

17.2进度款:甲方按照乙方材料到货进度及完工进度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在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并收到以下资料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A、并提供资料清单: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确认表、开具盖章收据、等额进度款工程发票、乙方盖财务章的账户信息、双方盖章合同、银行开户证明、日常施工队名册表;

B、在当月25日前,由乙方将本月已完工工程量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支付; 17.3验收款: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并经审计后,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总量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资料审核合格,并收到以下资料后以电汇方式支付:并提供资料清单:甲方确认的工程总结算书、开具盖章收据、合同全额工程发票、日常施工队名册表;

17.4质保金:工程合同总价的 5 %为质保金,质保期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经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月后,业主方和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及无索赔后无息支付。

17.5乙方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每日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动态表。乙方向甲方提交劳务人员工资表并在甲方的监督下按进度及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如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将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超额部分从应付劳务报酬中扣留,待欠薪金额确定后由甲方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

17.6发票:

17.6.1甲方只在收到乙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后方有义务付款。乙方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甲方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甲方签订代替开发票协议的除外)

17.6.2 本合同第17.6.1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需乙方提供工程发票后支付。为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优化审批流程,甲方拟定代扣代缴税款代办工程类发票服务的《服务合同》(见附件二)。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如乙方接受合同条款并签章认可,即取消本合同第17.6.1条“见票付款”约定。如乙方不予认可,则仍按本合同17.6.1条执行。

17.7按工程量支付的进度款,该工程量不作为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以施工蓝图及现场实际发生并经甲方审定的工程量为准。

18.施工变更:

1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8.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8.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8.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8.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费用。 18.4本合同生效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 18.4.1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18.4.2 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书面进度计划表编制工程进度计划表 18.4.3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劳动力及管理人员清单 18.4.4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质量保证手册 18.4.5 安全保证文件及安全措施 18.4.6 材料计划表及使用时间

18.5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连续一周内未完成施工计划,甲方有权调整合同承包范围或责令乙方退出施工现场或有权终止本合同;

18.6本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18.7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18.8由业主、监理以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通知书,须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才能在施工中实施。

18.9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工程如期完工,因乙方工期延误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赔偿。因甲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甲方给予工期顺延。

18.10乙方应合理投入人力、物力,保证现场的使用。

18.11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尽可能的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18.1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满足甲方三级网络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调整工作范围,另行组织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施工机具、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施工验收:

19.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甲方与业主方双方之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9.2全部工程竣工后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如业主对保修要求高于此要求的,以业主要求为准,其他参照此要求和国家标准)。

19.3具备隐蔽、覆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做好自检记录后,通知甲方,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检验,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整体验收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联合验收,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移交;

19.4 工程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部分,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修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9.5甲方的检查和验收并不减小或排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19.6在施工中出现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由乙方负责处理,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够及时处理施工缺陷,甲方将委托他人处理此缺陷,按乙方该项目结算费用的120%扣减缺陷处理费用。

19.7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乙方承担全部相应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0.施工配合:

20.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20.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需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1.违约责任:

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1.1.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三级网络进度计划)完成相关工作的,视为延期,延期交工,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5000元 的违约金;延期超过5日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承担该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1.1.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外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 20 %的违约金或依据项目部的处罚意见接受违约金的处罚款。

21.1.3乙方违反甲方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或不服从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要求,经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警示未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处罚乙方1000 至10000 元 。

21.1.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甲方有权对施工人员及设备等进行清场处理,乙方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1.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0.2条款的规定,即视为违约,除承担因违反该条款所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清离现场,因清离现场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报酬中直接扣除。

21.1.6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人员出现斗殴、酗酒,甲方视情节轻重按1000元-5000元/次进行处罚;

21.1.7乙方劳务人员因劳务工资纠纷,冲撞业主方房屋所在地或人员、冲击甲方办公场所或人员、冲撞项目部或项目部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乙方劳务人员因劳务工资纠纷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机构投诉、起诉、上访造成甲方的名誉、财产等损失的,甲方视情节轻重按5000元-500000元/次进行处罚,该处罚和损失甲方可以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款中扣除,扣款不足部分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交付甲方,如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扣款,则乙方需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21.1.8罚金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处罚通知书,转甲方审核、批准并在支付劳务款时优先从款项中一次扣除或现场交纳罚金;

21.1.8罚金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处罚通知书,转甲方审核、批准并在支付劳务款时优先从款项中一次扣除或现场交纳罚金;

21.2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3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38条款规定,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为乙方雇佣的所有农民工代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甲方代交纳的,视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

22.争议:

2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2.2因该工程相关的任何形式事故或质量纠纷,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或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23.合同解除:

23.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甲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撤离现场。

23.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3.3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已建工程经甲方审核认可并扣除全部违约金后经业主方最终验收通过一年后支付给乙方。

23.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3.5如项目法人终止与甲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则乙方将立即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工作,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3.6因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3.7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3.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作准文本:

本协议以打印文本为准,对本协议的任何手工添加或单方面的更改无效,变更须以双方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或盖章后的书面承诺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税务条款

25.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5.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涉的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

25.3乙方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的甲方的损失。

26.廉政条款:

禁止乙方向甲方管理人员变相给付任何好处,否则按照违约处理,每发生一次,按照行贿现金或物品价值的10倍给予处罚,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应付劳务报酬中扣除;如甲方人员在收到乙方行贿现金或物品在2日内及时上报甲方党工部门的,给予现金或物品价值5倍的奖励如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要任何好处,请打举报电话: 经查证属实,买方给举报人20xx元以上的奖励。

27.合同签订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28.送达

甲方给乙方的函电,按下述地址、传真号码发送,如有变更,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若按本地址和号码发送的,视为正确送达。

地 址: 电 话: 电子信箱:

29.其他:

29.1图纸(以甲方现场盖章确认的图纸为准)

29.2为农民工缴纳各项保险及足额发放工资保证书

29.3基建项目施工中环境管理协议

29.4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协议

29.5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29.6开具发票承诺书

29.7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29.8附件二(服务合同)

3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1.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施工组织计划表执行的,甲方随时有权再进行分包,结算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结算。

31.特别提示:本合同21条属于双方自愿达成,双方签字盖章视为对该条款已审阅并接受该条款约定内容。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篇9: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签订时间:

注:交货时间:根据需方要求,确保安装工期。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国标执行,质保期一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工地。

四、运输方式及达到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工地验货,如有异议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20%定金,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20%,安装结束后(安装工期为一个月)再付50%,留10%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讼法院。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_合同范本

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说明

1.方括号“[ ]”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合同双方谈判时协商确定。

2.关于付款比例,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作相应调整。或采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

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字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_______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共12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

篇11: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设备供销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甲方购买如下设备: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机械总价 ,在乙方将上述设备送至甲方指定的工地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付给乙方。

以上价格均未含税,含17%增值税另加8%(进口机型10%)。

三、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设备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如果甲方在使用上述设备过程中,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予以退还。

3、设备质保期为一年,乙方负责委派专业工程师现场指导安装、操作,如在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

四、货物验收

交货期限:乙方收到甲方订金后30个工作日内发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承担:长途费用由乙方支付,短途中转及搬运费用由甲方负责,经甲乙双方认定确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费用双方是具体情况分别分担。

五、交货及验收

1、乙方提供的必须提供交付的有关资料。

2、甲方在货到后按照订单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迟一日,需支付结算货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1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6、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对帐和结算,不得刁难。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甲乙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