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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实用3篇】

发布于2024-01-11 10:22,全文约 6483 字

篇1:房地产估价项目委托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乙方: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原则,就以下的房地产估价项目达成本委托合同书。

第一条房地产估价委托内容

1.委托估价项目:;

2.估价基准日:年月日;

3.估价工作开始日期:年月日;

4.估价报告提交日期:年月日;共提交报告份;

5.估价目的:

第二条估价收费

1.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物价局价费字625号《资产估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收费标准及项目特点,双方议定本项目总收费人民币万元;

2.费用支付办法和时间。①本委托协议书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预付人民币万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进行估价工作。②余款人民币万元在甲方取报告时付清。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被估价资产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任;

2.甲方派熟悉情况的专人配合乙方进行估价工作,并为乙方详细介绍相关的情况,安排合适的工作场地;

3.甲方按第二条协定,及时支付估价费用给乙方;

4.如本估价项目需要到本市以外地方进行有关估价程序,相关费用亦由甲方负责,费用不包括在第二条总收费之内。

第四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按国家有关资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估价程序,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基础上进行估价;

2.乙方对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合理性负责任;

3.乙方应派遣估价专业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资产估价业务,并及时向甲方通报估价情况;

4.估价结果出来时,报告初稿完成并征求甲方的意见后,乙方出具估价报告,甲方的意见必须客观、真实;

5.对甲方提出的在估价工作或估价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错误和估价结果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调整;

6.乙方在估价工作中,自觉维护被估价资产相关各方的正当权益;

7.乙方对本次估价工作中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及估价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本协议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对协议条款的异议,双方协商一致另补充说明有关条款;

2.本协议书执行过程中如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违约行为,如对方仍不停止违约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成立。乙方收到预付款时,合同生效;

3.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篇2: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合同书

甲方(受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转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A、甲方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B、乙方系国有独资公司;

C、项目是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两江四湖”工程配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D、甲乙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

F、甲乙双方已达成由甲方收购乙方有关资产的合意。

为了规范双方行为的合法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甲乙双方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释义

1.1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关于福隆园项目合作合同书》;

关于项目合作合同书

资产转让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关于转让桂林市环城水系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合同书》;

有关资产指资产转让合同中的有关资产;

审计基准日指20xx年6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

审计报告指以审计基准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和验证的乙方就拟转让的有关资产而编制的会计报表及乙方在福隆园项目的支出和收入(大信审字20__第0632号);

合作交接日指甲方按本合同第3.2条将9,147.47万元汇入乙方银行账户的次日;

交割审计:指资产转让合同中的交割审计;

增发指甲方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可抗力指于发生前不可预料、发生时不能抗拒、对其结果亦不能避免从而导致合同一方不能按本合同之规定履行其义务的事件。

1.2除非文中另有说明,本合同书所提及的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合同书的条款和附件。

2、福隆园项目基本情况

福隆园项目经批准并已办理由国有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面积共约487,606.9平方米,其中约141,993.4平方米为福隆园项目的拆迁回建安置用地,可供合作开发房地产用地约为345,606.83平方米(其中约有

14,000.007平方米土地为规划城市道路用地)。

3、合作内容

3.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承接福隆园项目的开发,与乙方进行合作。即:A、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B、由甲方承担开发土地征用的前期费用,包括乙方已支付的前期开发的拆迁补偿费、征地费和乙方未支付的、福隆园项目将来发生

关于福隆园项目合作合同书的办证费、报建费、三通一平费用、回建等费用;C、福隆园项目开发的所有收益归甲方享有。

3.2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甲乙双方确认:截止至审计基准日,乙方已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共计16,447.47万元,乙方已预收的款项共计7,300万元。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付给乙方已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暂按9,146.47万元(乙方在审计基准日前已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与乙方已预收的款项相抵后的余额:16,447.47—7,300=9,147.47)计算,该笔费用在甲方增发成功,募集资金全部汇入甲方银行帐户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汇入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设立的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3.3由于审计基准日至合作交接日时间跨度比较长,期间乙方仍需支付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及预收款项,因此,乙方已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及收取的款项可能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同意:按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进行交割审计的同时对乙方在福隆园项目的支出和收入进行验证;

3.4甲方应付给乙方支付的福隆园项目的前期土地开发费以交割审计中确定的乙方已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及收取的款项为准,确定甲方最终付给乙方已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为:乙方已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乙方已收取的款项。扣减甲方按3.2条付给乙方的9,147.47万元,甲方或乙方应在交割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对方支付补差或退款。

3.5乙方同意:在合作交接日向甲方移交福隆园项目的相关文件。

4、违约责任

4.1甲方的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3.2条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的,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4.2乙方的责任

关于福隆园项目合作合同书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1条约定履行导致甲方未能享有福隆园项目开发收益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4.3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合同之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导致另一方之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遇不可抗力情况者除外)。

4.4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时,受影响一方可暂时不履行有关之本合同条款,在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后,有义务尽速重新履约。

5、通知

有关本合同履行的任何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到有关各方的下列地址:

甲方:广西桂林市翠竹路27-2号琴潭汽车客运站大楼

乙方:广西桂林市丽君路2号丽泽苑

6、生效、期限及终止

6.1本合同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

6.2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其按第6.3条之规定被终止。

6.3本合同仅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或解除:

6.3.1乙方和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合同。

6.3.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终止。

6.3.3本合同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4除第6.3条所述的情况外,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

7、争议解决办法

若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桂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福隆园项目合作合同书

8、签署文本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执捌份,乙方执贰份。

9、其他

9.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但不影响本合同之执行。

9.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合同,否则修改或补充不具法律效力。

9.3如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法或因其它原因终止或宣告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9.4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概不可由任何一方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10、本合同签订地点:广西桂林市。

(此页以下无正文,签字页见下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篇3:房地产估价项目委托协议

话: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名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家乡电话: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完成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甲方项目经理职责,代为甲方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义务。为明确双方责任,共同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高标准的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方式

乙方代表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对甲方委托管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包工,部分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方式的施工承包管理。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年,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佣金

甲方按乙方管理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支付佣金。

(一) 佣金标准

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乙方佣金:

1,甲方按乙方所负责的装修工程结算总价%向乙方支付佣金。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2,甲方按乙方所负责的装修工程的内部结算总价扣除材料费,人工费用后,用余额作为佣金支付乙方。内部结算价由甲方策动或参照行业惯例标准指定;乙方负责承担内部结算总价的税费。甲方鼓励乙方采用科技的管理措施,在优质高效服务业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成本。

( 二)佣金支付时间

1, 乙方履行完主合同全部义务,所负责的装修工程施工项目业主与甲方完成,结清全部工程款并完税后七个工作日内计算和支付;

2, 甲方在乙方应得佣金中扣除主合同约定的保修金(主合同没有约定时,按装修工程结算

总价的 %计算,当该项目解除责任后一周内向乙方结算保修金;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乙方不能按主合同及本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委托任务的;

2.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委托任务的;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定制度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5. 乙方炒单、卖单、私自承揽装修工程施工的;

6. 乙方私自购买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甲方利益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7. 乙方在六个月内两次被业主要求或甲方决定撤换的;

8.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 乙方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10.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 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 乙方死亡。

(五)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重新订立合同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合同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合同。

(七)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五、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需要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甲方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佣金的,除全部支付乙方佣金外,还应支付相当于佣金 %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对乙方实施培训、监督、考核和分级管理。

3、甲方协助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参加乙方组织的现场交底,协助和监督乙方施工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乙方工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对乙方施工项目实施中间验收、隐蔽验收、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参加乙方竣工移交。

4、甲方制定考核派单管理办法,根据装修工程任务量,按分级、考核情况向乙方委托装修施工任务。

5、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材料计划向乙方集中陪送装修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负责。甲方应不断优化材料采购渠道,努力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

6、甲方为委托乙方管理施工的装修项目提供设计服务。

7、如经甲方或业主认定,乙方已经或有潜在的可能五月法继续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标准履行主合同,甲方有权撤换乙方,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8、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违反主合同约定,给业主,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9、己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小写:元)(不计利息)。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4,5,6项解除合同的,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四条

第三款解除合同的,该履约保证金在30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该保证金5000元在乙方负责的最后一个工地解除保修责任后一周内退还;

2、根据工程需要或业主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材料计划),经甲方审核后交业主审定;

3、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主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做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工期、材料和工艺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4、乙方必须在每个施工工地指派一名现场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经过甲方的培训且最多只能负责同属一个行政区的两个工地,其费用及其它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使用的施工人员必须先经过甲方的培训,经培训合格且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件后才可参与施工,施工期间若出现施工人员不足时,为不影响工程进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临时再聘请施工工人。所有施工工人的费用及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材料陪送目录,使用甲方统一陪送的材料。不在甲方材料配送目录内的材料,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自行采购,并自行承担质量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责任;

7、负责装修工程款的催缴。业主未按时缴纳工程款时,需积极催缴并采取即使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8、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9、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违反主合同约定,给业主、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够均由乙方承担。

六、处罚与奖励:

1、甲方有权按相关管理规定和处罚标准就乙方所负责工地的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问题对乙方实施处罚;

2、乙方按期、保质、保量、保安全完成施工任务,施工工地达到管理有序,质量优良,且业主按时接清工程款的,甲方可视情况,酌情给予乙方奖励。

七、其它:

1、乙方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其劳动就业和安全保障等风险和责任;

2、乙方的采购、用工行为概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其全部责任和义务;

3、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要求或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代乙方支付工人工资,工伤保险和材料费用等。但不代表甲方对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或义务。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栓放协商解决。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鸦或代签无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诚信承诺。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