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班车服务合同交印花税吗(汇总18篇)
发布于2024-01-12 12:50,全文约 41305 字
篇1:服务站员工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___个月,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在合同期内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下的岗位工作,甲方根据在超市工作需要,可以变更乙方岗位(工资待遇也随岗位变动而变化),乙方应服从安排,但该岗位应为乙方能够胜任之工作。
乙方应敬业爱岗,按时保证卫生和缺货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工资报酬甲方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按月发放,不无故拖欠和扣乙方工资,在合同期内乙方工资随工作岗位的变动而变动,乙方工资加提成不得低于当年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
1、休假、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甲乙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有权法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乙方必须服从。
2、春节假日:_____至_____上班的员工,上_____天班按_____倍工资发放。
3、丧假_____天,婚假_____天,如无故请假每月超过_____天者,为自动辞职。
六、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及超市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遵守与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全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终止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5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书或口头通知乙方,如续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全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全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3、如有意犯错,甲方有权开除并扣出当月工资及服装押金。
4、辞职者,需提前5天向经理提出辞职申请。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甲乙双方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依法支付乙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待遇外,不再支付任何补贴、补助等其他费用。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未能协商一致,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
篇2:班车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居住地:
邮编: 电话 手机
一、挂靠车辆服务基本信息
车牌号码 生产商 启用日 车型 车吨位
经营范围:
二、车辆管理费
1、车牌号码:挂靠管理费 元/月。全年 元。
2、乙方须于每月22日向甲方交付下一个月的规费。
三、甲方义务
1、向甲方提供随车合法有限的车辆证件,代保管车辆《登记证》;
2、代为乙方缴纳法定税费;
3、代为乙方缴纳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计免赔险”及其他险种;
4、协助乙方办理所聘驾驶员的资质审核等相关手续;
5、查验乙方聘用的从业人员的《劳务合同》及“综合保险”缴纳凭证并留取复印件;
6、对乙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7、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事项;
8、为乙方落实车辆的小修’二级维护的年检、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检测;
9、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四、乙方义务
1、所聘驾驶员合法有效的驾驶证(驾龄三年以上)、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上述证件在核对原
2、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车辆营运证件’承担毁损、灭失后的补办费用。承担被他人冒用、
3、承担各项法定税费及全部营运城北及车辆保养、修理及年检、强制保养检测、技术等级
4、必须向制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公司使用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每辆100万元/年)车损
5、必须于聘用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向所在县区劳动管理中心参加被聘用人员的《综合保
6、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报警的同时报告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由甲方协同事故处理并在甲方
7、向甲方交付安全质量事故赔偿备用金(押金) 元/辆。事故处理后,补
8、承担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金、事故罚款(含安全生产检查’公安机关等部门对
9、承担所聘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保险等一切费用;
10、指定一名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乙方的安全生产,并向甲方安全部门备案(三辆车
11、严格遵守甲方一下车辆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督促做好车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检测修理车辆。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严禁出车;(重点检查:方向、制动、灯光、各紧固件)
(2)按甲方通知要求进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由甲方制定的修理厂作业),定时参加车辆年检、检查、技术等级评定;
(3)参加甲方统一进行的车辆检查、抽检。
12、严格遵守一下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定;
(1)聘用的驾驶员持B照,驾龄必须达到整三年以上;
(2)聘用人员必须三证合法有效(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
(3)组织驾驶员每年二次参加甲方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
(4)经甲方审验合格后的驾驶员持甲方发放的《准驾证》、方可上岗作业;
13、不得擅自将车辆转租、转包、转借及任意调整驾驶员(调整驾驶员须报甲方,并事先审核驾驶员资格),不得以甲方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任何合同;
14、负责并承担乙方所聘用员工的伤亡事故处理和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15、承担乙方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责任;
16、依法经营,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及其他利益,承担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甲方利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新车购置及车辆报废处理
1、车辆的车籍权属甲方’车辆的产权属乙方;
2、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车辆报废处理必须交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送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拆车厂。其残值归出资人,乙方不得擅自处置报废车辆,否则将承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时,启用20xx年以内的车辆可以转籍;
3、合同期内需购置新车的,由甲方代为办理购置新车及报废旧车的相关手续,车辆所有权属出资人;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因对被用工人“欠薪”、“欠保”遭到投诉二被政府机关查处、处罚的,除补交费用及罚款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返还。
2、甲方未履行第三条义务,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3、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还押金;
4、乙方应按约向甲方交付规费、管理费、法定税费等约定的费用,逾期交付的每月逾期一天加付带纳金 %违约金。连续二个月欠缴所约定的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处置乙方所使用的车辆、牌证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违反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损害甲方企业信誉的,营赔偿应赔偿一、甲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6、因乙方违约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返还。
七、其他事项
1、双方协商一致,结清债权债务,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因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可抗力或爽任何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作终止,由此造成的甲方或乙方损失各自自负;
3、未尽事项,爽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原合同事项继续有效;
4、争议处理原则:以和解为责,依法行使诉讼,权诉;
5、本合同有效期自车辆转让甲方之日(1)车籍转出之日止;(2)车辆登记日满20xx年之前6个月止,或重新签定车辆延缓报废使用合同;
6、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医疗服务协议职工定点
甲方:________县医疗保险事业处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二章就诊
第六条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七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后应通知甲方。
第九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甲方:________县医疗保险事业处(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名)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4:医疗服务协议职工定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天量,慢性疾病天量,最长不超过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应先按比例放大倍,其后对于放大后的金额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具体违约金为
,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其余%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篇5:医疗服务协议职工定点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
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月_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篇6:服务站员工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和《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等规定,大庆市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或劳动者)在公司从事_______岗位工作。
一、岗位职责:____________(略)
二、聘用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日止。协议到期自行终止,需继续签订_______岗位协议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三、本_______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劳动者一方必须遵守______________公司依法制定的._______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向劳动者一方提供履行_______岗位职责必备的条件。
五、本协议书的变更、解除等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大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办理。
六、双方其它约定:____________(略)
七、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由公司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_______受聘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篇7:适用于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职工的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适用于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职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劳动合同签约履行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乡镇_____村
在京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甲方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元,试用期间日工资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乙方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的,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的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泄漏。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十条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供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十五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篇8:医疗服务协议职工定点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本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七条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八条 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体制改革,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 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 工伤职工就医,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过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转诊建议,并填写好申请单,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甲方同意后可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认为是旧伤复发到乙方就医,乙方应查验其工伤证件,做出是否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诊断,并签署意见,报甲方审定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甲方核准后到指定的协议康复机构或乙方的康复科室进行康复。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职工门诊及住院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费用结算与给付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标准、范围、期限和程序等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汇总和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九条 甲方按规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项目、金额及时支付。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在乙方诊疗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二)工伤职工诊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三)在乙方就诊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物价政策规定的费用。
(五)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在乙方就府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乙方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协商可修改本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年)。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签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签名)
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篇9:医疗服务协议职工定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七条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八条 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 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 工伤职工就医,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转诊建议,并填写好申请单,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经甲方同意后可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认为是旧伤复发到乙方就医,乙方应查验其工伤证件,做出是否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诊断,并签署意见,报甲方审定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经甲方核准后到指定的协议康复机构或乙方的康复科室进行康复。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乙方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职工门诊及住院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费用结算与给付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标准、范围、期限和程序等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汇总和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九条 甲方按规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项目、金额及时支付。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在乙方诊疗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二)工伤职工诊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三)在乙方就诊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物价政策规定的费用。
(五)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在乙方就府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乙方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协商可修改本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日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协议期满前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合同文本
篇10:医疗服务协议职工定点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就诊
第七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1:班车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环保和输堵工程的需要,公司为大家提供班车接送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为乙方_________提供班车服务。
二、接送地点: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双程,如遇道路施工,交通限制等情况,需要改变路线或站点时,乙方应配合。
三、班车费用:每月_________元,每月按22天计算,按月一次性收费,法定节假日或生病、出差、有事等未能乘车,甲方不予退费。如因燃油价格变动或因政策因素而导致班车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四、收费标准:甲方在每月最后_________日内有专人收费,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收费凭证在乘车证上注册后方可乘车。
五、甲方责任:提供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确保安全,正点接送乘客,如预车辆发生故障,甲方随时安排替代车辆或租用其他车辆接送乘客,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责任: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地点准时等待班车,乙方临时有事不乘坐班车时,须提前通知公司或司机,在班车运行中请不要拨打司机电话以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七、安全责任:乘客登上班车后由司机管理,负责乘客安全。乘客乘车时,如有意外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费用,先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由相关部门裁定解决,如因第三方造成的事故,按交管部门裁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争议处理:为确保班车正常运行,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单方终止协议,必须承担协议期间内的班车费用,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达成共识,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12:班车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满足甲方单位上下班车需求,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以及驾驶员的班车租赁服务,双方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得将承租的车辆擅自转租或挪为他用,如甲方违反车辆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或事故,甲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如遇线路停站及运行时间变化,甲方需要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3、甲方班车应指派负责人,乘车员工应该提前候车,班车在运行途中不超时等候。
4、甲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强行要求司机违章驾驶、停车,尊重乙方所派班车司机,如果有事需提早告知,协商解决。
5、如因驾驶员服务不规范或不遵守甲方相关规定等其他原因,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周时间内提供解决方案。
二、 乙方的权利和衣服
1、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车辆,并雇佣一名驾驶员为甲方服务。乙方所委派的驾驶员应该有五年以上驾龄并有熟练的驾驶技术。原则上车辆和驾驶员固定,甲方如有正当理由,有权要求乙方调换司机。乙方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保证车辆内外整洁,驾驶员统一着装上岗,热诚为甲方服务,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甲方第一上客点准时发车。如因乙方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未能在指定时间超过15分钟以内抵
达始发地点,甲方员工可以4人合租一辆出租车至下车点,车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因车辆检修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工作时间接送的,必须向甲方提供替代车辆:如果不能提供替代车辆时,甲方有权扣除租车费用。
4、乙方应该依法对租赁车辆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班车员工的人身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对任何第三方(包括行政部门)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强行要求司机违章驾驶、停车,尊重乙方司机,遇事协商解决。
三、 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
1、乙方向甲方提供:47座金龙大巴一辆,车辆号牌:________,驾驶员姓名:_________,驾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驾驶员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2、租用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车辆行驶线路:中间停靠站点在不违反交通法规的前提下由甲方指定: 上班路线及时间:(7:20)宁海东路浙江南路申鑫大厦——>(7:35)杨
高南路易初莲花——>(7:45)杨高中路云山路——>
(8:00)杨高北路东陆路——>(8:15)外高桥保税区五
号门台中北路8号——>外高桥保税区五号门华京路1
号。
下班路线及时间:(17:00)外高桥保税区五号门华京路1号——>外高桥
保税区五号门台中北路8号——>(17:10)杨高北路巨
峰路——>(17:15)杨高北路东陆路——>(17:20)杨
高中路云山路——>(17:30)杨高中路民生路地铁站—
—>(17:45)杨高南路易初莲花——>过南浦大桥——>
陆家浜路跨龙路——>金陵东路浙江南路。
4、车辆租赁费用人名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天/辆(¥ 元
5、驾驶员午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费用:司机费用、车辆燃油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由乙方自理。
7、付款方式:每月结清。乙方应在每月30日之前将发票递交给甲方,甲方在次月10日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
1、合同在执行当中,双方如有任何一方需要更改合同,需提前____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
另一方,否则属于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剩余未履行合同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
2、在乙方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利提前终止合同。(1)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租赁车辆未达到有关技术标准的。(2)租赁车辆经维修仍不能保证正常使用,且乙方未能提供替代车辆的。
五、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
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六、合同一式两份,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职务:
公司名称:
乙方代表签字:
职务:
公司名称: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篇13:适用于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职工的劳动合同_合同范本
适用于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职工的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职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劳动合同签约履行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乡镇_____村
在京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甲乙双方对乙方岗位(工种)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 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 __元,甲方每月____ 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 元,试用期间日工资_ 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 _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 ___ 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乙方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的,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的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泄漏。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十条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供批发零售业、住宿服务业、餐饮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十五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篇14:班车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承租方):
现丙方需向甲方承租新能源汽车用于园区上下班班车,甲方同意出租相应车辆,乙方同意提供司机驾乘以及车辆管理服务。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个月。若甲方新营运公司正式成立,甲、乙、丙三方重新签订车辆服务合同。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甲方应向丙方提供 辆车型为 米、 座 车,同时应向乙、丙两方出示客车运营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2、乙方应向丙方提供不少于 名具有客运资质的司机,同时提供 名备选司机。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司机持有 驾驶资格证、具备 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及无交通类刑事犯罪记录等证明。
3、丙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乙两方提交预估的每月首末班车时间、乘车的客运量、运营里程、加班时间及次数等相关的书面客运信息。
第三条 租赁费、服务费
1、汽车租赁费以及司机、车辆管理服务费总计为人民币 元/天。其中司机及车辆管理服务费 元/天,丙方的汽车租赁费为人民币 元/天。
2、所有费用丙方全部支付给甲方,甲方扣除汽车租赁费后将司机、车辆管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3、丙方需运行车辆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同时按 元/天提前预付 天的费用支付给甲方,每月的最后一日为租赁费的结算日。若丙方需延长汽车租赁期限,应于合同届满前 日内通知甲、乙两方并征得书面同意方可继续租赁车辆。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能源客车。甲方需保证提供的客车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包括汽车行驶证、保险单、汽车养路费及桥费年票、购置税等)。
2、若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若乙方要求,甲方或丙方应派遣工作人员赶往现场或相关部门协助乙方进行处理。除甲方提供车辆的自身原因致交通事故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负责对即将上岗的司机进行业务及服务等方面的培训,定期对相关司机进行业务理论与实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或丙方,乙方对司机的培训与考核不能影响丙方的运营需求。
2、乙方应负责客车的运营管理,并根据丙方提供的运行计划制定管理方案,确保客车按丙方要求进行运行。若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应及时调整运行方案进行运行,并将该方案于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甲方与丙方。
3、乙方应对丙方的运营范围进行监督。若丙方有超出本合同承运范围的行为,乙方应在发现事件之日起 日内通知甲方停止运行,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丙方改正。若自丙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拒不改正的,乙方可随时停止客运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4、若乙方行车致甲方、丙方或第三人损失等交通事故,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及时更换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机进行客车运行。若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乙方不予处理或更换司机的,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丙方责任
1、丙方应及时向甲乙两方提供每月乘车的首末班车时间、客运量、运营里程等相关的书面客运信息,以便甲乙双方可提前做好客运准备。
2、丙方于应组织好乘客上下车的站点、首末班车时间、客车发车时间间隔等。 内,每一站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 米。若每月需有加班车运行,需提前 日通知甲、乙两方。
3、丙方应做好乘客乘车的安全知识、乘车须知等的辅导工作。若丙方乘客非因汽车运行致损,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4、丙方负责对租赁客车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强制险、附加险、车全年的养路费、保险费、车检费。
5、丙方不得委托甲乙两方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客车运营,否则、甲乙两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6、丙方应保证客车只限于运载乘客。若丙方超出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客车致甲乙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或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7、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汽车租赁费用等其他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按 %一天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 违约赔偿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汽车总租赁费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受损失一方可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三方皆签字并盖章之日起发生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授权人:
联系电话:
盖章:
乙方:
授权人:
联系电话:
盖章:
丙方:
授权人:
联系电话:
盖章:
篇15:医疗服务协议职工定点
甲方:________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
乙方:________医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管理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试行)》(皖卫农[20__]62号)要求,乙方愿意成为甲方的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甲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甲方以"一封信"、"参合协议书"等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协议医疗机构,在乙方住院享受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以及乙方对参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甲方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医疗机构。
第四条 甲方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乙方提供HIS系统接口标准和农民参合信息,培训乙方使用新农合管理软件。
第五条 甲方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药费用。在接到乙方申报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乙方拨付应支付费用。
第六条 甲方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管乙方(适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审核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如乙方属于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应协助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乙方医疗服务行为)
第七条 甲方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
第八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吸收乙方为其会员或其它团体成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费、管理费或要求赞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乙方建立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设新农合结报窗口(适用垫付医疗机构),开展内部新农合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自觉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
第十条 乙方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报销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乙方在参合农民入院时及住院期间,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者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如新农合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第十二条 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为参合农民或甲方提供出院小结、发票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报销补偿审核材料。
第十三条 乙方按照协议医院补偿标准办理参合农民报销补偿手续(适用县域范围外垫付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对出院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在出院当日垫付(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医药补偿费用。并在每月____日前将甲方辖区内参合农民上月的补偿审批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归集后以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审核。
第十五条 在县级或者省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之后,乙方完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同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无缝对接,按有关规定上传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和医药费用补偿结报信息。
第十六条 乙方积极配合与支持同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乙方根据规定的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乙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
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须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按照以下上限标准控制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1)按年度,参合者次均门诊费用:____元(适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按年度,总门诊人次数(适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
(3)按年度,总住院人次数(适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
(4)按年度,参合者次均住院费用:____元(原则上以在乙方上年度次均住院费用为参考基数)。
(5)按年度,参合者平均药品费用比例:____%(二、三级综合医院50%;中医院与专科医院55%;乡镇卫生院60%左右)。
(6)按年度,参合者平均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____%(省市级医院25%;县级医院10%;乡镇卫生院5%)。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向同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控制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标准原则上每协议年度不超过3万元。
(注: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控制保证金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对甲方参合农民采取以下医疗服务优惠政策(甲乙双方协商后自定):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对以下病种(综合性医院不少于5个;专科医院可根据情况确定病种数)实行定额或限额控制(甲乙双方协商后自定):
疾病名称:____定额或限额:____元。
三、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拨付应支付费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合理约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违反本协议第十七条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不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1)乙方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入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乙方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
(3)乙方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和《处方管理办法》等,以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等形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4)乙方违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私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形式,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5)乙方已经垫付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
(6)乙方其他违规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六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或受委托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告知或转诊,造成参合农民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乙方(适用垫付医疗机构)未按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病人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导致非参合农民骗取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自付费用,参合农民有权拒付。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不得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和报销凭证。甲方查实乙方虚报费用或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新农合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报告、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执行省卫生厅关于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等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符合互认条件的重复检查,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三条约定,乙方超出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
四、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负责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和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1年)。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法规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新农合经办机构(签章) 乙方: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篇16:医疗服务协议职工定点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7:班车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因甲方__________需要,现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台车,司机____名,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
二、服务时间
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每日___时起至___止。
三、行车范围及费用表
日期租金停车费车身贴字小计
月 日¥元¥元¥元¥元
月 日¥元¥元¥元¥元
合计¥元¥元¥元¥元
每台车每天_______元(含司机费用),共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含所有应纳税费)。上述费用含乙方提供服务所有发生的费用,甲方不另行承担汽油、路桥费等其它费用。每月结清上月全部费用,乙方应同时开具正式发票。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车辆租赁费。
2、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行车区间切实履行职责,因乙方原因导致误点漏班,则甲方有权按班次进行处罚,如误点漏班情况严重(超过次)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乙方应切实遵守交通规章,注意行车安全,对有关的安全事故承担处理责任。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交通违章及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罚款。
4、乙方司机与车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无条件服从甲方行车班次安排,但甲方应提前小时通知乙方相关人员。
5、服务期内,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18:班车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因甲方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服务车辆概况:
二、租用地点及用途:在 项目进行 作业施工。
三、租赁期的确定:乙方出租的车辆于 年 月 日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交付甲方使用,租期以到达施工现场满足使用要求后开始计算,至甲方通知乙方车辆退场之日止,实际的租赁天数以双方认可的运转记录为准,并据此进行结算。
四、机械在租赁期间的所有维护及维修,均由乙方或乙方派人去现场进行,维护、维修及配件更换等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
五、车辆在租赁期间的燃油费用由 方承担,辅助用油费用由 方承担。
六、机械租赁形式及结算与租金交纳方法:
1、单机租用:以台班月租租金结算。
2、月租金的每月租金= 元/月-( 元/月/本月日历天数×(气候误工日+故障误工日))。
3、结算时必须由甲方现场人员开具设备运转记录,按项目结算程序制度 进行结算,付给乙方租金,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或由甲方代扣税金。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
(1)甲方要对乙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逐项进行登记,经双方认可签字后,才能租用。甲方对租用车辆有保管和爱护的责任,保证车辆安全、正常使用,发生丢失和损坏要赔偿。租赁期满后,甲方应及时返还向乙方租赁车辆,并使之符合约定的状态,或者正常使用合理耗损的状态(返还时状态的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负责提供设备存放场地,并保证车辆停放时的安全。同时,为乙方司驾人员提供食宿及工资。
(3)有权指挥、调动和监督乙方车辆,统筹安排作业计划。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和支付租金,合同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于租赁期限满时结算并支付租金。
(5)甲方未得到乙方的同意,不得将租用车辆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6)车辆在使用期间,因技术状况低差,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的车辆,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若因乙方配备的司驾人员技术不熟练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司驾人员或由甲方代为配备驾驶人员,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直到甲方通知退场之日止,在此之前,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将车辆擅自撤回。否则,乙方要赔偿甲方所受一切损失。
2、乙方:
(1)乙方要按约定将车辆交给甲方使用,并配备司驾人员,做到定人、定车、定岗,司驾人员工资等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通过年检、购买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乘客、驾驶员)齐全的车辆,同时保证甲方有按约定使用的权利,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但有权不接受甲方的违章指挥。
(3)乙方有修理出租车辆的义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整个租赁期间应对出租机械进行必要的保修,保证机械完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且当月维修累计不得超过三天,若超出三天扣除超出天数的租赁费。
(4)乙方保证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应法规,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租用期间如有因乙方违反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管理制度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残、亡和机械事故及财产伤(损)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甲方除依本合同支付租金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的进退场计划,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后立即退场。
八、租赁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车辆使用期间,因法律规定或计划发生变化,或受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本合同要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变更。
2、租赁期间,租赁车辆若因缺陷,技术状况差,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时,而乙方不按约定予以修理或更换,造成甲方不能继续使用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3、车辆租赁期间,乙方如将该机械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书面通知甲方,租赁车辆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
(1)在乙方不配司驾人员的情况下,由于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乙方车辆损坏、丢失的,甲方要负责修复赔偿。乙方配备司驾人员的,其机械的保管、维修由乙方承担责任,费用乙方自付。
(2)甲方不经乙方同意,擅自将租用车辆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擅自拆改乙方机械设备,要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2、乙方: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车辆设备,要偿付违约金,延误一天应付 元。
(2)乙方未按规定的数量提供出租车辆,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要偿付违约金 元/天。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技术状况(含设备附件)提供的车辆,要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并偿付违约金 元。
十、乙方司驾人员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完成任务,要加强安全、法制方面的教育学习,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并交甲方机械队长签认和统计,如有违法乱纪、违约事件发生,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一、因工程需要,甲方如需延长租赁该机械设备,甲方应于租期界满前 日内向乙方提出续约,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后,合同可继续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提请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或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帐款结清时自动失效。
十五、本合同壹式五份,甲方执 四 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