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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防维护保养方案(合集3篇)

发布于2024-01-13 00:42,全文约 8898 字

篇1:基层消防部队维护保养好执勤车辆问题思考_调查报告_网

基层消防部队维护保养好执勤车辆问题思考

消防车是消防部队最主要的消防装备,它是根据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需要,设计制造成适宜消防队员乘用、装备各类消防器材或灭火剂的车辆。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高科技产品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石油化学工业的增多,高层建筑的如林耸立,交通运输的快速发达,火灾发生的起数越来越多,经济损失越来越严重。消防部队执勤车辆的保养以及维修成了现阶段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执勤车辆维修保养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的消防部队,抓好执勤车辆的维护管理,发挥现有车辆的能力,无疑越来越显得重要,因此日常的消防执勤车维护保养工作将刻不容缓。

一、影响消防执勤车发挥正常效能的主要因素有:

(一)自然磨损。执勤车辆机件在相对运动中,由于长期磨擦、结合部表面存有灰沙、金属粉末,微粒以及各种油品酸碱性程度的腐蚀,机件磨损的配合间隙增大,影响了消防执勤车的正常运转。

(二)油品质量。各种燃油和润滑油质量的好坏,决定了机件磨损程度的大小。油品市场的开放,假冒伪劣产品的浸入,使用低质量的润滑油,机件起不到润滑,降温等作用,从而形成半干磨擦,即使采用比较好的货真价实的润滑油,同时长时间使用低质量的燃油,也会给机件的磨损程度加快了几倍几十倍。

(三)条件与环境。消防执勤车常年处于载荷状态,且一有任务就是快速反应,驾驶员驾龄短、经历少、技术差,加之消防执勤车容罐长期处于满载灭火剂的状态,灭火剂的浸泡加剧了容罐的腐蚀。

(四)驾驶人员对执勤车辆的维护保养知识了解甚少。当前消防部队驾驶员队伍技术参差不齐,驾龄短,对机械常识掌握少,在驾驶员培训中,重驾驶技术忽视了消防执勤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引水困难:(1)操作有误。(2)未关闭各阀门。(3)贮水箱无水。(4)操作杆不到位。(5)偏盖漏气。(6)吸水管漏气。

(六)出水量少:(1)滤水器进入泥中。(2)水泵进口被杂物堵塞。(3)泵内、管内有杂物或涡流空气。(4)水泵叶片受损。

二、在实际工作中怎样做好消防执勤车的维护保养工作几点建议:

(一)执勤车况检查保养。车况好坏直接影响到灭火作战的成败和战斗员的生命安全。车况检查应首先注意的有:传动系上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万向节、减速器、差速器、半轴等部件上的螺栓是否松动损坏,缺油;制动系上制动踏板的灵活性、空气压缩机的工作情况、储气筒是否完好、制动阀是否灵活、车轮的制动片的磨损情况;方向机的工作是否正常以及灯光、雨刮器、刹车指示灯等重要部件工作情况。对检查出的故障要及时进行排除,如离合器不分离,应及时检修调整传动轴、万向节、减速器、差速器、半轴螺栓松动、缺油时及时紧固和加润滑油。轮胎气压,各种仪表,电源,车辆清洁。其次是: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牢固。发动机、变速器、驱动桥等总成,配合间隙是否得当,各润滑部位是否及时、充足。以保证消防车迅速安全的赶赴火场。

(二)消防泵的检查保养。消防泵是消防执勤车的“心脏”。消防泵的维护保养直接影响到灭火作战的效果。因此,在检查保养消防泵的过程中要认真仔细,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一般消防泵每工作3 至6 小时,各转动部位要加注润滑脂一次。要定期对消防泵最大吸水深度、引水时间、最大流量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测试,如与正常性能相差较大则应检查并排除。在检查保养中应注意以下情况:如使用不清洁的水源,应对水泵、水罐及管路进行清洗;使用泡沫后,要及时清洗水泵,泡沫比例混合器及各连接管路;放净泵内、管道内存水;水环泵引水箱、刮片泵贮油箱、水罐、泡沫罐储量不足的必须注满;检查水炮或泡沫炮球阀底座,清洗活动部位适当加润滑油予以润滑;对引水泵和齿轮箱内的油进行及时检查,如果油变质(油变成乳白色)或缺少时,应及时更换或补充。

(三)消防执勤车容罐的检查保养。由于消防执勤车罐体长期处于满载灭火剂的状态,灭火剂的浸泡对罐体有一定的腐蚀,特别是对一些服役较长的消防执勤车,如果不能及时检查保养,锈点会扩大甚至会锈透罐体,脱落的锈渣容易在消防执勤车出水时被冲入水泵内,损坏叶轮导致水泵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应经常组织对消防执勤车容罐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锈蚀现象,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锈点扩大。常用的处理方法是将锈蚀的部位清理干净,晾干后涂抹复环氧树脂漆或补焊。与容罐相关的其他各部位的阀门、管路也应定期检查清洗,发现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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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 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安装 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维修保养及定期服务。本项目的建筑高度为 米,建筑面积为 ㎡,地上 层,地下 层。

二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 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

1、本合同的服务形式为定期保养,不定期故障维修及24小时应急处理服务。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甲方委托给乙方服务的建筑内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工作内容、范围、时间见附件1)。

3、保养报告:每次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保养服务后,需现场填写“保养报告”,如实反映各种消防设施的情况,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故障隐患:如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消防设施保养时发现有故障隐患,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乙方需与甲方协商,由甲方决定是否进行维修或更换部件。如甲方不同意维修或更换部件,所发生的消防事故由甲方负责。

5、维修报告:对于较大的故障维修项目,乙方应提出详细的维修方案并报甲方同意后实施。在维修(更换零部件)工作完成后,乙方维修人员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故障已被修复。

6、更换部件: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部件必须保证为符合行业质量标准的零配件。

(2)更换常用易损件及一般维修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易损件及一般维修材料详见附件2)。

(3)对于较大的故障维修项目乙方应提出详细的维修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实施。维修保养中经甲方同意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按原始发票结算。

(4)乙方为甲方更换的零配件在保修期内非人为损坏,乙方需为甲方免费更换、维修;乙方所维修的部件如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与前次同样的故障且非人为损坏,乙方应免费维修该故障。(部件保修期为:从更换此部件起6个月止)

7、应急情况处理:乙方对甲方委托给乙方的建筑内各消防设施系统提供24小时应急处理服务和故障维修服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要求电话后120分钟内派技术人员上门对本合同内所签定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8、乙方每年对甲方委托给乙方服务地建筑内各消防设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9、第三方面的雇佣:乙方必须亲自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维护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执行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有关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此协议的执行。

10、增值服务:提供一年两次的系统性培训服务,对监控室值班人员进行相关消防安全及操作指导,加强值守人员的专业技能以便出现问题能够现场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并在贵方举行消防演练时派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工作,在有重大活动安排或检查时将特派技术人员进行驻点服务,配合贵方工作以保证活动期间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要求,在“营改增”试点后,若交易事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拒不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不履行付款义务。(2)对于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在开票之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关款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 服务费用:本合同的维修保养服务费用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不含税价 元(大写人民币 ),税率6%,税款 元。更换零配件费用另计。

五 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一周内,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票据后【 7 】天内将总合同服务费的25%(即 元)支付给乙方。服务六个月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票据后【 7 】天内将总合同服务费的25%(即 元)支付给乙方。服务九个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票据后【 7 】天内将总合同服务费的25%(即 元)支付给乙方。服务到期前一周内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票据后【 7 】天内,将合同服务费的余款(即 元)支付给乙方。

六 不予维修保养范围:

1、建筑物中防火分隔土建部分

2、非消防电气及消防设备控制柜之前的电源部分。

3、非消防用水部分

七 双方责任:

1、如果发生下列情况,甲、乙各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协议。

(1)甲方未提供各消防设施系统的相关档案资料和必须的维修保养工作条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2)乙方没有依合同约定,按照《国家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规范对甲方委托给乙方服务的建筑内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3)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4)乙方未按照附件一所述工作内容、范围和时间进行检查。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私自更换零配件。

2、乙方有义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故障维修服务,按约定应在120分钟内赶到故障现场。

3、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通过消防验收检查,并保证消防系统正常运行。乙方因维护不到位引起消防部门检查不通过造成甲方被罚款,由乙方承担。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产生消防年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年检费用。

4、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消防事故时,乙方在维护过程中没有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消防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引起的财产及人员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消防系统正常启动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消防事故责任。

6、消防事故的引起,与消防系统没有任何关联性,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消防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正常运作的消防系统瘫痪,则乙方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8、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所提出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方案实施维保,以保证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乙方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9、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消防部门出台的新政策、法规及相关材料并为甲方提供相关咨询。

10、甲方必须按本合同及时付给乙方维护款,如发生拖欠款项现象,除按《民法典》规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将自动转为待工期,此期间,该消防维护服务的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消防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八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申请项目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项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其他条款:

1、甲方根据乙方一年的维修保养情况,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乙方续签维修保养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双方经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双方各持壹份。

5、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书时,出具的委托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 方(铁路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 空调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空调维护保养服务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维保设备情况

维保设备明细清单。

第二条 维保项目、期限及费用

(一)本合同维保费用总计(含增值税)大写: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 元,税率为 %,增值税 元。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二〕种支付方式:

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的 / 日内,将本合同维保费用总额的 / %,计 / 元以 / 方式支付乙方;剩余部分费用计 / 元甲方应当于 年 / 月 / 日前支付乙方。

2.维护保养服务费每季结算一次,服务费单价为每季度 。乙方应在每季度末之前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甲方。

3.其他支付方式: /

(二)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前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条 维保服务的保养内容及技术要求

见附件2:维保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维保方式

(一)乙方安排专业人员每 天对维保范围内设备进行一次定期查检查中发现设备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修理,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二)乙方安排专业人员夏季制冷高峰期和冬季制热高峰期前,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进行一次杀菌、消毒、(净化处理),去除微生物滋生,消灭细菌根源,使风机所送调节风符合空气卫生标准,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三)当维保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安排专业人员及时排除故障。

(四)乙方维保设备时应填写《维修工作记录》一式 份,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和处理过程,存档备查。

(五)维保服务范围内备件和材料均有乙方提供,甲方不在另行付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对乙方维保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根据检查情况核减维保费用。

(二)乙方进行设备检查及处理故障时,为其提供场地使用、供电、网络等配合工作。

(三)指派负责管理维保设备的专业人员配合乙方工作。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维保服务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维保服务费用。

(二)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年度维保工作计划,内容包括维保设备清单,巡检计划,并与甲方设备使用部门联系确定具体维保服务时间。

(三)每次开展维保服务前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

(四)开展维保服务时应当尽量避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五)为甲方提供空调维护及常见故障处理的咨询,相关资料和信息等。

(六)维保工作记录填写要字迹工整,信息准确、完整,维保工作记录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七)应当建立并落实维保服务工作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因乙方原因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或设备故障等问题,其经济损失赔偿和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设备维保服务工作转包或分包。

(九)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甲方通报情况,并应全力施救、维护现场秩序,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未积极施救的,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十)乙方工作人员在维保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十一)乙方工作人员发生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由乙方负责处理,给甲方包括甲方上级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响应或排除故障,对甲方运输生产或其它业务造成影响的,每超过1小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该设备维保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

(三)甲方发现乙方维保服务过程中存在巡检次数不够、服务报告不符合要求、虚构维保记录等情况,每发现一次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内容的,甲方支付维保费用的时间相应顺延。

(五)乙方履行合同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铁路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等。

(六)乙方擅自将设备维保服务工作进行转包、分包的,按照本合同约定费用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无故逾期支付乙方维保费用的,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未支付维保费用 %的违约金。

(八)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 %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因违约方行为造成守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发生铁路部门政策调整或甲方上级部门重新规划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乙方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2.未按约定及时提供维保服务或虚构维保记录 次及以上的。

3.擅自将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4.未按要求存放维保所需主要备件的。

5.乙方未在甲方要求限期内响应或排除故障,对甲方运输生产或其它业务造成影响的,合同期内累计发生 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维保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文件往来等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向 提起诉讼。

(二)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双方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价款中税费发生变化的,相应税费双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执行。

(四)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五)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