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企业调查报告 调研报告怎么写优秀6篇
发布于2024-01-14 11:35,全文约 13071 字
篇1:农民股份公司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_调研报告_网
农民股份公司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如何将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联结起来,让农民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营,尽快地富裕起来,这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近年来,安达市以改革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为突破口,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农民股份合作公司,由XX年末的84户发展到现在的206户,股东总人数1750人,总股本4989万元,集中经营土地28940亩。XX年农民股份公司经营总收入7199万元,入股农户人均纯收入达到4076元。实践证明,农民股份公司是使农民富裕起来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民股份公司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入股农民的社会身份,促进了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民股份合作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市场活动主体资格,入股农民则成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股份公司成立以来,他们主动找市尝闯市场,并真正进入了市常卧里屯乡德义农业开发股份合作公司现有股东20个,股本总额20万元,集中经营土地336亩。XX年,该公司种植元葱100亩,亩产3000公斤,全部销往俄罗斯,每公斤价格1.60元。与此同时,栽种林木50亩,青贮饲料50亩,育苗棚室5栋,其他粮食作物131亩。当年,公司实现纯收入28万元,入股农户每股分红280元,每月工资600元,实现户均增收7500元。XX年,该公司元葱种植面积扩大到200亩,年末公司实现收入44万元,每股分红440元,入股农户增收近万元。农民参加股份公司,按订单与市场需求实现对接,不仅明确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卖难”的问题。
农民股份公司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改变了分散经营的状况,促进了农业集约化程度的提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分散经营逐渐暴露出自身的缺陷。大型农业机械和农田水利设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难以大面积推广,从而形成农业生产高成本、低收入的局面。农民股份公司的建立,在一定范围内把土地集中到一起,形成适度的生产规模,大型农业机械和水利喷灌设备派上了用场,提高了经济效益;农户自愿入股,把零散的资金集中到一起,形成了一定的物资、技术投入能力,由分散经营到适度规模经营的转变,使原来一家一户的农用机械设备出现了剩余,变卖这些闲置设备所得的资金,则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羊草镇众鑫蔬菜股份合作公司的10个股东,原来每户都有一台小四轮拖拉机和配套农具,组建公司后只需4台,这就减少了60%的农机具投入成本。
农民股份公司以现代化管理的组织形式,为农民的共同富裕搭建了一个“平台”,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农民股份公司通过利益连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到一起,使“小舢舨”变成了“大轮船”,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面朝黄土背朝天”,这是中国农民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写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单一靠土地为生的格局难以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提高农村非农化程度,已成为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重点和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农民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使农民进入了一个新的经营领域。土地入股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使农村劳动力得到了解放,大批剩余劳动力转农为非,或外出打工赚钱,或就地联合创办加工业、流通业等,这就形成了土地收益和劳动力收益“双重”收入的格局。据统计,目前安达市外输劳动力达52400人,占全市农村劳动力总额的38%。该市新泰苇业有限公司,就是由45户农民自愿出资创建起来的,拥有生产加工设备85台套,XX年加工工艺蔬帘130万片,实现产值230万元,税金20万元,利润80万元,每股分红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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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女企业家生存状况调查:为什么她们更容易成功[页2]_调研报告_网
中国女企业家生存状况调查:为什么她们更容易成功
0年之后,1/3的新建企业是女性领导的,她们总计提供了100万个工作岗位,创造的年产值平均为150亿美元。据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在其25个成员国里,女性领导的企业活动占全部企业活动的28%,其中最高的是加拿大,占39%;而美国女企业家的经营活动已占到50%。 女性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崛起,与女性企业家的特点也有关系——她们能够适应现代管理潮流。 1994年,美国妇女创业者基金会曾就男女企业家的差异问题进行过一项调查,发现两者的思维方式及理念大致相似,但领导风格却有所不同。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家们的思维有几大相似的特点,即思考胜于观察,理性胜于感性,三思而后行。无论男企业家还是女企业家,都很注重根据获得的信息去进行可行性分析思考,但两者在做决策时却显示出差异:男人更重逻辑即左半脑的功能,而女性则把逻辑思维与右半脑的思维功能结合起来,即把感觉、直觉、关系、体谅等因素用于决策过程,力求全面与周到。换句话说,男性企业家做决策时强调合理性,女性则力求既合理又合情。男女企业家的领导和管理风格也显然有所不同,男性更偏向自主、独立、竞争,而女性更注重人际交流、相互依存、合作成事,等等。 仔细观察女企业家的领导和管理风格,的确有许多地方是很独特的。例如,她们把做母亲和持家的技能用于职业角色上,表现出高超的人际交往才能,适度的灵活性与包容性。她们较富于同情心,容易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口头表达及肢体语言的技巧高明,善于倾听对方的表述从而判断是非。她们期待合作,善于协商,既重理性又重直觉。她们对待员工的态度并不是简单地发号施令、设法控制或显示权威,而是努力以教育、指导、说服、影响等方法去达到管理的目的。由于女企业家往往肩负着事业与家庭的双重担子,她们就得兼顾生活的各个方面,把管理家庭的素质和人格力量展示在职业角色之中。例如,她们看问题比较善于分析背景,容易捕捉到事物之间的相关性,善于求教,不耻下问,力求信息的帮助,因而较少主观、武断、僵化、一意孤行等作风。 欧洲达克斯大学杜克管理学院的里约纳德·格林赫弗教授在研究了成功的谈判所需要素质之后,明确地指出,女性和男性在谈判风格和把握对手的方法上很不相同。男性往往以“背水一战”的心态,奔着“只赢不输”的目标与对手较量;而女性则表现出进退自如,委婉求全,耐心等待,期盼“双赢”的态度,容易与对手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西欧产业合同协会的创始人巴巴拉·格罗甘说:“如果你能成功地协调家里6岁和4岁的两个孩子为抢一个玩具而发生的纠纷,那你就有能力参加世界上任何一项合同的谈判。” 人们普遍认为,是经济领域的结构改革给妇女创业提供了机会。制造业的衰减,服务行业与信息产业的兴盛,以及伴随而来的移动通讯和高新技术迅速发展,使全球化经济竞争空前激烈。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已显得陈旧过时了,新思维、新理念、新的管理模式呼之欲出。正是在这种变革形势下,女性的价值观、领导风格以及她们特有的那些能力和素质,显示出了无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女性在以下几方面所显现的优势正是新经济时代所要求的必备的领导能力: a. 有能力推行远景规划 b. 不惧怕革新陈规 c. 全神贯注于事业 d. 在高科技时代采用友情感召的工作方式 e. 将挑战转为契机 f. 关注顾客的偏好 g. 勇于力排众议,标新立异 随着公司结构发生的革命性变化,这种女性独有的领导风格更加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男性独踞高位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女性在一些传统上不被接受或者不受支持的行业中脱颖而出,越来越多的具备这些特质的女企业家在现代管理中如鱼得水、运筹帷幄,成为公司顶层的管理者。 知识型女企业家大有作为 中国加入wto,全球化的浪潮惊涛拍岸,新经济时代产生的新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知识女性提供了更好的契机,使女性能够平等甚至更加有利地参与经济活动。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决定产品和企业竞争力的因素发生了变化。因特网时代十大品牌战略之一体现在“外观感性设计”。在产品的外观感性设计上突出感性魅力,从而吸引消费者,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为此,产品开发部门面向消费者,利用女性工作人员特有的感性,让她们以女性的眼光进行产品的外观设计,从而赋予品牌更多的感性魅力。此外,女性的同情心和长期以来作为男性附属的地位,养成了女性更多考虑他人的思维模式,从而能够经常进行换位思考。今天妇女已经独立走向社会,这种对他人的理解、关爱和细致的天性,在市场经济中自然转移到顾客或工作伙伴身上,使整个组织更加和谐和富有竞争力,从而在实现顾客满意和社会满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从整体意义上说,女性的信用水平高于男性。从而能够在经济生活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企业的贸易活动已经从传统贸易发展到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现代贸易,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更加便利,资金周转速度加快,投资回报率提高。在存在信誉危机和难以判定一个人信誉度的今天,女性内在的信任特质无疑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竞争优势。 第三,生活多样化要求女性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显现多样化、高级化和多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更加全面的眼光去设计产品或服务。而男女两性由于心理和生理的差异以及关注的需求要素不同,必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比如在一个城市里,如果7位市长都是男性,由于性格的限制,可能在讨论城市发展的时候,关注更多的是我们怎么修道路,怎么建工厂,怎么盖楼房,这些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其中有2个是女市长,她们可能由于自身的眼光,会对这个建议提出更多的补充,比如怎么盖学校,怎么修公园,怎么建商场,我们的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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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女企业家生存状况调查:为什么她们更容易成功[页3]_调研报告_网
中国女企业家生存状况调查:为什么她们更容易成功
园如何,我们的绿地怎样。这样,所作的决议由于吸收了男性和女性双方的考虑,我们共同的家园就会建设得更加美好。 可以肯定地预言,更多的女企业家走上全球经济的舞台,将使“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更快更好地得以实现。只有更多女性参与企业领导,参与人员管理与培训,许多企业乃至整个世界的种种问题才有希望得到解决,因为那些问题深深地植根于千百年来男性社会化过程及男性主导世界的模式之—:铁面无情、权力较量、背水一战、不输只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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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司两学一做专题调研报告样本_调查报告_网
公司两学一做专题调研报告样本
今年以来,中铝股份连城分公司紧紧围绕精准管理,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制度创新,制定修改完善党建制度;方法创新,开出党建工作100个不到位的负面清单,开设“面对面谈党建”支部书记论坛;载体创新,开展领导班子成员月度述职,突出问题导向、精准精确发力、充分打好组合拳,将压力层层传导,切实推动基层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的党建工作不同以往,针对性更强、纪律性更强、要求更为严格,可用“精”、“准”二字概括,是我担任支部书记十几年来压力和责任最大的一年。”连城分公司熔铸厂党总支书记如是说。今年是中铝公司的精准管理年,也是连城分公司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统领、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以创新基础党建工作为抓手,突出问题导向、精准精确发力、充分打好组合拳,将压力层层传导,切实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全面上台阶的一年。
突出问题导向,落实整改
今年3月,在该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检查中,加入了调研的元素,增加了检查的严肃性和标准的统一性。该公司党群(纪检)工作部主任司瑞良说:“这次检查调研通过‘听、查、问、看’立体交叉的模式,不分小组,不定时间,统一标准、统一步调,从严从细,本着发现问题、总结亮点的原则严格进行。”通过近半个月的检查调研,汇总梳理出“基层党建工作100个不到位”的负面清单,要求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号入座,主动认领,整改落实,真正建立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条块结合、全面覆盖无死角”的党建管理体系,为新时期搞好党建工作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围绕科学规范,狠抓制度创新
“刚性管用的制度是党建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有力保证。”该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宋昇强调。该公司在突出党建主体责任、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加强党建工作考核、严格实行问责追究、强化舆论宣传引导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把基层党支部建设列入各级党组织和书记党建工作考核、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38项党建工作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并针对早调会、政工例会等会议中部分问题反复提出,反复整改,针对“推一推、动一动,不推不动”的执行力不强问题,制定了《中国铝业连城分公司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用纪检督察的形式提升执行力,层层传导党建工作压力,倒逼推动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围绕突出问题,狠抓方法创新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该公司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模式,提出了具有连铝特色的“两大”基本工作法,解决基层党建责任意识淡薄、力量薄弱等基层党建工作的“老大难”问题,畅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开出负面清单,坚持问题倒逼是2017年该公司扎实推进党建基础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全面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以责任担当、实干精神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针对排查梳理出的“100个不到位”,对号入座,有的放矢,精准发力,逐层整改。
每月定期举办党委书记与党支部书记“面对面谈党建”活动是该公司2017年做好党建基础工作的又一法宝。该公司党委书记朱永松强调:“开设支部书记论坛主要是给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提供一个发散思维、畅谈党建工作的平台,发现更多更好的党建工作思路和想法,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寻找解决的途径,并逐步形成一种积极向上,不断赶超的氛围。”
围绕精准发力,狠抓载体创新
载体创新是推动党建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原动力。该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蒲铭说:“亮点和特色是确保2017年党建工作抓出成效,抓出精品的重要举措。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紧抓不放,一是开展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建工作,建立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向分公司党委报告党建工作制度;二是逐层逐级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按照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按年度考核评议,对各党支部进行排序,对软弱涣散党支部,重点进行整顿提升,管理人员年终实行考核评议,连续排名倒数的实行末位淘汰或调整;四是党委班子率先垂范,开展月度述职,为全体干部和职工落实精准管理,提高执行力做出表率。”
在4月份政工例会上,党委书记朱永松用“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带头转变思想观念,带头提高工作执行力,带头树立精准管理理念。抓执行力就要‘定人、定时、定责’, 要大胆开拓,勇于创新,营造‘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这些简单、实在、真诚、交心的讲话,让每一位支部书记由衷感受到了一种责任、一种压力。
篇5: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调查与分析_调研报告_网
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调查与分析
一、调查统计的目的 本次调查统计是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首次对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于掌握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难点群体,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具体的检查评估标准,更有效地推动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调查统计的指标与时点 我们按照管理体制和居住地分布情况,设计了以下调查统计指标: (1)省级直管企业和地方企业。省级直管管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地方企业指由副省级、地市级或县级城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 (2)本地居住人员。本地居住人员是指退休之后仍在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在地级以上城市城区居住人员,在县镇城区(县级市、区的城区)居住人员,在城区外(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员,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员。 (3)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居住人员是指退休之后离开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省内异地居住人员(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居住人员),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定居调查统计的时点为XX年底数。 三、调查统计的结果 (1)全国基本情况 XX年底,全国共有企业退休人员3282.5万人,其中本地居住人员3074.2万人,异地居住人员208.3万人。 本地居住人员中,在地级以上城区居住人数为1884.9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469.1万人),在县镇城区居住人数为750.2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174.0万人),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数为203.9万人,在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数为235.2万人。 异地居住人员中,省内异地居住人数为115.8万人。跨省异地居住人数为89.4万人,定居港、澳、台及国外人数为3.2万人。 (2)省(区、市)直管企业基本情况 XX年底,省级直管企业共有退休人员589.1万人。其中,本地居住人员509.2万人,异地居住人员79.9万人。 本地居住人员中,在地级以上城区居住人数为289.8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150.5万人),在县镇城区居住人数为121.7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59.4万人),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数为72.5万人,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数为25.2万人。 异地居住人员中,省内异地居住人数为43.8万人,跨省异地居住人数为35.8万人,定居港、澳、台及国外人数为0.3万人。 (3)地方企业基本情况 XX年底,地方企业共有退休人员2693.4万人.其中,本地居住人员2564.9万人,异地居住人员128.5万人。 本地居住人员中,在地级以上城区居住人数为1595.1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318.6万人),在县镇城区居住人数为628.5万人(其中,企业集中生活区114.6万人),在城区外企业集中生活区居住人数为131.4万人,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数为209.9万人。 异地居住人员中,省内异地居住人数为72.0万人,跨省异地居住人数为53.6万人,定居港、澳、台及国外人数为2.9万人。 四、相关分析:难点群体 调查统计表明有四类群体是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难点群体。 --省直管企业和地方企业在农村和山区零散的本地居住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群体)。这一群体共有235.2万人,占全部企业退休人数的7.2%,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分布很广,且居住地没有街道社区等管理服务机构,经办机构也没有精力管理这个较为分散的群体。 --省直管企业和地方企业在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居住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群体),共有205.1万人,占全国企业退休人数的6.2%,目前,多数地区对本地居住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规范的实施办法,但如何实现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的管理服务仍是推动工作的难点。 --省级直管企业中,未在企业集中生活区的本地居住人员,不包括农村和山区零散居住人员(以下简称第三类群体)。共有201.6万人,占全国企业退休人数的6.1%,社会保险关系由省级经办机构进行管理,虽然在居住地域上来讲可以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但地方政府难以承受实行管理服务所带来的经费压力。对这类人员,虽然已经确定属地化管理原则,但在具体落实中估计难度比较大。 --定居港、澳、台及国外的共有3.2万人(以下简称第四类群体),占全国企业退休人数的0.1%。这部分人不用列入我们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围之内。 以上四类人员共计有645.1万人,占全部企业退休人员的19.7%,其中前三类群体属于缺乏社会化管理服务条件或困难较大的工作对象,在工作部署上可以向后放一放,因此这三类人群又可称为较难覆盖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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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_调研报告_网
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入化阶段以及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为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竞争力,真正形成产权明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讲究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以集体、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改制正进入新一轮高潮。企业改制是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改变以前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划分,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集体、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投资入股或股份转让,将集体、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是指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和涉及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雨花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涉及集体、国有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大量案件纠纷的发生与企业改制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统计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现抽取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143件加以比较分析,研究各类案件的成因、比重,并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研司法对策。 一、 与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 1、 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改制企 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有118件,占总调查案件数的82.5%,其中因为企业改制而直接导致企业债权分配、债务承担纠纷的约7件,占4.8%,由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形成债务债务关系,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债权分配、债务承担不清,使所生之债难以得到及时清偿,而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111件,占所统计案件的77.7%。 2、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出资纠纷 企业产权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由一个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几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形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改制由于是国家出资,有的由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纠纷较少,即使产生纠纷也由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在案件审理中还未遇到。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形成共同出资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产生纠纷的机会较大,主要表现在出资比例、资产分配等方面,在统计案件中有3件,占2.1%。 3、 公司分立中产生纠纷 公司分立是将现有的公司分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依形式不同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到对原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这会产生两方面的纠纷:一方面,由于公司分立协议的不明确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现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问题。企业为逃避债务通过公司分立将企业的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出去,以不良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大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甚至鼓励这种行为,使得不少亏损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脱壳逃债,以改制为名行逃债之实。在统计案件中,2件案件就属于此种典型的案件,占1.4%。 4、 集体、国有企业出让中产生的纠纷 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将集体、国有中小型企业出让给私人经营也是现在企业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让中,因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首先,资产低估。企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应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中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也是企业的财富,但在出让中存在有形资产低估、无形资产不估、出让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债务人的利益。例如,XX年西善桥某企业在改制时,主管部门组织内定人员参与拍卖,最终竞标成功,其他竞标方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销此次拍卖就属此种情况;其次,在终结原企业的出让中未履行诸如公告通知债权人、注销工商登记等手续,存在着企业实体消灭而身份却未消灭的情况;再次,在保留原企业的出让中,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相互推诿,逃避履行。此类情况在统计案件中有13件,占9.1%。 5、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纠纷 股份合作组织制度是将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照“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发展股份合作制。然而这毕竟是在企业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转向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过渡阶段所产生的改制方式。将两种标准进行融合从某种程度而言与其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为了迎合政治理论的要求。从实践中看这种改制方式对企业增效有限还极易产生纠纷。如XX年铁心桥某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资产由该企业职工持股,持股职工又将所持股份与第三方进行联营,企业资产所属不清,发生纠纷后难以追偿。虽然我院处理的案件中仅有5件,占3.5%,但处理案件过程中,从各个乡镇、街道的了解发现这种改制模式并不成功。 6、债权转股权中产生的纠纷 债转股是我国在借签外国企业破产整顿运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企业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清理银行债务中所使用。债权转股权可以使负债企业减轻沉重的债务包袱,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发展生产,对债权人来说,成为股东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负债企业提高效益,使无望收回的债权转为具有收益性的股权,使“死钱”变成“活钱”,从理论上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债转股改制中,由于负债企业急于减轻债务,往往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信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统计中有2件就属此种情况,占1.4%。 二、 企业改制中诸种纠纷的成因 企业改制是我国企业提高实力,迎接国际竞争大潮的必由之路,对于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视而不见,要以“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问题,目前产生改制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 改制不规范 虽然就企业改制全国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仍有《民 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基本法规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业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门不依法改制,侵害国家、集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被改制企业在清理中不通知债权人低价出让国家、集体资产,被清理的企
业不依法进行注销登记等。 2、对行政部门领导改制缺乏有效监督 作为集体、国有企业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改制,领导“一言堂”拍板决定的情形较多。虽然各级部门都有改制办,但未能形成有效的决策集体。改制中缺乏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资深律师的参与。地方改制有跟风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条件改制效果怎样,只要行政部门决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业的多少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的政绩,真正对企业效益提高多少却关心甚少。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前已述及,对于改制仍只有几部基本法规,没有针对 改制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较混乱纠纷频出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应当承认,目前企业改制仍处在试验阶段,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现在虽然大力倡导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于《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难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监事会监督不力,股东会无权状态,就是《公司法》对监事会、股东会权利保障不利而造成。 4、司法特别是法院对改制的规制不力 司法权对纠纷具有最终裁决权。但目前我国司法存在不够独立依赖于行政的倾向,导致司法机构对企业改制规制不力。法律调整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所谓事前调整是已颁布的法律指导人们的行为,事后调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合法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不力会使人们对法律遵从心理大大下降,乃至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为所欲为。司法依附于行政,使司法机构对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纠纷不能进行有效的审理,有些法院要么不立案受理,要么立案受理后不能依法正确审理,加剧了企业改制的混乱局面。 三、 对策 1、 实事求是,深入研究 要以一种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企业改制。我们在统计案件中查阅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资料,发现其中有些改制材料过于简单。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草草的几页纸就改制完毕,显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们也遇到过制定很详细的改制企业,企业也诉讼到法院,但由于方案细致,权责明确,案件审理很顺利,原、被告双方也服判。在经济转型期企业改制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不能跟风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数目要改多少多少企业,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规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2、 依法律法规进行改制 虽然关于企业改制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律 仍有很多基本原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平等主体在交易时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谋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诚信原则就要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护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联的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满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颁布《合同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业公司制改制中,现行的《公司法》又成为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建立公司,是规范改制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应认识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了目前改制的混乱,因此应当在不断总结改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改制的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需要。 3、 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协调与监督 企业改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涉及到工商部门、债转股牵扯到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它还有会计、审计、评估、劳动用工等等。各部门间能否相互协调分工,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改制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统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纠纷的产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有些政府部门没有有效地屡行其职能。例如,有些企业进行注销时并未清理完毕债务,也未通知债权人,依法不能注销,但却也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 4、 司法机关应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改制中 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乃是平庭狱讼,解决纠纷之 所,对于民事纠纷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则。但作为法院对现有案件的处理,也应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保护债权人、企业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在XX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关于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三个原则即法制原则、法人制度原则、债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江苏省高院对此类诉讼提出了五项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当前企业改制纠纷的处理涉及程序、实体两方面。 (1)、程序方面 改制企业诉讼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一直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前面我们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对策,当涉及个案错综复杂,如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后,产权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无法变更,原企业仍存在,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改制中企业资产漏评,原企业已不复存在,原主管部门是否能提起诉讼主张债的请求权?集体企业自行组织改制以无资质拍卖人员变卖的,出让人是否有权以出让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销权?企业改制职工成为股份合作者又与其他公司联营形成新的法人,债权人如何向其主张权利等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确立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时,应坚持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对合同违约之诉以合同相对人确立当事人,对债权之诉以所有权人,债权人及因果关系确立诉讼当事人。 (2)、实体方面 上面列举的程序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实体处理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应遵从省高院的“五个原则”处理,如个人购买之后,企业按个体式私营经营,原企业工商登记未变更的,对双方关于企业原有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应按约定确定债务承担者,债权人不同意的应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处理,对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租股结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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