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证明开具流程【汇编三篇】
发布于2024-01-15 03:20,全文约 1078 字
篇1: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的办理流程_证明书_网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的办理流程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的办理流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申请;其次是受理和核发;最后是缴销。
1、申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填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受理和核发
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受理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对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向纳税人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缴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开具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篇2: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开具委托书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与受委托人(乙方)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因一事。
委托代为办理事宜。
委托期限为至该委托事宜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如甲、乙双方提供不真实证明,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篇3: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开具委托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__〕40号)规定:_______________“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__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__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