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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竞聘【优秀2篇】

发布于2024-01-16 06:30,全文约 4617 字

篇1:人事管理部门经济职称申报业务自传_申报材料_网

人事管理部门经济职称申报业务自传

本人自1995年参加工作以来,作为一名人事管理专业的毕业生,长期以来一直在人事管理部门工作,按照工作时间分段,本人的工作经历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    1995年至1999年3月

1995年,我从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工商管理系劳动人事专业毕业后,到贵州铝厂第三电解铝厂人事科参加工作,1999年3月调入贵铝工贸实业总公司人事科。在这期间,我从事时间较长的专业技术工作,主要是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统计管理工作。95年,贵铝职工养老保险进入行业统筹阶段,刚刚起步的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千头万绪要从最基本的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的采集、整理、建立台帐记录做起。在人事科领导的指导下,我认真负责地做好职工的养老保险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填写核算《贵州铝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录表》,做好各类养老保险数据统计工作,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在失业、医疗保险统计数据的统计过程中,我准确理解各类统计指标的解释内容,保证各种保险统计报表基础原始数据正确,对上述保险统计报表体系中,指标栏目涉及内容较多,指标分解要求也较为细致的,我认真正确归类处理统计报表各项指标的内容,按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使发生数据变化的逻辑关系正确,对表中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调整并作变更说明,及时统计汇总。在贵铝第三电解铝厂时期,我所上报的各级各类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统计信息资料,填报及时可靠,数据准确无误,多次受到有关业务部门的高度评价。

二、1999年3月至今

我在1999年3月由于机构变动调入贵铝工贸实业总公司人事科以后,我除主要负责上述类别的保险统计工作以外,还主要具体负责全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工作。我认真做好每月的劳动工资统计审核工作,保证各项原始数据准确无误,并根据上级各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给各业务部门。包括每月向贵州铝厂人事处上报,每季度向贵阳有色公司上报,每半年和年终向贵阳市统计局、劳动局、白云区劳动局分别报送人事劳动工资报表等,除此之外,我建立健全了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各类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办理日常的职工转正、职务变动、岗位变动及工龄变化等工作调整的办理工作,多年来,由我经手上报的各级各类报表无差错、无遗漏,时间上从不滞后,多次在有关业务检查、审核中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高度好评;2002年4月,贵铝分流改制上市,工贸总公司劳动用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拉开序幕,作为人力资源部的工资管理人员,我参与了公司推行工资实行全额浮动的劳动工资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讨论和修改工作。在具体讨论、修改到最后的定稿过程中,我多次提出有见地、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改革方案思路,受到主管领导的肯定。最后,由我执笔完稿的我公司劳动用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在经过反复的调查摸底、纵向核算比较后,在年初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开始实施。同时,在我的提议下,公司还进行了岗位结构工资制的改革,我和同事们一起,对全公司职工工资收入进行反复核算比较后进行套改,将原来名目较为繁多的工资明细项目用统一的岗位工作制来套改替代,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奖金、职称补贴、保留工资四个部分组成,突出了岗位定收入高低的特点,公司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真正形成了“岗位凭能力”“收入靠贡献”的格局,为公司2003年推行三项制度的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

以上是我从事人事工作8年多时间来的主要工作经历,总的来说,我自1995年浙江经专毕业参加工作以来,作为一名人事科的业务经办人员,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工作经验,有较为熟悉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企业的生存、改革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篇2:管理部门人事经理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

受聘用人(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确立劳动聘用关系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前个月为试用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岗位(工作)从事职务,并兼任工作。

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第四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进行调整,如工作需要也可安排乙方在甲方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不能胜任或不适应本岗位(职务)工作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依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加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第七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时,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同等的休息时间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有带薪年假、配偶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并实行周六、周日双休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资报酬按照甲方的工资制度及考核制度执行。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低于西安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人民币,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月工资的%。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经营状况、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对乙方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及乙方岗位、职务的变化,可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于次月日将工资金额划入乙方的工资帐户,并以银行代发形式支付给乙方,同时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乙方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对乙方加薪或减薪。

1、加薪:乙方对甲方有特殊贡献或职位晋升时,甲方给予增加工薪,亦可按年度适当增加工资。

2、减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减少月工资或年工资金额:

⑴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⑵乙方因过错或过失,造成工作失误或甲方名誉损害的;

⑶乙方被调整降低工作岗位职责时,按降低后的岗位职责确定工资标准;

⑷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考勤管理制度有迟到、早退、旷工事项及因私事请假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对乙方个人应缴纳的费用部分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凭甲方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享有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其他合法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及岗位职责规章,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工具。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七、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财产。

第二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保守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两年内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本合同在执行期间,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兼职(含业余兼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具体条款。

1、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2、甲方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或组织机构发生变化;

3、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不能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

4、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参加由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应当变更或延长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必要工作条件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的;

(5)、有贪污、挪用、侵占甲方财产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⑹、有吸毒、赌博恶习的;

⑺、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额外补偿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乙方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乙方在甲方组织的岗位考试、考核中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调整乙方岗位或职务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⑸、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

第二十五条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必要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回甲方的工具、财产及各种文字和电脑资料。

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离职证明及社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本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如需续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签的,甲方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与乙方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培训的,如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和培训协议,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离职未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离职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或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应视为违约。

但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办理或送达上述手续的除外。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签订时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之后修订和新增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