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方案(经典2篇)
发布于2024-01-19 12:12,全文约 3009 字
篇1:审计局效能监察实施意见_企划文案_网
审计局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拓展为“发展经济”这一第一要务服务的领域,加强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局全面实施效能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为切实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效能监察的对象
本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效能监察的内容
主要就本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围绕经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围绕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围绕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在政令公开方面,实行公示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时限、内容、结果(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根据公示、承诺的要求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审计执法方面,执法依据要合法;审计查缴要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实施收缴,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或搭车收费;实施审计收缴时,应按规定开具专用收缴票据。
(三)在审计检查方面,要依法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出示有效审计文书及资格证件;要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进行检查;检查时意见要中肯,态度要和蔼,不能粗暴或盛气凌人。
(四)行政处罚方面,要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要充足,程序要正确,处罚幅度要适当;处罚时要使用规定的罚款单据。
(五)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方面,工作态度要和善、亲切,工作用语要文明礼貌,不得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要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对不由本科、室办理的事项要负责带领到相应科、室的办理人员处,不予受理的申请要告知理由;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要及时、主动协调,不得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对申请材料不全者要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对手续齐备的应立即办理。
(六)在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方面,各科、室对其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按照有关制度办事;各工作人员要提高行政效率,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完成交办的工作,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推诿、不拖延;要服从领导,服从组织的分工。
三、效能监察方法
(一)责任体制。局长全面负责,各分管局长对各自分管科、室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负责;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事项的查处及建好台账资料。
(二)督查方式。采取现场督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内外结合、回访调查等方式。
(三)建好台账资料。一是做好效能投诉记录;二是建好相关的投诉处理资料。
四、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效能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投诉;本局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也可以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2213049)。
(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本机关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方面向社会公开的电话,在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外出去向不明,未向领导报告的,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不准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无任何理由超过十分钟的;考勤不自己签字,无故托人代签的;上班时间出勤不出力或玩电脑游戏及其他娱乐活动的。
(二)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对服务对象不认真接待、不理睬、不答复的,视为态度冷淡。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语言不礼貌或者拒之门外的,视为态度生硬、蛮横。谩骂、推搡服务对象的,视为态度粗暴。
(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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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_企划文案_网
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效率,推进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勤政廉政、高质量的行政运作体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红河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行政效能监察以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战略部署为指导,紧紧围绕绿春县的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力促进政府行政工作廉洁、务实、高效。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使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精神面貌明显变化,服务意识明显强化,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公众明显满意,为有效贯彻落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政府廉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勤政高效,着重解决盲目决策、暗箱操作、政令不通、推诿扯皮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一是服务“中心”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抓住影响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二是程序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负责所驻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三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估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查纠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立足于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解决好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关系,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五是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坚持公开受理投诉、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组织评议、公开评议结果。认真接受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
三、主要对象和工作内容
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第一责任人、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督促检查影响政府形象、影响行政效能、影响经济发展的不良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不作为、不正确作为和迟缓作为等现象。具体表现为:
(一)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重大任务及重要指示行政不作为或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行政行为不规范,审批程序、收费依据等不公开,乱审批、乱收费等行为。
(三)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造成群访事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酿成安全责任事故或使国有资产流失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
(六)办事效率低,工作推诿、敷衍塞责,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事项、时限及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七)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行为。
(八)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九)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立项审批、质量、效率、效益和资金等管理不善的行为。
(十)其它行政效能监察所涉及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主要方式和要求
(一)检查形式。检查的对象、时间和内容由监察机关根据政府的要求、群众投诉及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立项,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效能监察通知书,同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进行检查。被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搞好配合。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另外,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加大查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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