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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挂靠合约书26篇 合同样本【精选15篇】

发布于2024-02-14 13:22,全文约 23302 字

篇1:货运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车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数量:______辆。

二、车辆相关资料:

车辆型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

出厂日期: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计划租赁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租赁期自车辆进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验收地点及方法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3、验收方法:有关部门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五、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1、租赁价格:每月租赁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叁仟元整(此费用包括司机费用)。

2、结算方式:承租方在出租方车辆交付使用一个月后,付给出租方上一个月的租赁费,以后每一个月结算并付款一次,结算时应出具租赁业正规发票。

3、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日均租赁费=月租费/...天)计算。

六、进出场及费用

出租方负责车辆的正常年审费用、保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须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负责将车辆运送至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点,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结束,由出租方负责将车辆开出现场。

七、燃料、动力及维修

车辆在承租方使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由承租方负责供给。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担。

八、汽车保管

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郑州仲裁机关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二份,双方各持正二份,副本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货运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根据《 》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特签订本运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 挂靠期限及责任。

1、 乙方自愿将车型:

车号: 发动机: 车架号: 吨位: 吨的货运车辆一台挂靠甲方经营。

2、 车辆挂靠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 乙方及其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车辆安全运行,运输车辆货物安全、货运货源、车辆收入、各项费用支出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 运输距离为(8)公里,超出8公里,由双方再行协商。

2、 运输车辆均为密封式自卸车。车厢规格(统一):车厢长为:5.8-6米,车厢宽为:2.3米,车厢高:1.1米—1.2米。

3、 运输价格暂定为( )元/车,结算时间————(以甲方渣土票计算为依据)。

4、 如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调整,运输价格经双方协商同意调整。

5、 所有车辆在公司第一次结算时扣除5000元押金,如按协议或允许退出的话押金可以退还。

第四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一)

1、 根据合同条款按时结算运费。

2、 负责协调与运管、路政、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会人员和周边关系,确保道路顺畅,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车辆被相关部门扣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3、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住宿地点,但早、中、晚餐(餐费费用从运费中扣除,每天20元)。

4、 甲方为乙方车辆提供标号(0#柴油)燃油,如原油市场出现大幅度涨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油费从运费中扣除(按当地市场价格供应)。

5、 乙方不得无故停工或怠工造成甲方损失,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赔偿。

(二) 乙方责任

1、 保证所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渣土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相关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驾驶员资格证、身份证)。

2、 服从甲方统一管理、调度,如需加班,不得有异议,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不服从调度和指挥的,所有造成的损失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自行负责车辆保养、年检费用。

4、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交通安全,如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 乙方在运输工地领取票据,并在消纳场交票,每车一交,否则不予计数。

6、 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停工,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误工费。

7、 乙方以及所有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期间发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货运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物流公司。

住所地:某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电话:。

为适应货运(含钢筋、水泥、粉煤灰)市场发展的需要,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型:________、吨位:______、发动机号:、车架号:货车一台挂靠甲方经营,甲方同意乙方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货物运输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律、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定本合同。

一、车辆产权确认

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所有。

二、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 __年___月___日止。

三、车辆挂靠管理费及安全保证金

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车辆挂靠管理费元(大写:)

整,另交安全保证金元(大写:)整。

四、双方主要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或上户手续,乙方承担过户或上户到甲方的相关费用。

2、乙方经营过程中需要甲方予以开具证明文件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3、如果到期乙方车辆不再挂靠甲方,甲方积极出具相关文件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转让及过户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为乙方代办各种证照以及年检年审、手续变更、车辆保险、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和二级维护等,甲方为乙方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将上述费用转让甲方指定银行帐后,甲方才为乙方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解决有关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上述事宜中,不承担由于乙方车辆引起的经济责任和经济连带关系。

6、如果乙方车辆不再挂靠甲方,甲方积极办理乙方的车辆转让及过户手续。

7、甲方负责乙方车辆营运所需要的发票,相关税费由乙方支付。

8、本合同生效后十日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圆)整。若乙方未依约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挂靠车辆月营运收入中直接扣除。若乙方没有处理好乙方责任时,甲方用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解决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乙方已妥善处理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法律责任,本合同终止后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交纳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的剩余部分本金,但不计算利息。

(二)乙方主要权利及义务:

1、乙方需将车辆落户到甲方,并承担期间一切费用,运输收入由乙方收取, 经营过程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年检并交纳交强险,乙方营运车辆产生的所有税费、罚款、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及开支均由乙方独自承担,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司机意外伤害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和货物保险。

2、乙方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解决有关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上述事宜中,仅提供相关资料。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乙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请求下协助乙方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以上事故、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解决有关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上述事宜中,不承担由于乙方车辆引起的经济责任和经济连带关系。如因以上事故、纠纷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对乙方享有追偿权。

3 、乙方出卖或变更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审查属实后,予以办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挂靠车辆随意作为资产抵押或将车辆出卖,变更,报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但一切责任。

4、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用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上述室事由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对乙方享有追偿权。

5、乙方驾驶员必须按甲方要求营运,必须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和法制学习,乙方聘请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造成自己及他人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如果乙方车辆不再挂靠甲方,甲方积极办理乙方的车辆转让及过户手续。挂靠期间,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变更,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车辆对外提供抵押,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向甲方申请,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办理。

7、乙方发生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需甲方处理的,甲方参加处理人员的各种费用(含工资、差旅费等)由乙方负责报销。

8、乙方在挂靠运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税收、物价政策,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特别规定

1、挂靠期间,车辆由乙方保管使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均由乙方保管,甲方仅保留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由甲方保管使用。

2、挂靠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乙方及雇用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3、挂靠期间,乙方挂靠车辆以甲方名义对外经营。车辆产权仍属乙方所有,乙方营运车辆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以任何形式与银行或个人产生的借款及其他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驾驶人员等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

六、安全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安全、政治的学习活动,加强车辆保护, 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或续保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费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车辆运行

1、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必须遵守甲方车辆运行的各项规定。

2、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载人,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一切物品,严禁疲劳驾驶或醉酒驾驶;违者,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行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后办理好“准驾证”方可驾车运行, 同时乙方应承担聘请驾驶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风险。

八、生效及失效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盖章和乙方签字捺印时生效。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自合同期满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甲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视为违约。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不按时交清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应缴款项;

(2)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3)乙方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的;

(4)乙方擅自转让车辆或甲方提供的证照的;

(5)乙方擅自将车辆交由第三人营运的;

(6)乙方有破坏甲方工作秩序、损害甲方声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7)乙方未能妥善处理乙方挂靠车辆引发的生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工伤纠纷的。

3、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起诉方只能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其他约定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用乙方自理,双方终止本合同。

3、挂靠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挂靠,经甲方同意,双方需另行签订车辆挂靠合同。

4、乙方发生营运纠纷和交通事故,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发生上述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挂靠经营期间,如乙方被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若因乙方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二零一  年  月   日        二零一  年  月   日

篇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页3]_合同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 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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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_合同范本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样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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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车辆挂靠运输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特签订本运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

挂靠期限及责任。

1、乙方自愿将车型:---------—车号:————发动机:——————车架号:——————吨位:————吨的货运车辆一台挂靠甲方经营。

2、 车辆挂靠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 乙方及其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车辆安全运行,运输车辆货物安全、货运货源、车辆收入、各项费用支出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运输距离为公里,超出8公里,由双方再行协商。

2、 运输车辆均为密封式自卸车。

车厢规格:车厢长为:5.8-6米,车厢宽为:2.3米,车厢高:1.1米—1.2米。

3、 运输价格暂定为元/车,结算时间————。

4、 如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调整,运输价格经双方协商同意调整。

5、 所有车辆在公司第一次结算时扣除20__元押金,如按协议或允许退出的话押金可以退还。

第四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根据合同条款按时结算运费。

2、 负责协调与运管、路政、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会人员和周边关系,确保道路顺畅,由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车辆被相关部门扣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3、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住宿地点,但早、中、晚餐。

4、 甲方为乙方车辆提供标号燃油,如原油市场出现大幅度涨跌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油费从运费中扣除。

5、 乙方不得无故停工或怠工造成甲方损失,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赔偿。

乙方责任

1、保证所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渣土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2、 服从甲方统一管理、调度,如需加班,不得有异议,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如不服从调度和指挥的,所有造成的损失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 乙方自行负责车辆保养、年检费用。

4、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交通安全,如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 乙方在运输工地领取票据,并在消纳场交票,每车一交,否则不予计数。

6、 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停工,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误工费。

7、 乙方以及所有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期间发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页2]_合同范本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矿山专用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特种车: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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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页4]_合同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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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

服务者: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者: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运输市场,解决机动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20__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安全法》以及交公路发[20__]21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补充合同,本补充合同是主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在整治超限超载过程中,如有“大吨小标”的车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恢复车辆的核定载重量,如不按规定办理车辆吨位恢复工作,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在整治超限超载过程中,对超限超载的车辆或其车属单位、负责主管人员的罚款以及其他的惩处均由乙方承担。

三、本合同为一年,在合同期内,双方共同受合同中各项条款的约束,合同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和甲、乙双方意愿可续签新的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篇10: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页3]_合同范本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lo%;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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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页2]_合同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 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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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_合同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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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车辆租赁协议货运

甲方(托运方):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方):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__________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

(2)乙方回复认可书

(3)甲方装货

(4)双方验货签收

(5)发往目的地交货

(6)收货单位验签

(7)验收后取回单

(8)将回单交回甲方

(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_____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________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篇14: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出租人:____________货运公司

承租人:____________建筑公司

一、出租人根据承担方需要,同意将________吨载重量__________牌汽车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人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沙子、水泥、砖、本料和预制板用。承担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三、承租人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人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人不但不给付出租人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人每天还要偿付承租人_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一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否则按合伺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__________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承租人有权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并由承租人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_______份,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担保单位: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篇15: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页4]_合同范本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四十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在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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