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超市离职证明(推荐3篇)
发布于2024-04-20 03:50,全文约 2045 字
篇1:经典的超市员工离职证明
尊敬的徐总:
您好!
像我这样的小人物根本就没有资格写一封辞职信给您,因为,一个小小的客服人员的工作都做不好,是一件非常讽刺的事情,记得第一天来到公司您让我登陆某某网,当时我什么都不懂的时候到现在,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如果没有您,可能我与这些东西永远都是那么的陌生,也许我在这里学到的东西有一天我会派上用场。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要求,我完不成我应该完成的任务。完全是个人能力不足,所以我大可以一走了之,最后顶多背上个不负责任的声誉。当然,责任是另一码事。
我想说在这段时间里面我发现了很多问题,也切身经历了很多参加工作之前完全没有想象到的事情,我的经历告诉我这样的责任我是负担不起的。
所以我选择辞职,我想这对我个人来说是非常明智的。
我为我能在四方渠道工作感到自豪、为脉维做出微薄的贡献,看到某某的成长是我的骄傲。我是这样的,相信很多人都是这样的,作为这样的公司的员工本来就应该有很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篇2:经典的超市员工离职证明
禹王生态发展农业有限公司
员工离职交接清单
姓名工作交接清单
工作内容
接手人
部门职务
离职日期
一般办公物资清单
□个人柜钥匙交回(钥匙)□办公用品(非设备,含工具、配件、耗材)□工作文件(技术、机密、办公文件)□业务资料(客户、供应商)□电脑文档资料□公司图书资料移交□工作服、工作证、考勤卡□宿舍钥匙、物资
其他物资说明:
验收时间
办公设备及贵重物资清单
接手人
□台式办公电脑(配置、密码)□移动电脑(配置、密码)□通讯设备(配发的移动类通讯设备)□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座机)□U盘(文件、密码)□车辆及钥匙(汽车、自行车、电动车等)□保险柜(钥匙、密码、物资)□技术设备(电脑服务器、监控服务器、库存物资设备等,含密码、维护清单等)□物资管理人员掌握的公司全部物资及档案
□其他重要物资说明:
验收时间
印章、票据清单
接手人
□公司公章□税票□公司各项资质证明材料□财务公章□财务各项凭证单据□财务报表□银行帐户及密码□其他印章及票据等材料说明:
验收时间
财务交接
接手人
□通讯费用结算清楚□内部借款结算清楚□业务帐交接清楚□客户欠款证明全部取得□供应商帐交接清楚□购销合同全部交回□社会保险转移与停办处理□薪资奖金结算清楚
□其他情况说明:验收时间
接手人
说明:“□”符号内,交接清楚的填写“√”,没有此项内容的填写“×”,需要具体说明的直接填写。
本人同意移交以上事项内所有内容,有关交接手续已经按规定办妥。已将公司重要资料交还,并确保不外泄其在职期间所了解的公司的相关商业、技术机密。若发现遗漏事项有责任第一时间通知并交还公司,若因漏报项目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诉诸法律。
确认从即日起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今后所从事的一切活动与公司无关。
审核人离职人签字日期
篇3:经典的超市员工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在很多时候大家都忽视了这一问题,以下就来说说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