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大全(实用3篇)
发布于2023-12-02 02:16,全文约 1110 字
篇1:第11条 通知与送达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1.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篇2: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 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9.2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第9.1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或地址视为有效。
篇3: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书:
请你于20__年7月27日上午9时到_____________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_____________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讨论以下事项:
一、讨论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二、监事是否需要变更;
三、讨论公司对内、对外投资,融资;
四、购置和处置公司资产;
五、讨论是否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请你接到通知后准时出席股东会议。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