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书汇集18篇
发布于2024-04-21 19:11,全文约 24678 字
篇1:天然气供应及使用协议书
合同编号: 销合字(20 ) 号(居民)
用气方: (用气方)
身份证号:
用气地址:
联系电话:
供气方: (供气方)
24小时服务电话: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天然气供应及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气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性质、用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质量
1、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2、用气种类: 天然气 。
3、供气方式:管道输送。
4、供气质量: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国家标准,供气方保证在 燃气燃烧器具 前压力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价格、计量、计量器具、收费与付款方式
1、燃气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执行。
2、膜式燃气表计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IC卡燃气表、物联网燃气表、NB-loT物联网燃气表若当电子不显示或显示读数与机械读数不一致时,以机械读数为准。计量单位均为立方米(m3)。
3、计量器具:¨普通膜式表 ¨IC卡燃气表 ¨物联网燃气表 ¨NB-loT物联网燃气表。
3、计量设备如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用气量将按近三个月有效抄表数的平均数确定。
4、如果用气方或供气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均可将燃气计量表送至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经检定,燃气计量表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经检定,燃气计量表不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检定结论确定的误差,核算自发现异常之日起多计或少计的用气量,并退还或补缴气费。
5、付款方式:
除下述列明的方式外,其他方式的支付,供气方均不视为收到用气方气款。
A、用气方自行到供气方营业厅缴费,营业厅地址:
B、供气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1)或(2) 项方式进行气费结算:
(1)使用带IC卡远传控制功能表或物联网燃气表的,用气方需持卡到供气方营业厅或其他授权售气点购买天然气(预存气费),由于用气方购气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用气的,供气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使用普通膜式表的用户,采用预付气费,定期滚动结算的模式缴纳气费,
结算周期:气费结算日为每月 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工作日)。甲乙双方确认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间产生的气量并计算出应支付的气费及其他费用并预存下月气费(以到账为准)。
特别提示:供气方为用气方安装的带IC卡远传功能表或燃气计量表是连接供气方集团总部计价电脑系统,当用气方预存气费为零时,该电脑系统会自动切断供气。由于用气方预存气费不足造成供气方突然停止供气并造成用气方的损失由用气方自行承担,与供气方无关。
(3)抄表缴费:供气方按约定的计费周期对用气方进行抄表,经双方确认当期用气量及应缴费用总额。用气方收到供气方缴费通知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前往供气方营业厅或者缴纳至供气方指定账户的方式按实结清当期应缴费用并预缴下期气费,
用气方如对结算气量有异议的,应先付清燃气费及相关费用,并在付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核实属于多收气费的,供气方负责退还多收部分;经核实属于少收的,由用气方补足;
(4)发票:每月10号之前,甲乙双方核对截止上月月末的用气量及气款并签字确认后,由供气方向用气方开具发票。
当用气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停止使用天然气时,应首先结清所有费用。
6、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供气方应提前告知用气方调价时间和价格,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
第三条:设备设施变更
1、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设备﹝或增加用气量﹞,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供气方现场勘察符合供气设施容量及施工条件后,用气方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
2、用气方需变更燃气用途、移改管线等燃气设施,均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包括拆、改、移﹞、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如用气方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用气方负责,且需向供气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维护、管理和收费
管道燃气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气方负责供气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抢修和有偿受理产权属于用气方的相关设施的报修工作。
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表前阀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燃气设施的维护
1.住宅区内的天然气计量表(不含表)表后的燃气设施、天然气设置在住宅公共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入户墙(不含墙)的燃气设施均由用气方负责维护、运行、抢修、更新,需要供气方予以维护、保养,抢修、更新的,用气方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2.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气方可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应急供气措施,用气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计量故障期间,用气方应按所属用气设备正常燃气使用量支付燃气费。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用气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应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并按照供气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或配合整改;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供气方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用气方在供气方客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气方经营场所或拨打供气方服务热线进行变更。若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也应及时到供气方经营场所或拨打供气方服务热线告知第三方的联系方式,用气方的联系方式继续保留,否则,本合同有关用气方的权利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
5、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则本合同中有关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但是,用气方可以委托该第三方办理缴费等相关事宜。
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在结清燃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解除本合同,由供气方与新用户签订新合同)或者销户手续(解除本合同);否则,本合同有关用气方的权利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
6、用气方不得干涉、阻挠供气方的养护维修作业和新增用户管道连接。
7、用气方应认真学习合同附件《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及《燃气客户使用手册》中的用气知识并有义务向临时使用房屋的第三方宣导。
(二)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落实置换通气。
2、对燃气设施进行正常检修。
3、提供维修服务,组织抢险、抢修。
4、宣传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常识(详见附件)。
5、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6、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免费、定期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建议并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7、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 ),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8、维护用气方信息安全,除用于本合同目的或是法定事由外,供气方不得用气方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及其他费用,逾期缴纳的,应每逾期一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支付气费本金。经供气方催告后,用气方超过30日仍未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暂停供气。
2、用气方违法违规用气的(如擅自改管、不通过燃气表的“直通户”、盗用或转供燃气、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等),自通气之日起算,按最大管径流量,每日连续24小时用气核算用气量向供气方补缴气费。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的,还应按照表具原价据实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3、连续3个月(含)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要到供气方办理暂停用气手续。如果用气方需重新使用的,应到供气方办理启用手续。如果用气方不办理暂停用气手续的,出现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用气方改变用气的用途的,应补足实际用途用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足差额的时间自通气之日起算。
5、用气方应当在供气方指定的时间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和安检,如果用气方连续三次不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或入户安全检查的,供气方可以单方面中止供气。如用气方拒绝入户安全检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
6、供气方在维修、安检、抄表等过程中如发现用气方燃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气方应积极配合隐患整改。如为应由用气方自行整改的,用气方应在接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10日内自行整改,如果用气方不配合或拒绝自行整改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为保证安全,供气方有权随时限气或中断供气。
(二)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赔偿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2、供气方所供应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赔偿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3、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气而未依法事先通知的,应承担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4、由于下列因素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①供气设施被第三者破坏或者因政府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②上游停气、气压降低、限气、事故,影响供气方供气的;
③用气方燃器具带有安全隐患或者用气方违法、违规、违约用气的。
第八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属于长期有效合同。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气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用气方签字且供气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用气方持一份,供气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气方(签字):
供气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2:漳平市供应链渠道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1.总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制定本业务合作协议。
2.基本原则
2.1乙方利用自身资源,承揽供应链服务业务,交由甲方运作,并按照项目的盈利情况,以可提利润为基础,在每单项目结束、收回甲方垫付资金及业务款后,从甲方处按本协议规定提取一定的业务开拓费用,同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2甲方负责乙方开发项目的运作,并按协议支付乙方如下
2.3乙方非甲方正式编制员工,甲方不承担乙方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市场开发及其他费用。协议双方非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对乙方引入的业务进行评估,在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调集公司各种资源,全力促成业务运作。
3.1.2 甲方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的名义及相关宣传材料开发业务
3.1.3甲方可配合乙方在相关地区举行市场营销活动,活动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1.4项目导入甲方后,根据需要,甲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甲方可为该项目的成功运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3.1.5甲方定期(每月)对乙方导入的客户进行成本核算,并将具体的清单提供给乙方认可。同时办理、支付乙方应提的业务手续和费用。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按约定提取业务开拓服务费用。
3.2.2在承接业务时,可使用甲方的名义,但必须时刻注意维护腾邦形象,不得用于非公司业务的承揽活动。
3.3.3不得有借腾邦名义从事不利于腾邦形象、损害腾邦利益的行为。
3.3.4不得将腾邦自身运作的客户介绍给别的同类企业运作。
3.3.5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不得将知晓的甲方自身的业务和其他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3.3.6乙方须协作保证甲方维护业务中垫付资金的安全性。
4.业务开拓费用提成比例
4.1 乙方业务开拓费用的提成比例为业务服务费收入的10% 。
4.2 实际提取数=业务开拓提成______(1—所得税率)。
5.收入计算的前提条件
5.1项目结束后,甲方应保证准时计付业务费用给乙方。所有应收款项包括各类垫付资金全部收妥且进入甲方账户后才可计算乙方的业务收入。
5.2为保证甲方营收的应收款和所垫业务运作资金的安全回收,必要时乙方须协助甲方,要求项目客户为甲方提供担保(具体根据项目由甲方和乙方商定)。
6.协议有效期
6.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22日起至月日。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6.2本协议期满双方应重新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
6.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6.4本协议自动终止或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追溯。只有甲方按协议内容支付乙方应提的提成、且乙方收回甲方垫付资金和业务应收款后,本协议宣告完全失效。
7.其他约定
7.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协议为标准版本,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以双方签署其他文本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8.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章: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3:城乡供应西瓜产销合同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为了发展西瓜生产,满足城乡市场供应,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交货形式:_________
二、交货数量:(金额数)_________
三、作价办法:_________
四、交货时间:_________
五、结算方法:_________
六、规格质量:_________
一等六斤以上。
二等四斤以上。
一、二等瓜都必须瓜形端正,九成熟以上。脆沙味甜、无软皮、无水斑、无碰压伤、无腐烂、无葫芦头瓜。对白瓤、白籽以及倒瓤、死秧瓜、扭蔓、烂顶、污水、马蜂窝、尿素瓜、生瓜一律不收购。
附则:
1.根据签订合同和公司介绍到产地拉瓜实际结算数,按省规定兑现化肥。
2.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恪守信用,如任何一方无故违犯合同有关规定,以致影响合同完成,应按未完成合同数量总值的10%作为罚金赔补对方损失。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4.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送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5.本合同须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帐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食堂煤气供应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食堂承包事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营方式:
1、甲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厨房设备,负责水电和燃料及厨工住宿。
2、乙方负责厨房设施的维护,若财产发生人为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3、乙方自行采购、加工,自负盈亏。
4、乙方自行安排厨房员工,并负责厨房员工工资福利。
5、承包期内必须添置或更换厨房设备,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协调工作。
2)甲方对乙方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3)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
3)乙方必须按时供应甲方工作日各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
4)餐后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工作,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经常清理食堂内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经常清理灶台及炊事用品污垢。
5)做好消除蚊、蝇、鼠害。
6)冰柜定期清理、除霜、消除异味、生熟物品分开存放。
7)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
8)所有食堂工作员工工资和福利均由乙方负责。
9)厨房员工应遵守甲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厨房纪律。
三、伙食标准:
早餐元/人,中餐元/人,晚餐元/人,夜宵元/人。其中中餐标准为大荤小荤素菜汤及水果,晚餐标准为大荤小荤素菜汤及水果,米饭任食。(如有变动,双方协商核定)
四、结算方式:
甲方按双方核定用餐数,每个月计算餐费,于每月的____日前以现金或支票付给乙方。
五、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期一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满,若双方均无修改或终止要求,则直接进入正式合同期。合同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续约。
六、合同终止条例:
若甲方有意终止合作关系,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有意终止合作关系,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1、因乙方提供不洁食物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甲方无故未按时结清乙方账款超过____日(以结算确认单日起)的,应承担违约金0.3%/天。
3、一方有意终止合作而没有提前通知对方,须赔偿对方最后一个月餐费的10%.
八、其它: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公司供应货物合同
风险提示: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召开了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年第_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____日前本公司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议由执行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合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公司住所变更为: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二、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延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
四、股东会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五、同意委托________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股东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长葛市第三粮油供应站诉杭州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合同范本
长葛市第三粮油供应站诉杭州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长葛市第三粮油供应站(以下简称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在郑州铁路分局长葛站托运玉米五车,货票记载到站为杭州铁路分局宁波北站,货物重量及计费重量均为61吨,每车玉米670件,每车运杂费543551元,五张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均是张岩(河南省粮食贸易公司工作人员)。随后,粮油供应站依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邮寄给在宁波市良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茂公司)任经理的同学薛飞。承运当日,粮油供应站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长葛市支公司货运险长葛市代理处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被保险人为张岩,投保金额30万元,交纳保险费1200元。同年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五车玉米到达宁波北站后,该站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政(1988)55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宁波铁路北站货物疏运暂行规定》,将五车玉米交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该服务公司在上述日期内又将五车玉米交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1998年5月7日,良茂公司向宁波北站出具介绍刘孝君提货的介绍信,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将五车玉米提走。1999年4月7日,粮油供应站到宁波北站查询时,宁波北站货运安全室阮时平向其出具了“请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查交付情况,共五车”的字据。1999年4月16日,收货人张岩向粮油供应站出具证明称:至今未收到这五车玉米,未给任何单位、任何人出具有关身份证件。
1999年4月26日,粮油供应站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所属宁波北站在未见到领货凭证及张岩身份证明情况下,将争议货物让与其没有关系的“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提走,致使货款无法收回。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及包装费损失43.3万元,赔偿运费及保险费用67881.60元,赔偿追索货款支出的差旅费5000元。
被告杭州铁路分局答辩称:原告是于1998年4月23日托运的货物,宁波北站至次月2日先后将货物交付给持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已交付完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才来人查询货物,已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索赔时效,丧失了实体请求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记载的收货人交付。本件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良茂公司,又有良茂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领货凭证,故对持证人办理了交付,此不构成误交付。因按货规规定已将货物运单随货交给了收货人,现已无法取证。但根据编组记录、卸货记录、发站回函,均能证明货物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特别是良茂公司提货时出具了与五车货物票号、车号相符的领货凭证,表明原告已将领货凭证即领货权利交给了良茂公司,良茂公司是真正的收货人。原告因发货后未收到货款,欲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已履行正常交付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审判】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铁路运输的规定填写了运单,提交了所运货物,交纳了运杂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货票和领货凭证记载的收货人交付,属于误交付。被告辩称五车玉米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却又提供不出该运单,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误交付行为发生后,被告未编制货运记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到北站查找货物时得知误交付,至同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不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限180日的规定。除去丢失的1件货物不属于到达站的责任外,被告应赔偿原告五车玉米款37991656元、运杂费2667755元、货物运输保险费12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包装费及其他费用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其主张的差旅费因不属于货物运输规定赔偿的范围,亦不予保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该院于XX年1月3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铁路分局赔偿原告粮油供应站玉米款、运杂费、运输保险费407794.11元。
二、驳回原告粮油供应站关于运输玉米包装费、利息及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杭州铁路分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对领货人张岩未如期提到货早已“知道”,其诉状中的表述即是明证。拖了近一年的时间因货款未收回而到宁波北站查找该批货物由谁提走,原判关于被上诉人在时效内不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认定,显然不能成立。(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对赔偿时效期限起算均有规定,且其内容经国家公布,明示于众,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未在已知的法定索赔期限内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其实体权利已经丧失。2原判适用法律不当。3本案不构成误交付。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按货物运单记载的书证,均记载本案所涉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交付时已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三十四条规定办理,货、单一并交付给了运单记载的收货人。4上诉人企业已依法分立,原所属宁波北站已移交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萧甬公司),上诉人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变更萧甬公司为本案诉讼主体,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答辩称:其是在张岩明确答复未收到货后前往宁波北站追查时才知道张岩确未收到货。从1999年4月7日宁波北站书面同意查询至我方起诉未超过六个月,未丧失追偿权。铁路货物运输中运单、货票和领货凭证所记载的收货人是相互吻合的,未经发货人同意,他人无权变更。上诉人称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又不能提供运单,所罗列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及货运记录,都不能和货票、领货凭证对抗,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判决正确。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还查明:1998年4月24日,粮油供应站作为供方与需方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品种玉米,以实收数为准;供方货到需方宁波北站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价格、数量以双方协商后需方电报为准。1998年5月4日上午,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吴金刚发来的传真件,内容是五车玉米的车号。1998年5月15日,良茂公司以汇票方式给吴金刚汇款16万元。另上诉人提交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上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180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办理托运五车玉米,随后将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经理薛飞,5月4日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发来的关于五车玉米车号的传真件,5月7日良茂公司从到站将五车玉米提走,5月15日粮油供应站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玉米款16万元,此时粮油供应站就应当知道所托运的玉米不是由领货人张岩领走,粮油供应站即应在自此时起180日内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但粮油供应站于1999年4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其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未当庭举证,故不予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XX年9月1日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的诉讼请求。
【评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一切赔偿都无从谈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的索赔时效为180天,但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起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自铁路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算;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自原告向到站查询得知误交付时起算;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第二种意见明显不妥。因为本案情况特殊,承运人一直未编制货运记录,当然不存在交给货运记录的事实,所以不能以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作为起算日期。第三种意见也不妥,因为从本案情况看,托运人并非在查询时才得知误交付。第一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其引用的自第30日起算,是司法解释对于承运中的货物发生损失或逾期的一般规定,并非对误交付的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交(1993)14号《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承运人应编制而未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原告作为托运人与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后又将车号告知,随后又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在其于5月15日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时就应当知道货物已被良茂公司领走,其权利被侵犯。所以,以此时间作为起算日期,是恰当的。
被告能否构成误交付也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难点问题。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按货物运单记载的书证,如编组记录、卸车记录,这些记录均记载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是,领货凭证上显示的收货人是张岩。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应以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准,但双方都不能举出货物运单。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判定哪个证据效力更高。通常来讲,领货凭证与货物运单是一致的,并且在发站经过承运人的检查,在效力上高于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但难点在于,本该托运人举证的货物运单,其未举证,却只举证了领货凭证,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了难度。
责任编辑按:
在本案中,原告托运的五车玉米,从其与案外人良茂公司签订有玉米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的到站为宁波北站、1998年5月4日原告向良茂公司传真五车玉米的车号、此后收到良茂公司的部分货款以及原告依领货凭证上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的经理薛飞这些事实来看,实际是为了履行与良茂公司的供货合同中其作为供方的交货义务。在其已实际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货款时,无论是货物运单,还是领货凭证均已失去了主张提货权利的效力,且表明其从此时起应知其权利(全部货款的差额)受到侵害。也就是说,无论货物运单、领货凭证上的收货人记载为谁,只要托运人(发货人)与真正的实际收货人,也即托运人作为合同供方与合同需方之间发生托运的货物交付的有关指示和实际结算关系,就应该认为托运人已放弃了凭货物运单向承运人主张误交付的权利。特别是在本案这种情况下,作为托运人的原告的有关行为,实际上已成为作为到站的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基本原因。因此,在原告自己十分明确真正收货人是谁,且又在真正收货人提取货物中起了帮助作用,并接受了真正收货人的合同部分对价的履行情况下,原告就尚未收到的部分货款向到站的被告主张权利,应属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原告只应当向其合同需方主张供货合同下的权利,不能再依运输合同主张其作为托运人的权利。从上述意义和本案事实上认定,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行为是构不成误交付的。故而既便原告依运输合同享有的追索时效尚未超过,其诉讼请求也是应当被驳回的。
篇7:食堂煤气供应合同
甲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公司煤气供应安全、快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规范公司煤气供应工作,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 决定甲方食堂所用煤气由乙方供应,并就相关问题签订以下协议:
一、 义务
1、 甲方义务
(1) 要按照《国家供气标准》规定提供给乙方使用。
(2) 甲方负责按时通知乙方送煤气以及送煤气的量,并保证提前24小时通知;
(3) 及时做好压力表及管道保养与维修。
2、 乙方义务
(1) 乙方全权负责运输过程中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在煤气罐运输和装卸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一概不负责。
(2) 乙方供给甲方的煤气为 __ 公斤罐,并要达到规定重量。
(3) 乙方在甲方通知送货的时间内送货到学校食堂,以保证学校食堂的正常工作。
(4) 乙方所供煤气价格按市场时价进行调整,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通知市场煤气的时价。
二、 权利
1、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对乙方供应的煤气过磅称重。
(2) 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3)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煤气时价对乙方供应的煤气价格提出调 整。
2、乙方权利
(1) 乙方可以根据市场煤气时价向甲方提出变动所供应的煤气价格。
(2) 在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道路中断、水灾、地震等)时, 乙方可提出暂时改变协议内容,但必须考虑到学食堂正常工作问题。
三、 甲乙双方事项约定。
1.甲方要在经常的情况下,必须确保不间断地提供乙方用气。
2.出现设备故障或维修,要及时通知乙方尽量在最短时间内修 复。
3.以上合同乙方自行管理,如发现不规范操作,一切后果自己 负责。
4.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修改,合同中如有需要修改经 双方协商作出补充。
四、 此协议有效期为—年,自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至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
五、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甲乙 双
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________ (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
篇8:生猪供应协议书
合同编号:
订购方(甲方):
出售方(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品种
毛色
第二条 标的交售日期、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售生猪 头。
2、价格随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按照次时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 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 交货、验收、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结算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提前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5%—15%)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值 (5%—15%)的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 (1%—15%)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就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篇9:手机配件货物供应合同
签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需方:
供方: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日期超欠幅度%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1,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运输)办法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结算方式及限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少交而需方仍需要的,应按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每天误期货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
(2)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收货的,根据供方所经营的品种,任意挑选,按质论价。需方不同意收货,允许退货。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方经济责任:
(1)对无故变更品名,数量,不履行合同,给供方造成损失,应给付供方实际损失的千分之一赔偿金。
(2)对无故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取货,事前未声明,每延期一天,应承担每天迟取货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需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审核机关查实证明,经政府批准,可以减轻或免于经济责任。
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可另订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年 月 日需方(盖章)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篇10:石料供应合同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 产品供应:__________
甲方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乙方生产的砂石料,乙方保证分批按需按时向甲方供应总方量 立方米砂石料。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
1、交货地点:__________ ;
2、交货方式:__________ 签收发货单 ;
3、交货时间、数量:__________由甲方电话通知,发货的时间、品种、数量以"藤县丽新吉祥石场"开出的发货单为准。
三、结算和付款方式:__________
1、结算价格以人民币/立方米的供货价格为准。其中:__________
运费:__________ ______元/立方米;1-3石________元/立方米
石粉:__________ ______元/立方米;石渣_________元/立方米
片石:____________________元/立方米。石料的价格不包含运费和税费。
付款方式以转账或者现金给付。
2、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 ______元的预付金,超过预付金部分乙方按月结月清,在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时,乙方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5天。
四、技术要求:__________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产品标准供应,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
五、验收标准:__________以甲方现场验收为准,在乙方开出的"发货单"上签字后的单据作为验收结果,确定乙方材料等级、数量、质量及价格。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_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__________
4、单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15天内仍未履行:__________
5、单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七、违约责任:__________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民法典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
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期限:__________本合同期限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起至该项目完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供方: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篇11:商品供应合同
使用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太原市建筑工程商品混凝土定额》、《太原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及市定额张下达的相关文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由乙方供应给甲方本工程所需的商品砼。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概况:
1、结构类型:
2、层 数:
3、商品砼供应总量:约m³,按照施工图以实办理结算。
四、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砼供应部位、数量、时间、强度等级、技术质量要求详见《商品砼供应计划单》(附表二)
六、本工程商品砼单价、计量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主体砼计量方法:
按照图纸用量进行计算,损耗1.5%,扣除所有洞口所占的体积,不扣除钢筋所占的体积。
3、结算方法:
1)结算批次:
主体工程:按单体工程分别结算 附属工程:按单批砼供应量为结算批次
2)每批砼供应完后,甲乙双方在一周内办理结算,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砼方量及结算金额。
3)付款方式:本工程施工至主体 层浇筑完成后, 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以后每月为一付款批次,每月的25日为结算日期, 日内付已完工程量的 %,待主体封顶前付至总结算额的 %,主体封顶后,递交28d强度报告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七、 甲方责任:
1、在工程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使用商品砼登记表,甲方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xx)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规程》(DBJ/220-20xx)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
2、砼运到现场后,甲方应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xx)要求将原始砼见证取样制作试块,并进行标准养护,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规定进行砼强度评定。甲方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允许在砼内掺入外加剂、掺和料或水。
3、乙方将商品砼供至现场后,甲方应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xx)对砼的坍落度、和易性检验后签字验收并及时组织浇筑。
4、甲方需在供应前48小时把砼计划单交至乙方工地代表,浇筑时间要准确至小时。如需临时停工或变更计划单内容时,甲方应在计划供应时间的1小时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砼计划下达准确,若因甲方下达计划不准确而产生退灰现象,则乙方应积极配合处理。
八、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山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规程》(DBJ/T220-20xx)进行商品砼生产,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
2、乙方接到甲方砼供应计划单后,应立即做好机械、材料、生产准备。安排调度员、车队长(或泵车司机)到工地查看现场情况,由甲方工地代表核准供应时间与相互配合事宜。如未按甲方需求时间及时达到,延误超过4小时乙方承担3000元违约金,此后每延误1小时承担20xx元的违约金,以此累积计算,直至砼达到现场为止。
3、乙方应按砼技术规定和质监部门规定的质量监控手段组织生产随机抽样,制作试块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及时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混凝土,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工期的延误(以监理公司文件为准)则乙方应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4、乙方应逐车计量和检验,以保证砼数量和质量,同时根据甲方施工要求,昼夜按时连续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捣需要。乙方砼罐车到场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否则每次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同时乙方由于坍落度不符合要求必须无条件退货或由乙方技术人员掺加减水剂使砼符合坍落度要求。
5、乙方必须及时提交28d砼强度报告。
6、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超过五天不能按甲方要求供货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九、混凝土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方案协商解决。如对质量有争议,双方委托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十、争议的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采取下列办法解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正常施工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更换或者增加其他砼供应方。乙方在不能满足甲方供应要求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换砼供应方。
2、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非因乙方原因中途停工超过一个月或遇甲方中途退场等原因,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砼,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乙方的所有砼款结清,重新开工后商品砼单价重商谈。
3、其他未尽事宜,发生时双方协商,签订合同补充条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供完帐清后止。
十三、未经双方加盖公章本合同文本文字手工涂改、删除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气体供应安全协议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铲车工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目的: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 ,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铲车工必须遵守如下规定,如违反以下规定造成任何安全事故,铲车工负全责。
铲车安全操作规程
1、本工种属于特种作业工种,所属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及安全培训,熟悉并掌握铲车的性能、构造、原理、操作和维护保养技术及安全驾驶的技术,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并加强观望。
3、必须随时保持铲车的完好状态,每次使用前,还必须严格检查,特别是油电路、发动机、行走系统、制动系统、液压系统及操纵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使铲车带病工作。
4、发动机启动后,必须空运行一定时间,待油温、水温升到规定值后再起步。
5、起步前,必须检查好车前车后有无障碍物,看好行驶及作业路线。
6、起步时,必须将推铲举升离地面400毫米的位置,增强稳定性。
7、车辆不准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运行时铲件离地高度不得超过0.5m。
8、铲车驾驶室内,除司机外严禁搭乘人员。
9、作业中严禁接听手机。
10、纵坡行驶时不得超过30°,横坡行驶时不得超过10°,下陡坡时,可将铲斗落地倒车下行。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11、严禁在陡坡上保养车辆或检修车辆。
12、向边坡、沟边铲土时,铲车不得超出边缘,深沟、陡坡地段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13、在危险边坡作业时,严禁急转弯,距坡边、崖边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4、铲车工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的管控,车辆不得让无关人员驾驶。
15、铲车工必须保证车辆在运行中时速不超过20km/h.
帝豪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铲车工﹙签字或盖章﹚:
铲车工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13:2024生猪供应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2015生猪供应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订购方(甲方): 签订地点:
出售方(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品种
毛色
第二条 标的交售日期、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售生猪 头。
2、价格随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按照次时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 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 交货、验收、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结算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提前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5%—15%)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值 (5%—15%)的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 (1%—15%)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就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篇14:碎石料供应协议书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现原材料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地及质量
甲方所供原材料为混凝土用碎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乙方生产要求。如不符合乙方生产要求,乙方将拒绝收料卸车。
二、交货地点、计量与价格: 碎石由甲方运至乙方新立搅拌站料场计量交货,(沙、石按照双方约定的比重进行计算)。交货价格为每立方78元,如因市场价格变动,需调整供应价格的,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
三、供货时间及供量:
供货时间自20xx年4月29日至20xx年2月28日止,每天供应量按新立搅拌站生产量需求送货。如连续两天送货量不能满足搅拌站生产,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供货资格,安排其他供应商取代。
四、贷款结算方式:
自20xx年3月1日起甲方需铺底50万元至本合同期满方可结算,以后每送料达50万元时,结算一次货款。 甲方送货量达到结算金额时,应提供新立搅拌站原始入库单至乙方成本部进行方量核对并出具对账单,经采购部确认价格后,填写付款申请单到财务部结算。
五、其他约定:
1、甲方不按规定时间送货或送货量不能满足生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损失金额在贷款中直接扣除)。
2、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结算货款或不按结算金额付款,给甲方资金周转造成困难不能正常供应的,应按实际损失支付10%违约金。如果安排其他供应商供货,乙方必须给甲方结清全部货款和铺底资金。
3、当事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可全部或部分免去该方责任。
六、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另行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站长:
电话:
年月日:
篇15:物资供应合同
鉴于甲方:X公司与)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工程的钢筋由甲方统一提供;为保证该工程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如期完工,现决定委托乙方:X公司供应该工程所用的钢筋。现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调一致,就物资(钢筋)供应达成如下条款:
一、 供应价格的确认
1. 乙方向该工程供应钢筋的价格在每季度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 供应价格组成包括:材料采购价格、保管费用、运输费用、利润等。
3. 材料采购价格按照定价时材料的实际市场价格,并综合考虑材料涨价因素后确定。
4. 供应价格一经确定,在本季度内不再随市场价格浮动,乙方以此价格向该工程供应材料。
5. 供应价格确定后,由双方指定谈判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 钢筋供应数量
预计供应钢筋(Ⅰ)T ,钢筋(Ⅱ)T ,最终以经确认的供应量为准。
三、 钢筋款项结算
1. 甲方根据材料供应情况支付乙方一定的流动资金,有偿使用。
2. 乙方每月将该工程项目部材料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签字和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签收手续送达甲方处,甲方依据该签收手续向乙方足额付款。
四、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派专人协助和协调乙方向该工程供应钢筋的相关事宜。
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材料款。
五、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X项目质量标准供应合格的材料,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必须无条件退货。
2. 乙方与甲方经常保持沟通,及时核定供应材料量,在达到预计供应量后要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供应钢筋,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必须遵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产生方法、结算办法、质量要求等,通过合法的方式确定合格的供应商。
4.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指定的材料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议标程序及结果报甲方备案。
5.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及单据,配合甲方组织的财务监督检查。
6.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物资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
7. 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不能及时供应,影响甲方项目施工进度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供货资格,并与乙方协商另行指定供应商。
六、 争议解决
1. 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
2. 协商不成的,向地方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七、 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图表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即终止。
4.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4份,双方各执2份;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16:生猪供应协议书
合同编号:
订购方(甲方):签订地点:
出售方(乙方):签订时间: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品种
毛色
第二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售生猪头。
2、价格随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按照次时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公斤。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交货、验收、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结算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四条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提前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15%)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值(5%—15%)的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1%—15%)支付违约金。
4、乙方在交售中,出售病死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就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篇17:幼儿园午餐供应合同书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甲方(幼儿园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送餐方公章):_____________
甲方因管理需要将食堂外包给乙方,经双方讨论协商,达成一致,特制定协议书条款如下:
1. 乙方同意给幼儿园每日送早餐、中餐、点心餐,期限为一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终止。
2. 在送餐期间,税金、执照、卫生、防疫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也负责按时送餐至制定地点。
3. 乙方负责送饭途中的人身及车辆的安全和费用。
4. 乙方在送餐期间内,应考虑周全,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如不能保证正常用餐,师生意见大,反应强烈,甲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5. 甲方负责统计准确就餐人数,并按时提供给乙方。
6. 甲方负责把每日早餐、午餐、点心餐的费用:每人每学期 _________ 元,支付给乙方。
7.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卫生、设施设备、采购的原料、食品质量及经营与管理,如以上方面出现问题,可要求乙方及时整改,达到餐饮卫生标准为止。
8. 乙方在经营方面做到食品保质保量,不采购三无原材料,不采购腐烂变质原材料。不出售生冷、上顿剩余食品,在就餐方面出现食物中毒、财物损坏或丢失等问题,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并立即解除合同。
9. 甲方正常执行教育教学活动或节假日安排,做好餐厅内部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
10.乙方在送餐期间内,遵章守法,积极维护学校声誉,做好餐厅内部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
11.乙方在送餐期限内不得擅自转包或降低食品质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并在送餐期限内共同遵守本协议。
13.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盖章后生效。
幼儿园法人: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
承包法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
篇18:石料供应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意的原则,就红旗渠改造工程所需的片石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材料交货地点、供货期限
1.地址:甲方指定位置
2.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供应要求及价格
1.供应要求:片石单价为: 元/方。
2.可根据甲方需要供货,最终以实际供应量和所定单价结算为准。
3.此价格为到货价,且是综合单价。含运费、装卸费、税款等一切费用等。要求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由乙方派人根据甲方指定的位置卸货。
第四条:结算和资金支付条款
乙方每供应60车片石,甲方支付材料款一次。支付方式以现金或转账,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每次结算前,供需双方需对本次供应量进行核对,并办理有效签字手续。
第五条:质量标准和验收
所供片石必须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由现场材料员和库管进行验收和清点。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 1 天向乙方提出供货要求通知。
2.按时送达材料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及时签收确认,初验不合格的,通知乙方退货或作换货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材料,如不能按时供应,造成甲方工人窝工现象。或供应的材料不合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应遵守施工工地的规章制度,并负责乙方人员及设备安全。
第八条: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1.材料在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前,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由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 1 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材料联系人: 乙方材料联系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