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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入党宣誓时间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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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入党宣誓仪式领导讲话_党建党委_网

范文类型:演讲稿,党团党建,适用行业岗位:领导,党工团,全文共 1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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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宣誓仪式领导讲话

同志们:

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诞辰90周年的来临之际,我们在此为xx年度发展的18名党员和xx年度发展的18名新党员举行隆重的入党

宣誓仪式,我代表院党委对全体新党员表示衷心的祝贺。祝贺你们在这个不平凡的日子里,加入到党的组织中来,面对党旗,庄

严宣誓,表明你们对党的事业、对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贡献自己一切的决心。你们的入党,给党组织增添了新的力量,给我们学

院党的建设输入了新鲜血液,必将为我们学院的各项工作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同时希望同志们牢牢记住,组织上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不代表着思想上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要想成为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

,必须严格地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必须严格地践行庄严的入党誓言,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努力地为党做好工作,真心发

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为实现党的最高目标而不懈地奋斗。

同志们,我们的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注重用先进的理论武装的党,是与时俱进的党。要完成好党在

社会主义阶段的各项任务,要求全体党员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时时刻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这即是党员必须具备

的政治觉悟,更是党的组织纪律所要求的。我们党是十分注重党的组织和思想建设的,对党员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在党的历史

上,我们有过整风运动,毛泽东同志把这场运动称之为“普遍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运动”。在现阶段,我们党又相继开展了“三

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最近,党中央又向全体党员提出了深入学习党章的要求,要求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

知识,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牢记党的组织原则,重温入党誓词。用党章约束自己的思想,指

导自己的行动。学院党委也将在下学期集中开展学党章活动,希望同志们在党委和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地投入到这一活动中去

,进一步地明确和端正入党动机,认真做到从思想上入党,在工作中体现出共产党员的素质,用你们的行动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起

良好的榜样。

在此,党委要求你们做到:

第一,端正入党动机。作为一名党员,仅有对党的朴素的感情是不够的,对于为什么要入党,必须有一个明确、正确的答案

,这就是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实现共产主义,是党的最高目标,这是党章中明确提出的。对此,不容有丝毫的怀疑,要把

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远大理想和终生追求。要达到这样的觉悟,就是要认真学好党的理论,党的指导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

政治理论水平,我们党对党员的思想教育,一向是从理论教育入手的,只有掌握了正确的理论,才能指导自己正确的实践。我们

的党是一个注重用理论指导实践、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党。只有这样,才能与时俱进,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党员的先进性。所

以要求同志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政治素质,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成为一名无产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战士。

第二,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的利益,就是民族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入党不是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而应该

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教师党员还是学生党员,都必须牢牢地记住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想着群众,想着他人,

向优秀的共产党员的楷模时代先锋们学习。我们党自成立那天起,90年来涌现出无数的这样的人物。战争年代,他们为人民的利

益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和平年代不惜献出自己的青春。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处在转型时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呈现

多元化。但作为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坚定,努力实践。入党做官的思想、入党给自己谋利益的思想必须抛

弃,就是要吃苦在前,吃亏在前,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第三,在工作学习中发挥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时时刻刻想着自己是共产党员,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维护好党

的形象,特别是学生党员,在全体同学中占的比例较少,更需要你们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全体同学共同进步。一花独放

不是春,不能只求独善其身,要积极配合学院党委、各系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做好党组织的助手,在同学中做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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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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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们、同志们:

大家好!

这天,(贵单位)党委组织今年新入党的党员,我们在那里举行一次隆重的入党宣誓仪式。参加这次宣誓仪式的有(单位)党委书记某某同志、组织部长某某同志还有其他~~(自我加)和20名(数量按自我实际写)新发展的党员,及部分老党员和入党用心分子。让我们对领导的光临表示热烈地欢迎,对新入党的同志表示衷心的祝贺!

下方我宣布,入党宣誓仪式此刻开始!

仪式进行第一项、奏《国际歌》。全体起立。坐下!

第二项、请党委组织部长某某同志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第三项、预备党员宣誓。请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到台前列队,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这是动作,不必读)宣誓。

由党委组织办领读誓词宣誓。(本站内已有誓词文章,请查阅入党宣誓的誓词资料)

第四项、请(新党员同志担任)代表全体预备党员发言;(要是学生入党的话,还能够参考本站的学生党员入党宣誓发言稿)

第五项、请老党员代表发言;

第六项、请入党用心分子代表发言;

第七项、请党委书记某某同志讲话;

同志们,这天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全部议程圆满结束。会上,党委书记某某同志代表镇党委向全体新党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老党员代表、入党用心分子代表分别作了发言,期望同志们不要辜负党委的期望,像我们表态发言时说的那样,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倍加努力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

入党宣誓仪式到此结束。祝同志们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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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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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延边革命烈士陵园召开纪念中国*成立88周年党员宣誓大会。此时此刻大家的心情和我一样沉重。站在烈士墓碑前,我们不禁想起,我们的革命烈士他们不顾生命为国捐躯,无数仁人志士前赴后继、英勇奋斗,为我们谱写了壮丽的篇章。

我们的祖国之所以屡遭侵略而不败,我们的民族之所以历经磨难而不衰,我们的社会主义中国之所以能在挫折中步步走向繁荣,不正是无数的爱国之士为之捐躯,为之奋斗吗?时间永是流逝,信念未曾更改。我们要悼念无数为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而英勇捐躯的英雄;品读革命志士的信仰、坚贞,崇高和不朽;铭记源远流长的不屈的民族精神。

多少年来,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一直被人们传诵。不管时代如何变迁,先烈们舍生忘死、前赴后继、为他人谋幸福的高尚品德不应该被遗忘,他们的无畏和奉献精神万古长青。

今天,在迎接中国*建党88周年来临之际,*党支部全体党员在此缅怀先烈,寄托哀思,重温入党誓词。

第一项:升国旗、奏国歌、全体党员行注目礼!

第二项:向烈士敬献花蓝,默哀。

第三项:党员宣誓仪式

宣读入党誓词:请同志们面向党旗,举起右拳,跟我宣誓如下:

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领誓人:

宣誓人:

时间:20xx年**月**日

总结:

同志们,今天我们全体党员在革命烈士墓碑前重温入党誓词的方式纪念党的生日激起了无比热情,有着非常的意义。首先使我们的心灵再次受到震撼,我们将进一步激励自己牢记党的宗旨,坚定理想和信念,牢记自己的神圣使命,增强责任感。其次,这也是一种很好的自我教育方式,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员,牢记党的宗旨,艰苦奋斗,勤奋工作,廉洁从警,加强党风建设,保持*员的先进性。最后,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与时俱进,在改革发展的新的形势下,面临新的挑战,要以的言行、的业绩做出表率。我们要坚持励志、团结、创新、发展的理念,以忠诚、敬业、拼搏、奉献的精神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按照党委要求,严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为保一方的平安,永远保持*员的先进性,努力做好每一份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下面我宣布,党员重温入党誓词仪式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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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5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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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天,我们在那里隆重集会,为新发展的×名预备党员举行群众入党宣誓仪式

参加这次入党宣誓仪式的有:党委的、,×名新发展的党员,部分入党用心分子代表。

我宣布,入党宣誓仪式此刻开始!

下方,进行第一项议程:奏《国际歌》。请全体起立。

(奏毕)

请坐下!

下方,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宣读参加入党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宣读毕)

下方,进行第三项议程:预备党员宣誓。

请全体起立,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誓。由领读誓词宣誓。

(宣誓毕)

清坐下!

下方,进行第四项议程,请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发言毕)

下方,进行第五项议程,请入党用心分子代表发言。

(发言毕)

下方,进行第六项议程,请党委讲话。

(讲话毕)

刚才,×名新党员面向党旗庄严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和入党用心分子代表分别作了发言,他们讲得都十分好,表达了对党的深厚感情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代表党委作了重要讲话,在对新党员表示祝贺的同时,也对大家提出了明确要求,寄予殷切期望。期望同志们不要辜负党组织的期望,牢记党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立足本职岗位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先锋谟范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我的力量!也期望入党用心分子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勤奋工作,严于律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入党宣誓仪式到此结束,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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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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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新党员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投身于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预备党员宣誓大会。为名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这是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和实践方式,也是预备党员庄严表达自己的信仰和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身的仪式,它将成为新党员人生道路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入党宣誓主持词下面我宣布,入党宣誓仪式现在开始!

仪式进行第一项、奏《国际歌》。全体起立。请坐。

第二项、请我院老师宣读新党员名单;

第三项、由同志带领预备党员宣读入党誓词。

预备党员宣誓。请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到台前列队,面向党旗,举右手宣誓(握拳过肩)。

第四项、请同志代表预备党员发言;

第五项、请党组织负责人钟桐生老师发言;

同志们,今天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全部议程圆满结束。会上,代表学院党总支向全体新党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希望同志们不要辜负学院党总支的期望,要通过宣誓,自觉增强党性意识,以实际行动践行自己的入党誓言,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各自的岗位上倍加努力的学习与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

最后,祝领导和老师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同志们学业有成,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还有大四的学长学姐们,祝福你们所有的希望都能如愿,所有的梦想都能实现,所有的等候都能出现,所有的付出都能兑现!总之,祝福你们在新的人生道路上,有新的起点,新的开始,一帆风顺,多回学校看看,这里有你们美好的回忆。

入党宣誓仪式到此结束。散会。(奏《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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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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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宣誓仪式的过程一般安排如下:(1)奏(唱)《国际歌》;(2)致开会词;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

(6)党组织负责人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也可作适当调整。

1、开始

(1)宣誓人排队站在台前;

(2)全体人员起立,高唱(国际歌)。2、致词

党组织负责人发表简短祝词,祝贺党组织充实了新鲜血液和祝新党员进步。

3、宣誓

(1)宣读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2)宣誓人持立正姿势,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宣誓;(3)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

(4)领誓人读完誓词说“宣誓人”后,宣誓人分别报自己的姓名。

4、讲话

(1)新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2)老党员代表讲话;

(3)党组织负责人讲话,对新党员提出希望,对党组织建设提出要求;

(4)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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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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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经残联党组研究,今天召开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暨新党员入党宣誓会议,参加今天会议的有残联机关支部全体党员和机关全体职工。首先组织大家学习文件,宣读中国共产党xx县委员会(决定)谷文[20xx]16号;下面我宣布,入党宣誓仪式现在开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新入党的同志表示衷心的祝贺!

第一项:请支部委员雷霆同志宣读、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批准入党通知书;

第二项:预备党员宣誓。请宣誓的预备党员到台前,面向党旗,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宣誓,由支部书记帅德定同志领读誓词宣誓;

第三项:请新入党的预备党员发言;

第四项:请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讲话。

同志们,今天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全部议程圆满结束。会上,x理事长向新入党的党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希望同志们不要辜负领导的期望,像我们的表态发言时说的那样,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岗位上倍加努力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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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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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经党委研究,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隆重的入党宣誓仪式。参加这次宣誓仪式的领导有 同志,新发展的党员 名,及全院全体老党员同志。对领导、老师的光临表示热烈地欢迎,对新入党的同志表示衷心地祝贺!

下面我宣布,入党宣誓仪式现在开始!

大会进行第一项,奏《国际歌》。全体起立。(结束后)请坐下。

大会进行第二项,请学院 同志致开幕词。

大会进行第三项,党员宣誓。由 同志领读誓词宣誓、由 同志监誓。(宣誓人要列队肃立,面对党旗,脱帽,举右手齐肩握拳,随领誓人逐句跟读,领誓人读完全部誓词说“宣誓人”之后,宣誓人各自报自己的姓名)

大会进行第四项,请 同志代表宣誓的预备党员发言。 大会进行第五项,请 同志代表学院老党员发言。 大会进行第六项,请 的 同志讲话。

同志们,今天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全部议程圆满结束。 会上, 同志代表 向全体新党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老党员代表分别作了发言,希望同志们不要辜负党组织的期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各自的岗位上加倍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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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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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_周年,在这个光辉的节日到来之际,我们在这里举行党员重温入党誓词仪式,继承革命传统,牢记光荣使命。这既是对建党_周年的隆重纪念,也是对全体党员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

参加这次重温入党誓词仪式的有:机关全体党员,部门、企业、村党组织书记。这是一个无比庄重、十分严肃的仪式,请同志们时刻保持肃静,自觉听从指挥。

下面,我宣布:_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仪式现在开始!

仪式进行第一项,请旗手擎旗入场,请与会党员同志对党旗行注目礼。(播放《党旗颂》轻音乐)

仪式进行第二项,请全体起立,现场佩戴党徽。

仪式进行第三项,共同重温“入党誓词”,请镇党委书记张瑞刚同志领誓。

仪式进行第四项,共同合唱歌曲《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仪式到此结束,请同志们坐下。

组织上入党一生一次,思想上入党一生一世。全体党员同志要以这次重温入党誓词活动为新的起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委的要求和镇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乐于奉献,争先创优,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崭新的精神风貌、饱满的工作热情、坚强的党员意志,投入到践行党的宗旨伟大实践中去,为加快建设“四个_”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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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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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经教育局党委通知,学校党支部研究,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隆重的入党宣誓仪式;同时,全体党员在这里也重温一下党的誓词。参加这次宣誓仪式的领导有我校党支部书记王喜明同志,新发展的2名预备党员,周显君和宋楠同志,及学校党支部大部分老党员和积极要求进步的党的积极分子。在这里,首先让我们对新入党的同志表示衷心地祝贺!

下面我宣布,入党宣誓仪式、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大会现在开始!

大会进行第一项,奏《国际歌》。全体起立。(结束后)请坐下。

大会进行第二项,请党支部组织委员徐上军同志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和教育局党委批准通知书。

大会进行第三项,新党员宣誓。

1.由冯鑫和田秀清同志为预备党员佩戴党徽。

2.由张海龙同志领读誓词宣誓。

大会进行第四项,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全体党员起立。由组织委员徐上军领读誓词。

大会进行第五项,请预备党员周显君同志发言;请预备党员宋楠同志发言

大会进行第六项,请老党员代表发言。

大会进行第七项,请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夏新新、崔程

大会进行第八项,请学校党支部书记王喜明同志讲话。

1、对新党员提出期望,

2、对积极分子提出要求,

3、对全体党员作指示。

同志们,今天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和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大会全部议程圆满结束。希望同志们不要辜负党组织的期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各自的岗位上加倍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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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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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入党宣誓大会,为20xx年上半年新入党的名预备党员举行集体入党宣誓仪式,这是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预备党员庄严地表达自己的信仰和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身的仪式,它将成为新党员人生道路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参加这次宣誓大会的有同志,同志和名新发展的党员,及总支的其他所有党员,政治辅导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宣誓仪式现在开始!

大会进行第一项,奏《国际歌》.全体起立.坐下!

第二项,请同志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第三项,预备党员宣誓.请全体起立,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誓.由同志领读誓词宣誓.坐下!

第四项,请预备党员代表同志发言;

第五项,请老党员代表同志发言;

第六项,请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同志发言;

第七项,请总支书记同志讲话;

同志们,今天举行的入党宣誓大会的全部议程圆满结束.会上,新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分别作了发言,同志代表党总支向全体新党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希望同志们不要辜负总支的期望,像我们表态发言时说的那样,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各自的岗位上倍加努力的工作学习,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

入党宣誓大会到此结束,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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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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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大家好,×党委入党宣誓大会此刻开会。

大会进行第一项:全体起立,奏《国际歌》。摘自:短美文*

(《国际歌》结束)坐下!大会进行第二项:请××党委致词。

大会进行第三项: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参加这天宣誓大会的预备党员名单如下:、……

大会进行第四项:预备党员向党旗宣誓。请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上主席台,面向党旗,准备宣誓。领誓人由××党委担任。

(宣誓结束后)大会进行第五项:请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或代表)代表宣誓人向党组织表决心。

大会进行第六项:请入党用心分子代表发言。

大会进行第七项:请××党委讲话。

大会进行第八项:奏《国歌》。(《国歌》结束)散会!

多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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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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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们支部组织近年新入党的党员,在这里进行盛大的入党宣誓典礼。参加此次宣誓典礼的有我们学校支部书记韩朝平同志、支部副书记马竹芳同志和近两年新成长的6名党员,及我支部老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让我们对这些新入党的同志表示衷心的祝贺!

下面我宣布,入党宣誓典礼现在开始!

典礼进行第一项议程:全体起立。

奏《国际歌》。

请坐!

第二项议程:请支部副书记马竹芳同志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另附)

第三项议程:预备党员宣誓。

(请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到台前排队,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誓。由学校副校长汪汉成同志领读誓词宣誓。)

第四项议程:请廖秀玲同志代表全体新党员讲话。

(另附)

第五项议程:请党支部书记、校长韩朝平同志讲话。

(另附)

同志们,今天进行的入党宣誓典礼即将结束。会上,韩书记代表学校党支部向全体新党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党员代表作了表态发言,但愿同志们不要辜负党支部的期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谨记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倍加全力的工作,无愧于共产党员的荣誉称号!

入党宣誓典礼到此结束,祝同志们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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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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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为新发展的×名党员举行集体入党宣誓仪式

参加这次入党宣誓仪式的有:党委的、,×名新发展的党员,部分入党积极分子代表。

我宣布,入党宣誓仪式现在开始!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奏《国际歌》。请全体起立。

(奏毕)

请坐下!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宣读参加入党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宣读毕)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预备党员宣誓。

请全体起立,预备党员面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誓。由领读誓词宣誓。

(宣誓毕)

请坐下!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发言毕)

下面,进行第六项议程,请党委讲话。

(讲话毕)

刚才,×名新党员面向党旗庄严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分别作了发言,他们讲得都非常好,表达了对党的深厚感情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代表党委作了重要讲话,在对新党员表示祝贺的同时,也对大家提出了明确要求,寄予殷切希望。希望同志们不要辜负党组织的期望,牢记党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立足本职岗位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也希望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勤奋工作,严于律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入党宣誓仪式到此结束,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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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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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为新发展的 名预备党员举行集体入党宣誓仪式

参加这次入党宣誓仪式的 ,党委的 , 同志, 名新发展的党员,部分入党积极分子代表。

我宣布,入党宣誓仪式现在开始!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奏《国际歌》。请全体起立。 (奏毕)

请坐下!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 同志宣读参加入党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请全体起立,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誓。由 同志领读誓词宣言。

(宣誓毕)

请坐下!

下面,进行引四项议程,请预备党员代表 同志发言。 (发言毕)

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请入党积极分子代表 同志发言。 下面,进行第六项议程,请党委 同志讲话。

(讲话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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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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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为新发展的×名预备党员举行集体入党宣誓仪式

参加这次入党宣誓仪式的有:党委的×××、×××同志,×名新发展的党员,部分入党积极分子代表。

我宣布,入党宣誓仪式现在开始!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奏《国际歌》。请全体起立。 (奏毕)

请坐下!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志宣读参加入党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宣读毕)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预备党员宣誓。

请全体起立,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宣誓。由×××同志领读誓词宣誓。

(宣誓毕)

请坐下!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预备党员代表×××同志发言。 (发言毕)

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请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同志发言。 (发言毕)

下面,进行第六项议程,请党委×××同志讲话。

(讲话毕)

刚才,×名新党员面向党旗庄严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分别作了发言,他们讲得都非常好,表达了对党的深厚感情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同志代表党委作了重要讲话,在对新党员表示祝贺的同时,也对大家提出了明确要求,寄予殷切希望。希望同志们不要辜负党组织的期望,牢记党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立足本职岗位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也希望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勤奋工作,严于律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入党宣誓仪式到此结束,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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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群众入党宣誓仪式主持词

范文类型:主持词,适用行业岗位:主持,全文共 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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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经党(工)委研究,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隆重的入党宣誓仪式。参加这次宣誓仪式的领导有 同志,新发展的党员 名,及部分老党员代表。让我们对领导的光临表示热烈地欢迎,对新入党的同志表示衷心地祝贺!

下面我宣布,入党宣誓仪式现在开始!

大会进行第一项,奏《国际歌》。全体起立。(结束后)请坐下。

大会进行第二项,请党委组织委员 同志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大会进行第三项,党员宣誓。由 同志领读誓词宣誓。(宣誓人要列队肃立,面对党旗,脱帽,举右手齐肩握拳,随领誓人逐句跟读,领誓人读完全部誓词说“宣誓人”之后,宣誓人各自报自己的姓名)

大会进行第四项,请 同志代表宣誓的预备党员发言。

大会进行第五项,请 领导讲话;大会进行第六项,奏《国歌》,全体起立。(结束后)请坐。

同志们,今天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全部议程圆满结束。希望同志们不要辜负党组织的期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各自的岗位上加倍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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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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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 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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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新时期入党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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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党组织:

我是一名新时代的共青团员,同时也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本人郑重地向党组织递交我的入党申请,我非常渴望能够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党的事业奋斗终身,为人民一心一意的服务终生,为实现共产主义宏伟事业奉献一份力。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要以实际行动来加入党组织,面对党的中心任务是以形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党和国家更多的需要各方面人才,而身为新时代大学生知识分子中的一员我觉得既光荣又自豪,所以们要始终保持热情的学习态度。在思想上也要有认识到党组织在培养我决心,需要我去贡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认真学习各种科学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利用在校期间掌握个人素质提高,做好目前分内事情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和形象,时刻要求严格自己,对学校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根据要求锻炼体质、心理。在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尊重领导的同时还要团结同学,维护集体荣誉,做一名合格的在校优秀大学生。

在我心中,中国共产党是最崇高的一个组织一个集体,他可以帮助我们自己发现每个人的缺点,并从中得到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学习当中更好的成长。我们的国家也是如此,在党的领导下我们的国家才能够发展越来越好,未来道路也将会是一片光明。所以我一直希望自己也可以成为其中的一员,这样我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要想不断靠近党组织,就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深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做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先锋,还要不断的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因为只有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我们才能拥有为党的事业而奋斗终身的信心和勇气,为现阶段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遗余力地奉献自己的智慧和汗水。现在我还无法彻底的理解他所有的本质,但今后我会加倍努力去学习党章党程,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并真正运用于实际生活中。

在不断寻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记得自己还是一位大学生,而大学生首要任务以学习为主,只有自己拥有丰富的知识才华,才能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此我对于专业上的知识从不怠慢,在努力学习的同时也抓紧课外的每分每秒浏览课外书籍,增加自己的课外知识,拓宽自己的眼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实现本身的价值。在日常生活上,努力做到乐于助人,积极为他人排忧解难,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努力做好一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身边小事做起,培养自己生活上良好习惯和道德素质修养。目前对于我们大学生而言首要任务就是要把自己的学习搞好。一年来,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对于所学的每一门都能够认认真真的,严肃对待,努力学习钻研,不断充实自己的课外知识,同时还取得了比较满意的学习成绩,获得校一等奖学金。

自1921年建党至今的10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这一路来不断在成长壮大,在长期的建设过程中,党这一路虽然经历了许多困难和艰辛,但通过实践证明,我们的党是能够在成功与失败之间不断的磨炼成长起来的,是一个能不断发现自身缺点将其改进的党,是一个最终能够带领百姓人民战胜困难,实现走向小康社会主义的党。总结历史以往的经验,实事求是,才能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问题,带领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路上不断前进。

四年的大学生活,使我受到了系统的政治理论教育、严格的专业训练。同时我也看到了中国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和可贵品质。使我深深感受到,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大学生,只有在党组织的细心关怀培养下,才能得到健康、快速的成长。我现在已经达到党所需的年龄了,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中国共产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希望能够成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而作为一名在校的大学生,我时刻都在严格要求自己,随着岁月上的推移,时间上的成长,我对党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加入到党组织中来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经常学习党的理论认识,在实际行动上,积极与党中央思想上保持一致,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时刻争做一名优秀大学生。

如果党组织批准我的申请,在今后我会认真履行党章上所要求的一切,并且不断的严格要求自己,为党的事业奋斗为最终的目标,接受党组织和同志的监督,严守纪律、积极进取,努力作一个合格而先进的共产党员,为党的事业、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向现代化事业终生奋战。如果组织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而是选择继续为之奋斗,我一定会戒骄戒躁,我会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不断严格要求自己,更加积极学习各门科学技术,努力在各个方面走在前面,争取早日做一名正式的党员,为党的事业奋战终生!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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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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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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